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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100號)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xié)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四)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guī)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五)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
(六)市國土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按照規(guī)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劃撥土地的預付款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進行管理。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國土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市人民銀行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業(yè)務,并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國土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市國土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數額、繳入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土地出讓合同總價款中包含有關稅費項目的,應以清單形式寫明各類稅費的項目和金額,并抄送市財政部門。
第六條市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并按照財政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市國庫(人民銀行)。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市國庫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
第七條市國土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市國土部門不予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yè)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也不得違反規(guī)定通過簽訂協(xié)議等方式,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九條行政劃撥的土地,根據不同地塊按實結算,其土地劃撥價由征地補償費、報批規(guī)費、地上附著物、折遷補助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農民失地保障資金等項構成。上述費用在報批供地時由市國土部門代收,進入市財政專戶。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條本市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為: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fā)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fā)性支出和前期土地開發(fā)相關的費用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農業(yè)土地開發(fā)支出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具體包括土地出讓業(yè)務費、繳納新增耕地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企業(yè)職工安置費用等)。
第十一條各類出讓地塊取得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應先按下列標準計算提取相應資金:
(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新增建設用地面積28元/平方米提??;
(二)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按合同面積6.15元/平方米提?。?/p>
(三)農民失地保障資金按合同總額5%提?。?/p>
(四)廉租房建設資金按合同面積2元/平方米提?。?/p>
(五)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合同總額3%提?。?/p>
(六)農村教育基金按合同總額2%提??;
(七)出讓手續(xù)費按合同總額2%提取。
提取以上資金后的余額按以下順序和辦法分配:
(一)工業(yè)用地出讓收入,首先保證征地補償費、報批規(guī)費和拆遷補償費的支出,其次安排土地開發(fā)支出和工業(yè)園區(qū)及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二)舊城改造拆遷土地出讓收入,首先保證征地補償費、報批規(guī)費及拆遷補償支出,其次安排城市建設支出;
(三)其它用地出讓收入,首先保證征地補償費、報批規(guī)費和拆遷補償費的支出,其次市政府留20%(其中:政府調節(jié)5%、支農支出等15%)后的余款,城區(qū)出讓的用于城市建設,鎮(zhèn)鄉(xiāng)出讓的60%用于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40%用于村鎮(zhèn)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對《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fā)[20*]27號)中明確的留用安置土地,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出讓的,其收益繼續(xù)全額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必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再由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全額安排支出。
第十三條對20*年1月1日前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已生效的,按原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對20*年1月1日前已經預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出、土地開發(fā)支出等,可憑原支付憑據在土地出讓金繳庫時予以抵扣。
第四章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市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執(zhí)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guī)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每年度末,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市國土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xié)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國土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市國土部門。
第十六條市財政、國土部門要與地方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市國土部門、人民銀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tǒng)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tǒng)計明細報表體系,統(tǒng)一土地出讓收支統(tǒng)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tǒng)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市財政、國土、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地方國庫。
第二十條對違反規(guī)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