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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給外籍人員子女在中國境內(nèi)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促進我國的對外開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nèi)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yè)、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保?/p>
第三條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
第四條申請開辦學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相應規(guī)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
(二)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它辦學條件;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jīng)費來源。
第五條申請開辦學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學校的申請書(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計劃、招生區(qū)域、辦學規(guī)模等);
(二)學校章程;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
(四)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五)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jīng)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師資來源。
第六條開辦學校,由申請人向擬辦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經(jīng)批準設立的學校,從批準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第八條學校招生對象為在中國境內(nèi)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得招收境內(nèi)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第九條學校的課程設置、教材和教學計劃,由學校自行確定。
第十條辦學經(jīng)費由申請人自籌解決。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nèi)從事工商活動及其它營利活動。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鼓勵并支持學校開設漢語和中國文化課程,以增進和加深學生對中國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條學校聘用外籍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國人在華工作有關規(guī)定辦理。
學校聘用駐華使領館人員及其配偶,需經(jīng)外交部批準。
學校聘用中國公民,須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核準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條學校進口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按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和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法規(guī),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學校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guī)辦理。學校校舍、場地不得用于進行與其職能不相符合的活動。
第十六條學校每年應將教職人員及學生名冊、教材等送當?shù)亟逃姓块T備案,并接受當?shù)亟逃姓块T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和檢查。
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如有變更,應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可責令學校和開辦人限期整頓或者停辦: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立學校的;
(二)招收境內(nèi)中國公民子女的;
(三)辦學資源(包括資金、生源和師資)嚴重不足,無法正常運行的;
(四)從事工商業(yè)活動及其它營利活動的;
(五)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活動的。
第十八條駐中國外交機構開辦的外交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已經(jīng)設立的學校,按本辦法規(guī)定,補辦有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