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法治對市場經濟促進思考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留下了各種各樣的封建文化遺產,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為核心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專制體制,刑民不分的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罰制度,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念,懼訴、厭訴的民眾法制心理等等。新中國成立后,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隨著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道路和資本主義道路之間的矛盾規(guī)定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開始了對"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等所謂"資產階級法治觀"的批判,導致了法律虛無主義思潮的泛濫。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鄧小平同志基于對社會主義建設歷史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年他就指出:"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年他又進一步明確指出: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兩手抓,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在鄧小平民主和法制理論的基礎之上,中共中央認識到長期和堅持依法治國"對推進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保障長治久安"的意義。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進一步指出:"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憲法第5條增加一款,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上升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依法治國與法治的概念在內涵上是相同的,是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注:參見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法治國家必須具有民主完善、人權保障、法律至上、法制完備、司法公正、制約權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權利的特征。
新中國成立后經過一個時間不長的新民主主義社會而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十分薄弱。在年以后的近20年的時間內,我們在理論上認為可以跨越商品經濟充分發(fā)展的階段,而直接實行產品經濟,在實踐上則建立了一套權力過分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從而窒息了人們?yōu)樽非笞陨砝娑鵁òl(fā)出來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嚴重阻礙了生產力的發(fā)展。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國家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認識到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辯證統一,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
市場經濟就是充分發(fā)揮市場規(guī)律這只看不見的手,實現資源的配置,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充分發(fā)揮市場主體的活力,全面實現自己在各方面的能力和價值,為此市場主體就會不斷追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契約自由等等。但是市場中的自由不是能夠自我保護和保證的,它會受到來自多個方面的破壞:市場主體對自由的濫用和侵犯,政府或國家對于個體自由的侵犯。這兩個方面有任何一方被放任,都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以下就這兩點談一些看法。
一、完善民商事立法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防止市場主體對自由的濫用和侵犯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完備應包括:憲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會、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社會保障法。在這九個方面無凝都對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有不同的促進作用,因為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不完善都會使法律體系不完備,同時也會留下許多法律調整上的漏洞和法律之間的相互沖突。但是在眾多的立法中,應當突出哪個方面?
筆者認為:應當是以完善民商法為重心的法律體系。這是因為民商法是調整各類平等主體間的交易關系,保護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市場經濟活動最基本的規(guī)則,或者說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第一、確認市場交易主體資格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前提條件。在計劃經濟時代,所有交易行為都是按照行政指令、計劃來完成,不存在市場交易的主體。所以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發(fā)展。"隨后又頒布了《公司法》、《合同法》、《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外資企業(yè)法》等一系列民商法將公司、合伙、三資企業(yè)等市場經濟主體的成立條件、法律資格、權利義務都予以具體規(guī)定。第二、調整各類平等主體間的交易關系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備條件。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就是要使市場主體有足夠的自由來充分發(fā)揮自己的活力,全面實現自身的能力和價值。而民商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為自由設置范圍和軌道以使市場主體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濫用自由。市場是由無數交易行為構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勵當事人締結合法的契約并保障其實現,必然會促進交易的發(fā)展和市場的繁榮。第三、保護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保障條件。市場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很容易侵犯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這種侵害得不到救濟,權利得不到保障,市場將會發(fā)展成為一種無序的狀態(tài),使市場經濟受到破壞。民商法確認了市場主體所享有的財產權、債權、人格權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救濟手段,并對其予以平等的保護。
二、依法行政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防止政府對市場主體自由的侵犯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影響最大、與公民關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權力最大,機構最多、人數最多的一個部門。由于我國歷史上長期以來的官本位思想使經濟受政府的直接干預太多,使本應屬于企業(yè)、個人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犯,使法律賦予市場主體的權利不能實現。
所以首先,要轉變政府職能。具體的說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廢除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職能,另一方面確定市場經濟要求的新職能。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guī)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因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yōu)橹贫☉?zhàn)略計劃、確立市場規(guī)則、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fā)育、維護市場秩序的宏觀、間接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實踐證明,政府職能不轉變,自由、競爭、公平的市場機制就無法形成。其次,政府的執(zhí)法行為要遵守職權法定原則。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凡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政府就無權行使,這就是強調政府權力的有限性。傳統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強調的是企業(yè)的權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權力是無限的,這種權力倒置現象最終使企業(yè)成為政府的附屬部門,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手段進行管理,使企業(yè)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權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發(fā)展,那么就可能導致一系列破壞市場關系,損害自由競爭,漠視市場主體權利的惡果,阻礙市場經濟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