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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全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使之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fā)〔2*0〕23號)、《*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政〔2*0〕48號)和《*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政〔2*0〕50號),并結合《廬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廬政〔2*8〕47號)和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也適用于縣內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嚴格執(zhí)行保密規(guī)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種類和形式
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公布規(guī)范性文件;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公文,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十條公文形式由各級行政機關結合實際確定??h人民政府及辦公室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發(fā)文機關標識為“廬江縣人民政府文件”、代字為“廬政”的公文。主要適用于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針、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重要決定,批轉有關鎮(zhèn)和部門的文件,向市政府報告、請示重要工作和呈報意見,以及其他必須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辦理的重要事項。
(二)發(fā)文機關標識為“廬江縣人民政府”、代字分別為“廬政秘”、“廬政函”的公文。主要適用于縣人民政府對有關鎮(zhèn)、部門或單位通知重要事項,批復請示事項,提請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向市政府報告、請示某一方面的工作,與市政府部門或兄弟縣商洽問題等。
(三)“廬江縣人民政府令”。主要適用于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常務(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的、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
(四)廬江縣人民政府內部傳真電報、密碼電報,代字分別為“廬政明電”、“廬政密電”,用于辦理廬江縣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緊急事項。
(五)發(fā)文機關標識為“廬江縣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為“廬政人”的公文。主要適用于辦理縣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項。
(六)發(fā)文機關標識為“廬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代字為“廬政辦”的公文。主要適用于傳達縣人民政府關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決定,轉發(fā)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和有關鎮(zhèn)、部門的文件,通知有關重要事項等。
(七)發(fā)文機關標識為“廬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代字為“廬政辦秘”的公文。主要適用于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辦公室名義對有關鎮(zhèn)、部門某項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議事協(xié)調機構、臨時機構,答復內容一般的具體事項,以及辦公室同各業(yè)務主管部門之間聯系工作,與市政府部門或兄弟縣商洽一般問題,辦理辦公室內部事務等。
(八)廬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內部傳真電報、密碼電報,代字分別為“廬政辦明電”、“廬政辦密電”,用于辦理廬江縣人政府辦公室文件中的緊急事項。
(九)發(fā)文機關標識為“廬江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廬江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廬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議紀要”的公文,分別用于記載、傳達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常務(擴大)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辦公室會議決定事項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一條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體式,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fā)文機關標識、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在發(fā)文機關標識右上角標明密級,如需同時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應當標明份號,份號標注在發(fā)文機關標識左上角。
(二)緊急公文應在發(fā)文機關標識的右上角分別標明“特急”、“急件”;電報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時標識密級與緊急程度,應將密級標識在緊急程度之上。
(三)發(fā)文機關標識一般由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的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的簡稱來標識。發(fā)文機關標識用大號字居中套紅印在文件首頁上端。幾個機關聯合行文,可用主辦機關名稱作為發(fā)文機關標識,也可用幾個機關名稱作為發(fā)文機關標識,但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fā)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幾個機關聯合行文,只標注主辦機關發(fā)文字號。有發(fā)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fā)文機關標識公文,發(fā)文字號一般標注在發(fā)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上方居中,上行文標注在橫線上方左側;只用發(fā)文機關名稱作發(fā)文機關標識的公文,發(fā)文字號一般標注在橫線之下、公文標題之上的右側。
機關代字應保持穩(wěn)定,不宜經常變動。年份應標全稱并加六角括號;年份和序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上行文應注明簽發(fā)人、會簽人姓名。聯合行文要同時注明聯合發(fā)文機關的簽發(fā)人姓名。簽發(fā)人、會簽人姓名標在發(fā)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以上右側位置或標在橫線之下、公文標題之上右側。同時,發(fā)文字號則移至左側。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標明發(fā)文機關;為避免公文標題累贅,有發(fā)文機關標識的,也可不標明發(fā)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加標點符號。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他文種都應標明主送機關。“令”、“決定”視發(fā)送范圍、對象確定是否標明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頂格單獨標列在標題之下、正文的上行,其中“會議紀要”的主送機關標列在公文末頁下端、抄送機關之上。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力求簡明扼要,開門見山,觀點鮮明,用語準確,層次清楚,結構嚴謹。
(九)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附件一般應與正文一起裝訂,并在附件左上角頂格標識“附件”字樣,有多個附件時應標識序號。
