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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限制性商業(yè)行為;法律規(guī)制;反壟斷法
[論文摘要]我國在加入WTO后,面臨一些發(fā)達國家和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在國際技術許可中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巨大壓力。而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對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相關法律,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但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本文重點論證應建立一個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對國際技術轉讓中規(guī)制限制性商業(yè)行為的法律體系,以維護我國在國際技術貿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國國家經濟的安全。
國際技術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yè)條款,也稱限制性商業(yè)行為,是指通過濫用或者謀取濫用市場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進入市場或以其他方式不適當的限制競爭,對國際貿易特別是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及其經濟發(fā)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由于我國在技術貿易方面起步較晚,我國對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與發(fā)達國家、地區(qū)和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還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在我國應構筑并不斷完善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對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法律體系,以實現其與國際社會先進經驗的接軌。
一、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對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從根本上遏制知識產權的濫用,彌補民商法調整的缺陷。
知識產權的濫用要受到知識產權法自身規(guī)范的限制,同時還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則的限制和主要作為公法的反壟斷法的限制。它們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出發(fā),確保知識產權這一合法壟斷權的行使不背離法律設定它的基本宗旨。無論是知識產權法自身規(guī)范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還是民法基本原則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受到民商法自身固有性質和手段的局限,并不能解決個體同社會之間的全部矛盾,也不能滿足社會和時展對法律的全部要求。此時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予以規(guī)制的任務就最終落到了反壟斷法上。
《反壟斷法》是保護自由競爭為基本使命的法律,素有“經濟法憲章”之稱。如果在《反壟斷法》中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guī)制,則當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所要實現的社會整體目標相沖突時,《反壟斷法》應當優(yōu)先適用?!八_到的主要目標就是通過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tǒng)民商法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fā)展。”[1]因此,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約束與限制,一方面可以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tǒng)民商法調整的缺陷,以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fā)展。另一方面反壟斷法所進行的限制必然主要運用公法的方法,有專門機關的主動介入,這種剛性調整比知識產權法的軟性調整能取得更有效的法律效果。
2.有利于完善我國對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有效規(guī)制的法律體系。
實際上,禁止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制度是《反壟斷法》實體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屬于結構性行為規(guī)制制度,典型的體現了反壟斷法的本質和特點。其依據是由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具有濫用這種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對于其他企業(yè)更容易從事違法行為,因而《反壟斷法》需要對其進行“特別的關照”——監(jiān)督、控制。《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在我國屬于行政法規(guī),其法律效力層次是不高的,如果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一起組成我國的“經濟憲法”,那么我國關于技術轉讓及其他經濟領域的法律便會更加成熟和完善。
3.有利于與國際社會接軌,維護國際技術貿易市場的公平競爭。
《TRIPS協議》規(guī)定,各國有權在其國內法中對可能構成對有關市場競爭具有不利影響的知識產權濫用的專利權使用做法和條件詳細載明,并可采取適當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種做法和條件。盡管各國或地區(qū)使用的名稱和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但其立法宗旨卻是共同的,即都是為了反對和禁止限制、妨礙正當競爭的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這類強制性規(guī)定無條件地適用于轉讓合同,包括技術受讓方和轉讓方各自國家的規(guī)定,已經成為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法律適用領域公認的慣例,即使當事人對合同的準據法作出有效選擇,這些“強制性規(guī)定”仍應優(yōu)先適用。因此,應該側重在反壟斷視野內對國際技術貿易中出現的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制,將縮短我國與發(fā)達國家和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差距。
二、完善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規(guī)制法律體系
