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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使用城鎮(zhèn)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
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城鎮(zhèn)土地包括各區(qū)(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港保稅區(qū)和**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范圍內的土地和各縣人民政府
所在地及其建制鎮(zhèn)范圍內的土地。
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未解決的,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jù)。
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或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據(jù)實申報,地方稅務部門核實計稅。
第四條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七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附后)。
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國家財政部門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項中,凡為生產、營業(yè)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屬于免稅范圍。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
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期繳納,分別為5月和**月。
第八條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與土地相關的權屬資料,具體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第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的《**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同時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