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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補償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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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補償法律論文

在南充國稅系統(tǒng)曾發(fā)生兩起引人深思的案例,促使筆者開始關注和思考稅務行政補償問題。

案例1該案例發(fā)生在Y縣國稅局。彭某某系該縣經(jīng)營香煙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Y縣國稅局某分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管理,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彭某某按定額共交納稅款3,900元。經(jīng)群眾舉報并查證后,1996年7月,Y縣國稅局據(jù)實征收彭某某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稅款68,000元。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彭某某以信函方式多次向上級提出退稅信訪請求,其主要理由為:由于當初Y縣國稅局某分局在定稅時是按銷售10萬元折算為6000元銷售額定稅的(彭某某未能提供有力證據(jù)證明),所以自己才擴大了經(jīng)營規(guī)模,而經(jīng)營規(guī)模擴大后,稅務機關又不承認分局的定稅承諾,導致自己經(jīng)營損失慘重。如果一開始稅務機關就據(jù)實征稅,自己交不起稅可以選擇不做生意,從而避免損失發(fā)生。因此,造成的國家稅收損失應由稅務機關承擔而不應由納稅人承擔。在現(xiàn)有稅收行政法制框架下,彭某某的退稅請求由于無法律依據(jù)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其與Y縣國稅局的執(zhí)法爭議因此也從未停止過,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案例2該案例發(fā)生在P縣國稅局。P縣國稅機關擬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稅務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稅務機關才決定對原違法行為實施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如果先前稅務機關給予處罰的話,納稅人不至于將較輕的違法行為“累積”為較嚴重的違法而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

通過分析上述案件,筆者發(fā)現(xiàn),這兩起執(zhí)法爭議案件稅務機關后來的處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如果納稅人的申辯有充分證據(jù)支持,那么,稅務機關的合法行為在客觀上給相對人造成了財產損失,且該損失在現(xiàn)有稅收行政法律架構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濟。由此,這兩起執(zhí)法爭議案件引發(fā)出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即稅務行政補償問題。

一、稅務行政補償?shù)母拍詈吞卣?/p>

(一)稅務行政補償?shù)母拍?/p>

基于稅務行政補償和行政補償在概念上的屬種關系,準確界定稅務行政補償?shù)母拍?,就得以“行政補償”的概念為切入點。對于什么是“行政補償”?可謂仁者見仁。據(jù)筆者初步查證,行政補償在有關學術文獻中的解釋有:其一,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特別損失予以救濟”;其二,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合法行使行政權力致使沒有責任的特定人在物質上蒙受損失而予補償?shù)慕o付行為”;其三,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財產上的損失,從而對其財產彌補損失的一種法律責任”;其四,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非違法地實施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財產權益的損失,或者相對人為保護公共利益而遭受經(jīng)濟上的損失,由國家(行政主體)或特定的受益人對該損失予以彌補的行為”;其五,行政補償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習慣填補因其履行職責、執(zhí)行公務的合法行為給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特定公民、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損失的一種救濟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學術界對于行政補償?shù)谋硎龃笸‘?,相同之處集中于以下三點:第一,行政補償針對行政機關合法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第二,合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第三,該損失應當予以救濟。不同之處在于補償?shù)姆秶窍抻谪敭a損失還是擴大到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行政補償不應當僅限于財產損失,應當擴大到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和勞動權等所有合法權益。由于稅務工作性質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稅務行政補償?shù)姆秶荒芟抻谪敭a損失?;谏鲜鏊悸?,稅務行政補償是指“稅務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稅務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基于保障財產權和公平原則予以救濟的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補償?shù)奶卣?/p>

1.稅務行政補償?shù)闹黧w是國家,補償義務機關是稅務行政主體。

2.能夠引起行政補償發(fā)生的,必須是稅務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稅務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這是稅務行政補償與稅務行政賠償最主要的區(qū)別。

3.能夠引起稅務行政補償發(fā)生的,必須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權益遭受損失。這充分表明稅務行政補償作為公權益與私權益平衡機制的本質屬性。

4.稅務行政補償?shù)姆秶枪瘛⒎ㄈ嘶蚱渌鐣M織的合法財產所遭受的損失。

二、實施稅務行政補償?shù)囊饬x

(一)保護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法治是與人權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權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而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生存權最重要的體現(xiàn)和保障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稅收征收法律關系中,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不僅可能受到稅務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稅務機關合法行為的損害。如果稅務機關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不對其合法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予以補償,那么對于人權的保障顯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稅收行政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

人權保障是從相對人的私權益角度來講的,如果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還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機關的需要。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補償制度的特點是面窄、量少,比較原則,缺乏操作性。此外,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誠實守信”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補償制度。

