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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與德治的哲學解析
人們往往試圖發(fā)現(xiàn)德治與法治的人文基礎,從人性善惡的哲學假設出發(fā)來理解德治與法治,認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導致德治實踐,而人性惡的思想文化導致法治實踐。其實,問題并不是這么簡單,關于這個問題,需要從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來加以理解。對于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而言,是無所謂法治的,如果說也存在著法律的話,那只不過是“治民之器”,是統(tǒng)治的工具。因為對于統(tǒng)治者來說,選擇了什么樣的工具能夠更為有效地實現(xiàn)社會治理,這個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統(tǒng)治者們在本意上并沒有追求法治還是德治的動機。
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被統(tǒng)治者來說,德治無疑是好于法治的,因為德治在于治治者,對治者有著特殊的要求和約束;而法治則完全是針對被治者的,治者則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約束??梢姡y(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在法治與德治的問題上有著不同的要求。根據(jù)來自于被統(tǒng)治者的要求,選擇德治就成了較為明智的統(tