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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車輛的具體適用年稅額為:
(一)大型客車540元;
(二)中型客車510元;
(三)小型客車4**元;
(四)微型客車300元;
(五)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yè)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90元;
(六)摩托車180元。
第四條船舶的具體適用年稅額為:
(一)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0噸的,每噸3元;
(二)凈噸位2**噸至**00噸的,每噸4元;
(三)凈噸位****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
(四)凈噸位100**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
第五條從事公共交通運營業(yè)的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確有困難的,對其公交運營的車船,可定期減征、免征車船稅。具體規(guī)
定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六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另
行制定。
第七條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
機動車車船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
(一)在本市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應當在車輛落戶地辦理納稅手續(xù)。
(二)新購車輛當年車船稅在領取牌照所在地辦理納稅手續(xù)。
(三)船舶在登記地辦理納稅手續(xù)。
第九條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xié)助地方稅務部門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
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令第4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