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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市政府對市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保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51個、非行政許可實施主體25個,保留行政許可項目19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00項,下放由各縣、市、區(qū)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機構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20項,另省政府下放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129項,現(xiàn)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關部門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進一步簡化程序,規(guī)范實施。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錄中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保留的實
施主體和項目需調整的,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后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