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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進入普通家庭,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呈現出上升的趨勢。汽車給人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便利,同時也引發(fā)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其中主要原因就是酒駕。本文首先闡述設置酒駕肇事罪的必要性,然后分析設置酒駕肇事罪入刑存在的問題,最后從刑法立法的角度提出相應的措施,為有效遏制酒駕肇事行為提供參考。
關鍵詞:刑法責任;肇事;酒駕
汽車一方面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另一方面酒后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頻發(fā)發(fā)生,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與日益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相比,我國刑事法律處罰顯得極為不協調。在我國,隨著汽車擁有量的不斷增加,由此引發(fā)的交通事故也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各種交通事故中,因為酒后駕車造成的事故最為突出,可以說酒駕行為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安全與穩(wěn)定,在這種情況下,酒駕行為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要想有效遏制這一社會問題,關鍵是要在立法方面給予管制。
一、設置酒駕肇事罪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汽車擁有量逐年增加,但是隨之而來的就是酒駕肇事事件頻繁發(fā)生,在一定程度上給社會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為了能夠有效遏制這一社會問題,需要從法律層面對相關罪行進行設置。當前,由于交通安全形勢比較嚴峻,在這種情況下,將酒駕設置相應的罪行存在其必要性。在經濟快速發(fā)展的大環(huán)境下,我國汽車擁有量還會繼續(xù)增加,汽車擁有量的增加必然會提高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幾率,其中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就是酒后駕駛、醉酒駕駛等。面對紛繁復雜的交通安全事故,從法律層面對酒駕進行定罪比較關鍵。在社會實踐中,為有效遏制醉酒駕駛的犯罪事件,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加大處罰酒駕肇事的力度。對于醉酒駕駛來說,一方面對社會產生深遠的危害,另一方面直接威脅人們的生命財產權益,為了預防醉駕安全事件,有必要將酒駕肇事作為入罪條件,進行嚴格的處罰。
二、設置酒駕肇事罪入刑存在的問題
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wěn)定,對于法律機構來說,在設置酒駕肇事罪入刑的過程中,需要處理解決一些問題,例如在立法過程中,沒有明確保障人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需要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規(guī)范打擊處置醉酒駕駛犯罪的的程序。然而,在社會實踐生活中,存在忽視對人權進行適當保護的現象。在實際酒駕檢測過程中,根據什么條件實施攔車進行酒精檢測,對于被檢測對象來說,有沒有權利拒絕酒精檢測等。對于上述問題,我國現有的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拒絕酒精檢測行為人的責任,立法在這些方面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實施酒駕肇事罪入刑時,還面臨一些困難,對于醉酒駕駛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雖然調整了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還不能有效遏制醉駕上路的趨勢。對于醉駕行為,在執(zhí)法過程中出現的酌情不入刑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這一犯罪理論。在對酒駕進行檢查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樣面臨一些問題,例如,需要進一步提高執(zhí)法效果,以及認定醉駕證據方面存在單一性。在判決酒駕行為時,法院也面臨一些問題,例如刑法修正案難以銜接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的規(guī)定。另外,在認定醉酒駕駛致人傷亡犯罪方面,我國目前實施的刑法中,一般都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雖然醉酒駕駛,但是沒有肇事,與雖然肇事,但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等,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實施定罪處罰。對于醉酒駕駛造成人身傷亡的行為,即使造成重傷的只有一人,一律按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從量刑的角度來看,這兩種處罰存在比較大的差距,同時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于上述問題需要給予高度重視,同時結合醉酒駕駛的實際情況,尋找科學合理的定罪措施。
三、酒駕肇事的刑法性質
