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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73戶居民訴市規(guī)劃局侵犯其采光權、陽光權、通風權案
1:案件由來
73個原告認為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的“亞大數(shù)碼港”從占地面積到與居民住房間距都嚴重違反了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違反,《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guī)定即《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并且其通道與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請求政府協(xié)調未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用戶損失。
2:案件主要辯論焦點
被告長沙市規(guī)劃管理認為“亞大數(shù)碼港”規(guī)劃許可的審查核發(fā)經過了嚴格的規(guī)劃誰廣泛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并嚴格遵照規(guī)定的程序核發(fā)的,亞大數(shù)碼港與其北側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間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對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損害。而且,規(guī)劃管理局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明“亞大數(shù)碼港”不適用《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
3:原判結果
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暑期實習報告 為了讓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得到鞏固和提高,邊理論邊實踐,我在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的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實習了一個月。在此期間,我收獲了很多東西,懂得了實踐的重要,認識到理論和實踐是學習和理論的左膀右臂,學到了做人、處事、生活的道理,進一步深入了解了社會。實習期間,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 (1)先完成04年所有偵查卷和檢察卷的登記工作,并且匯成表,以絕密文件存檔。其次是做好個別案卷的補充、完善工作,裝訂成冊,便于保存、查閱。 (2)相對不起訴的案件 如尋釁滋事:1、公安機關的偵查卷:有受理案件登記、立案報告表、呈請拘留報告書、拘留證、對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提訊證、呈請逮捕報告書、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提請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書、鑒定書 2、檢察院的檢察卷: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委托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詢問提綱及筆錄、補充偵查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糾正違法通知書、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討論案件筆錄、起訴書及送達回證、出庭通知書、答辯提綱、出庭筆錄、刑事判決書 貪污案:1、檢察院反貪局的偵查卷: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對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贓款清單(書證)、委托鑒定書、檢察技術鑒定書、提押證、釋放通知書、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書證 2、檢察院的檢察卷:檢察院反貪局的起訴意見書、委托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閱卷筆錄、詢問提綱及筆錄、補充偵查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糾正違法通知書、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討論案件筆錄、起訴書及送達回證、出庭通知書、答辯提綱、出庭筆錄、刑事判決書、對法院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審查表、辦案時限登記表 二、自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三、寫閱卷筆錄 其內容有受案時間、案件來源、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質、閱卷人、閱卷目的、閱卷時間。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2、偵查機關提請認定的犯罪事實3、閱卷意見 四、提審犯罪嫌疑人、做詢問筆錄 筆錄內容有時間、地點、檢察員、記錄人、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籍貫、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職業(yè)、有無前科、詢問內容、簽名、按手印 五、出庭公訴 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同梅芳副科長一起出庭公訴,案件是一起李某搶劫、尋釁滋事的重審案件,參照數(shù)罪并罰,原判2年6個月。經過新的舉證、指證、質證、認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我認為維持原判。結果維持原判。 六、實習心得 1、自學能力的提高 我自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理論、法條及其相關解釋等內容。 2、做人、處事的能力提高 說話方式、說話的內容認真注意,在適當?shù)膱龊现v適當?shù)脑?。我積極參與研討案件、分析案情、調查取證。發(fā)揮年輕、有敏銳洞察力的優(yōu)勢。我認為執(zhí)法人員應尊重法律事實定罪量刑。 3、我感覺到知識的嚴重缺乏,發(fā)誓一定要學好法律 4、問題的嚴重性:懂法、執(zhí)法人員違法和法盲的違法行為太嚴重了! 深深感謝淮陽縣人民檢察院及其公訴科的人員!尤其是蘇凌、李永清、梅芳、楊連霞。 