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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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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弊端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廉租房政策;執(zhí)行;對策

住房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當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住房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體現(xiàn)。當前,我國重要的房屋供應體系基本上呈現(xiàn)三個層次: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主要是商品房供應,對于較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為主的住房供應政策,對于經濟困難的家庭,主要是以產權歸政府所有廉租房進行供應??梢哉f,廉租房制度應該說是我國現(xiàn)行的住房保障體系當中最核心的組成內容。目前我國的廉租房只租不售,適用對象是城市特困人口,只收取象征性房租,廉租房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尋租現(xiàn)象的發(fā)生,是解決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緩解住房消費領域矛盾的一種有效措施。盡管政府積極組織實施廉租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意識到廉租房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如廉租房資金來源短缺、廉租房保障設施缺乏、退出機制不完善等等,制約了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本文正是通過對廉租房政策的研究,分析廉租房政策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以期對我國廉租房制度的完善有所幫助。

一、廉租房政策概述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鎮(zhèn)廉租房的管理辦法》定義:“城鎮(zhèn)廉租房是政府和單位在住宅領域實施的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zhèn)長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宅。它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绷夥吭谑澜绺鲊急容^普遍,即使在西方一些發(fā)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新加坡都有相當一部分人住在由政府提供的住房里。在我國,廉租房絕大部分也是由政府提供或者扶持的。基于此,我們可以將這種由政府以補貼方式扶持特定收入家庭的住房租賃消費,提高其居住水平,從而實現(xiàn)住房保障目的的一系列行為規(guī)則稱之為廉租房政策。

二、廉租房政策執(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政策現(xiàn)狀

我國探索廉租房政策始于1998年。這一年,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正式以文件形式提出了廉租房問題,要求各級政府根據家庭收入的不同層次制定不同的住房政策。此后,一系列的相關政策文件相繼出臺,可以說,經過多年的試點探索,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租金配租(即發(fā)放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即分配給低租金住宅)為輔、多種方式并舉的廉租房制度。據國家建設部公布的情況和有關媒體,截至2008年底,全國656個城市中。己有586個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到88.3%,2008年,計劃安排廉租房資金達到79.4億元。

(二)存在問題

我國廉租房屋體系自起步以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運行中依舊存在有一些問題。總的來說,存在以下問題:

1、廉租房資金來源短缺

廉租房是政府解決貧困人口住房間題的重要舉措,但資金來源不穩(wěn)定卻是制約其發(fā)展的一大障礙。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guī)定,有九種渠道。雖然規(guī)定的資金籌措渠道不少,但在廉租房實踐中,大部分資金仍主要來源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支付管理費用后的剩余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設。此外,政府財政資金未能得以有效落實。尤其是中西部地區(qū),由于經濟發(fā)展相對落后,政府則財力明顯不足,導致廉租房建設滯后。在住房商品化的進程中,如何調整政府的支出結構,擴大廉租房建設資金來源,將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間題真正列入政府的支出預算安排,已成為廉租房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

2、廉租房房源相對不足

從《城鎮(zhèn)廉租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有四個途徑: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舊有的公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其中,在當前居高不下的房價之下,政府新建、收購住房需要大量的資金,實施進程受到的阻力大。而舊有的公房存量也嚴重不足。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以來,新建商品房價格畸高,存量公房提租步伐緩慢,加之公房一部分已經通過房改的形式出售或者分給了本單位的職工,無法騰退。政府可以用做廉租房的公房數(shù)量極少。社會捐贈的住房則寥寥無幾,一些人甚至擁有不只一套房。他們寧可閑置也不愿意將其閑置的住房提供給社會。此外,隱形的房地產租賃市場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進入房地產二級市場,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給短缺。根據廣州的調查,“十五”期間有22萬戶“雙特困戶”,需要解決住宅困難問題,但目前廣州市每年僅能提供500套左右的廉租房,現(xiàn)實情況與制度設計的情況存在差異,房源缺乏已經成為制約廉租房供應的一個瓶頸。

3、廉租房覆蓋范圍較小

廉租房保障體系的對象從狹義上講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對象,即低保戶、貧困人口;從廣義上講應包括所有無法從市場獲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城鎮(zhèn)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的流動人口。但目前各城市執(zhí)行過程中的廉租房政策多限定在城市中低保戶與優(yōu)撫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而對于城市中的農民工、失業(yè)或待業(yè)的大學生等人群,則不覆蓋。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規(guī)定只局限于具有“廣州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廣州市基本生活保障線,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xiàn)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困難家庭”。這樣的標準過于嚴格,會將城市中一些低保戶排除在外,更不用說外來務工的農民工了。筆者認為,廉租房是國家向弱勢群體提供的社會保障,它具有社會救助的性質,農民工、失業(yè)或待業(yè)的大學生等作為我國公民,承擔納稅等其它基本義務,同樣應有權獲得廉租房的權利以及保障資格。

