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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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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

國家知識產權范文第1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國家利益,國家安全

一、知識產權制度對我國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影響的分析

總體來看,知識產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很多領域的技術和科技安全,妨礙了我國政治主體及經濟主體穩(wěn)定地獲得技術的能力,同時,威脅到我國擁有較大優(yōu)勢的部分資源的利用。但是,雖然現象反映本質,但現象背后的本質往往與現象并非簡單一致。如何看待知識產權制度與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關系仍然是個困難問題。

(一)、TRIPs協(xié)議與我國的利益。公認的事實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和許多發(fā)展中國家一樣,“認為包括減少發(fā)達國家貿易保護在內的整體一攬子協(xié)議會(給他們)帶來利益?!盵1]有些國家認為,發(fā)展中國家在農業(yè)等領域都獲得了利益。[2]但是,研究表明,就TRIPs而言,獲利最多的是美國和歐盟。甚至連澳大利亞這樣的較為先進的國家的統(tǒng)計數字都表明,上世紀90年代,其付給外國版權人的費用比獲得的費用多出了12億澳元。而保護按照TRIPS協(xié)議而延長期限的專利付出的代價高達38億澳元。在澳大利亞的專利也主要有外國申請人獲得。[3]因此,TRIPs協(xié)議本身是發(fā)展中國家和以美國為代表的發(fā)達國家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整體妥協(xié)的產物,應該認為,發(fā)達國家許諾的開放農業(yè)、紡織品市場等承諾是以發(fā)展中國家接受TRIPS協(xié)議的負擔為代價的。在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會談中,TRIPS作為一攬子協(xié)議的一部分是相對合理的。但是,僅就TRIPS協(xié)議本身的合理性而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為發(fā)展中國家?guī)砹顺林氐呢摀?。尤其是在醫(yī)藥專利對公共健康的影響等方面,嚴重威脅發(fā)展中國家的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利益。但是,作為中國-一個發(fā)展中的大國,TRIPS協(xié)議是否完全是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承受的負擔呢?在戰(zhàn)略層面上,TRIPS協(xié)議是否也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的判斷-“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呢?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前,中國已經建立的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且卓有成效。例如,從統(tǒng)計數字上看,我國國內申請人在專利制度實行的近20年時間內,已經申請了314771項發(fā)明專利,占全部發(fā)明申請的近50%.從專利制度的實施效果來看,對高校科研和管理人員的調查表明,70%以上的人認為專利制度對于鼓勵科技人員進行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很大或者較大作用。由于專利、版權等不斷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利益,因此,知識產權制度有利于科研經費的回收,刺激對于科研經費的再投入。[4]由于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存在,我國各類經濟主體、特別是私營經濟體和新興計算機、生物等產業(yè)經濟體獲得了巨大的收益。按照學者的劃分,我國屬于科技發(fā)展中國家。[5]不可否認,盡管我國有著一定的創(chuàng)新能力,但我國仍然屬于技術進口國家。因此,即便是沒有TRIPS協(xié)議和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技術貿易方面,我國仍然會處于進多出少的局面??梢哉f,這是我國的發(fā)展階段造成的,是不可逾越的。不過,盡管我們仍然處于技術進口的地位,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給我國帶來了大量準確而廉價的技術信息,同時,更關鍵的是,專利和版權制度的存在,刺激了國內的創(chuàng)新增加??傊瑖鴥仍缫呀泴嵭械闹R產權制度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承擔的TRIPS義務對我國國家利益的影響也是“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的。從這一點出發(fā),筆者認為,在TRIPS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性質上,結論只能是,興其利,除其弊。