此致 河南理工大學 萬方科技學院04法學一班:葉li亞 2005年8月26日 實習期間收集整理常用法律知識 1、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分工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法律監(jiān)督、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決定逮捕的期限 應當在10日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如何處理? 應當做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消案件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做出決定? 應當在1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5、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7、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 (1)不滿14周歲的人,其行為雖然造成損害結果,但是不構成犯罪;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8、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因特殊原因流產),不適用死刑。 9、****婦女罪?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同婦女發(fā)生兩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婦女罪。對罪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奸不滿14周歲****的,從重處罰。 10、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以出賣為目的,有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對罪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1、檢查婦女身體應當由誰進行?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 12、詢問犯罪嫌疑人由誰進行? 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1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1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何處理? 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詢問。再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1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提請批捕的期限? 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接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16、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上述措施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行使。 17、哪些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 18、犯罪嫌疑人從何時開始可委托辯護人?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19、刑事證據(jù)包括哪幾種? (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材料
20、哪些人不能作證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文內容中國教“育資源網,
一、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現(xiàn)狀
所謂“校企合作”,是指職業(yè)院校根據(jù)專業(yè)建設需要,加強與企業(yè)的多層次、全方位合作,使專業(yè)建設、課程設置、教學內容、培養(yǎng)學生的方向更適合企業(yè)的需求的一種辦學模式。學校依托企業(yè)優(yōu)勢,培養(yǎng)學生的職業(yè)能力,一方面使學校教育功能與企業(yè)生產經營實際需求有效地結合在一起,另一方面使企業(yè)更愿意接收學生,并據(jù)此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高職法律教育作為高等法學教育發(fā)展上的一個類型,以培養(yǎng)勝任律師事務所、司法所等基層部門中律師助理、司法助理等基層崗位的法律職業(yè)輔助人才為特色;作為高等職業(yè)教育的組成部分,肩負著培養(yǎng)面向服務、管理第一線需要的法律應用型人才的重任。高職法律教育具有的法學教育和職業(yè)教育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其實施校企合作戰(zhàn)略時,既要與高職法科生未來的用人單位合作(如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也要與不是用人單位但屬于法律實務部門合作(如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從理論上講,高職法律教育與上述任何單位合作,均有利于增強學生法律實踐能力,有利于提升專業(yè)建設水平,有利于提高學校人才培養(yǎng)質量。高職法律教育普遍存在建設經費不足、受重視程度不夠的現(xiàn)實又告訴我們,學校沒有財力、也沒有精力與上述每個單位都深度合作,必然要優(yōu)化合作對象。
目前來看,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合作辦學是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最常見、最成熟且最具有代表性的合作模式。高職法律教育選擇法院合作有其內在原因:
(1)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擁有豐富的教學資源(如人力資源、案件資源及實踐條件資源等),有能力、有實力與擁有豐富的潛在勞動力資源的高職法律教育進行資源互補。如存在案多人少、人員超負荷工作等現(xiàn)象的珠三角地區(qū)法院,可提供大量的崗位讓學生進行檔案裝訂、速記等事務性工作的訓練,可見法院與高職法律教育完全具備開展校企合作的現(xiàn)實可行性。