三、廉租房政策有效執(zhí)行的途徑

廉租房制度作為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順利實施直接關系到政策的有效性問題。目前,我國廉租房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迫切需要解決。筆者認為,我國廉租房政策執(zhí)行應該應貫穿“助人自助”的理念,即借助社會、政府等外力的支持,同時和弱勢群體成員自身的力量與監(jiān)督相結合,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轉貼于

(一)開拓政府引導下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廉租房政策的有效實施必然需要充足的資金作為支持,而目前在我國政府是廉租房建設資金的唯一投資主體。對于廉租房項目而言,大量其持續(xù)性的資金是必須的,如果不能保證在比較持久的一個時期之內擁有較為充足的資金則難以保證廉租房政策發(fā)揮最大的效能。前文提及目前在我國政府是廉租房資金投入的唯一主體,這種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容易造成資金來源的不穩(wěn)定性,其也必然對廉租房政策的執(zhí)行造成巨大的制約。針對此種不足,在制定和執(zhí)行廉租房政策時要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堅持在政府的主導之下積極地探索多元化的廉租房資金融資模式。

開拓政府引導之下的多元化融資渠道的一個最為有效方式就是積極探討民間私人資本的注入,積極尋求政府資本和私人資本的合作,吸引更多私人資本的參與,是拓寬廉租房融資渠道的必然趨勢,PPP模式應運而生。PPP,中文直譯為“公私合作”,意譯為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基于項目而形成的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一種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PPP模式在國外經常運用到公共實踐項目中,在國內仍然處于萌芽階段。傳統(tǒng)以來,我國基礎設施一直以來都是由政府財政支持投資建設,由國有企業(yè)或單位壟斷經營,這種建設管理模式存在浪費嚴重、效率低下、風險巨大等眾多弊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這些傳統(tǒng)的國有壟斷領域充分引入競爭,通過競爭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減少風險就成為市場發(fā)展的必然。而民間資本的進入就是市場競爭的充分體現(xiàn),民間資本進入到公租房建設領域以后可以極大地拓展公租房的資金來源,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公租房政策實施的連續(xù)性和持久性。因此這一模式是拓展廉租房資金來源的有效途徑。

(二)變通現(xiàn)有政策,擴大租房覆蓋面

建立和完善廉租房政策是建設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也是保障實現(xiàn)共同富裕的必然選擇,是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城鎮(zhèn)住房新體制的必然要求。因此使居住有困難的人都能夠享受到公租房政策是實踐科學發(fā)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表現(xiàn)。

首先,應該打破原有的戶籍限制,隨著我國戶籍制度的逐漸松動和變化,戶籍已經不再是人們生存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多的人進行著戶籍的遷移,人口的流動性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趨勢之下再簡單地以戶籍作為申請廉租房的條件之一就顯得不合時宜;其次,拋棄現(xiàn)有的家庭“雙困難”標準。隨著城市單親家庭的不斷增多、未婚工作人員的大量出現(xiàn)和“空巢”老人現(xiàn)象的日益顯現(xiàn),以往的“雙困難”標準已經與現(xiàn)實出現(xiàn)一定的脫節(jié),這部分人對住房有著特殊的需求,如果將他們排除在政策之外,勢必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因此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考慮。

現(xiàn)實中許多城市通過政策的變更對廉租房政策的覆蓋范圍不斷進行著擴大,一方面月收入的標準降低、另一方面對居住面積限制不再過分苛刻。還有一些城市,例如青島、貴陽等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畢業(yè)大學生也可以申請廉租房,這是在廉租房制度改革之路上邁出的重要一步,當然還需要不斷的拓展,目前還有一些人群例如不具有當?shù)貞艨诘某鞘写蚬ふ?、進城農民工、城鄉(xiāng)結合部土地被征后的農民等都被排除在廉租對象之外。

(三)合理設計保障性區(qū)位,改善保障設施

目前廉租房建設在區(qū)位選擇上呈現(xiàn)出許多的不足,例如許多廉租房在位置上比較偏僻、大多數(shù)在遠離城市主城區(qū)的郊區(qū)之外,這些廉租房相對獨立、遠離城市基礎設施,周圍沒有配套的相應保障設施,例如基本的銀行、郵局、超市等基礎設施缺少,公交車線路等也比較稀少不便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對廉租房居住者的居住環(huán)境造成極大的影響,也嚴重制約了當?shù)亟洕陌l(fā)展和廉租房居住者的就業(y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第2篇