(二)、知識產權制度與國家經濟安全。知識產權制度是國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只有站到國家戰(zhàn)略目標的高度,才能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影響和地位,也才能制定正確的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進而保證我國的經濟安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對外開放、引進外資、促進發(fā)展的經濟戰(zhàn)略。借用外國技術和資金是我國整體經濟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實踐來看,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500家最大規(guī)模的跨國公司已經有400多家在中國投資。從高科技的摩托羅拉公司到生產飲料的可口可樂公司,從德國的西門子到日本的豐田,這些企業(yè)所以在中國投入巨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國有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盡管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認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本身既不能提供必要的也不能提供足夠的動力使外國公司在特定國家投資?!盵6]但是,應該指出的,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那么,在引進跨國公司投資時,必然面臨更大困難。例如,諾基亞公司認為,應該在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yè)和國家做生意,以保護自己的研究開發(fā)中有價值的成果,進而享有創(chuàng)新帶來的市場收益。[7]對于諾基亞這樣的公司而言,知識產權戰(zhàn)略是其經營戰(zhàn)略的核心組成部分,沒有知識產權管理、東道國沒有知識產權制度是不可想象的??梢哉J為,知識產權制度并非是引進外國投資的充分條件,但在其他政策和條件的支持下,知識產權制度是引進外國投資、特別是高科技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的必要制度條件。由于我國加入了TRIPS協(xié)議,以積極的姿態(tài)保護各國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為我國帶來了大量直接投資。由于資本利潤的實現總是需要以一定的技術為前提條件,而專利制度能夠為資本帶來壟斷性的利潤,因此,資本的進入、特別是直接投資(FDI)的進入,往往以東道國是否有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為前提條件。[8]由于我國建立并實施了知識產權制度,為外國資本的直接投資提供了良好的軟環(huán)境,刺激了外國直接投資的大量進入。我國在2002年成為世界最大的外資(FDI)流入國。而外國直接投資的流入不僅為我國帶來了就業(yè)機會、貿易贏余和制造技術,關鍵的是,外國直接投資必須以有形的資產(工廠)為必須載體,因此,避免了外資快速進出所造成的金融風險,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我國的國家經濟安全。同時,事實表明,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發(fā)展過程中,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為中國的經濟繁榮、人才培養(yǎng)、觀念更新等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9]實事求是地看,我國比較成功地實現了“以市場換技術”的戰(zhàn)略目的。[10]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我國在引進外資的進程中必然遇到更大的困難。從這個角度上講,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了外國申請人利益的同時,也為我國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盡管知識產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安全,但我們仍然要清醒地認識到,只要我們堅持改革開放、堅持走市場經濟的道路,我們就必須堅持并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制度。

(三) 、重提“弱保護”的謬誤

在發(fā)展中國家,“往往會發(fā)生這種現象,許多人以國內經濟發(fā)展或國際貿易增長的理由反對將知識資產的產權界定為私有,反對給予知識資產的生產者以法律上的保護,”這種理論稱為對知識產權的“弱保護理論”。[11]弱保護的四條理由為:節(jié)約國家資金,推進地方工業(yè),有助于取得技術,減少了依賴性。[12]其中取得技術和減少依賴性是與國家安全、特別是技術安全相關的概念。這里重點說明這一點。在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想取得技術的完全轉移幾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技術轉移尤其是成套技術轉移是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在不能獲得成套完整的技術方案以及完備的技術支持力量的情況下,即便是通過反向工程等方面進行了資金投入和研究,從市場經濟角度來看,其結果是模仿者的產品在技術水平上仍然沒有競爭力。因此,所謂有利于取得技術,只能是取得不完備的技術方案,往往在經濟上沒有效益,在市場上沒有競爭力,在國際貿易中沒有空間,不利于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提高。而減少依賴性的前提假定之一是國內不產生任何對研究開發(fā)的投入,同時,也不產生任何技術創(chuàng)新。同時,也假定發(fā)展中國家對發(fā)達國家的依賴是絕對的,而發(fā)達國家對發(fā)展中國家不存在依賴關系。但是,如果取消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實際上減弱對知識產權保護,最終的結果是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生的機會更少,投入科研的資金逐漸降低,使發(fā)展中國家反而更加依賴外國的技術供應。

