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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期貨價格穩(wěn)定機制延緩了價格發(fā)現(xiàn)過程,并造成了流動性干擾,但從降低期貨、現(xiàn)貨交易總成本來講,它還是利大于弊,因此設置價格波動限制是一種可行的政策,而且在期貨、現(xiàn)貨市場同時設定的效果最好。此外,從不同價格波動限制方式的影響來看,選擇彈性漲跌幅限制可較好地發(fā)揮價格限制的好處,減小價格限制的不利影響。
關鍵詞:金融期貨,價格波動限制機制,交易制度
價格波動限制機制及其爭論
期貨價格波動包括由于基礎價值發(fā)生變化所導致的基本性價格波動,和市場噪聲交易者所引起的隨機性波動兩類。價格限制機制是指在正常交易時,為降低期貨價格隨機性波動而進行的若干制度安排,主要有兩種:
一是漲跌幅限制措施(pricelimit)。在我國又稱為漲跌停板,是人為限制價格漲跌的一種措施。期貨價格在當日漲跌達到參考價格(通常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上下一定幅度時,價格便不能繼續(xù)上漲或下跌,只能在限制幅度上進行交易。漲跌幅限制規(guī)定了期貨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漲跌幅限制是各國期貨市場運用最多的價格穩(wěn)定措施。
二是斷路器措施(circuitbreaker)。斷路器措施起源于美國,其最初設想是在1987年10月美國股災后布雷迪(Brady)提交的檢討報告中提出的。斷路器是指當期貨合約下跌超過預先設定的一定幅度時,暫停交易一段時間,一般是10-60分鐘,然后以更大的跌幅限制恢復交易。美國交易所的斷路器特點是不止?jié)q僅止跌,達到跌幅限制時,交易暫停,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市場的非理性大幅下跌,以維護市場的相對穩(wěn)定。但是其他國家在借鑒美國這種價格穩(wěn)定方式時,卻發(fā)展成為漲跌雙向限制,如新加坡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的雙向斷路器措施。
價格限制機制自其推出之后,就一直存在著關于是否有必要設立價格限制措施的爭論。
一、贊成價格限制機制的論點
1.價格穩(wěn)定效應(pricestabilizationeffect)
這種觀點認為價格限制措施可在市場劇烈波動時將價格波動維持在一定程度內(nèi),抑制過度投機,是一種低成本的控制投資者風險、降低不確定性及波動性的方法。Ma,C.K.和R,S.Sears(1989),檢驗漲跌幅限制對美國國債期貨的影響時發(fā)現(xiàn),價格水平在達到漲跌幅限制后會出現(xiàn)反轉(zhuǎn)現(xiàn)象,且價格波動程度降低,直至回到初始水平。Sutrick(1993)“認為金融資產(chǎn)價格波動主要由三種因素引起:公開信息、非公開信息和交易者的過度反應(噪聲交易)。投資人有過度反應及追漲殺跌的傾向,漲跌停板等市場穩(wěn)定機制有利于減少市場的過度反應,使價格不至于過分偏離真實價格。
2.冷卻效應(coolingoffeffect)
一些學者認為,當價格達到漲跌幅限制后,交易者將有較多的時間重新考慮和評估有關信息,從而可避免恐慌及過度反應。如Arak(1997)認為漲跌幅及斷路器措施有助于信息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充分擴散和吸收,降低信息不均衡和價格變化的不確定性,使投資者的過度反應情緒得以冷靜,從而防止期貨價格暴漲暴跌。
3.降低違約風險
在價格變動方向不利于交易者的時候,期貨價格漲跌停板制度可使交易者的保證金賬戶虧損額限定在一定范圍內(nèi),使交易者可以根據(jù)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及時選擇對沖了結(jié),鎖定虧損幅度;當均衡期貨價格在漲跌幅限制幅度之外時,交易者實際的損失程度被漲跌幅限制所掩蓋起來了,從而降低了交易者的違約沖動。Ackert和Hunter(1994)14認為漲跌停板限制和保證金在減少市場違約風險上具有同等的功效,設置漲跌幅限制可減少違約風險,從而降低保證金需求,進而減少交易者的交易成本。