對于酒后駕車行為,從刑法性質的角度來說,這種行為主要發(fā)生在公共道路上,并且運行車輛都具有高速性,所以酒后肇事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威脅到非特定人群的生命財產安全,從某種意義上說,酒后肇事侵犯的對象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在這一犯罪過程中,犯罪客體的覆蓋范圍比較大。為此,國家需要從刑法的角度,設立相應的刑法充分保護酒駕肇事所侵犯的對象,切實保護酒駕肇事所侵犯人群的權益。從酒駕肇事的實際情況來看,酒駕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機動車同樣處于“醉酒”狀態(tài),酒駕行為人根本不能有效控制自身的駕駛行為,更不能有效保護正常行車的安全性。對于上述種種危害,國家對酒駕肇事實施立法的目的就是防止侵害、規(guī)避危險等。從酒駕肇事行為人的角度來看,酒駕行為就是對他人的一種故意狀態(tài),這是因為,從進入駕駛員培訓學校的第一天起老師就已經明確告訴學員不能酒后駕駛,并且一再強調酒駕的危害,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與謀殺沒有區(qū)別。從酒駕肇事犯罪主體的角度來看,國家必須嚴格按照行為和責任同一性的原則,對酒后肇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予嚴厲的刑事責任處罰,通過增加犯罪成本,進而才能從根本上保護人們生命財產的安全性。
四、酒駕肇事的刑法立法
酒駕造成的危害是深遠的,為了確保社會的安定團結與穩(wěn)定,需要通過刑法立法的方式對酒駕肇事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從根本上切實保護人們的權益。對于酒駕肇事行為,在刑法立法的過程中,需要考慮以下內容:第一,全方位、多角度地研究、分析酒駕肇事行為,不斷完善刑法條款內容,同時在實施過程中綜合分析酒駕肇事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犯罪主體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按照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對教唆他人的犯罪行為實施處罰,在打擊酒駕肇事行為的過程中,對于勸酒人來說,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在明知喝酒人要開車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勸阻義務,進而導致行為人酒后駕駛引發(fā)交通事故,按照刑法規(guī)定,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不能將其定位成協助犯;反之,如果采用非善意的方式進行勸酒,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按照民法的侵權規(guī)定給予處罰。第二,適當調整交通肇事罪的定刑幅度,不斷完善刑罰內容。對于交通肇事的刑罰,目前我國在刑法設置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重。所以,為了對交通事故肇事行為實施有效的威懾,需要適當增加交通肇事罪的定刑幅度,在配置刑種方面可以設置相應的罰金刑,以及設置禁駕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等。在認定酒駕肇事行為是否具有間接、故意傾向,需要對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第三,在設定刑法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保護法益,避免其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加強保護重要法益,防止其受到威脅。以公共安全為例,這就是典型的法益,該法益涉及多數非特定的人群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從源頭上對酒駕肇事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加大酒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此可以吸收借鑒國外較為成功的經驗,充分利用法律教育、行為懲戒等方式,同時合理應用強制性措施,在采取強制措施的過程中,需要爭取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最大限度地保證處理酒駕肇事案件的通暢性。第四,根據酒駕肇事行為的危害程度,設定相應的刑罰。在處罰酒駕肇事行為人的過程中,如果采取拘役的方式,那么拘留所會出現人滿為患的現象,如果采用罰金的方法進行處罰,那么就會損害刑法的權威性。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酒駕肇事的危害程度設置明確的刑罰。在有效打擊酒駕肇事行為的基礎上,適當采取緩刑、起訴,同時輔以罰金處罰等方式。對于酒駕肇事行為人來說,如果無力承擔罰金處罰,這時可以借助勞動的方式進行彌補。另外,對于酒駕肇事執(zhí)法部門來說,需要提升出警查處的效率,切實維護民警執(zhí)法中的合法權益。
五、結論
綜上所述,為了確保社會的安全團結與穩(wěn)定,需要理性看待酒駕肇事入刑問題,同時全方位、多角度地對酒駕肇事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然后給出科學合理的建議,刑法作為一種重要的工具是,可以有效地預防酒駕肇事行為的發(fā)生,當前,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需要對刑法給予高度重視,只有科學合理的設定刑法,才能從根本上確保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同時保證人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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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業(yè)禮 靳來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