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耕地質量驗收實施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耕地質量驗收程序和方法,提高耕地質量,根據(jù)《土地管理法》、《農業(yè)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耕地的質量驗收:
(一)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征占用農用地后新補充的耕地;
(二)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土地整理項目新增的耕地;
(三)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耕地質量建設內容的耕地;
(四)其他需要驗收的耕地。
第三條農業(yè)部負責耕地質量驗收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耕地質量驗收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耕地質量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耕地質量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耕地質量驗收申請表(附件1);
(二)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三)土地登記部門確認的原土地權屬證明復印件及其他能反映被占用耕地質量狀況的資料;
(四)反映耕地狀況的圖紙、照片;
(五)竣工驗收報告或自驗報告。
補充耕地的質量驗收,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補充耕地方案。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材料后5日內成立驗收專家組,制定驗收方案并組織驗收。
第六條驗收專家組人數(shù)應為5人以上單數(shù),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驗收專家組主要由耕地質量建設、評估方面的專家組成,并邀請其他有關方面專家參加。參加驗收的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實際工作經驗,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不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
(二)新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耕作條件的;
(三)補充耕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符的;
(四)補充耕地周邊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劣的。
第三章驗收程序
第八條驗收專家組進行實地勘察?,F(xiàn)場查看產地環(huán)境是否符合農業(yè)生產要求,核定耕地面積、四至范圍,核查圖、文、表、照片等資料,填寫《耕地質量驗收實地勘察表》(見附件2)。
第九條驗收專家組采集土壤樣品,填寫記錄單(見附件3),并將采集的土壤樣品送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檢驗。承擔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在30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條驗收專家組根據(jù)現(xiàn)場勘測結果和土壤樣品檢測報告,按照驗收標準逐項評議,形成《耕地質量驗收報告》(見附件4)。驗收專家應當在《耕地質量驗收報告》上簽名。驗收專家對認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耕地質量驗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驗收申請單位名稱、地址、受理驗收日期等;
(二)耕地質量驗收目的、要求;
(三)有關調查材料;
(四)耕地質量驗收方法、依據(jù)、過程說明;
(五)耕地質量認定結論;
(六)耕地質量驗收專家組成員名單;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二條驗收專家組應當按照規(guī)定時間將《耕地質量驗收報告》報送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耕地質量驗收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耕地質量驗收合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組織專家復查,及時做出復查結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現(xiàn)場驗收或者延期進行:
(一)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授權的代表)不到場的;
(二)需驗收的地塊不具備驗收條件的;
(三)需驗收地塊的地理位置與申請時提供的地理位置不相符的;
(四)由于天氣或者人為因素導致驗收工作無法進行的。
第四章驗收結果判定
第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農業(yè)行業(yè)標準《全國耕地類型區(qū)、耕地地力等級劃分》(NY/T309-1996)和《耕地質量驗收標準》,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耕地質量驗收標準和實施細則,并報農業(yè)部備案。
第十六條耕地質量驗收部分不合格的,驗收結果扣除不合格面積;整體驗收未達到相應質量標準的,不予通過驗收。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耕地質量驗收結果的,視為驗收不合格:
(一)原土地利用類型為耕地的;
(二)違反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規(guī)劃,毀林、毀草或者圍湖開墾的耕地;
(三)坡度在25°以上的耕地。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耕地質量驗收結果的,應當組織重新驗收: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申請人有行賄行為的;
(三)驗收專家組成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驗收程序,可能影響耕地質量認定客觀、公正的。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組織耕地質量驗收的省、地、縣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驗收過程中接受申請人財物或其他利益,影響耕地質量驗收結果客觀公正性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驗收專家組成員擅自降低驗收標準或出具虛假《耕地質量驗收報告》的,取消其驗收專家資格,5年內不得參與耕地質量驗收工作,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取消其檢測資格,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或其他人員干擾耕地質量驗收工作秩序,影響驗收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耕地質量驗收過程中發(fā)生的勘察費、采樣費、土壤檢測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申請驗收的單位支付。費用的收取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