(十)成文日期以領導人簽發(fā)日期為準;幾個機關聯合發(fā)文,以最后一個機關領導簽發(fā)的日期為準;電報以發(fā)出日期為準;會議討論通過的“決定”,可以通過的日期為準,并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標題字號的另一種字體注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加上圓括號。
(十一)公文除會議紀要、電報外,一律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可由主辦單位加蓋印章;聯合下發(fā)的公文,都應加蓋印章;聯合發(fā)文機關達到3家以上的,必須既落款又加蓋印章,并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報”等,應標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題詞之上,并加圓括號。如屬請示件,應在該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聯系人一般以本機關經辦科室負責人為宜。當正文排版后占滿全頁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十三)公文應標引主題詞。標引順序是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公文內容的詞,最后標反映公文種類的詞。一份公文的主題詞,除類別詞外,最多不超過5個詞目。上行文,應使用上級機關制定的公文主題詞表中詞目。主題詞頂格標注在公文末頁、抄送欄的上方。“主題詞”3字用3號黑體字,詞目用3號標宋體字。
(十四)抄送欄設于公文末頁下端、印制版記之上。抄送機關多的,應依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次序排列;同一層次的依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軍隊、群團組織順序排列。
(十五)公文一般應有印制版記。印制版記列于抄送欄之下,左側注明印發(fā)(翻?。C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右側注明印發(fā)(翻?。┤掌?,右下角注明印發(fā)份數。
第十二條公文用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公文繕印用字應規(guī)范化??h人民政府及辦公室文件,標題用2號標宋體,正文用3號仿宋體。
第十三條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guī)則,除本細則已作規(guī)定外,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行文規(guī)則
第十四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第十五條政府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yè)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凡屬于政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以部門名義直接行文,或幾個部門聯合行文;需要商請同級其他部門解決的問題,應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發(fā)文,文中注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問題,未協(xié)商一致,或未經本級政府裁決,部門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則,本級政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對需要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各部門對需要同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或決定的事項,應直接向上級或同級業(yè)務主管部門行文;各地之間、各部門之間需要協(xié)商解決的問題,應當直接行文,不需報上級或本級政府轉辦。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對發(fā)生重大事故、突發(fā)事件、抗洪搶險等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抄送被越過的機關。無特殊情況的越級請示,收文機關予以退回。未經主管部門轉報的縣直企事業(yè)單位和部門管理的行政機關請示,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的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如屬上級機關負責人交辦事項,應在正文開頭部分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第二十三條“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公文文種不得用“請示報告”一類混合文種。對“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的公文,收文機關只按報告處理,不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向下級機關或本系統(tǒng)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五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根據內容確定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二十六條上行公文必須按規(guī)定的份數報送。份數不足的,收文機關可要求發(fā)文機關補足。
上報縣政府的公文一般為3份。必要時,收文機關可通知增加份數。
第二十七條為減少重復性行文,凡上級公文已有明確規(guī)定,本級無需再作具體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將原文翻印下發(fā)。凡能面對面協(xié)商解決的問題以及可口頭、電話請示、報告的問題,應當不行文。
縣政府原則上不轉發(fā)市政府各部門的文件,不批轉縣政府部門的會議文件,包括工作報告、領導同志講話和會議紀要等。
第五章發(fā)文處理
第二十八條發(fā)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fā)、復核、登記、繕印、用印、分發(fā)等程序。
第二十九條草擬。公文文稿由業(yè)務主管部門代擬,也可由機關的辦公室撰擬。草擬公文應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guī)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guī)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fā)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fā)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次,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guī)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xié)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請上級機關協(xié)調或裁定。
第三十條審核。公文文稿送負責人簽發(fā)前,應當由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是否需要與有關部門、地區(qū)協(xié)商、會簽,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等。
文稿應由辦文部門的負責同志及縣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初審(規(guī)范性公文文稿應先交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文秘部門負責復審,辦公室分管公文處理的負責同志負責三審。
第三十一條簽發(fā)。公文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fā)。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以本機關名義制發(fā)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fā);簽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簽批人圈閱,應視為同意。非特殊情況,機關負責人一般不接收和簽發(fā)未經辦公室審核的文稿。
第三十二條復核。經負責人簽發(fā)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復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fā)手續(xù)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tǒng)一、規(guī)范等。
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
第三十三條登記。經復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門應及時登記、編號、標引主題詞,按照發(fā)送范圍確定印制數量,必要時應對文稿作技術處理,再造單送印。