從美國報紙專欄作家Walter Lippmann在1943年第一次使用“國家安全”這個概念以來[13],現代國家安全觀已經發(fā)生了巨大變化。一是國家安全中軍事安全之外的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環(huán)境等內容明顯增加,而且,這些非軍事因素的所謂“低級政治”因素不僅開始占有量的優(yōu)勢,而且在國家利益中的權衡中急迫性普遍加大。同時,雖然傳統(tǒng)上“每個國家都獨立地追求本國的安全,把他國視作不安全的現實因素或潛在因素”,目前看來,盡管我們不能“幼稚地否認在追求和平與發(fā)展目標的同時,有些國家仍會受到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誘惑,試圖在和平的較量中稱霸地區(qū)、稱霸全球”,但是,由于“和平與發(fā)展”已經成為時代的主題,加之各國利益、各種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和跨國公司的復合影響,“共同安全”與“合作安全”已經成為一種新安全觀,安全的要素不再是單一的主體-國家,安全的手段也“從對抗性軍事手段轉變?yōu)楹献餍缘姆擒娛率侄巍?,[14]可以認為,圍繞知識產權的斗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不容忽視,但是,把知識產權作為“國家安全”的手段,其性質應該是“合作性的非軍事手段”。尤其是對于中國這樣有著一定創(chuàng)新能力的發(fā)展中大國而言,知識產權不僅是負擔,也是增強國家經濟和科技實力的手段,知識產權國際化不僅意味著義務,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著權利。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消除其弊端,不斷增強我們的經濟和科技安全是我們的根本利益所在。

總之,雖然知識產權國際化使知識產權制度與發(fā)展中國家的國家利益之間有一定沖突,但是,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個國內制度的一部分,仍然起到促進科技、文化和經濟發(fā)展的重要作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產權制度之一,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已經成為一個國家引進發(fā)達國家技術、知識和信息的必須制度[15].因此,談論取消知識產權制度或者降低“現有專利、商標、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是“幾乎不可能的”。[16]討論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權戰(zhàn)略與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關系的前提也是如此。我們只能在現有的國際和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盡力維護我國的安全和利益,而不是其他。

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

筆者認為,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在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所提供的創(chuàng)新動力的同時,承擔國際義務,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是可行的。

(一)、加強科技研究開發(fā)投入的同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這是在承擔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義務的前提下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根本之道。

知識產權制度的主要作用通過賦予創(chuàng)新者對于研究開發(fā)的投入而產生的成果在一定時期內壟斷市場的權利,從而使其有機會收回投資,進行科研開發(fā)的再投入,進而刺激科技創(chuàng)新不斷增加,最終有利于一個國家的經濟和科技安全。學者認為,“全球問題所凸現的經濟安全是一種重視并竭力提高國家經濟實力的經濟安全”。[17]只有提高經濟整體實力,才能保證國家安全。而技術水平對于經濟發(fā)展的積極影響是為理論和實踐所證明了的。馬克思認為,資本的有機構成決定了資本家利潤的高低,只有在技術水平不斷提高,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改善的情況下,經濟主體才能獲得超乎平均利潤率之上的壟斷利潤,進而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證生存。[18]知識產權制度對于我國經濟和科技發(fā)展的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也就是保證投資科技研究開發(fā)的市場經濟主體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償的機會,也是保證投資科技研究開發(fā)積極性的最佳制度資源。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結果是削弱創(chuàng)新積極性,最終導致技術落后和經濟發(fā)展的障礙。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與美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不同,國家或者國家出資的各種機構是科技研究開發(fā)的主體。因此,在不斷改革科研體系,使科研主體逐步轉化為企業(yè)的同時,以加大國家投入來提高知識產權的產出能力仍然是我們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堅持的政策。同時,除了數學、物理等基礎性科學研究之外,我們都要把獲得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權作為科技評價體系的重要的、基礎性要求,改變過去那種科技評價體系與知識產權制度并行的、科技評價體系占主導的“雙軌制”。應該看到,作為技術層面的創(chuàng)新,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如果不能轉化為知識產權,進而為技術進入市場創(chuàng)造一個基礎條件,任何評價體系都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因為技術創(chuàng)新的目的就是投入生產,而不是形成論文束之高閣。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技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國家設定的制度給予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是給了技術創(chuàng)新者參與市場分配的條件以及獲得利潤的期待權,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能夠保護其創(chuàng)新投入的回收,另一方面,由于知識產權制度并非是直接回報的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并不會保證其創(chuàng)新投入的回收,因此,知識產權制度會引導科技創(chuàng)新的市場化,迅速提高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速度。同時,知識產權制度的這個特點也使國家的制度成本降到最低。國家只提供了制度資源,不需要為科技創(chuàng)新的成果提供任何額外投入,而是使經濟收入與市場相聯系,以參與市場競爭的方式取得回報。而且,大量無法取得市場效益的技術信息會很快以詳細、透明、無償的方式成為生產、科研的基礎資源,使社會信息化,進而提高國家的經濟和科技實力。政府主導的科技評價體系完全不具備上述效果??萍紕?chuàng)新圍繞政府主導的科技評價體系轉,導致大量科技創(chuàng)新投資和人力投入被浪費,同時,科技評價-推廣的體制也面臨著巨大風險。在沒有專利保護的前提下,政府出面組織推廣的技術可能落入專利權人的權利范圍,不僅會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而且由于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獲得推廣技術的經濟主體可能不得不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甚至導致生產線下馬,產品不能生產、出售。在市場經濟模式下,科技評價本身也產生了新的困境。例如,評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由誰來承擔責任?在科技評價體系下,這些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因此,今后,“技術的評價主體應該是市場與社會系統(tǒng)”。[19]

