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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guī)范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行政審批職能歸并改革的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行政許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擔的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備案(核準)和部分行政服務事項(具體事項見附件1)。
第三條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許可職能,統(tǒng)一歸口行政審批處。行政審批處下設*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行政審批計量分中心和特檢分中心,分別承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以及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jiān)督檢驗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行政審批處進駐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公,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報上級行政部門審批,行政許可信息采集、匯總、報送,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行政許可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核,負責行政許可的法制監(jiān)督、組織受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和需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負責行政許可的復議和訴訟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監(jiān)察室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落實行政許可及后續(xù)監(jiān)管工作的責任追究,負責處理對行政許可和后續(xù)監(jiān)管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行政監(jiān)察。
第七條相關業(yè)務處負責制定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程序,以及按照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上級局辦理規(guī)則變化更新許可工作程序,負責提出許可信息通報的內容、形式和特殊要求,負責行政許可后續(xù)監(jiān)督管理。
應采取日常巡查、監(jiān)督抽查、專項檢查、年檢年審等方法,加強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市局稽查支隊應依法查處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并將查處后其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時抄告行政審批處和相關業(yè)務處。
第九條申請人可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質監(jiān)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行政審批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該申請事項,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對依法不屬于本局行政許可職權的申請事項,應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對依法屬于本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依法受理。申請材料中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指導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對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處負責接收,實行聯(lián)合審查。聯(lián)合審查由分管該項業(yè)務工作的局領導主持,行政審批處牽頭召集相關處、所參加,作出該申請事項是否有必要授權的決定。
有必要授權的,申請人可按該許可事項辦理程序提出申請;若沒必要授權的,不予授權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審批處應當出具相應的加蓋局受理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第十二條在實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及定期檢驗行政許可須進行檢驗(檢定)的,計量、特檢行政審批分中心應當及時轉交檢驗(檢定)部門作檢驗(檢定),檢驗(檢定)所需時間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檢驗(檢定)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或承諾的期限內完成檢驗(檢定)任務,并出具檢驗(檢定)報告或證書。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須進行專家評審、現場考核,且屬本局組織評審的,行政審批處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考核),行政審批處或承擔考核單位及時告知申請人考核期限及所需時間。
對現場評審合格,依法需要封樣檢驗的,評審人員還應按照有關要求封存樣品,告知申請人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
對評審(考核)中發(fā)現的問題,需要申請人整改的,其整改情況由評審人員進行確認,簽署整改意見。
評審(考核)組應當根據評審(考核)情況,如實出具書面評審(考核)報告,連同產品抽樣檢驗報告和整改意見送交行政審批處。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規(guī)定是由申請人約請經省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現場鑒定評審的,評審機構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報送行政審批處。
第十五條對從事特種設備作業(yè)或計量檢定人員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代辦制。分別由相應的考試機構或業(yè)務處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考試,核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并集中將符合發(fā)證條件的人員名單和相關資料統(tǒng)一報送行政審批處。
考試機構或業(yè)務處應事先公布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等內容。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分為即辦類和承諾類(事項辦理分類見附件2)。
對即辦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進行審查,由受理人員當場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屬于本局發(fā)證權限的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組織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事項的法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以及對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程度、現場考核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等內容,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若不屬于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審批處長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屬于上級局發(fā)證權限的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處負責按上級局要求組織審查。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審批處長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建議,承辦人員在法定期限內連同申請材料報上級局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對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申請事項,行政審批處提出行政許可建議,經征求相關處室意見和報行政審批分管局長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審批分管局長簽批。
第十八條行政許可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其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告知方式,凡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且能知悉具體利害關系人的,由承辦人員直接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隨附許可事項申請材料),并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組織聽取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意見,制作筆錄;凡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本局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予以公告,一般采取書面方式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經行政審批處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由本局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按《浙江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經審批處長或分管審批的局領導批準,承辦人員分別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審核意見》,加蓋本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行政審批處負責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送達方式主要采用直接送達和掛號郵寄送達。送達行政許可文書,應當制作送達回證,由申請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處應當在送達文書的同時,將行政許可的決定錄入行政許可公示系統(tǒng),予以公開,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本局相關業(yè)務處通報許可信息。所需許可信息由相關業(yè)務處負責提出,形成書面意見遞交行政審批處,通報要求的提出或變更均由行政審批處確認后報政策法規(guī)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實行檔案管理制度,行政審批處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行政許可全部材料按一事一卷原則裝訂歸檔,按行政許可卷宗歸檔要求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即辦類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窗口當場辦結。
承諾類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若對外有承諾期限應當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承辦人員認為20日內或在承諾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于截止前2日報行政審批分管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依法應當由上級局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處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上報。
對于行政許可辦理期限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處和計量、特檢行政審批分中心應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10日內,將加蓋本局印章的許可證件或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印章的證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本意見中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示下列事項:
(一)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范性文件;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六)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七)行政許可的決定;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公開公示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開公示可采用以下一種或數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利用當地新聞媒體;
(二)在受理審批的辦公場所設立公開欄、電子觸摸屏等;
(三)編印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和便民手冊;
(四)利用政務信息網站;
(五)便于公眾知情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公開公示事項(除行政許可決定由行政審批處公開外)由各業(yè)務處負責提出,政策法規(guī)處匯總并審查,局信息辦公布。
各業(yè)務處室應確定專人負責,及時掌握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上級局辦理規(guī)則對行政許可事項提出的新要求,同時將需要更新的公示內容及時書面通報行政審批處和政策法規(guī)處。
第三十條行政許可監(jiān)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記錄,由監(jiān)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一條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外,本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由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