二、反對價格限制措施的論點
1.波動性溢出效應(volatilityspillovereffect)
這種觀點認為,當漲跌幅限制觸發(fā)時,會造成交易的停止,從而使期貨合約的交易需求和供給出現(xiàn)較大程度的失衡,原本應在一天之內(nèi)完成的價格變化,卻持續(xù)了更長時間,這種效應稱為波動性溢出效應。斷路器和漲跌幅限制等價格穩(wěn)定措施只是對市場走勢加以抑制,并不能阻止其運動方向,因此,在有關信息不明的情況下,市場焦慮的情緒可能不減反增,會加劇市場波動。而噪音交易者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會采取正向反饋交易策略,即當股價漲就買進,股價跌就賣出,并把漲跌停視為買賣信號,從而產(chǎn)生助長助跌效應。
2.價格發(fā)現(xiàn)延遲效應(delaypricediscoveryeffect)
一些學者從市場有效性理論出發(fā),認為價格穩(wěn)定措施將延遲期貨價格反映信息的速度,因此影響到市場的有效性。價格發(fā)現(xiàn)延遲效應也稱天花板效應(ceilingeffect),其基本觀點是:期貨標的資產(chǎn)價值發(fā)生較大變化時,可能造成期貨均衡價格的變化幅度超過漲跌幅上下限,這時漲跌幅限制制度的存在將使本應在當天達到的均衡價格無法及時實現(xiàn),不得不在隨后的交易日繼續(xù)向均衡價格靠攏,從而延遲了價格發(fā)現(xiàn)的時間。如Dow和Gordon(1997)認為,信息只有在連續(xù)交易時才能廣泛發(fā)散和傳播,漲跌幅限制并不能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相反卻會阻礙新信息的發(fā)散,從而增加信息的不對稱性和噪音交易行為,延緩了價格的發(fā)現(xiàn)過程。Kim和Rhee(1997)也指出,漲跌幅限制將抑制正常的價格發(fā)現(xiàn)過程和基本波動性,使得期貨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基本經(jīng)濟因素的影響,增加投資者的不確定性和價格波動性。
3.流動性干擾效應(tradinginterferenceeffect)
當股價達到斷路器價格限制時,交易暫停,投資者無法通過提高買人報價或賣出報價來調(diào)整持有的頭寸,期貨交易的流動性就會受到人為的干擾,這種效應稱為交易干擾效應。Kodres(1993),批評暫停交易對自由市場構(gòu)成不必要的障礙,認為暫停交易將使流動性交易者在重新開盤時要求更高的風險補償。
4.磁吸效應(magneteffect)
這種觀點認為漲跌幅限制具有拉動價格接近限制幅度的“磁吸效應”,即當價格即將接近漲跌幅限制時,交易量放大,漲跌幅限制進一步拉動價格接近漲跌停板。Fama(1989)在研究美國市場股價的巨幅變化時最早提出了磁吸效應,認為投資者害怕被鎖定在漲跌停板位置而失去流動性,因此紛紛采取對沖了結(jié),加速了價格向漲跌幅位置靠攏。
價格穩(wěn)定機制的比較分析
一、價格波動限制的可行性及期貨、現(xiàn)貨市場協(xié)調(diào)
Christopherk.MA(1989):通過對美國國債期貨1977—1988年間交易數(shù)據(jù)的考察,發(fā)現(xiàn)在達到漲跌停板的第二天,價格多出現(xiàn)了反轉(zhuǎn),且伴隨著高的交易量和低的波動性,與達到漲跌停板之前的價格波動性沒有明顯差異,因此他認為價格穩(wěn)定機制減少了市場交易者的過度反應。
Kuserk,Moriarty和Kuhn(1989)驗證價格在接近價格限制的時候是否會出現(xiàn)加速向價格限制靠攏的情況,發(fā)現(xiàn)價格在靠近漲(跌)幅限價時,上漲(或下跌)的速度反倒慢下來,即不存在磁吸效應。Berkman和Steenbeek(1998)研究比較了東京證券交易所(0SE)和新加坡國際交易所(SIMEX)同時上市交易的Nikkei225股指期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Nikkei225股指期貨具有價格限制,而在新加坡國際交易所則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如果存在磁吸效應,那么在OSE,當Nikkei225股指期貨在接近漲(跌)停板時,期貨價格將相對于SIMEX的期貨價格會高(低),但實證中卻沒有發(fā)現(xiàn)支持這種磁吸效應的證據(jù)。
Moser,J,T.(1990)對農(nóng)產(chǎn)品期貨達到漲跌幅限制的第二天的價格運行進行了觀察,發(fā)現(xiàn)不同商品的價格運行情況各不相同。有些價格表現(xiàn)出很強的連續(xù)性,即漲停后第二天繼續(xù)上漲;而有些在第二天的價格連續(xù)性并不強,但并沒有表現(xiàn)出明顯的反轉(zhuǎn)特征。據(jù)此,他認為漲跌幅限制對價格發(fā)現(xiàn)過程確實起到了延緩作用。
有些學者試圖檢驗是否價格限制和保證金制度相互配合可提高期貨市場的有效性。Telser(1981)指出價格限制不能夠替代保證金,因為它只是延緩了價格調(diào)整到均衡價格的時間,并沒有降低價格調(diào)整的幅度。Pin-HuangChou(2003)則認為在交易者沒有關于均衡價格的額外信息時,價格限制可降低保證金水平,但卻是以交易中斷和高流動性成本為代價的;但在交易者有新的關于均衡期貨價格的信息時,價格限制并不能改變交易者預期的損失,也不能降低有效保證金的需求;此外,他還認為價格限制雖然不能改變期貨價格的基本走勢,但確實能夠降低期貨價格波動的方差,對交易者具有冷卻作用。
從以上學者對漲跌幅限制的實證分析來看,漲跌幅限制對減少隨機性價格波動和降低期貨交易違約風險確實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認,這也產(chǎn)生了流動性干擾、延緩了價格發(fā)現(xiàn)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于是否設定漲跌幅限制,要看其對交易違約成本和交易流動性成本兩者的綜合影響,即對交易總成本的影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期貨市場、現(xiàn)貨市場中,一方市場的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會對另外一方市場的交易造成影響,所以在考慮設定價格漲跌幅限制時,要通盤考慮期貨和現(xiàn)貨兩個市場的交易成本。比如在期貨市場達到漲跌幅限制后,交易者可通過觀察現(xiàn)貨市場的交易價格來預計期貨交易的均衡價格,如果現(xiàn)貨市場也存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且價格觸及到了漲跌停板,那么交易者關于均衡期貨價格的信息就越發(fā)不精確,難以準確預測均衡的期貨價格水平,交易者預期的損失程度被掩蓋,從而可降低期貨交易的違約風險。從這里就可看出,現(xiàn)貨市場的漲跌幅限制可降低期貨市場的違約風險,但這也會增加現(xiàn)貨市場的流動性成本。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曾在1988年要求在實施任何價格限制制度時,要考慮對相關市場的影響,各市場間應當協(xié)調(diào)制定價格限制制度。
臺灣的Pin-HuangChou(2003)沿用Brennan(1986)的分析框架,從交易者進行期貨、現(xiàn)貨交易的總成本最小化的角度來考察期貨、現(xiàn)貨市場價格漲跌幅設置與協(xié)調(diào)問題??偨灰壮杀綜(M,Lf,Ls)包括期貨交易成本Cf(M,Lf,Ls)和現(xiàn)貨交易成本Cs(Ls);期貨交易成本又是由三部分組成,即保證金成本、交易中斷的流動性成本和違約成本;現(xiàn)貨交易成本假設僅包括現(xiàn)貨價格限制引起的流動性成本。
MinC(M,Lf,Ls)=Cf(M,Lf,Ls)+Cs(Ls)(1)
Cf(M,Lf,Ls)=kM+α[Pr(|f1|≥Lf)/Pr(|f1|≤Lf)]+β·DP(2)
Cs=α[Pr(|s1|≥Ls)/Pr(|s1|≤Ls)](3)