(2)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行使憲法賦予的司法審判權,是一切訴訟活動的終結,它處于訴訟活動的中心位置。它要對各種性質的訴訟案件進行審理,又要對各種訴訟主體的活動審查評價,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最多,案件材料也最為豐富、齊備。而且無論是律師事務所、檢察院,還是法律服務所、企業(yè),要進行訴訟活動,必須與法院有業(yè)務往來。而掌握、熟悉法院的工作環(huán)境、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對于學生畢業(yè)從事法律職業(yè)輔助工作的意義重大。
(3)在各級各類法院之中,基層人民法院是高職法律教育最合適的合作對象。因為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種類最全面,受理的案件數(shù)量最多,基層人民法院本身的數(shù)量也最多。
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以人民法院與高職法律教育的校企合作為視角,探究、探討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困境和出路,期望能通過分析法院與學校合作這個“點”帶動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這個“面”的思考。
二、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困境
高職法律教育自誕生以來就與法院開展辦學合作,各所院校與法院合作的具體做法各異,但合作內容上卻有許多共通之處。如合作堅持共建、共享、共贏的“三共”原則;合作項目多,包括庭審觀摩、頂崗實習、人員互兼互聘、編寫教材、課題研究等;合作時,學校主動、法院被動等等。兩者的合作經歷了由原先的學校向法院提供實習生“單向流動”的關系逐漸變成校院共同參與的“雙向互動”的關系轉變過程。學校與法院的合作更是由隨意性、盲目性,慢慢到現(xiàn)在與法院的“聯(lián)合辦學”、“工學結合”等。然而鑒于法院單位性質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限制了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朝縱深發(fā)展,兩者的合作正面臨巨大的挑戰(zhàn)。
(一)頂崗實習與直接就業(yè)的困境
16號文明確指出:高等職業(yè)院校應該推行頂崗實習這種有利于增強學生能力的教學模式,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yè)中頂崗實習。頂崗實習既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內容,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載體或表現(xiàn)形式,對于高職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從上文可知,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開展頂崗實習并不難。法院尤其是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基層法院,普遍存在案件多人手少,辦案力量不足等情況,歡迎動手能力強的高職法科生實習。這些實習生一般充當書記員助理身份,協(xié)助書記員、法官處理案卷整理與裝訂、當事人接待、文書送達、庭審速錄和打字復印等事務性工作。雖然高職法科生可以進入法院頂崗實習,但是與進入企業(yè)頂崗實習有些不同。在企業(yè)頂崗實習,很多企業(yè)把實習生作為企業(yè)未來招聘人選,若學生素質不錯、頂崗實習表現(xiàn)又優(yōu)秀,學生由實習生變?yōu)檎絾T工屢見不鮮。然而,在法院頂崗實習,很少有法院把實習生作為自己未來的員工看待,無論高職法科生素質多么高、實習表現(xiàn)多么好,被法院留下來作為正式員工幾乎沒有可能,即使是作為法院非正式員工(如臨聘員工或合同制員工等)可能性也微乎其微。這樣的結果與法院招人用人體制的特殊性有關。法院作為國家機關,招人、用人實行“凡進必考”(公務員考試)原則,甚至是“雙考”(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求職者須“過五關斬六將”。先不說這種考試難度,就光參加這種考試的條件就很高。如參加司法考試一般必須要具備本科學歷。對于只能授予大專學歷的高職法律教育,面對如此高的文憑門檻,只能望“憑”興嘆。這種遺憾將直接影響校企深度合作。有研究表明,只有在法院希望實習生成為自己未來的員工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讓實習生接觸到崗位核心任務,否則,頂崗實習質量不容樂觀。如果法院僅是出于人員緊缺的原因接收學生頂崗實習,那么法院將只會有急功近利的勞動力需求而忽視對教育的配合,人民法院在參與高職法律教育的程度上大打折扣??梢皂攳弻嵙暤珶o法直接就業(yè),是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合作面臨的首要困境之一。
(二)人員互兼互聘與法官禁止兼職的困境
高職院校師資隊伍具有“雙師型”、“專兼結合”特點,建設目標是打造一支專兼結合且具有雙師結構的教師團隊。針對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的合作要求,教師隊伍的培養(yǎng)具體體現(xiàn)在:(1)安排專業(yè)教師到法院頂崗實踐,積累實際工作經歷,提高實踐教學能力,提高專業(yè)教師中具有企業(yè)工作經歷的教師比例;(2)聘請法院的法官、書記員到學校擔任兼職教師,讓兼職教師承擔實踐技能課程的教學任務。總體要求是“教師走出去,法官、書記員引進來”。在具體實踐中,“教師走出去”進法院頂崗容易實現(xiàn),如教師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案件審理,或者假期到法院調研等。而“法官、書記員引進來”擔任兼職教師卻有一定的難度。這種難度并不是說授予法院法官、書記員學?!凹媛毥處煛薄ⅰ爸笇<摇?、“客座教授”等榮譽或頭銜有難度,事實上很多法院法官以“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到高校設講座、做報告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可是真正要法官以兼職教師名義履行16號文規(guī)定的“承擔學校實踐課程教學任務”義務,并且學校給予一定的報酬,這就有違法之嫌疑,違反的法律是《公務員法》。公務員法第42條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法條的意思是:法官要在法院外兼任職務,應滿足三個條件:工作需要、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報酬。當然并不是說這三個條件無法滿足,法官基于學校與法院的深度合作關系友情客串義務無償講授也時有發(fā)生,但是要法官擔任兼職教師講授實踐課程長期不拿報酬,這種具有奉獻精神且難逃違法嫌疑的做法顯然不切合實際的。因此,不同于學校與企業(yè)合作中雙方人員互兼互聘自主決定權大,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面臨的第二個困境:人員互兼互聘與公務員兼職禁止的困境。
(三)校企深度融合與司法獨立的困境