第三十四條繕印。經文秘部門登記后的文稿,應送機關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廠繕印。繕印要講求時效,急件、特急件應按時限要求承印??樣”仨毐WC質量,做到字跡清晰,版面整潔,莊重大方。
第三十五條校對。校對由起草公文的科室負責進行,并在文稿標簽校對欄中簽字后方可付印。校對應使用統(tǒng)一的校對符號,未經簽發(fā)人或審核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動原稿。
第三十六條用印。用印前,要檢查簽發(fā)人與使用的印章權限是否相符;發(fā)文機關標識與印章名稱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不壓正文,下騎年蓋月。
第三十七條分發(fā)。繕印好的公文,由機關文秘部門統(tǒng)一分發(fā)。分發(fā)前,文秘部門應通知承辦人從內容到格式進行最后復校,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照單分發(fā)。要做到急件隨到隨發(fā)。公文發(fā)出后,經辦人要清點剩余份數,及時檢查收件單位的簽名,經過復核,在分發(fā)單上簽字后,余件入柜暫存。
第六章收文辦理
第三十八條收文辦理包括收到公文的全部辦理過程。主要程序有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
第三十九條簽收。公文一律由機關文秘部門簽收,按程序辦理。機關負責人一般不受理未經文秘部門簽收的公文。
除縣政府負責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縣政府負責同志個人報送公文??h政府負責同志一般不受理未經縣政府辦公室簽收登記的公文。
第四十條登記。公文簽收后,由文秘部門逐件核查,分類登記。登記中要將辦件、閱件和簡報等分開,避免該辦的文件漏辦。
第四十一條審核。收到下級機關上報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qū)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xié)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
第四十二條擬辦。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及時送辦公室負責同志提出擬辦意見。對屬于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來文,應當按照職權范圍,直接轉有關部門處理。對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來文,經領導批準后,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擬辦意見力求準確、恰當,把握不準時,要主動征詢業(yè)務科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對緊急、重要公文應提出辦理時限;對需要幾個部門或地區(qū)承辦的公文,需明確牽頭主辦單位。
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明確的擬辦意見,按照縣政府負責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縣長審批。凡需要縣長審批的公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分管副縣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批辦。對需請領導批辦的公文,文秘部門要及時送負責同志批辦。經負責同志批辦過的公文,文秘部門登記后,轉有關業(yè)務部門或科室辦理。
縣政府負責同志的批示由縣政府辦公室抄告有關部門;縣長的批示,在抄告有關部門的同時,抄告分管副縣長。
第四十四條承辦。有關部門接到交辦的公文,應當逐件登記,注明領導同志指示內容、公文運轉過程和處理結果,并抓緊辦理。各級政府及機關應實行辦文限時制,提高辦文效率。縣政府機關一般公文在7日內辦結,涉及人財物及其他需要協(xié)調解決問題的公文,應力爭在2個工作周內辦結。確有困難的,應當予以說明。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不適宜本部門辦理的,應在2日內退回交辦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發(fā)給縣政府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文件內容呈縣政府負責同志閱批后轉有關部門承辦,承辦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
第四十五條催辦。由文秘部門呈負責人批示后交有關部門辦理或者由文秘部門直接交辦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負責催辦。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及負責人指示的公文重點催辦,其他公文每半個月普催一次。催辦過程要及時記錄,并根據催辦記錄,定期通報公文辦理情況。
第七章公文歸檔
第四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形成、辦理完畢并具有查考和保存價值的公文、材料、領導批示等,應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文辦理結束后,應將2份公文正本連同領導人簽批的底稿、公文形成過程中的附件整理(立卷);絕密公文辦結后應當及時整理(立卷)。一般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機關檔案室移交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四十八條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組卷,并保證公文材料齊全、完整,正確反映公文的形成過程和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九條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條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歸檔。
第五十一條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向檔案主管部門移交。
第五十二條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不可使用鉛筆或圓珠筆,所用墨水應符合存檔要求。文稿左側裝訂線外,不得簽批和修改。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五十三條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tǒng)一收發(fā)、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五十四條文秘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加強對公文特別是上報公文的審核把關,嚴格執(zhí)行辦文規(guī)則和程序,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文秘部門可以不予辦理,退回呈報單位,并定期進行通報。
第五十五條上級機關下發(fā)的公文,除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fā)范圍。
第五十六條未經縣政府辦公室轉發(fā)、翻印的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各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轉發(fā)、翻印。
第五十七條經發(fā)文機關批準,在報刊、政報上公開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第五十八條遇緊急、特殊事項,經領導批準,可以采用傳真方式發(fā)送公文,傳真件經收文機關復印后按正式公文辦理和保存。利用傳真機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傳真機傳輸。
第五十九條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guī)定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一條文秘部門應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對本機關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進行清理、集中,經鑒別并報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到指定場所予以銷毀或由保密部門集中統(tǒng)一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由2人以上監(jiān)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印,不得密電明復、明電密電混用。密碼電報匯編內部文件,需按權限報批。
第六十三條其他機關人員需要查閱本機關公文案卷,必須持有介紹信。查閱密級公文案卷并摘抄部分內容的,需經辦公室主任批準。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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