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聽證程序的內涵
聽證制度是從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中演化而來的,立法上最早規(guī)定聽證制度是1946年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聽證制度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從而體現(xiàn)出行政的公正。聽證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所謂廣義的聽證是指把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統(tǒng)稱為聽證。狹義的聽證是指將聽證界定為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是一種正式的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形式。在行政程序中應用聽證,對行政機關行政活動起到了約束作用。
(二)聽證程序的功能
確立聽證程序是為了賦予受行政機關決定影響的當事人為自己的權益進行辯護的權利。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機器有效運轉的管理方法。聽證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護功能。聽證的本質在于給有利發(fā)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允許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當面質證和辯駁,給當事人一種事前自衛(wèi)的權利。通過這種程序來發(fā)現(xiàn)真實,校正片面的認識,總結出正確的處理方案。當事人可以在聽證程序中對付非法行政行為的侵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發(fā)揮直接的積極作用。
2、監(jiān)督功能。行政處罰在行政管理中適用廣泛,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不得與法律規(guī)范相抵觸。它在實際應用中產生了一些積極的正面效應,通過聽證,直接審查行政機關將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正確。對于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從而促進依法行政,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通過聽證,教育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行政工作中必須依法行政,公開公正處理或處罰決定,減少行政爭議,改進行政管理,提高執(zhí)法水平;讓當事人了解法律法規(guī),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起到了積極的法制宣傳教育作用;讓旁聽群眾通過雙方辯論獲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
(三)聽證程序的基本原則
聽證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是: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聽證程序的基礎,公正原則是聽證程序實現(xiàn)價值的目的,兩者相輔相成。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與聽證程序的性質相符,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要求,現(xiàn)代法律追求民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強調行政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除外,聽證應當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公開有兩個方面功效:一是有利于保證行政處罰全面、客觀地行使;二是有利于加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2、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公平正值,沒有偏私。主要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立法公正,在有關聽證方面,聽證主體包括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主持人與聽證參與人的聽證權利和聽證義務的設定都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二是執(zhí)法公正,通過賦予當事人告知權、聽證權、陳述權等權利,變以往執(zhí)法主體對受罰主體的單向管理為雙向制約,變當事人的事后救濟為政府的事先、事中控制,最大限度地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聽證程序的分類
聽證程序按實施的時間先后不同分為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
1、事前聽證。事前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進行的聽證。事前聽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的侵害。促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保證行政決定合法公正性。從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我國行政處罰聽證是正式的事前聽證。
2、事后聽證。事后聽證指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后進行的聽證。事后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后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如果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行政機關可以決定采用事后聽證的形式。如涉及金錢利益的行政裁決,一般采取事后聽證的形式。
(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處罰聽證是指狹義的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其證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①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法律特征為:
1、聽證是由行政機關臨時召集的,聽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事人申請臨時召集。它不同于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復議機構和仲裁庭舉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在我國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聽證一般是在行政機關內部由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進行。
2、聽證采取辯論式的審理方式。審理人員站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者立場上,由雙方提供證據,互相辯論,審理人員不發(fā)表任何意見,只是主持審理過程的進行,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并加以辨別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guī)定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規(guī)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頒布以前就已經有了聽證程序的部門規(guī)定。如國家稅務總局1990年制定的《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辦法〈試行〉》第15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的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后寫出調查報告。”又如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0年7月的《技術監(jiān)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20條至22條規(guī)定:“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將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審理。各級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應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設立相應的案件審理組織。案件審理組織經集體評議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贝送膺€有一些法律、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合議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了執(zhí)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門規(guī)定是聽證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調查者與裁決者相分離的規(guī)則。
我國于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
B、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C、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至2人;
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申辯和質證;
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屬于正式的事前聽證,其主要規(guī)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聽證的原則。聽證會舉行要求公開原則和職能分離的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防止行政部門個別人濫用職權,是預防腐敗的關鍵。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機關內部同一行政處罰案件中從事調查取證、聽證、裁決的行政人員應當彼此獨立、各司其職,不得從事與其職責不相容的活動。職能分離原則克服了我國以往執(zhí)法職能合并,執(zhí)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執(zhí)法公正性。
