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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論論文:法理學及有關用語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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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論論文:法理學及有關用語辨別

本文作者:焦寶乾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

法哲學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法理學”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lián)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yè)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薄?2〕一些學者努力區(qū)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lián)系密切,或有所重迭?!钡窃跉W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qū)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xiàn),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xiàn)。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chuàng)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xiàn)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fā)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xiàn)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薄?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qū)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1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tǒng)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xù)發(fā)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1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薄?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xiàn)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薄?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而法理學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tǒng)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shù)膉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2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guī)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fā)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tǒng)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牛津法律大辭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2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爱敃r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薄?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W確實是一門科學。”〔2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薄?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guī)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guī)范實證的法學。規(guī)范法學是作為職業(yè)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xiàn)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梢哉f,法學首先以規(guī)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近四十年來,在歐美學界逐漸興起一門新的學科,即法律理論或者法理論。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名稱由來已久,但將它用于表示法學的一個特別學科應不超過四十年?!薄?4〕依照波蘭法學家Opalek的說法,法律理論之研究,主要是在哲學實證主義的影響下,起源于俄國。這種法律理論強調的是經驗研究,并不能包含分析法理學。〔35〕其實,“法律理論”這一學科也并不是那么新,因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般法的學說”就跟今天所說的“法律理論”雖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極為相似?!胺衫碚摗弊鳛橐婚T特定的學科則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德國學界圍繞法哲學與法律理論分合之辨析。從另一方面考夫曼曾經談到“法哲學更關注內容,而法律理論對形式尤為看重?!钡瞧渫瑫r也認為,“由于不存在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6〕在過去的四十年間,法哲學中的一些特殊主題被分離出來,而被放到“法律理論”中來討論:如法律規(guī)范理論、法律論證理論、法律判決理論,此外還有法律方法論、法律語義學、法律詮釋學、法律詞序學、法律修辭學、純粹法學、法律的科學理論、系統(tǒng)理論、分析法學理論、法律語言理論和立法理論等。1970年由KarlPopper、凱爾森、哈特、KarlEngisch及UlrichKlug共同創(chuàng)辦的學術期刊《法律理論》,就帶有如下的副標題:“一份法邏輯、法方法論、法模控學及法社會學之期刊”。值得注意的是,傳統(tǒng)法哲學中被視為重點的自然法論、正義理論等則在“法律理論”中不再被明顯地提及。不過,上述“法律理論”問題依然屬于法哲學,因為至今尚未有一個可將它們區(qū)別開來的標準。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顏厥安曾嘗試厘清法哲學與法律理論的關系:“(1)法理論的兩大思想背景為分析哲學及實證社會科學,因此其理論進路上就有別于經常探討法形上學與法存有論之法哲學;(2)法理論主要集中心力于有關于‘實證法’的理論,在此點上有別于‘哲思’方法探討自然法,理性法及正義問題的法哲學;(3)在上述方法與對象兩面向的條件下,法理論卻不一定接受‘法實證主義’的立場?!薄?7〕而德國學者魏德士在其編寫的法學教材中認為,法理學要認知與表達法本身及其在各個法律系統(tǒng)中的實際作用過程;法哲學強調的是對法的理性的再思考。它涉及的是法“應當如何”。〔38〕在20世紀70年代,德國法學家們曾對法律理論的學科性質及其與法哲學的區(qū)分進行討論,但未能達成一致看法。“‘法哲學’可能與‘法律理論’相反,然而‘法律理論’也可能被認為是‘法哲學’的一部分,‘法理學’可能是‘法哲學’的同義詞,或者‘法哲學’可能構成‘法理學’的一部分?!薄?9〕總之,法律理論和法哲學都是研究法律基礎問題的學術領域。法律理論只是出于自立門戶的緣故,才與法哲學有別。