關鍵詞: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公平有效

中圖分類號:F9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7-0082-03

引言

2013年12月,財政部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提出,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房與廉租房并軌運行。目前,中國低收入人口比例較高,對廉租住房的需求是巨大的。截至2013年底,全國已累計新開工2 484萬套,建成1 573萬套。其中,2013年全國新開工保障性安居工程660萬套,基本建成540 萬套。但值得注意的是,據統(tǒng)計全國仍有約400多萬戶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難問題。

廉租住房制度是由廉租房供給制度和分配制度兩方面構成。本文的重點是分析分配制度,因為分配制度本身也是決定供給規(guī)模的重要原因。隨著“十二五”規(guī)劃中大規(guī)模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落實,保障方式日趨多樣。2013年10月底,主席發(fā)表講話,親自部署保障房建設,動員社會力量,號召企業(yè)多方參與,讓我們看到完成3 600萬套保障房建設目標新的曙光。但分配環(huán)節(jié)卻成為一個難題。實踐中,廉租房的分配不斷充斥著黑幕和不公,讓其盡歸有權、有錢者之手,導致“廉租房”演變成為“特權房”,而真正需要它的人群無法獲得這項福利。本文從分配的角度闡述了南京市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以找出我國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弊病,努力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促進社會的健康發(fā)展。

一、現(xiàn)行廉租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廉租房的覆蓋面仍然過窄

雖然南京市不斷地放寬廉租住房申請標準,但現(xiàn)行的收入與住房面積的雙重核定無法解決覆蓋家庭過少的問題。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南京總共有800萬4 680人,南京本地戶籍人口為607萬人。據新浪房產新聞報道,截至2012年底,南京市廉租房保障家庭為33 784戶,如果按每個保障家庭有3口人計算,可以估算出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所占比例不到2%,離發(fā)達國家10%的比例相差甚遠。

(二)實物配租受益對象界定不清

廉租住房分配若要順利實施,首先必須清楚地界定受益對象是誰,他們是不是最迫切的需求群體。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廉租房實物配租的對象應優(yōu)先面向孤寡、病殘以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急需救助的家庭。而實踐中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與這一要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南京市自2008年實施新的《細則》以來,拆遷安置戶和一級勞模家庭占實物配租保障的70%以上,而特批戶、一級殘疾家庭、孤寡老人總共只占25%左右。

(三)實物配租住房布局不合理,配套設施缺乏

大部分廉租住房都建在偏遠的郊區(qū),給廉租房家庭的生活帶來種種不便。正因為實物配租住房的布局不合理,因居住而產生的社會成本巨大,導致很多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放棄了實物配租。加上廉租住房使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這種鄰里效應對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教育非常有害。并且物業(yè)管理、小區(qū)照明等配套設施缺乏。按照國家規(guī)定,2009年之后提供的廉租房應由政府進行簡單裝修,灶臺、坐便器等這些基本的生活設施要配置齊全,可以滿足日常的生活需求??墒墙漳暇┢中兰覉@里剛剛分到廉租房住戶抱怨里面完全沒有任何設施,連簡單的門框都沒有,廉租房“廉”成了毛胚房。

(四)收入標準劃分困難,監(jiān)督難度大

根據南京市《細則》規(guī)定,廉租住房制度不僅應該保障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也應保障那些低收入者又非低保戶的住房困難戶。目前,我國各城市保障對象一般都包括非低保戶的低收入者,只是確定低收入的標準因地區(qū)的差異而不同。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居民的“隱形”收入沒有辦法統(tǒng)計,因而,劃分居民收入線的基礎實際上是很薄弱的。

(五)戶籍限制

南京市的廉租住房申請政策規(guī)定家庭成員必須具有南京市非農業(yè)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并取得南京市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滿5年以上。這一嚴格的戶籍限制使得大量非南京戶籍常住人口被排斥在外。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畢業(yè)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土地被征后的農民等大量進入城市。而這一龐大的群體由于經濟收入低、流動性高等客觀因素,在一定年限內難以依靠自身力量解決住房問題,但卻又未被列入廉租住房保障體系的范圍內,而且往往是社會保障制度下的邊緣人,于是不可避免地成為城市中的新住房弱勢群體。

國務院《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沒有對戶籍做出特別要求。但是總結其他各省的廉租房制度,其中均對戶籍做出限制。例如,北京市規(guī)定了申請本市廉租住房需取得本市戶籍滿5年;廣州市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上海市廉租住房的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地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zhèn)常住戶口滿1年,對申請者進行了雙限制。

(六)廉租房“退出難”