M為保證金,Lf,Ls分別為期貨、現(xiàn)貨市場漲跌幅限制,k、α、β是系數(shù),DP(defaultprobability)是違約可能性,s1、f1是時期1的現(xiàn)貨、期貨價格,kM代表保證金成本,α[Pr(|f1|≥Lf)/Pr(|f1|≤Lf)]代表交易中斷的流動性成本,β·DP代表違約成本,總成本的最小化問題采用Brennan的數(shù)據(jù)舉例法來解決。Pin-HuangChou,Mei-ChenLin(2003)對CME的E-MiniS&P500股指期貨和NYSE股票現(xiàn)貨市場的漲跌幅限制設置進行了綜合研究,分別對期貨、現(xiàn)貨市場都不設漲跌幅限制,僅期貨市場設置,期貨、現(xiàn)貨市場同時設置,期貨現(xiàn)貨漲跌幅限制幅度相同四種情況下,總交易成本的高低進行了實證考察,得出以下三點結(jié)論:
第一,當期貨、現(xiàn)貨市場同時設定價格漲跌幅限制時,總交易成本最低。設置期貨、現(xiàn)貨價格漲跌幅限制,雖然會增加因交易中斷而導致的流動性成本,卻可以顯著降低期貨市場的違約概率,從而使得總交易成本中違約成本的下降幅度顯著高于因交易中斷所增加的流動性成本,從而使總交易成本下降。因此,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設置漲跌幅限制,應是一項有價值的政策措施,而且同時在期貨、現(xiàn)貨市場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對降低總交易成本是一種最優(yōu)的選擇。另外,從保證金角度來看,期貨、現(xiàn)貨市場同設價格波動限制,最低交易成本時的保證金水平也是最低的。
第二,價格限制制度可有效降低違約風險,對保證金有替代作用。期貨市場漲跌停板制度直接掩蓋了具體的均衡期貨價格的位置,在期貨市場價格達到漲跌幅限制后,交易者往往轉(zhuǎn)向相關的現(xiàn)貨市場來獲取均衡期貨價格的信息。如現(xiàn)貨市場也設置了漲跌幅限制,那么關于均衡期貨價格的信息會進一步模糊,使得投資者對未來的損失程度不能準確判斷,不斷地去補足保證金,而不會選擇違約,從而降低了整個交易的違約風險。
第三,在目前實踐中同時設置期貨、現(xiàn)貨價格限制時,往往采取兩個市場價格波動限制幅度相同的政策,如臺灣都為7%。但通過實證分析來看,在期貨、現(xiàn)貨價格波動限制幅度相同的情況下,總交易成本比沒有相等要求時的最低交易成本要高。因此,設置相同的現(xiàn)貨、期貨價格限制幅度,并不是一種最優(yōu)的政策,期貨市場價格波動幅度往往比現(xiàn)貨市場價格波動大,期貨市場價格限制幅度比現(xiàn)貨市場略微放寬是比較合理的。
二、價格波動限制的實踐
各個國家(地區(qū))交易所對金融期貨價格波動的限制情況各不相同,各期貨品種之間也差別很大,有的品種甚至不設漲跌幅限制。美國的中長期利率期貨主要集中在CBOT,短期利率期貨交易主要集中在CME。CME的短期國庫券期貨合約及歐洲美元期貨合約在全球電子交易系統(tǒng)GLOBEX交易時,設有漲跌幅限制,而它們在交易池交易時沒有任何價格限制;CBOT長期利率期貨中的房屋抵押債券期貨合約價格限制為前日結(jié)算價上下的3%,并可以擴大到4.5%,但在交割月內(nèi)取消價格限制。除上述品種外兩交易所一般不對利率期貨設置漲跌停板。外匯期貨方面,CME的外匯期貨在1988年7月17日以前于開盤15分鐘內(nèi)設置漲跌限制,此后的交易時段不再實行漲跌限制。目前這一限制已經(jīng)取消,但交易所仍有隨時恢復的權(quán)力。對于股指期貨,兩大交易所都設有漲跌幅限制,且價格波動限制的方式也多種多樣。如CME對S&P500股指期貨僅設有跌幅限制,但它們的限制幅度都不是單一的,可以逐漸放大——即采用的是斷路器方式,跌幅限制級次分別為5%、10%、15%、20%,如果一個級次的價格限制維持10分鐘左右,價格限幅自動擴展到下一級;而CME在全球電子交易系統(tǒng)GLOBEX交易的E-miniS&P500和E-miniNasdaql00股指期貨采用單一幅度5%的價格漲跌限制,但這一限制僅在夜間交易時段起作用,早2:8:28后漲幅限制取消,但跌幅限制仍發(fā)揮作用;CBOT的道·瓊斯股指期貨合約也是只對跌幅有限制,同樣采用斷路器方式,跌幅限制級次為10%、20%、30%;此外,CME、CBOT股指期貨的價格波動限制幅度在每個季度開始時,都重新計算和公布一次,但一般情況下變化不大。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和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對利率、外匯和股指期貨都沒有設定漲跌幅限制。在亞洲,香港期貨交易所最為寬松,對其所有產(chǎn)品也沒有實施任何價格波動限制;東京證券交易所按股票指數(shù)的高低對股指期貨分段設置不同的價格波動限制(見表1),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對利率和匯率期貨則沒有設定限制;韓國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實行10%的價格限制。新加坡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實行對漲跌幅都有效的斷路器設置,此外韓國、新加坡期貨交易所對利率、匯率期貨同樣不設價格限制;在亞洲最為嚴格的是臺灣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設置T7%的價格限制,同時對短期、中長期利率期貨也設定了單一漲跌幅限制。大洋州的悉尼期貨交易所與英國、香港一樣,對金融期貨不設任何價格限制。
從各個交易所實施價格波動限制的方式來看,雖然形式多種多樣,但都可歸納為兩類,即單一漲跌幅限制和彈性漲跌幅限制:單一漲跌幅限制是指僅設置一個漲跌幅度,觸及時僅能在漲跌幅水平上交易。彈性漲跌幅限制指設有多級的漲跌幅限制,在較低的漲跌幅限帝撻到后,如維持了一定時間,則自動擴展到下一級漲跌幅。單一漲跌幅限制對市場約束較強,雖然可減小市場的波動和違約風險,但有礙于期貨市場價格發(fā)現(xiàn)機制的充分發(fā)揮;彈性漲跌幅限制,如同一個試錯過程,它既給市場留出一個冷靜期,可以限制市場的過度反應,又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固定漲跌幅限制所帶來的價格發(fā)現(xiàn)延遲,對市場的流動性干擾較小,但這種方式也增加了期貨市場上的違約風險。下面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的臺指期貨和新加坡期交所上市的摩根臺指期貨為例說明。
臺灣股指期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日收盤指數(shù)的上下7%,而新加坡摩根臺指期貨漲跌幅限制設置較有彈性,分別是前一日收盤指數(shù)的7%、10%、15%三個級別。漲跌幅達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shù)的7%時,即達漲跌停板;若漲跌停板持續(xù)10分鐘,則漲跌幅進一步放寬到10%;若價格再次達到限幅并持續(xù)10分鐘,則漲跌幅進一步放寬到15%。
由表2可發(fā)現(xiàn),臺灣股指期貨7%的單一漲跌幅限制較好地截斷了價格的極端變化,有2.52%的樣本曾達7%的漲跌幅,平均約40天出現(xiàn)一次。新加坡摩根臺指期貨三級漲跌幅限制中的10%漲跌幅只有0.68%的樣本達到,平均7個月才會出現(xiàn)一次;而7%的漲跌幅限制的效用較大,有2.55%的樣本觸及,平均39天就會出現(xiàn)一次,與臺指期貨的情況相同。采用對數(shù)變化幅(logrange)Dt估計全部樣本與受限樣本的日內(nèi)波動情況,臺灣股指期貨的對數(shù)變化幅Dt與標準差皆小于新加坡摩根臺指期貨,說明在單一漲跌幅較嚴格的約束下,臺指期貨的波動性要小于彈性漲跌幅限制下的摩根臺指期貨,這一結(jié)果也同時支持了漲跌幅限制降低期貨價格波動性的推論。周恒志和陳勝源(2004)根據(jù)以上樣本,采用極值法計算了兩交易所保證金比例與保證金不足的概率的關系,見表3。
從表3可以看出,在同樣保證金不足概率下,臺灣股指期貨要求的理論保證金要低于新加坡期貨交易所的摩根臺指期貨要求的理論保證金。這是因為臺指期貨價格波動性被更嚴格的單一漲跌幅限制所降低時,使得臺灣期貨交易所要求的理論保證金比例低于新加坡期交所。這個結(jié)果也支持了Brennan(1986)的理論與Ackert和Hunter(1994)的發(fā)現(xiàn),即漲跌幅限制有助于控制期貨的違約風險,對保證金有部分的替代作用。