自“校企合作”被確定為高職院校主要辦學模式以來,已經從初期的搞不搞校企合作模式的探討過渡到現(xiàn)階段的校企合作搞得怎么樣、搞得深不深,校企之間有沒有深度融合,有沒有實現(xiàn)“校中有企,企中有?!鞭k學場面。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要實現(xiàn)深度融合,合作內容肯定不應局限于前面已提及到的頂崗實習、人員互兼互聘等,而應向縱、橫兩向(即合作廣度、合作深度)同時推進,如學校與法院共同舉辦訂單培養(yǎng)班,共建校內生產性實訓基地等等。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的原因,學校與法院的合作不可能像學校與企業(yè)的合作一樣,合作深度、合作廣度的決定權由學校和企業(yè)雙方合意說了算,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一切合作都有可能。學校與法院的合作除了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看法律是否有禁止性規(guī)定,甚至還要看合作是否有損人民法院的司法獨立形象等等。學校與法院之間合作需三思而后行。如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規(guī)定了回避制度。萬一學校遇到官司,一旦成為深度合作的法院當事人時(被告或原告)(如建筑公司因工程款欠款學校、合同制教師因勞動合同糾紛學校等),深度合作關系有可能成為對方當事人申請法官回避的理由。正是因為有了法律的規(guī)定,因為法院的司法獨立特殊性,導致了法院與高職法律教育之間依然存在隔離帶,無法形成利益共同體,無縫對接將成“幻想”。這也是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必須面臨的第三個困境:深度融合與司法獨立的困境。
三、高職法律教育校企合作的應對措施
無論是無法直接就業(yè),還是法官禁止兼職,抑或是司法獨立要求,這些阻礙學校與法院合作的因素都與法律有禁止性規(guī)定有關。這些困境得不到妥善解決,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深度融合就將成為空話,更無法體現(xiàn)高職法律教育的辦學特色,直接導致高職法律教育競爭力的下降。當然應該看到,由于學校與法院雙方都不是企業(yè),并不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這也為我們克服影響合作的困境帶來了些許信心。
各高職院校應做到:
(一)思想上:認清合作形勢,端正合作態(tài)度調查顯示,校企合作由于缺乏相應的政策引導、合作機制和校企雙方交流的平臺,普遍存在“學校熱、企業(yè)冷”現(xiàn)象。高職法律教育與法院的合作,當然也不例外,且有過之而無不及。若考慮到全國還有600余所高校的法學院需要與法院合作的,其競爭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合作前景不容樂觀,合作形勢嚴峻。在這種供需不平衡的狀況下,大多數(shù)法院對“與高職法律教育合不合作”抱無所謂態(tài)度,持“排隊等著與他們合作的學校、名校一大批”的態(tài)度大有“法院”在。但是對于以服務地方經濟發(fā)展、具有地域性的高等法律教育來說,其合作心態(tài)卻不能如此。要充分認識到與當?shù)胤ㄔ汉献髦匾?,“過了這一村,就沒這一店了”,必須持“非合作不可”態(tài)度,主動出擊,想盡一切辦法,讓那些出身于學科體系教育的法官了解職業(yè)教育,向他們展示職業(yè)教育的魅力,進而換來他們用實際行動對高職法律教育的支持。
我的實習是由中南大學法學院和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yè)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幾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一:73戶居民訴市規(guī)劃局侵犯其采光權、陽光權、通風權案
1:案件由來
73個原告認為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的“亞大數(shù)碼港”從占地面積到與居民住房間距都嚴重違反了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違反〈〈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的具體技術規(guī)定即〈〈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并且其通道與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多次請求政府協(xié)調未果后,向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賠償用戶損失。
2:案件主要辯論焦點
被告長沙市規(guī)劃管理認為“亞大數(shù)碼港”規(guī)劃許可的審查核發(fā)經過了嚴格的規(guī)劃誰廣泛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并嚴格遵照規(guī)定的程序核發(fā)的,亞大數(shù)碼港與其北側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間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辦法〉〉,對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損害。而且,規(guī)劃管理局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明“亞大數(shù)碼港”不適用〈〈長沙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
3:原判結果
合議庭經過多次合議討論,做出判決:判定規(guī)劃許可,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個行政案件,通俗點就是民告官。通過對本案的審理,我認為在現(xiàn)階段中國的行政訴訟原先要勝訴很難。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勝訴了,媒體都會以大力度報道,以此為典范。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區(qū),一個法治的社會不應當存在這樣的現(xiàn)象。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違法了,它就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中國的行政訴訟之所以原告難以勝訴,主要還是司法與行政還沒有完全區(qū)別開來,相互制約,相互牽扯。權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會有這種狀況的出現(xiàn)。在本案中,我覺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響:法院雖為司法機關,可其辦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經規(guī)劃局批準。