“住的進去,退不出來”,廉租房“退出難”由來已久。這是全國各個城市都存在的一個問題。2013年4月,南京市市公房管理中心同馬群派出所、百水芊城物業(yè)管理及社區(qū)居委會一起,對廉租房實物配租的百水芊城小區(qū)一套房源進行清退。這套廉租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都已死亡,根據相關規(guī)定,應收回房子。這是自2002年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以來,南京市收回的第3套廉租房。

二、問題背后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在認識上存在偏差

目前,許多地方政府仍然熱衷于舊城改造和房地產的開發(fā),對廉租房的認識和重視不夠,使得廉租住房真正的“保障對象”變成了城市拆遷戶。并且政府在保障方式上缺乏對政策效果的考量,僅僅從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對廉租住房的補貼方式,使得實物配租比例偏低。房屋建筑的周期比較長,通常在兩年左右,在短期其供給可以看成是固定不變的。根據微觀經濟學基礎知識得知,此時,保障對象所要承擔的租金恰好和沒有政府補貼時相同。這說明在短期內,政府給予租賃住房補貼并沒有真正改善住房困難戶的狀況。

(二)資金來源缺乏,廉租房體系結構單一

正是由于資金的短缺,使得廉租住房的覆蓋面過窄。資金單一依靠市政府的投入是不可能解決全部問題的。中央政府通過“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鎮(zhèn)廉住建設”的硬性規(guī)定,讓各地政府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鎮(zhèn)廉租住房建設,①在一定程度了彌補了廉租房資金的短缺。但這種資金量的大小取決于土地凈收益的大小,具有很大的彈性,不能保證資金的額度。目前的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體系中,最主要的參與角色是政府,政府通過廉租住房辦公室以及相應的管理機構來管理。從總體上來看,政府缺乏對私人開發(fā)商的鼓勵措施,缺少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來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廉租住房建設。

(三)信息不對稱,審查機制不完善

由于我國的個人基本賬戶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金融系統(tǒng)和財稅系統(tǒng)也相對不完善,申請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缺乏可信度,導致個人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很難把握,跟蹤難度相對較大。對于工作單位和工作形式不固定的群體,要想準確核實他們的收入狀況更是難上加難。由于信息核準上存在的弊端,給了很多人弄虛作假的機會,真實性和公平性受到質疑。在審查和最后的公示分配工作中,權力都集中在當?shù)卣姆康禺a主管機關,并且對他們的職責規(guī)定的相對不確定,會同其他部門的復查程序也是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應有作用,造成信息的虛假和權力的腐敗。

(四)立法層次低,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

迄今為止,我國住宅的社會保障都未形成系統(tǒng)的法律體系,相關的社會保障住房的法律制定仍然停留在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性文件及少量部門規(guī)章之中,沒有制定出較為成熟的法律法規(guī),更多的是以決定、通知的形式出現(xiàn),且覆蓋范圍狹窄、立法層次不高,使得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設缺乏權威性的法律依據。

(五)懲戒力度薄弱

雖然《細則》對提供虛假信息、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的情況做出了規(guī)定,即收回保障房,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對于在管理工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出具假證明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些規(guī)定,僅僅是對于那些在保障房的申請過程中違規(guī)行為做出膚淺的規(guī)定,卻沒有制定詳細的處罰內容,無法起到應有的規(guī)范和警戒作用,不能強有力地約束申請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還有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的薄弱,更加劇了目前保障房的種種黑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住房分配秩序。

三、完善我國廉租住房分配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廉住申請家庭的收入統(tǒng)計與監(jiān)管機制

首先,應發(fā)揮廉租住房工作辦公室及社區(qū)工作站的監(jiān)管優(yōu)勢,對轄區(qū)內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并建立檔案,建立有效的個人財產收入審核體系和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確定給予補貼的優(yōu)先順序和補貼檔次,從而控制不同保障手段和水平的適用對象與范圍。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個人誠信管理體系。目前,我國的個人誠信數(shù)據極端分散,各部門都保有部分的個人信息,相互屏蔽,沒有形成完整的個人誠信管理體系。因此,要聯(lián)合金融機構與稅務、財政部門共同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在個人信用系統(tǒng)中,應該記錄廉租房申請人的基本個人信息和家庭情況、個人銀行賬戶和收入來源、個人可支配可用于抵押的資產等。所有租戶要定期向廉租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若經濟狀況改善,已超過租住廉租房資格標準的人群,應在給定期限內退出,讓更多的人受益。如發(fā)生虛假申報和隱瞞實情,一經查出,廉租辦有權立即收回住房,取消其租房資格,并追加罰款。

(二)科學確定低收入的標準

國務院24號文件提出,低保戶外以外的低收入群體也在解決的范圍。那么,這里就涉及這些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是多少才能納入這一范圍的問題。這一新的問題同樣為政府如何制定具體政策帶來了困擾。我國應當借鑒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如美國住宅與城市發(fā)展署(HUD)提出的低收入標準是:低于當?shù)刂形粩?shù)收入80%為低收入,低于50%的為特低收入,低于30%的為極低收入;1995年,聯(lián)邦政府還指出,租房支出不得超過其可支配收入的30%。

我國應當學習美國采用中位數(shù)收入而非平均收入作為低收入的計算基礎,因為實際統(tǒng)計中,在收入差距不大的情況下,兩者計算出的數(shù)據差別不大,但如果高收入家庭增多或者極少數(shù)家庭收入極高,對平均數(shù)的拉動作用就會加大,使得平均數(shù)偏離中位數(shù);并且自2000年以來,我國收入平均數(shù)偏離中位數(shù)的速度在加快。因此,按照中位數(shù)收入能夠更準確反映居民實際的收入水平。這樣確定的低收入人群,基本上屬于我國城鎮(zhèn)目前的低保群體和邊緣群體,同時,也便于今后逐步地與國際計算標準接軌。

(三)合理布局廉租房,促進社區(qū)居民融合

鑒于廉租房大部分建在偏遠郊區(qū)以及配套設施不完善,我國可以借鑒國外滲透式供給方式①的做法在開發(fā)商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中拓展分散的廉租房房源。這種供給方式可以避免低收入家庭過于集中形成貧民窟,也有利于廉租戶分享社區(qū)內良好的設施、安全性、清潔和社區(qū)服務,甚至中高收入人群的生活服務項目,可以幫助廉租戶更好的得到工作。在開發(fā)商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中采取免稅、出讓土地優(yōu)惠或者入股等手段激勵房地產商在整個商品房開發(fā)項目中拿出部分中小戶型的房源低價出售給政府作為廉租房出租給低收入家庭,此種方式既可以避免目前中國廉租房由于過于集中在較偏遠的地段,低收入人群不愿租住的情況,又可以使政府事先控制廉租房房源的成本。

(四)健全廉租房法律體系,提高立法層次

我國目前的廉租住房法律還停留規(guī)章政策的層面上,出臺的政策性文件非?;\統(tǒng),在實施中常出現(xiàn)無法可依、具體細則朝令夕改的問題。所以,應盡快制定有關法律,以此確保廉租房制度的有效實施。發(fā)達國家發(fā)展公共住宅制度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在歷史上解決每一個住房問題的階段,都通過立法來保證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所以,我們國家的當務之急,是應當盡快制定和建立公共住宅制度的法律體系。以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來保證我國廉租房制度的穩(wěn)步有序發(fā)展。

(五)放寬戶籍限制

中國實行的是城鄉(xiāng)二元戶口制度。中國現(xiàn)在的廉租房都市對城市居民提供的,都要求申請者憑本市城鎮(zhèn)戶口申請。而現(xiàn)在中國城市住房最困難的是有子女的農民工家庭,這些家庭沒有本市城鎮(zhèn)戶口,只有臨時居住證,因此,要實現(xiàn)公平分配,戶口制度首先需要改革。隨著改革開放腳步逐漸加快,戶籍制度已經不再適合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合理的人口流動有助于城市經濟發(fā)展,國家也積極采取政策鼓勵適當?shù)娜肆?。因此,在保障房的供給對象上,因地制宜。在較發(fā)達的一線地區(qū)、沿海城市,城市化水平相對較高,外來人口集中,應將保障對象的經常居住地作為準入標準,取消原先的戶籍限制,規(guī)定在本地區(qū)工作滿3年或5年以上、有相對較固定的收入、且滿足該地區(qū)規(guī)定的其他硬性要求者,就有資格申請廉租房;對于欠發(fā)達地區(qū),保留戶籍的限制,優(yōu)先解決本地區(qū)住房困難家庭。

(六)加大懲戒力度,鼓勵媒體輿論監(jiān)督

實踐中,廉租房的騙租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保障房分配的不公平受到各界苛責。因此,在法律規(guī)范中應當加大懲戒力度,細化處罰條款,增強執(zhí)行力,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加強制裁,同時鼓勵輿論監(jiān)督、信息公開化,提高透明度。

結語

住房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轉型越來越顯現(xiàn)出來,房地產業(yè)的畸形發(fā)展造成我國整個住房體系的不和諧,如今的房子竟成了人們的奢侈品,這是社會發(fā)展不均衡的體現(xiàn)。住房保障是一項惠民的好政策,它致力解決所有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難問題,應該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它的有效實施依賴于公平的分配,只有讓確實需要的人群享受到這項福利,政策才能算得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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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賈康,劉軍民.優(yōu)化與強化政府職能 建立和完善分層次住房保障體系[J].財貿經濟,2008,(1).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第3篇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中低收入人群;中小套型;建設

【中圖分類號】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3-0100-1.5

“保障性住房”這一特殊的房地產領域,一直受到大家很多關注,這是政府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氨U闲宰》俊睙o論是從建設模式、調控作用以及投融資等多方面均具有較高的研究價值。

一、保障性住房主要作用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簡稱商品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其主要作用包括:首先,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于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yè)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新增廉租房建設投資及其所帶動的地方和社會投資,可以拉動區(qū)域鋼材、水泥及裝修建材等多個板塊的消費。再次,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為今后擴大消費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將有利于促進城鄉(xiāng)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在購置或租賃房產周邊的消費。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模式

廉租房:此類房產產權歸政府或機構擁有,以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給城鎮(zhèn)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從建筑學角度分析,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筑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筑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積55平方米,是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政策性租賃房: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標準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是對廉租房的有力補充。

經濟適用房: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yōu)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類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此類房產具有以下特點:(1)住宅價格相對于市場價格比較適中,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2)住房設計及其建筑標準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標準。從建筑學角度分析,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需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限價房:限制開發(fā)商拿地價格,同時限制其房價的一種面向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商品房,限價房政策出臺的一個目的是為平抑不斷高漲的房價。限價房屬于社會保障性住房,政府會對其購買和轉讓條件作出限制,不宜投資。由于經濟適用房存在定價過高、容易被用作牟利工具的弊端,許多地方政府在保障房體系中削減了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比例,更傾向于以配租方式代替配售方式,完善保障房租賃體系。

三、保障性住房的調控作用

目前,擺在決策者面前的不僅是調控樓市所需要的決心,更為重要的是需要拿出有效的調控對策。保障性住房作為改變樓市供需結構的根本性舉措,將成為政府平抑房價的重要戰(zhàn)略手段。

從保障民生的角度出發(fā),保障性住房對中低收入人群的意義不言自明。在樓市調控中,政府部門和業(yè)界專家反復強調,住房的最終價值是滿足百姓居住需求,因此住房是一項基本消費品。在配置這一有限的資源時,既要利用市場手段推動中高端商品房的合理配置,又要運用“看得見的手”調控資源的分配,防止住房資源過度向高收入人群集中。

當前商品房房價調控受多重因素干擾,受通脹、物價上漲的影響,以及原材料、建材、人工成本的增加,房價上漲的預期始終存在,另外房價難以下跌與社會上整體流動性過多有關。這些因素均加大了調控壓力,減弱了調控效果。而政府能夠控制的保障性房源大量入市后,調控能力和主動性就大為增強。隨著保障性住房在整個市場供應中的比例提高,這一籌碼的分量將越來越重。

四、保障性住房投融資模式

保障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賴中央和地方財政,保障房用地的大量供應意味著土地財政縮減。那么應如何多渠道籌集資金?我們可以通過分析昆明市的經驗獲得一些啟發(fā)。

昆明市將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體制和機制,并通過政策創(chuàng)新等手段,形成多元化的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首先,市國資委已決定將以土司的相關資源資產為主,成立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開發(fā)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昆明市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特許建設運營主體,負責主城范圍內市政府投資建設或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和運營工作。按照“自主積累、自負盈虧、商業(yè)平衡公益”的運作模式,建立良性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資運營機制。其次,鼓勵金融機構發(fā)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yè)通過發(fā)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金融機構給予表彰或獎勵。此外,還將積極爭取使用銀行提供的中長期貸款和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鼓勵和引導實力強、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參與棚戶區(qū)改造住房的開發(fā)建設,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資渠道。

由于國家在“十二五”期間將加大對保障性住房供應的力度,這將對現(xiàn)有商品房市場形成有效競爭與沖擊,尤其是在房價高漲區(qū)域建設保障性住房,可以拉低對周邊房價的預期,從目前情況看,正在逐步實現(xiàn)預期影響。同時保障性住房可以彌補樓市調控帶來的投資下滑影響,增加了房價下調的空間和可能性。作為一個集房地產、金融、產業(yè)政策及社會保障等多種概念于一身的研究領域,有關“保障性住房”的研究將愈發(fā)的重要。

【參考文獻】

[1]李文龍.十二五”期間 保障性住房路在何方?[J].金融時報,2010.

[2]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規(guī)劃(2006年—2010年)[D].

[3]北京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及“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規(guī)劃(2011年—2015年)[D].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第4篇

(一)現(xiàn)有住房福利體系

周沛指出社會福利體系其內容涉及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幫助社會成員解決問題,提供公共福利如教育和醫(yī)療、住房,提升他們的生活質量和福利水平等方面,是一個較為系統(tǒng)和全面的福利體系。

為實現(xiàn)我國居民的“住有所居”,目前建設部初步形成了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租賃房、限價房等四個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但因我國經濟發(fā)展狀況對地區(qū)差異性,決定了各地的住房福利實施情況有所不同。

目前發(fā)達地區(qū),如福州市和北京市則形成了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經濟適用房、市場性租賃房、限價房五個層次的分類住房保障體系的思路。其中對于不能買經濟適用房而又買不起限價房的收入群體,實施市場性租賃房建設;對處于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之間的群體實施政策性租賃房,解決“夾心層”問題。而經濟欠發(fā)達的邊遠地區(qū),住房福利體系則集中體現(xiàn)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實施。學術界的研究目前也集中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

(二)住房福利內容的爭議分析

1.經濟適用房的去留爭議

經濟適用房自推出起,姑且不談其實施以來帶來的弊端,它的存在就頗為爭議。部分認為經濟適用房制度應逐漸被取消,廉租房制度將成為未來我國住房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有的則強調今后我國將加強廉租房的建設,完善住房福利,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要立即取消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經濟適用房有其存在的合理意義,應是我國住房福利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而少部分則提出經濟適用房也可以出租,可分為租賃型和銷售型兩類(租賃型的經濟適用房將主要針對“高出低保線,但又無力購買銷售型經濟適用房”的人群;銷售型經濟適用房則主要針對中等偏下的收入者)。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指出“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可能做出調整,這是促進我國住宅租賃市場發(fā)展的一項措施,有可能以后經濟適用住房將變以前的單純銷售為租售并舉或者以租為主[2]?!?/p>

2.廉租住房的發(fā)展瓶頸

廉租住房盡管解決了城鎮(zhèn)貧困家庭住房問題,但在實施中,有其不可避免的問題。貧困家庭的鑒定是其發(fā)展遇到的首要問題,而其能否解決的好又是廉租住房能否發(fā)揮其住房福利的主要表現(xiàn);其次,廉租住房的市場出租現(xiàn)象大有存在,這嚴重影響了住房福利政策實施的初衷;廉租住房的選址大多均屬偏遠的城郊,所謂的“平民窟”在無形中形成,不利于和諧社會的發(fā)展。等等諸多的問題成為廉租住房發(fā)展存在的瓶頸。

(三)住房福利政策體系的發(fā)展趨勢

1.住房福利制度的完善

目前政府成型的規(guī)劃思路,實際上是對現(xiàn)有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商品房(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三類住房保障產品各自功能的重新劃分與界定。一方面,各地存在這三類保障產品功能扭曲的問題,另一方面,對現(xiàn)有經濟適用房進行更為細致的劃分——分為租賃型和銷售型兩類——將最終搭建起未來中國內地住房保障體系的主要框架①??梢钥闯觯覈淖》扛@贫葘⒃诎l(fā)展中得以不斷的完善。

2.住房福利對象的擴大

目前,廉租房適用于低保人群,經濟適用房是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城鎮(zhèn)夾心層、農民工群體,甚至剛畢業(yè)或未就業(yè)的大學畢業(yè)生也應逐步納入住房福利范圍。除此以外,還應依據我國經濟發(fā)展的實力、各地方政府的實際,同時體現(xiàn)民族差異性等因素制定農村,特別是民族地區(qū)農村貧困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總的來說,未來我國的住房福利體系的發(fā)展應是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體現(xiàn)多層次性的住房福利體系。

二、現(xiàn)有住房福利政策與滿足變遷中社會需要之間的差距分析

我國的住房經歷了從福利品、消費品到投資品的發(fā)展過程。根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2004年的《2020我們住什么樣的房子——中國全面小康社會居住目標研究》,到2020年我國城鎮(zhèn)人均居住面積目標將為35平方米、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將大于20平方米。

而我國住房福利的發(fā)展,是否能真正體現(xiàn)居民住房愿意,它與居民的需要之間是否存在差距。

(一)購置保障性住房的付款方式存在爭議

經濟適用房初衷是滿足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拋開住房申請的“搭便車”現(xiàn)象、認購采取的搖號方式存在的弊端等不說,就有的地方采取的經濟適用房付款方式是違背居民的住房意愿。經濟適用房在每平米價格上低于市場價,但有的經濟適用房采取一次性付清款項的做法,使住房困難戶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一方面不忍放棄已經獲得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權,一方面苦于無力支付購房款(盡管低于市場價),這使經濟適用房成為部分住房困難戶的“雞肋房”。