路甬祥認為:“我國原創(chuàng)性的技術創(chuàng)新和重大發(fā)明專利稀缺,-其主要原因與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有利于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的有效體制與動力機制有關。如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尚不健全,保護力度低,損害了技術創(chuàng)新者的合法權益;政府在技術發(fā)展領域中的職能與市場職能還常常互相混淆”。[20]筆者認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同時加大科研投入是保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經濟、科技安全的根本之道。

(二)、制定并實施合理知識產權戰(zhàn)略,趨利避害,保護我國知識財產,是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

我國是有著一定創(chuàng)新能力的大國,同時我國也有著豐富的、可能成為知識財產的各種資源。在承擔目前國際知識產權義務的前提下,盡力擴大我國占有優(yōu)勢的知識財產保護的范圍,有利于其市場化,必然有利于我國的國家利益,同時也會提高我國的經濟和文化安全水平。

與發(fā)達國家相比[21],我國仍然缺乏一個宏觀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同時,對于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產權政策,由于機構疊床架屋、職能劃分不清等原因,也難以實施。這十分不利于我國從知識產權制度角度保護國家安全。我國有著豐富的生物資源、傳統(tǒng)文化資源以及人類基因資源。如果不能得到恰到好處的保護,不僅使我國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也使我國的安全利益受到損失。例如,從文化安全和經濟利益雙重角度看,美國迪斯尼公司演繹我國古代故事“花木蘭從軍”,并沒有支付中國人民一分錢。不僅經濟利益受到了損失,而且,由于文化上的差異性和美國文化產業(yè)的高科技性的吸引力,美國版“花木蘭”對中國精神、中國文化的扭曲,以及由于其強大的傳播能力對中國人民詮釋自己文化遺產的權利的實際剝奪,也為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發(fā)展和人民集體意識形態(tài)的形成帶來了威脅。例如,哈佛大學某華裔專家在安徽為基因研究而私自采集中國人血液樣本等等。再例如,我國的中草藥資源十分豐富,傳統(tǒng)工藝品也高度發(fā)達。而目前,生物產業(yè)、文化產業(yè)都是新興產業(yè),而生物技術和文化產業(yè)的發(fā)展都離不開上述我國具有優(yōu)勢的傳統(tǒng)資源。比較而言,這些都是我國的優(yōu)勢,因此,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摸清劣勢,搞清優(yōu)勢,保護好這些資源,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我們的優(yōu)勢,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整體知識產權戰(zhàn)略,才能在中長期保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我國的各類企業(yè)目前也普遍缺乏知識產權戰(zhàn)略,往往在面臨訴訟威脅或者出現其他法律問題的情況下才關注知識產權問題,由于缺乏知識產權戰(zhàn)略造成了很大損失,并且將繼續(xù)威脅我國企業(yè)的生存和經濟效益。[22]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下,如何利用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安全的例外條款,也是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自主知識產權是強化國家經濟和科技安全的基礎。所謂自主知識產權其實主要是指國內權利人所掌握的基礎專利以及基礎型計算機軟件等。[23]核心專利或者說基礎專利是經濟安全、尤其是企業(yè)經濟安全的基礎。缺乏基礎專利或者基礎型計算機軟件等知識財產,會給企業(yè)、進而給國家的利益帶來巨大損失。例如,以美國和日本為例,就重要專利比較,美國有104,541項,而日本只有76,984項,因此,在許多專利訴訟中,日本企業(yè)受挫,在貿易中損失慘重。[24]再例如,微軟控制了個人計算機操作系統(tǒng)的市場,不僅在經濟損害了各國國家利益,也威脅到國家的信息和技術安全。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科技創(chuàng)新決策,在新技術領域集中精力,不間斷地在各國獲得一批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重要戰(zhàn)略性手段。通過技術分析,集中力量,在發(fā)達國家編織嚴密的知識產權權利網絡中不斷打開缺口,才能打破它們的技術壟斷、市場壟斷和競爭優(yōu)勢,維護我國的國家經濟安全、技術安全和正常的市場秩序。