(三)促進市場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的需要

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時可能會損害特定相對人的利益,例如,撤銷已經(jīng)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變更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等。對此,如果稅務機關事后不給予相對人以適當?shù)难a償,這等同于稅務機關強加給相對人以不平等的負擔,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而言,會置相對人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給其生產經(jīng)營造成損失,從而妨礙市場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

(四)是促進對外開放和適應經(jīng)濟全球化的需要

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是發(fā)展我國經(jīng)濟,推進我國現(xiàn)代化進程的必需。如果沒有穩(wěn)定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合法補償?shù)臈l件下隨時可能被稅務機關所侵犯,在這樣的稅收執(zhí)法環(huán)境下,誰還愿意到我國來投資?由于我國已加入WTO,伴著我國全面參與經(jīng)濟全球化的進程,建立和完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納矛盾和保障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

對于稅務機關合法的行為造成相對人經(jīng)濟損失,相對人通常會主動向稅務機關請求補償,如果稅務機關不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公平、不適當,相對人就會不斷上訪,影響社會穩(wěn)定。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行政補償方面較為統(tǒng)一、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而涉稅補償單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稅務行政執(zhí)法領域會經(jīng)常引發(fā)征納矛盾和糾紛,且從制度層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決。

三、稅務行政補償?shù)睦碚撘罁?jù)和法律依據(jù)

(一)理論依據(jù)

1.特別犧牲說。該學說源于德國,19世紀末,德國學者提出了特別犧牲理論。該說認為,任何財產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內在的、社會的限制,只有當財產的征用或限制超出這些內在限制,就會產生補償問題。

2.公共負擔平等說。該學說由法國學者首先提出,認為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3.結果責任說(或無過錯責任說)。該學說在日本較為流行,認為無論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以及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害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國家就必須承擔補償責任。即有損害必有補償,相對人只要合法權益遭損害就必然要補償。至于故意與否是針對行為人而言,與相對人無關。

4.危險責任說。該學說起源于法國。主張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對人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tài)之中,就應當對相對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此學說借鑒于民事賠償理論。

以上主要學說都從一定的角度對國家為什么要進行行政補償作出了解釋。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筆者贊同“公共負擔平等說”的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現(xiàn)行法律已對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劃分,如果按“結果責任說”的觀點不考慮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違法,不符合我國立法現(xiàn)狀;第二,“危險責任說”強調的是使納稅人的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而不考慮損失是否實際發(fā)生,對于什么是“危險狀態(tài)”,稅務機關與相對人會經(jīng)常扯皮,這會攪亂我國目前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影響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執(zhí)法現(xiàn)狀和水平;第三,“特強犧牲說”更多地適用于政府應緊時的行政征用或者對私人財產的限制,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導致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受益者為全體公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當國家發(fā)生稅務行政補償時理應由全體公民負擔,從而實現(xiàn)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二)法律依據(jù)

1.憲法依據(jù)。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大多經(jīng)歷了從絕對保護到相對保護的演變過程,現(xiàn)代國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存在及價值的同時,大多同時規(guī)定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中,加入了保護人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內容,而且直接規(guī)定了對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笨梢?,憲法將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范圍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得受到侵犯內,由此精神出發(fā),當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受到稅務機關侵犯時,稅務機關理應予以法律救濟。

2.法律依據(jù)。目前,我國單行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并未對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作出明文規(guī)定,但從稅收執(zhí)法的法律適用和依法行政指導角度出發(fā),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現(xiàn)行法律和政策依據(jù)主要有三: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表明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許可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補償責任。這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確認,有利于構建誠信政府,樹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jīng)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該條是對《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進一步拓展和延伸,將補償適用由單純的行政許可領域擴展到行政決定;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痹摋l規(guī)定從行政救濟角度肯定了稅務行政補償糾紛的客觀存在。

四、完善我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構想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張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關單行法;二是認為應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補償法》,對行政補償?shù)幕驹瓌t、標準、主體、范圍、程序等一系列問題做出全面的規(guī)定;三是制定統(tǒng)一的《國家責任法》,將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統(tǒng)一納入其中。筆者傾向于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補償法》。首先,制定統(tǒng)一行政補償法有助于保障人權。隨著行政權介入的對象領域越來越寬泛,介入的方法越來越復雜、多樣化,從而使得國家因合法行政行為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概率大為增加。其次,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補償法有助于矯正單行法律法規(guī)定不周全、不協(xié)調的問題。統(tǒng)一的《國家補償法》既不妨礙單行立法依其規(guī)定對補償問題加以規(guī)范,又可以彌補單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單行法規(guī)范的行政執(zhí)法領域,受害人也能獲得補償救濟。最后,《國家責任法》涵蓋范圍太多太廣,與其他部門的單行法律法規(guī)的銜接存在技術難度,短期內難以制定出較為完善的《國家責任法》。誠然由于一部優(yōu)良法律的最終出臺是一個相對較長的歷程,通常周期為8年左右甚至更長,所以,在當前稅法對行政補償還缺乏明細規(guī)定的情況下,我們不妨暫且考慮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使稅務行政補償在統(tǒng)一的補償法出臺前能夠在稅務實踐層面上實施,以利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第二,也可以考慮以總局規(guī)章的形式來對稅務行政補償作出操作性規(guī)定,因為按照“合法行政”原則,規(guī)章在遵循法律優(yōu)位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為稅務行政執(zhí)法依據(jù)的。此外,規(guī)章的制定周期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在相關法律出臺前盡早在稅務系統(tǒng)實施,有利于稅務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