但是在信息的反映程度和價格發(fā)現(xiàn)上,新加坡的摩根臺指期貨卻發(fā)揮著主導作用。MatthewRoope和RalfZurbruegg(2002)對1999年1月11日至1999年6月31日間兩市場信息反映程度進行了研究,發(fā)現(xiàn)雖然臺灣期貨交易所具有地主優(yōu)勢,但只有17.9%的信息是通過臺指期貨反映,82.1%的信息是通過新加坡的摩根臺指期貨反映出來,即摩根臺指期貨市場是價格發(fā)現(xiàn)的主市場。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當然不只是漲跌停板設置上的差異,還有稅收、交易費用、持倉限額和新加坡作為區(qū)域金融中心的良好交易環(huán)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但約束嚴格的單一漲跌停板制度產(chǎn)生的價格發(fā)現(xiàn)延遲也是不容忽視的。另外,VicentiuCovrig和Davidk.Ding(2004)比較了在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實行彈性漲跌停板的Nikkei225指數(shù)期貨,和在東京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設置單一漲跌停板的Nikkei255指數(shù)期貨,他們觀察到在Nikkei225價格發(fā)現(xiàn)過程中,期貨市場貢獻率為77%(另33%來自現(xiàn)貨市場),其中的42%是衛(wèi)星市場——新加坡期交所貢獻的,要高于東京股票交易所(0SE)的35%。這一發(fā)現(xiàn)也支持了較嚴格的漲跌幅限制有礙于價格對信息的充分快速反映,表明彈性漲跌幅限制是一種相對較優(yōu)的選擇。
結(jié)論與啟示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金融期貨價格穩(wěn)定機制雖然延緩了價格發(fā)現(xiàn)過程,并造成了流動性干擾,但從降低期貨、現(xiàn)貨交易總成本來講,它還是利大于弊,設置價格波動限制是一種可行的政策,并且在期貨、現(xiàn)貨市場同時設定的效果最好。另外從價格波動限制的方式來看,選擇彈性漲跌幅限制可較好地發(fā)揮價格限制的好處,減小價格限制的不利影響。
我國目前除國債市場外,外匯、股票的現(xiàn)貨交易市場上,都實施了漲跌停板措施:銀行間外匯現(xiàn)貨市場漲跌幅為前一日收盤價的3‰,股票市場是對個股實施10%漲跌限制(ST股票5%)。從國外金融期貨的實踐來看,外匯和利率期貨,尤其是短期利率期貨每日的波動性并不大,許多成熟市場已都不再設置價格限制,但是考慮到我國在開設上述兩品種初期,市場會有一個漸進的穩(wěn)定過程,為抑制過度投機,減少違約風險,還是應當設立價格穩(wěn)定制度,可考慮選擇彈性漲跌幅限制方式。
股指期貨的波動性較大,國外除少數(shù)交易所外大都設有漲跌幅限制,我國股票現(xiàn)貨市場作為新興市場價格波動性較大,因此,在期貨市場上實行漲跌幅限制是必不可少的。需要說明的是,國際上股票現(xiàn)貨市場的漲跌幅限制分為兩類,一是對整個市場指數(shù)限制,如美國;二是僅限制個股,大部分的歐洲和亞洲市場都采取這種方式,如中國、日本、韓國、中國臺灣、比利時、法國、希臘、意大利、西班牙、墨西哥、澳大利亞等。個股漲跌幅限制對投資者來講,更容易把握一些。股指期貨漲跌幅是對整個指數(shù)波動的限制,因此我國設置股指期貨波動限幅時,不可簡單照搬現(xiàn)貨市場個股10%的價格限制,因為整個股票指數(shù)很難達到這個漲跌幅,這樣過高的價格限幅會形同虛設,而應研究整個股票指數(shù)的波動特性。以上海、深圳綜合股票指數(shù)為例,1997年1月2日至2005年3月31日股票指數(shù)變化在6%以內(nèi)的概率為99.74%,指數(shù)漲跌幅達到10%的情況從來沒有發(fā)生過,因為不可能全部股票都漲?;虻!=ㄗh我國未來股指期貨開展時,采用彈性漲跌幅限制,設立兩級價格限幅,如6%和10%;即使設立單一價格限幅,也應比現(xiàn)貨指數(shù)的波動幅度稍寬松一些,因為期貨市場價格波動通常要比現(xiàn)貨市場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