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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諧社會概述和諧
社會是人類夢寐以求的一種社會狀態(tài),是馬列政黨永恒追求的崇高社會理想。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口號以來,黨的十七大、十八大都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豐富和完善。和諧社會這一概念包含五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個人自身的和諧;第二、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第三、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和諧;第四、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第五、國家與世界的和諧。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點建設內容和目標。和諧社會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六個基本特征。民主法治是指黨在治理國家時,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保證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體現;公平正義是指黨和國家要恰當協(xié)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使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充分體現;誠信友愛是指全體社會成員能夠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充滿活力是指黨和政府要盡一切可能尊重有利于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愿望,支持各種創(chuàng)造活動,使全體人員享受創(chuàng)造的成果;安定有序是指黨和國家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機制、完善社會管理制度,保證社會秩序的安定,以此來實現社會的穩(wěn)定和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指在發(fā)展生產的過程中,要盡量處理好經濟發(fā)展與自然環(huán)境的關系,在保證生態(tài)良好的前提下,使人們過上富裕的生活。
二、習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習慣形成于人類歷史發(fā)展的長河里,并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完善和發(fā)展。習慣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社會發(fā)展都有著重要意義。在現代文明社會,成文法取得了飛速發(fā)展,但是我們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習慣在規(guī)范民族行為、處理名族內部事務方面仍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具體來說,習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發(fā)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團結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多民族國家,五十六個民族大雜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個社會里。習慣這一作用的發(fā)揮有助于各種社會資源的整合,使得擁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習慣、不同文化積淀的各個民族能夠進行相互融合。名族團結就能由理想變?yōu)樯鐣F實,中華名族的偉大復興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會結構的穩(wěn)定習慣作用的發(fā)揮,有助于涵蓋人口結構、區(qū)域結構以及民族結構的社會第二系統(tǒng)的構建,這樣一來,社會就能達到一個相對均衡的狀態(tài),社會結構的穩(wěn)定就有了現實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會行為的規(guī)范人們常說:“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社會規(guī)范可以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引導、評價、教育,使人類的活動能在社會制度的約束下進行,這樣一來,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才能得以進行。法律對人類的社會行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作用,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風俗習慣也是社會規(guī)范的一種,其對人類心靈和行為所起到的凈化作用也不容忽視。因此,黨和政府在治理國家時,要充分發(fā)揮法律和習慣的綜合作用,促進人類社會行為的規(guī)范。
(四)有利于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核心和關鍵。人類和大自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都離不開自然,大自然為人類的生產、生活提供所需的各類資源,因此,人類必須要善待自然。黨和政府在治理國家時,要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要求為行動準則,努力達成社會和諧這一偉大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民主法治,在這一全新的時期,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黨和國家所面臨的重大建設問題。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得以構建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要立足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充分發(fā)揮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時,要重視習慣這一具有濃厚歷史底蘊和文化積淀的社會資源,對社會制度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實現社會和諧。
三、習慣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習慣法是一種區(qū)別于成文法的社會規(guī)范,它產生于人類的生產、生活中,并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完善。它對人的思想和行為具有一定的規(guī)范作用,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眾社會意志的體現,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解決爭端的機制。習慣法對傳承民族文化傳統(tǒng)具有重要意義,它與民族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習慣法對我國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變遷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自古以來,習慣法都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穩(wěn)定性以及地域性等顯著特點,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諧司法對維護社會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諧建設是人民法院的重點工作內容。在司法和諧建設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要加深對習慣法的重視程度,看到擁有社會歷史積淀的習慣法的獨特優(yōu)勢,在保證法律和諧的前提下,將習慣法靈活運用于司法領域,將法律和習慣法進行有效融合,使二者進行優(yōu)勢互補,保證依法治國的人性化,以此來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將情與法相結合能夠使群眾的心聲得到真切反映,緩和社會緊張關系。
(二)有助于鄉(xiāng)土社會正義觀的維護公平與正義是人類夢寐以求的社會理想,公平與正義二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社會正義的存在使得社會公平有了實現的可能,社會公平能促進社會正義的發(fā)揚。公平和正義與社會的道德和倫理相符合,它在糾紛處理中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證社會秩序破壞的最小化以及人際和諧的最大化。社會大眾樸素而現實的正義觀區(qū)別于法律條文中的正義,這種正義觀是具體的、微觀的,是百姓心聲和民意的體現。習慣法的價值和特點主要體現在對民意的關注、對人情的重視以及對道德的維護上,它能對基層社會秩序進行合理安排和維護,對鄉(xiāng)土社會正義觀的維護意義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實現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的發(fā)展中國家,發(fā)展失衡是其發(fā)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要解決發(fā)展不平衡問題,就一定要看到習慣法的重要作用。習慣法在少數民族的發(fā)展壯大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少數民族的習慣法資源十分豐富。因此,黨和國家可以對民族習慣法進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數民族自治中充分發(fā)揮作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習慣和習慣法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黨和國家要充分發(fā)揮習慣和習慣法的作用,加強對習慣和習慣法的重視和研究。只有這樣,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才能由理想變?yōu)楝F實。
作者:王鷹單位:信陽職業(yè)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