(四)、加強國家間的合作與交流,團結世界上與我國利益一致的國家、尤其是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是在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演進的過程中充分保護我國的利益的必要手段。

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之間關于知識產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不平衡是客觀的,斗爭也是客觀的。在一攬子協(xié)議的誘惑下,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進行了重大妥協(xié)。但是,隨著TRIPS協(xié)議執(zhí)行過程中帶來的各種有害發(fā)展中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問題不斷出現,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下的損失使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團結起來,捍衛(wèi)自己的利益有了客觀基礎?!抖喙浴匪从车陌l(fā)展中國家在公共健康問題上的一致性就表明了這一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壯大了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力量,完全有條件團結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發(fā)展上施加積極影響,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有利于我國的安全和利益的方向上發(fā)展。同時,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技術的不斷進步,我國與發(fā)達國家之間的利害關系也在逐漸發(fā)生變化,正在從“零和博弈”的模式發(fā)展到共存共榮的新型關系模式。我國的技術、產品在發(fā)展中國家以及發(fā)達國家市場上也存在知識產權利益。按照我國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既團結發(fā)展中國家,又充分利用發(fā)達國家保護我國在知識產權上的利益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重要內容。

三、維護國家安全的知產權對策

(二)、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guī)則,建立知識產權安全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范文第2篇

經過近年來的申請,2015年上半年,營養(yǎng)健康研究院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7項專利。

其中3項發(fā)明專利:面條和標準餐以及它們在糖尿病檢測診斷中的應用,專利號ZL201310282631.2;一種碳酸型大豆肽飲料及其制備方法,專利號ZL 201210587431.3;螺旋喂料器,專利號ZL 201110410037.8;4項實用新型專利:皮帶秤,專利號ZL 201420415585.9;進料皮帶機和粗粉機,專利號ZL 201420508487.X;一種銷鼓計量器,專利號:ZL 201420673494.5;撥輥式料倉卸料裝置,專利號ZL 201420673466.3。

(摘自中糧集團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chuàng)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guī)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tǒng)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tǒng)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法學論文,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tǒng)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

需要指出的是,傳統(tǒng)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yè),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chuàng)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論文。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就此而論,主權不對知識產權的設權行為發(fā)生直接的調整與約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識產權保護權為中介手段的,沿著“主權――管理權――知識產權”而起作用。傳統(tǒng)國際法對主權進行二分結構的劃分,分割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需要申明的是,此處的劃分是人為的,是純粹基于理論探索的方便。因為實質上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于屬地管轄權的措施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認可制度,比如,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發(fā)明、商標是否予以承認、外國專利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中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客體限制及審批,等等。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在不違反該管理者所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與公約義務的時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屬人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當論及屬人管轄權的時候,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上,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主權者對位于主權者領土之內的和旅居非本國領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憑何種根據確立其隨人所至的管轄權力?盧梭在論述主權權力的界限時寫道:“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只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員的結合法學論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并安排各個部分。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到公意指導時,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按照盧梭的理解,國家的各個成員有服從主權者管轄的義務,這是主權者對其公民行使屬人管轄權的正當理由。在現代國際法的視野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對人管轄權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說,既然一國公民通過國籍的紐帶與其母國發(fā)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聯系,那么,當位于本土之時,母國對之行使管轄,順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離的阻隔,而誤認為主權權力因空間范圍的阻滯而失去效力。對于法人,情形與自然人類似。當一國公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屬人管轄權也對之當然發(fā)生控制、約束及保護作用。