(二)住房福利對象的缺失

目前住房福利對象主要針對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和貧困家庭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針對的是城鎮(zhèn)弱勢群體,依然沒有跳出我國社會保障的城市偏向性,有失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儼然把城鎮(zhèn)“夾心層”、農民工群體、農村貧困家庭及未就業(yè)和就業(yè)不穩(wěn)定的大學畢業(yè)生排除在住房保障之外。

(三)征地農民的擔憂

城鎮(zhèn)化步伐的加快,很多城中村居民面臨著征地的實際,而住房福利體系中的限價房政策,主要針對除了具備一定房產消費能力的人群外,就是定向購買的拆遷戶。盡管目前政府加大了對征地農民的福利,但很多城中村居民以租房謀生,拆遷后的補助款及回遷房不能較好的解決其今后生存的后顧之憂。

三、住房福利體系的核心支持體系分析

(一)政府在住房福利政策體系中的主導地位

政府在住房福利政策體系中的地位,決定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情。學術界對政府在住房福利政策體系中的地位研究頗多,但可以肯定,目前我國住房福利政策對實施,政府必須充當主導地位,住房資源的再分配,住房政策的制定都有賴于政府。

(二)福利住房保障資金

當前薄弱的經濟基礎決定我國尚沒能實現(xiàn)全面的福利住房,福利住房的保障資金成為其能否開展的重中之重。我們將繼續(xù)奉行多渠道籌集福利住房資金的宗旨,加快社會保障稅的開征。

(三)住房保障的監(jiān)督

“不患不均,而患不平”是我們的普遍心理,在福利住房推出時,我們必須做好住房福利的監(jiān)督工作,保證福利住房實施的公正、公平。除了設置專門的福利住房監(jiān)督機構外,蓬勃發(fā)展的我國非政府組織也可成為有力的監(jiān)督者。

(四)住房補貼政策

目前住房補貼政策集中于實物補貼與貨幣補貼,而對其的爭議則在于效率、公平方面的差異。張全紅指出補貼效率的高低主要與住房市場的租、售價格相關;貨幣補貼的社會福利雖比實物補貼更大,但由于住房市場的結構性失衡,政府應在不同發(fā)展階段選擇不同的補貼形式。而具體的實施方式則是采取反向遞減的住房福利補貼方式。對收入在低保以下者提供全額補貼;對高于低保者只提供相當全額一定比例的補貼。

(五)社會工作的介入

我國的社會工作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針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問題,在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的要求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fā)展起來的。雖然我國社會工作正蓬勃發(fā)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在許多領域,社會工作尚未介入。所以在社會轉型時期,追求本土化的我國社會工作應當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應致力介入到弱勢群體社會問題(如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的解決之中,通過傾聽弱勢群體的聲音,反映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參與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過程等措施。

廉租房的弊端范文第5篇

一、研究背景

根據國務院24號文件和河北省政府41號文件精神,結合廊坊實際,廊坊市建立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為目標,以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為主,以經濟適用住房實物或“普通限價商品房加貨幣化補貼”保障方式為輔,宜租則租,宜買則買的多元化住房保障政策體系。也就是說,廊坊市保障性住房主要分為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兩大塊。其中實物保障又分為廉租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棚戶區(qū)改造等;貨幣保障主要為貨幣購房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和租金核減等。目前,廊坊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取得了較大成績,做到了應保盡保。但是各種保障方式在總的保障房規(guī)模中所占比例是否合理還有待驗證,供應結構還有待調整。因此,確定廊坊市各種保障性住房最適度的規(guī)模尤為重要。那么如何對不同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進行合理供給呢?

二、利用層次分析法確立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供給結構

1.建立層次結構模型。廊坊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為了合理供給居民不同保障性住房,用三個原則來衡量:全覆蓋,即應保盡保;財政承受能力,即提供的保障資金夠用;切實解決居民基本住房需要問題。主要采取的方案為:棚戶區(qū)改造;限價房+貨幣購房補貼;廉租房實物配租;住房租賃補貼。該問題的遞階層次結構模型如圖所示。

3.層次單排序(計算權向量)。對于填寫好的判斷矩陣,利用數(shù)學方法進行層次排序。層次單排序是指每一個判斷矩陣各因素針對其準則的相對權重,所以本質上是計算權向量。

5.基本結論。從C層的排序結果看,保障性住房方式選擇的準則應該是:首先考慮全覆蓋,即應保盡保,其次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即提供的保障資金夠用,第三考慮切實解決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問題。從P層總排序結果來看,廊坊市保障性住房各方式所占比例按從大到小的順序應該是:P4(住房租賃貨幣補貼占46.25%)>P2(限價房+貨幣購房補貼占22.82%)>P3(廉租房實物配租占20.03%)> (棚戶區(qū)改造占10.90%)。

三、建立廊坊市多元化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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