2、聽證的范圍。聽證程序適用條件有兩點:一是在聽證適用范圍之內,是實質條件;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是程序條件。這兩個條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體現(xiàn)了行政效率原則。我國聽證的范圍限于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三種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只有對上述三種案件有權要求聽證。
(1)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產停業(yè)是一種嚴厲的處罰,對生產經營會造成較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在使用時要根據違法情節(jié),責令違法者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yè),限期整頓。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受處罰人的意見后,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條件下正式作出。
(3)較大數(shù)額罰款。行政機關在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所以把較大數(shù)額罰款列入聽證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3、舉行聽證的程序
(1)聽證前的準備:
①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受到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②通知。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告知當事人;
③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
④回避。指定的主持人在舉行聽證前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⑤公告。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
(2)聽證舉行:
①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到會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②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指控書,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接受有關證據資料;
③當事人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
④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人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⑤當事人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告辯論會結束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3)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證人證言部分由證人審核無誤后由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認為有誤的,可請求更正。
(4)聽證后裁決。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3月頒布的。就《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聽證程序來說,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xiàn)以下幾個方面:
1、職能分離制度不嚴謹
職能分離是指從事正式聽證和行政機關裁決的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不相容的活動,包括對案件進行追訴的活動以及對追訴事項事先進行調查的活動。聽證中的職能分離指聽證職能與調查職能相分離。我國職能分離是內部職能分離,如聽證主持人由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擔任,體現(xiàn)了職能分離。規(guī)定的不夠嚴謹,一個行政機關同時行使調查、追訴、聽證和裁決職能,在機關實際工作表面上,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和人員分別行使,職能分離了。事實上并沒有真正職能分離,因為在行政機關內部,案件調查人員與同一處室內部的其他執(zhí)法人員因案件經常交流經驗,互相往來,難免在主持中出現(xiàn)互相照顧的偏私現(xiàn)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因此,聽證主持人獨立性是職能分離的具體表現(xiàn)。
2、聽證范圍相對狹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
(1)行政機關只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才有可能適用聽證程序,而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僅限制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而在行政處罰中卻沒有體現(xiàn)出其嚴肅性。
(2)“較大數(shù)額”罰款規(guī)定不明確。從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范來看,行政機關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外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因此在適用中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
(3)在上述三種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才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不要求聽證,則不適用聽證。這樣會造成個別人濫用行政權力現(xiàn)象。
3、聽證期限規(guī)定的不健全
在《行政處罰法》中,有關聽證期限規(guī)定限于聽證前的準備階段:一是為針對當事人的義務。即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二是針對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即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沒有詳細規(guī)定整個聽證運行過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多次聽證期限以及聽證筆錄送交期限等。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完善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期限。
4、未建立事后聽證
事后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后再舉行聽證。我國《行政處罰法》只規(guī)定了事前聽證,要求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沒有規(guī)定事后聽證。在實踐中,對來不及舉行事前聽證、情況十分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案件不適用事前聽證,否則就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如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件盲目地采取事前聽證,就會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喘息機會,如轉移財物、逃跑等,從而造成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損失,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對此類案件,只能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
三、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建議
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部分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這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巨大進步。但是,隨著社會民主的發(fā)展,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具有真正操作性,建議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一)完善職能分離制度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這一規(guī)定要求聽證程序實施內部職能分離制。要達到內部職能分離的關鍵是對聽證主持人作以下嚴格要求。
1、聽證主持人產生遵循的原則
(1)聽證主持人要有很高素質。首先思想道德要好,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責任心、正義感,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有較強心理素質,能夠客觀公正地對待案件。其次,法律知識十分精通,在聽證中涉及到有關法律能夠運用自如,尤其對行政執(zhí)法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當熟悉。再次,聽證主持人應具備很強的業(yè)務能力,業(yè)務水平要過硬,綜合能力應過強,有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這樣對案情判斷才會準確無誤。
(2)聽證主持人應該是行政機關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員。他們不直接參加具體行政執(zhí)法,又能掌握各部門執(zhí)法情況。在聽證中象法官一樣,不偏不倚、執(zhí)法公正。
(3)聽證主持人應該是不直接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聽證主持人只有為非本案調查人員,才能保證站在客觀、公正立場上去調查聽證過程。
2、聽證主持人應明確自已權限
聽證主持人是由行政機關負責指定主持行政處罰案件聽證程序的行政人員。聽證主持人的權力主要有:
(1)確定聽證舉行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的權利及宣布聽證會開始。
(2)主持辯論會:
①聽取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及人就案件的事實、處罰理由和適用依據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②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對當事人的合法請求予以滿足,使當事人有機會提出一切與本案有關的觀點,監(jiān)督調查人員履行舉證責任;
④隨時把握聽證的目的和主題,防止聽證程序離題或延滯;
⑤維護聽證秩序,根據情況宣布聽證是否中止、結束或延期。
(3)審閱聽證筆錄。簽名或蓋章后聽證會筆錄具有法律文書效力,是行政處罰裁決的依據。
(4)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行政處罰的處理意見。聽證主持人不行使裁決權,但可以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二) 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擴大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目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僅局限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這三項較重的處罰局面。根據行政處罰理論的概括總結,我國的行政處罰分為四種:② 一是精神罰,指通過告誡、批評等方式致使當事人遭受精神上、心理上的壓力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二是財產罰,指通過當事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失的方法懲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罰款、沒收財物等方式;三是能力罰(或稱資格罰),指通過中止、剝奪當事人某一資格或從事某一特許行業(yè)的能力的方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等方式;四是人身自由罰,指通過剝奪當事人短期人身自由的方法懲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形式即拘留和勞動教養(yǎng)。由此可見,在上述眾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我國僅限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三項處罰列入聽證范圍,對保護相對人利益是不夠的。因此當前擴大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就是把行政拘留納入聽證范圍。因為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是限制人身短期自由。應該更審慎、更嚴肅地對待,但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卻看不到這種謹慎和嚴肅。為了順應民主、法制的時代潮流,全面充分地保護當事人人身自由權,有必要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列入聽證程序范圍。
(三)健全聽證期限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期限未作專門規(guī)定,從加快聽證周轉、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發(fā),各行政機關應限定聽證期限:建議限定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為當事人提出聽證的10日內,使案件在短期時間內盡快受理;限定調查取證的收集期限為啟動聽證受理的前7日內;明確規(guī)定聽證審理最多為3次,每次間隔不超過7日;限定聽證筆錄的送交期限為聽證結束后的3日內。一旦限定了上述期限,聽證程序的實施周期也隨之確定了,防止發(fā)生行政機關受理聽證程序案件后不通知當事人聽證和無限期地拖延聽證等現(xiàn)象,抑制聽證行為的專橫性和任意性,提高執(zhí)法的透明度。
(四)建立事后聽證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實施聽證程序之前,并不一概采取事先聽證的形式,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按事先事后兩種形式解決。美國作為較早確立聽證制度法律規(guī)范的國家,率先實行事后聽證,而且以事后聽證為主、事先聽證為補充。我國《行政處罰法》將聽證程序僅限于事先聽證的范疇,規(guī)定的比較單一。在行政執(zhí)法中常會遇到緊急情況下,需立即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事先聽證不現(xiàn)實,不給予聽證機會不符合法制要求。如我們在行政執(zhí)法中打假冒偽劣產品時發(fā)現(xiàn)假酒、假飲料,若不及時制止就會給人民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新《產品質量法》第49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生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睆谋Wo人民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fā),對涉及重大產品質量案,必須當即執(zhí)行行政處罰,適用事后聽證的形式。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在經濟貿易上與國際接軌,消除了政府設置的貿易和關稅壁壘,實現(xiàn)了貿易自由化,國民經濟呈現(xiàn)上升趨勢,人民生活水平多數(shù)達到了小康水平。但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外國企業(yè)要更多進來,商品要更方便進來,然而,更重要是國際通用的市場管理規(guī)則要進來,這必將對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公法領域產生極其深刻影響。我國法律制定上要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逐漸與國際法接軌。為適應世貿組織的需要,學習美國及發(fā)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議在行政處罰聽行政程序上盡快制定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實行事后聽證。
【注釋】
①楊惠基著:《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頁。
②蔣勇、劉勉義著:《行政聽證程序研究與適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7頁。
參考文獻
[1]金國坤著:《行政程序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皮純協(xié)主編的:《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名揚著:《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yè)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中較大數(shù)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國家有關部門對較大數(shù)額罰款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聽證遵循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聽證公開舉行,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在聽證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需要聽證的,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組織。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擬共同作出的行政處罰需要聽證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第六條 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聽證參與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案件調查人、當事人及其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
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從本機關法制機構或專職法制人員中指定。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人。
當事人是指被告知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擬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的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須蓋有行政機關印章。
聽證告知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撤回聽證請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行政機關決定聽證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其他聽證參與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三)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必須準備的有關證據材料。
聽證通知書須蓋有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鑒定人、翻譯人為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或者本案調查人近親屬;
(三)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
聽證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聽證員、記錄人、鑒定人、翻譯人是否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人參加聽證,委托人須出具委托書,明確人的權限,并于聽證舉行前將委托書送交聽證組織機關。
第十三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及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組成人員,告訴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案件調查人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及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七)案件調查人、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審閱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變更)、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實,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聽證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時無法更換的;