具體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而言,當一國自然人到海外發(fā)表著作,或一國的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并使用在母國登記注冊的商標或專利,比如,中國溫州某打火機公司在歐盟境內設立分廠,其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行為仍然要受到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管轄,也即屬人管轄。至少,歐盟在考慮是否賦予其商標權效力時,必然要考慮到根據中國商標法創(chuàng)設的“既得權”問題。這也是為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法規(guī)范與國際慣例所肯認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識產權主體與母國之間的“人身性質的”法律聯系。

三、知識產權保護管轄權的沖突與協(xié)調

在分析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屬地性和屬人性的時候,我們是以主權可分為假設前提的。事實上,對主權作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的劃分,是基于邏輯的需要,并非現實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權力的。再者,當我們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管轄權的屬性時,我們還隱含了一個推論:一國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的屬人管轄權是平行的、不沖突的。這個推論是一種理想的狀態(tài)。真實的情況是,當一個國家在其本土主張屬地管轄時法學論文,其主權權力所及的對象同時包括了本國的和外國的知識產權持有者。換言之,一國的屬地管轄權必然觸碰另一國的屬人管轄權,甚至有不可調和的危險。比如,對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得報酬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調整,就會發(fā)生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的激烈碰撞。外國知識產權持有者根據稅收來源地原則要向東道國承擔所得稅的繳納義務,與之同時,它還是其母國的納稅人,要向其母國就同一所得承擔納稅義務。在兩個主權者沒有達成意志的妥協(xié)與安排之前,這種管轄權的沖突是不可調和的。

如何協(xié)調知識產權跨國保護領域的管轄權沖突呢?這是現代國際知識產權法的謎題。就單個國家的主權而言,它是在其領域范圍之內的最高意志,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聯合;對外,主權則是主權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區(qū)別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號。由于“平等者之間無管轄”,主權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為主權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若發(fā)生沖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權者意志的相互妥協(xié)、協(xié)調一致。鑒于此,國家之間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成為了最好的工具小論文。雙邊的、區(qū)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識產權條約在特定主權者之間將產生法律的約束力。若缺乏此類條約,在具體事項的管轄下不可避免地發(fā)生抵觸與沖突。

四、結論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主權者意志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權權力效力運行的自在空間。那么,保護知識產權的管轄權是否可以脫離孕育其效力的主權者而讓渡給其他主權者或主權者之集體,統(tǒng)一加以行使呢?我們認為,此類權利是可以讓渡的。因為代表公意的主權意志可以轉換其表達形式?;谝庵颈磉_方式的可轉化性,此類權利的可讓渡性也就不難證立了。事實上,截至目前國際社會已經有了讓渡保護知識產權的若干先例。比如,歐盟成員國通過區(qū)域性條約的形式從組織成員手中受讓了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制定權。盡管歐盟獲得的管轄權并非徹底的、全面的權力,但是它的成功運作至少表明了主權者意志是可以轉化表達形式而讓渡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功推動并締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同樣驗證了一個命題: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完全可以經主權者意志的協(xié)調一致而向主權者集體讓渡的。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說“保護知識產權之權利可讓渡”,并非是指知識產權的保護權一定要經讓渡才可產生其實效;再者,此類權利的讓渡是有期限的、附條件的讓渡,這種讓渡是暫時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復的讓渡。因為一個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可以選擇退出該組織而收回其管轄權。比如,退出世界貿易組織而中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對原成員國的約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會員資格而不再承受其約束法學論文,等等。

要破解主權對國際合作保護知識產權的桎梏,還有一條可行的途徑――協(xié)調主權者意志。在民族國家林立的國家間社會倡導主權的協(xié)調有“弱肉強食”的危險。但是我們主張的不是主權的協(xié)調,而是主權運作方式、主權者意志表達方式的轉換,也即由單獨表達主權意志轉化為由主權者集體表達。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制定、知識產權的行使、濫用權利的監(jiān)督與懲治等領域,已經樹立了協(xié)調主權者意志的范例。