中國法學語境下的反思

法理學及相關用詞,出自不同的法律傳統(tǒng)及文化背景,其間的關系可謂極為復雜。即便在國外,在涉及對法律的一般研究的著作中,這些用語的用法有時也是模糊不清的。然而,從總體上看,依產生的時間順序,“法哲學”歷史最久,法理學和法律科學次之,而法律理論是個新名詞或者學科。其實,法理學及其有關學名本身就構成西方法學思想發(fā)展的一個組成部分。法理學、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科學等這些用語本身都帶有強烈的地域、時代、文化、法學流派等方面的色彩。長期以來,這幾個用詞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法律傳統(tǒng)和文化中,相沿成習,積淀下各自特定的內涵與用法。從總體上看,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常使用法哲學一詞,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學者常使用法理學一詞。其實,這與各自的哲學傳統(tǒng)是分不開的:歐洲大陸學者長于思辨,追求深刻,而英美學者則注重分析,力求清晰。英美法系選用“法理學”和大陸法系選用“法哲學”之名稱,不僅僅是名稱的不同而已,這兩者的區(qū)別乃在于各自的傳統(tǒng)哲學思維方式的不同。當如上這些概念被移植并運用于中國語境下,其在用法上就形成一種更為復雜的局面。在我國,作為學科的法理學是在西學東漸的潮流下逐漸產生的。中文里的“法理學”用語之使用,百余年來在我國已可謂根深蒂固。在民國時期的法律課程中,即有“法理學”。當時關于法理學之稱謂有多種,如法哲學、法律哲學、法學緒論、法學通論等。建國后,受前蘇聯(lián)法學影響,法理學又經歷了“國家與法的理論”、“法學基礎理論”、“法的一般理論”等學界周知的稱謂。到后來逐漸確立了“法理學”的學名。百余年來法理學在我國名稱上的演變,實際上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學思想觀念上的變遷。然而,在我國學界對法理學及相關用語的運用實踐中,迄今還存在大量語言混亂的現(xiàn)象。如有學者提到教學意義上的“法理學”和研究意義上的“法理學”其實不是一回事;“法理學”與“法學理論”、“法學”與“法學理論”常被混為一談。〔40〕就語義來說,漢語“法理學”有一種用法是指所有法學和法律理論、學說的統(tǒng)稱,其含義與法學、法律科學相當。〔41〕“法哲學”一詞有兩種用法。一是指法理學中那些更注重理論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學方法研究問題的法理學。這也是法理學的一個分支,與立法學、法律社會學、法律解釋學等相對應。二是被當作法理學的同義語來理解和使用,其內涵與法理學大致相同。此外,在中國法學語境下,一般沒有德國法學上的“法律理論”,因為“法律理論”這門歐洲興起的新學科還沒有被國內學界熟知,〔42〕而且“法律理論”一語在中文里往往容易被作為一般用語來使用。國內使用得較多的是與“法律理論”近似的“法學理論”或者“理論法學”。按照我國目前的學科專業(yè)目錄,“法學理論”屬于法學學科之下的第一個二級學科。而“法律理論”在中文的使用尚不普及。由此可見,法理學及相關用語在中文使用中較為復雜。但從總體上看,國內學界使用較多的是“法理學”與“法哲學”。其實,民國以來學者們就兼采這對用語。相沿成習,以致至今學界依然對法理學和法哲學尚存不少模糊之見。目前,多數(shù)學者認為法理學和法哲學之間沒有嚴格區(qū)別?!?3〕臺灣學者洪遜欣亦認為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4〕在思想體系的意義上及學術領域的意義上,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兩個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5〕不過,也有一種觀點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學科。如嚴存生通過對“法理學”與“法哲學”分與不分問題進行的利弊分析,認為二者屬于不同的理論層面,并對如何區(qū)分做了初步探討?!?6〕還有一種看法認為,沒有必要糾纏于到底是用“法理學”還是“法哲學”來指稱這一學科或課程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去討論“在法理學之外另外創(chuàng)立一門法律哲學的學科是否有必要和可能”的問題,重要的是我們要吸收各種法學理論的長處,構筑自己的法學理論,更好地為法律實踐服務?!?7〕顏厥安則認為英文jurisprudence可同時涵括scienceoflaw和legalphilosophy?!坝捎谥形氖澜缢羞@些領域都僅有極單薄的研究成果,為避免繁復,中文里使用之‘法理學’一詞反而意外地有著調和的作用,可同時表述法哲學與法理論的研究領域,這可稱之為廣義之法理學?!薄?8〕這種看法有一定的道理。筆者不準備對上述爭議提出看法,只是想以此提示,目前我國學界在此問題上表現(xiàn)出的用語混亂無序,以及由此生成的各種爭議,歸根到底是在法律移植背景下,對不同法律傳統(tǒng)下生成的法理學及相關用語的含義、用法,以及法理學的學科性質、法理學的研究對象與范圍、學科地位等基本理論問題,迄今依然缺乏深入、細致的真正研究。法理學及相關用語在中文語境下的混亂局面昭示著:在我國,百余年來的漢語法學對那些植入的出自不同傳統(tǒng)的法學基本概念未能充分消化。同時也顯示出,法理學這門學問在我國依然還不是一門成熟的學科,尚需要重新進行深刻的學理反思。本文所做的初步探討,希望有助于澄清人們在此問題上的模糊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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