(四)事實不清,需要繼續(xù)調查取證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聽證通知書送達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3個月后,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四)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改變,已不屬聽證范圍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
第十六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并在決定作出后15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行政機關負責,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規(guī)定的有關文書式樣,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統(tǒng)一制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頒布以前就已經有了聽證程序的部門規(guī)定。如國家稅務總局1990年制定的《稅務機關查處稅務案件辦法〈試行〉》第15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的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后寫出調查報告?!庇秩鐕壹夹g監(jiān)督局1990年7月的《技術監(jiān)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20條至22條規(guī)定:“案件調查結束后,承辦人員應當將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審理。各級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應當實行集體審議制度,設立相應的案件審理組織。案件審理組織經集體評議后,提出案件處理意見?!贝送膺€有一些法律、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合議方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從而保證了執(zhí)法的公正性。上述一些部門規(guī)定是聽證程序的一部分,包含調查者與裁決者相分離的規(guī)則。
我國于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
B、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C、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1至2人;
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申辯和質證;
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屬于正式的事前聽證,其主要規(guī)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聽證的原則。聽證會舉行要求公開原則和職能分離的原則。
(1)公開原則。公開原則便于人民群眾對聽證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防止行政部門個別人濫用職權,是預防腐敗的關鍵。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要求法官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機關內部同一行政處罰案件中從事調查取證、聽證、裁決的行政人員應當彼此獨立、各司其職,不得從事與其職責不相容的活動。職能分離原則克服了我國以往執(zhí)法職能合并,執(zhí)法角色多重性所引起的一系列弊端,有利于執(zhí)法公正性。
2、聽證的范圍。聽證程序適用條件有兩點:一是在聽證適用范圍之內,是實質條件;二是行政相對人提出聽證要求,是程序條件。這兩個條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體現(xiàn)了行政效率原則。我國聽證的范圍限于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三種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只有對上述三種案件有權要求聽證。
(1)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產停業(yè)是一種嚴厲的處罰,對生產經營會造成較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在使用時要根據違法情節(jié),責令違法者全部或部分停產停業(yè),限期整頓。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罰決定前必須充分聽取受處罰人的意見后,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條件下正式作出。
(3)較大數(shù)額罰款。行政機關在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有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所以把較大數(shù)額罰款列入聽證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3、舉行聽證的程序
(1)聽證前的準備:
①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受到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②通知。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告知當事人;
③指定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
④回避。指定的主持人在舉行聽證前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⑤公告。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必須公開舉行。
(2)聽證舉行:
①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核實到會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②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指控書,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接受有關證據資料;
③當事人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
④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人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⑤當事人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告辯論會結束后,當事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3)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證人證言部分由證人審核無誤后由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認為有誤的,可請求更正。
(4)聽證后裁決。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
(二)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3月頒布的。就《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聽證程序來說,還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表現(xiàn)以下幾個方面:
1、職能分離制度不嚴謹
職能分離是指從事正式聽證和行政機關裁決的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不相容的活動,包括對案件進行追訴的活動以及對追訴事項事先進行調查的活動。聽證中的職能分離指聽證職能與調查職能相分離。我國職能分離是內部職能分離,如聽證主持人由非本案調查人員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人員擔任,體現(xiàn)了職能分離。規(guī)定的不夠嚴謹,一個行政機關同時行使調查、追訴、聽證和裁決職能,在機關實際工作表面上,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和人員分別行使,職能分離了。事實上并沒有真正職能分離,因為在行政機關內部,案件調查人員與同一處室內部的其他執(zhí)法人員因案件經常交流經驗,互相往來,難免在主持中出現(xiàn)互相照顧的偏私現(xiàn)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因此,聽證主持人獨立性是職能分離的具體表現(xiàn)。
2、聽證范圍相對狹窄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
(1)行政機關只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才有可能適用聽證程序,而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在聽證范圍之外。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僅限制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而在行政處罰中卻沒有體現(xiàn)出其嚴肅性。
(2)“較大數(shù)額”罰款規(guī)定不明確。從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范來看,行政機關適用罰款時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外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因此在適用中時容易產生顯失公正。
(3)在上述三種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才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不要求聽證,則不適用聽證。這樣會造成個別人濫用行政權力現(xiàn)象。
3、聽證期限規(guī)定的不健全