二:幾起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爭議不大,岳麓區(qū)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
通過這幾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huán)境還可以改進。
三:一收廢品公民訴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區(qū)分局行政不作為案
本案案件由來: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從中南大學收購到的廢品時被廢品中摻雜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傷,經簽定為四級殘疾。事發(fā)報案后他將余下雷管交給被告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區(qū)分局,要求其查出該雷管出處,而被告稱無法查出雷管出處。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予原告一個關于雷管出處的明確的書面結論。
因本案尚未審結,故無法得知法院將會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過了對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頗多:表面看,原告是一個以收廢品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說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地加強,法治的思想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然而從深層次來看:一方面也正是因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呈給合議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因為保衛(wèi)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統(tǒng)的最基本行政職能,對于雷管這類嚴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險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請求,被告也應本著盡職盡責的態(tài)度查明其來源,消除安全隱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國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遠,同時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報告政府職能中強調服務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通過欺詐騙婚與另一女性結婚。原告自訴其重婚。通過此案不由得聯(lián)想起新實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新《婚姻登記條例》在簡化婚姻登記程序,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風險,一系列的問題也將隨之而來。政府和個人誰該承擔婚姻風險?個人在婚姻風險中如何自我保護?政府又如何加強管理降低婚姻風險?我想,這些問題應該是新條例所做的改革出臺后,作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我所實習的單位是我家鄉(xiāng)的一個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所屬的一個基層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實踐老師的教導下,讓我深深感到作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驕傲,在這里我不僅找到學術理論體現(xiàn)和驗證,更能找到一種神圣的使命感。
通過此次的法院社會實踐,我在我的專業(yè)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2年來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大量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法院社會實踐期間我主要對以下案件進行了深入研究,參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審判的過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見。
買賣合同起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個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爭議不大,太湖人民法庭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只有一名審判員,我們趁之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當事人都沒有到場,雙方都由各方的律師出席,法庭還有一名書記員,負責記錄法庭審理整個案件過程。我便出席了這一場法庭審理。先讓我敘述一下案件的梗概。
原告:制造機動車公司
被告:銷售機動車公司
原告與被告系合作伙伴關系,在去年就將原告公司制造的機動車運輸給被告,被告訴稱資金周轉不靈,希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貨物的全部貨款,可是直至今年,被告還未將貨款付清,幾經原告的追討,被告仍然沒有全部償還,還有1萬6千元的貨款,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合作誠意,便提起訴訟。
雙方爭論的焦點是,被告曾還了XX元給原告,原告稱沒有收到。被告還提出原告的貨物不符合雙方訂立合同的質量標準,所以才遲遲未將貨款付清。
經過法庭的審理:被告所稱曾匯款給原告XX元,事實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個與原告素不相識的人,可見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并不符實。第二個焦點是產品的質量問題,在這件事情上,被告拿出了許多信件稱是客戶反映質量出現(xiàn)問題,要求退貨,被告還稱曾致函給原告要求退換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原告對被告的這些證據(jù)提出質疑,因原告當事人沒有出席法庭不能確認事實真?zhèn)?,要求與當事人求證后給予答復。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