我們認為,主權者一秉誠意地協(xié)商、談判,達成合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協(xié)調彼此對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管理方式、權限、互通情報,等等,完全可以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組合,在無損國家主權的條件下完成對知識產權侵權的防范與消除。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不僅使國際合作成為民族國家的基本義務,而且改變了國際合作的含義,突出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屬地因素和屬人因素的雙重作用。可見,一方面,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保護是大勢所趨,已經成為國際共識;另一方面,此類國際合作必然要求主權者意志的協(xié)調,而且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主權者意志的協(xié)調是客觀可行的。

國家知識產權范文第4篇

    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田力普出席研討會并講話。他說:“我國雖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專利行政執(zhí)法法律體系框架,但與形勢發(fā)展及執(zhí)法實踐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通過制訂、修改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專利行政執(zhí)法的法律制度?!彼赋?,在當今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不僅僅是企業(yè)之間、行業(yè)之間的問題,而逐漸成為國家之間首腦會談的重要議題,尤其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發(fā)達國家利用世貿組織的有關規(guī)則,采取一切措施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問題施壓。各跨國公司也在積極地實施本企業(yè)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利用知識產權的手段對我國民族企業(yè)的成長進行限制。同時,國內跨地區(qū)、群體侵權的惡性專利侵權事件也日益增多。這種新形勢的出現,對我國的專利行政執(zhí)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據介紹,我國自1986年頒布《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以來,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規(guī)章來規(guī)范專利行政執(zhí)法,并于2001年制定了《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與此同時,全國專利工作部門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自1986年廣東省受理我國第一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起至2003年底,共受理案件8755件,今年1~10月,共受理案件1129件。數字表明,專利執(zhí)法工作任重而道遠。

    田力普表示,加強專利行政執(zhí)法工作、完善專利行政執(zhí)法的法律制度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為了遏制日益凸顯的惡性群體專利侵權現象,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增強對該種行為的打擊力度,并考慮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在將來修改專利法時增加行政管理機關對該種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針對近年來各種展覽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增多、而又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的局面,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展覽會期間專利保護辦法》。自去年以來,我國在許多地區(qū)逐漸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聯合執(zhí)法機制取得了良好成效,為了使該機制制度化法律化,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全國專利行政執(zhí)法聯合執(zhí)法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范文第5篇

手機產業(yè)的競爭,既有國際上的蘋果、三星,又有國內華為、聯想、小米、vivo、魅族等廠商眾多,是名副其實的競爭紅海。國產智能手機如何從中突圍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從現狀來說,國產手機緊跟世界手機先進設計潮流,嗅覺敏銳,動手迅速。但總體除少數如華為Mate系列超長續(xù)航,方便的指紋識別技術,P9系列的雙攝像頭設計等原創(chuàng)性創(chuàng)新外,整體處于技術跟隨,還處于零部件組裝基礎上的設計和UI改進的微創(chuàng)新。王雷認為,產品整體單價低、利潤微薄,出口專利風險大。

目前手機安全成為國產手機宣傳的新熱點,但仍依賴于基礎安卓系統(tǒng),安全的程度提高比較有限,更多的是企業(yè)的廣告宣傳,對于消費者的吸引力也比較有限。

王雷認為,國產芯片部分產品的性能如華為的麒麟芯片在消費者使用感受上,已經完全可以跟高通主力芯片相媲美,但最大的隱患在于背后的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的風險。不掌握底層架構的專利,而彌補芯片底層技術專利欠缺也需要大智慧和大努力。

隨著三星Note7手機電池頻發(fā)安全問題,手機電池安全問題成為關注熱點。目前智能手機數據傳送的射頻和大尺寸屏幕顯示耗電量大,人們使用手機不僅限于傳統(tǒng)的通信溝通,娛樂和游戲等高耗電量占比大時間長。王雷指出,為了使用感受,一方面要保證手機外形優(yōu)美,重量適于把持,另一方面又要保證電池續(xù)航能力。對于電池的充放電容積安全冗余保留過小,導致手機在充電過程和受到擠壓后容易發(fā)生安全事故。在手機的電量控制和續(xù)航能力方面,華為手機結合在通信技術的深厚積累掌握了核心技術,具有很好的產品體驗,電池續(xù)航是國產手機的重大技術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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