在《行政處罰法》中,有關聽證期限規(guī)定限于聽證前的準備階段:一是為針對當事人的義務。即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二是針對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即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沒有詳細規(guī)定整個聽證運行過程中期限。如缺少行政機關啟動聽證的受理期限、多次聽證期限以及聽證筆錄送交期限等。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完善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期限。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還要舉行聽證,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一項全新的處罰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第32條、第42條對這方面作了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
行政處罰機關的告知義務有兩層含義:一、告知的內容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二、告知的時間必須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陳述和申辯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在被告知受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后,有權就有關的事實問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陳述或辯解;行政處罰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辯解,并且要對當事人的意見進行復核,對于合理的內容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處罰人的辯解或陳述理由而加重處罰,即行政處罰機關不能把被處罰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視為態(tài)度不好,不老實而給予不應當給予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適用規(guī)定比較明確、具體,只適用于三種行政處罰:⑴責令停產停業(yè)。⑵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⑶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同時,聽證的舉行應當應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機關告知后的3日內提出。當事人不承擔行政處罰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一、符合我國《政府采購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
政府采購法中所規(guī)定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交易市場的強制措施,是屬于行為罰,符合聽證的要求。我國行政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聽證程序主要是針對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實施行為罰時所必須進行的。所謂行為罰,是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能力罰。行為罰不同于自由罰,前者既可以針對自然人,又可以針對組織。而后者則只能適用于個人。行為罰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禁止交易活動等。1、責令停產停業(yè)。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責令停產停業(yè)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人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可恢復生產、營業(yè),因而與“企業(yè)關閉”也不同。企業(yè)關閉是永久性的,企業(yè)關閉注銷登記,該企業(yè)已不再存在。責令停產停業(yè)一般適用于下列違法行為:(1)生產經營者實施了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后果比較嚴重。(2)從事加工、生產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已經或可能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對人的精神生活不良影響的出版物等違法行為。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zhí)照。這是禁止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證書。其目的在于取消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和剝奪、限制某種特許權利。吊銷與暫扣是有區(qū)別的。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其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和執(zhí)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后,再發(fā)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zhí)照。在對違法者實施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不足以實現(xiàn)制裁目的時,還需要禁止其從事某種職業(yè)活動。在我國,有些企業(yè)或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既具有許可證又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對這種企業(yè)或個人適用吊扣許可證和執(zhí)照的處罰,應由主管行政機關許可。3、禁止交易活動。這是近兩年在招標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市場中廣泛實施的行政處罰。我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在違法行為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下才可實施。而我國政府采購則將這種處罰與罰款、列入不良記錄等處罰合并處罰,更顯示對違法行為的從嚴處罰。所以,筆者認為,在實施這種處罰時必須賦予相對人的聽證權。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數(shù)種處罰種類同時并處是屬于非常嚴重的行政處罰
實踐中的政府采購違法案件,一旦違法事實成立,必須同時被處以三種處罰,這是非常嚴重的行政處罰。例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供應商如果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所遭遇的行政處罰將是:本次采購合同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這三種行政處罰種類中,罰款是屬于財產罰,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是屬于聲譽罰,禁止交易是屬于行為罰。后二種處罰都是非常嚴重的處罰,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生存和發(fā)展。倘若不賦予相對人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的救濟權,則有悖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所以,筆者認為,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前,應該賦予相對人即被處罰人的聽證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所設定的聽證程序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作為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財政管理部門對供應商或采購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在政府采購的法律實踐中,幾乎都沒有經過聽證程序。這里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也有執(zhí)法隊伍的素質因素。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在什么樣的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我國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法和相關的行政規(guī)章中都沒有做出相關的規(guī)定。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的,行政主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從《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中的所有案例來看,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均未曾經過聽證程序,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有些案件是必須經過聽證程序的,否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八章法律責任這一節(jié)內容,政府采購當事人在許多情形下所遭遇的是數(shù)項行政處罰種類共同并處。在此情形下,應該賦予政府采購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聽證權。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有其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筆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一些:第一,有利于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政執(zhí)法程序,提高政府采購行政執(zhí)法水平,促進各級政府采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第二,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法律賦予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有利于完善政府采購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完善公正、公開的行政執(zhí)法制度,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以保障政府采購跨越式發(fā)展的順利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