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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點,決定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應與成年人的有所區(qū)別?,F(xiàn)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主要特點是:(一)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針,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個訴訟階段之中。(二)從偵查、起訴、審判到執(zhí)行,均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訴訟制度和程序,訴訟程序的設計表現(xiàn)得更為靈活多樣、緩和、寬松。(三)對證據的運用,要有較高的證明要求,不僅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還要證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會、教育等方面的原因。(四)國家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僅賦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訴訟權利,而且還有更多的保證實施的措施。具體而言,在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準確出生日期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無論是立案階段,還是偵查、起訴、審判活動,都必須重點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準確出生日期,需具體到“日”,因為年齡因素很可能決定著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此:(一)《高檢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把是否已滿14、16、18周歲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對難以判斷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二)必須首先關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準確出生日期,并且具體到“日”是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重要任務之一。《高法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法庭調查時,審判人員應當核實未成年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行為時的年齡?!蛾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由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承辦
(一)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二)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少年法庭進行。
(三)有關的司法解釋和部門文件也有規(guī)定,如根據《公安部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注意,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應具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yè)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并具有一定的辦案經驗。這些措施都是考慮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點,以利于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這些未成年人。對此:1、《高檢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檢察人員承辦。2、《高法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應當有專人或者設立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3、《高法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并且應當保持其工作的相對穩(wěn)定性。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學校的干部、教師或者離退休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等擔任。
三、訴訟工作的全面性和細致性
《公安部規(guī)定》第10條、《高檢規(guī)定》第16條和第18條、《高法規(guī)定》第21條均規(guī)定,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不僅必須完成與成年人案件同樣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確認犯罪人等各項工作,而且訴訟活動還應當更加全面和細致,必須更注意案件細節(jié)問題的調查取證和確認。在制作訴訟文書時,公安司法人員除了應當在文書上載明案件來源、發(fā)案時間、地點、犯罪事實、現(xiàn)有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外,還應當著重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確切出生時間、生活居住環(huán)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情況。這些內容應當盡量詳細、全面。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別的訴訟權利
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除了享有與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一些特殊的權利,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這些特殊權利。例如:(一)《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jiān)護人到場。(三)《高檢規(guī)定》第4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四)《高法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第2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qū)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設置席位。
五、嚴格限制強制措施的適用
《公安部規(guī)定》第15條規(guī)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陡邫z規(guī)定》:(一)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把是否已滿14、16、18周歲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對難以判斷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三)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對于罪行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4、犯罪后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屬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7、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六、區(qū)別對等的起訴政策
《高檢規(guī)定》將“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原則進一步具體化,充分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區(qū)別對等的刑事政策,《高檢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緊急避險構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七、使用相對緩和的辦案方式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使用相對緩和的辦案方式。(一)《公安部規(guī)定》第13條規(guī)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應當耐心細致地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并針對其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第22條規(guī)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械具。對確有行兇、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xiàn)實危險,必須使用械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為限度,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二)《高檢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第29條規(guī)定,公訴人出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法庭,應當遵守公訴人出庭行為規(guī)范要求,發(fā)言時應當語調溫和,并注意用語文明、準確,通俗易懂。(三)《高法規(guī)定》第25條規(guī)定,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著接受法庭調查、詢問,在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宣判時應當起立。第20條規(guī)定,開庭審理前,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會見。法庭審理時,審判人員應當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fā)育程度和心理狀態(tài),要態(tài)度嚴肅、和藹,用語準確、通俗易懂。發(fā)現(xiàn)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時刻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