1.可借鑒美國、日本和歐洲一些國家的經驗,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細則》或者制定專門性的《反壟斷指南》,細化可操作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條款。在《實施細則》或《反壟斷指南》中盡可能詳細、具體地分析闡明各類限制競爭行為的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從反壟斷法自身的特點和內容出發(fā),將知識產權行使過程中的行為按其不同的形式分別歸入不同類型的限制性競爭行為中進行分析,充分體現從反壟斷法角度控制知識產權濫用的特點。特別是在國際技術貿易領域,要根據國際技術轉讓的特殊性,詳細規(guī)定限制性商業(yè)行為的判定標準與反壟斷制裁。要設定一種恰當的、確定性較高的法律機制,既方便當事人高效率地行使知識產權,又可以降低法律風險并預防違法。比如可將限制性商業(yè)行為分為三類,一類是可以完全豁免的條款,一類是屬于限制性豁免的條款,對此類可進行合理性原則的分析,再作出是否豁免的決定,第三類是自身違法的條款,不予豁免。在列舉之后,可規(guī)定一般條款作為補充,這樣可以適應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濫用知識產權的新情況。
2.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技術來源以引進技術為主,而在“入世”后,發(fā)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限制、打壓我國產業(yè)發(fā)展不再局限于國內市場,因此應把反壟斷重點放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將《反壟斷法》規(guī)制與《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對外貿易法》等涉外法的規(guī)制結合起來。
3.根據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制定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必要的時候,就國際技術許可合同的不同類型,技術貿易的不同領域制定具體的審查條例、管理辦法等行政規(guī)章。這些規(guī)章可以就某一時期、某一類型的限制性商業(yè)行為進行規(guī)制,更靈活、更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利于司法和行政機關的法律適用,以及當事人的法律救濟。
4.有效利用在我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作為國內法的反壟斷法,其效力范圍應當限于該國主權管轄所及的一切領域。但是隨著跨國經營的增加,使得反壟斷法出現域外適用的問題。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亦規(guī)定了域外適用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边@樣,為我國對外國企業(yè)和跨國巨頭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制裁提供了保障。但從國際上來看,雖然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有利于保護本國、本地區(qū)的利益和市場競爭秩序,但也會直接引發(fā)貿易摩擦,面臨嚴重的司法管轄權沖突,甚至涉及到司法主權問題?!叭绻粋€國家沒有足夠的政治、經濟、軍事實力而行使域外效力,很可能出現不僅本國法的域外效力不能實現反而為其他大國在本國適用域外效力提供了口實的尷尬?!盵2]因此,很多發(fā)達國家在實踐中很少適用域外效力,我國也應當謹慎和有效地行使這項權力。
5.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使其與《反壟斷法》相互配合,完善我國的競爭法體系,共同為我國國際技術貿易的發(fā)展保駕護航?!斗磯艛喾ā芬呀洺雠_,所以我們需要修改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熏將其中若干壟斷行為納入反壟斷法統(tǒng)一規(guī)制,以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另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比較原則和粗線條,立法技術上缺乏嚴密性,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進行修改,不斷地加以完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在第六條明確了強制交易行為的主體,對搭售行為和低價傾銷行為則未作主體上的要求,造成有的實踐部門機械地理解法條,不考慮經營者的市場地位,認為只要有搭配出售商品的行為或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都能認定為限制競爭行為。
而且,世界各國競爭法對濫用行為的規(guī)定無不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反壟斷機構依照國家經濟環(huán)境、宏觀經濟政策,并結合個案情況,運用裁量權認定濫用行為。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只確立了四種濫用行為,沒有概括規(guī)定或一般條款(兜底條款)?!斗床徽敻偁幏ā返囊话銞l款是指“規(guī)定執(zhí)法機關或法院在法律具體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的抽象的或者概括的規(guī)范。”[3]一般條款具有概括性、廣泛的適用性等特點,可作為法院或執(zhí)法機關認定具體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如《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規(guī)定了“在商業(yè)活動中違反城市管理的任何競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這個一般條款之下,列舉了部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這種封閉性的缺陷,已影響了該法的靈活性與適應性。尤其是在國際技術轉讓領域,新技術的不斷出現,發(fā)達國家進行限制性商業(yè)行為的做法也不斷翻新,實踐中已經出現的盤剝購買者、排他性交易、拒絕交易、歧視待遇等行為因法律的缺位而得不到有效規(guī)制。因此,應當確立一個一般條款(兜底條款),以增加其可操作性。超級秘書網
6.我國要加緊與其他國家締結知識產權反壟斷合作協議。近年來,反壟斷法的國際化與國際合作越來越受到廣泛的關注。各國制定國內反壟斷法和進行反壟斷執(zhí)法的視角均發(fā)生變化,都充分考慮了國際化因素,將國際化的商業(yè)現實納入考慮范圍。如對于國際卡特爾、跨國購并等行為在認定和處理時都從國際或多國角度著眼。而且,反壟斷執(zhí)法的雙邊合作逐漸加強。美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發(fā)達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已經簽署和實施了競爭執(zhí)法協作的協議。比如相互通報反競爭行為的線索、在制止國際壟斷行為時相互支持和互通情報等。這些協議的簽訂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用單方主義處理跨國壟斷的不足。另外,競爭規(guī)則統(tǒng)一化進程也在加快。反壟斷法和競爭政策問題正在成為國際經貿交往中的熱點問題,無論是聯合國貿發(fā)會議、世界貿易組織還是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對競爭法和競爭政策都越來越重視。WTO甚至成立了競爭政策的專門機構,來推動反壟斷法和競爭政策的國際合作,聯合國制定反壟斷法多邊規(guī)則的呼聲也逐漸提高。因此,中國要呼吁和推動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多邊競爭規(guī)則的制定,以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反壟斷法律體系,維護我國在國際技術貿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國國家經濟的安全。
參考文獻:
[1]張守文,于雷.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96.
[2]葉紅.完善我國反壟斷法的幾點構想[J].經濟與法,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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