(二)稅務行政補償?shù)脑瓌t

稅務行政補償原則如何確立,直接關系到相對人的受損利益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目前關于行政補償?shù)脑瓌t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完全補償原則”,二是“適當補償原則”,三是“折中補償原則”。

1.完全補償原則。完全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失進行完全補償,包括直接利益損失和間接利益損失。

2.適當補償原則。適當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shù)脑瓌t。

3.折中補償原則。折中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依不同的情況進行補償,對數(shù)額較小的損失給予“完全補償”,對數(shù)額較大的給予“適當補償”。

行政補償原則的確立,不僅應考慮到相對人利益的補償,而且也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有學者認為,應當采取“適當補償原則”為宜。理由是采用這一原則,一方面考慮到了我國目前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補償受損方的直接損失。同時,也不會增加公用事業(yè)單位和國家的財政負擔,是權衡三方利益的較好選擇。筆者認為,從前瞻性角度出發(fā),應當采取“折中補償原則”作為過渡,最后實行“完全補償”為妥,理由是:第一,我國經(jīng)濟實力已經(jīng)顯著增強。據(jù)報道,我國經(jīng)濟實力已經(jīng)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二,經(jīng)過這幾年的積累,我國財政實力已顯著增強,行政補償費用應當不成問題。第三,從《國家賠償法》的經(jīng)驗教訓來看,由于國家賠償范圍太窄,該法的實施社會效果很不理想,社會各界的批評意見很大,因此《行政補償法》應當吸取《國家賠償法》的教訓,同時考慮到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稅務行政補償?shù)姆秶?/p>

從稅務行政實踐角度出發(fā),稅務行政補償?shù)姆秶鷳斨乜紤]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權利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可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實體權利又包括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及勞動權利等其他權利。行政補償只能以實體權益為限。從稅務執(zhí)法的特殊性出發(fā),稅務行政補償應當以合法財產權受損為限,對公民的人身權、政治權、勞動權等由于稅務執(zhí)法性質不可能涉及,故不應納入補償范圍。

2.損失性質。損失性質可分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物質損失又稱財產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具有財產形態(tài)的價值或利益的喪失。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chuàng)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生活的非財產上的損害。筆者認為,目前應當對物質損失進行“折中補償”,而對于精神損害補償可以考慮按“適當補償”作為過渡,條件成熟后對精神損害補償進行折中補償。

3.損失程度。損失程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現(xiàn)存財產上權利和利益的數(shù)量減少和質量降低。而間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阻卻了財產上的在正常情況下應當?shù)玫降睦妫纯傻美妫缋?、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補償除對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外,對于與直接損失存在關聯(lián)性且相對人能舉證證明的可以予以適應補償。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fā)展,稅務行政補償范圍要不斷擴大,最終要對間接損失納入全面補償。

(四)稅務行政補償?shù)某绦?/p>

稅務行政補償可以采取兩種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又可以分為:依申請的補償程序和依職權的補償程序。兩種行政程序都應當將稅務機關與相對人的協(xié)商程序納入其中,其理論依據(jù)是相對人對自己的財產權有處分權利,如果與相對人協(xié)商不成的,稅務機關應當單方及時作出補償決定。由此,依申請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xié)議的為:申請--協(xié)商--執(zhí)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為:申請--調查--審查--決定--執(zhí)行。依職權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xié)議的為:啟動--協(xié)商--執(zhí)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為:啟動--決定--執(zhí)行。需要說明的是,在決定作出前,相對人可以與稅務機關隨時進行協(xié)商。對于較大金額的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引入聽證程序。如果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單方面做出行政補償決定,可以啟動行政復議程序或者不經(jīng)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啟動司法審查程序予以行政救濟,稅務行政補償?shù)膹妥h程序應當遵循《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司法程序應當遵循《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五)稅務行政補償金的來源

稅務行政補償資金應當采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具體為:國稅機關應當以中央財政收入支付補償費用;而地方稅務機關公務活動的主要得益者為地方的公眾,故補償費用應由地方財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圍內實行公共負擔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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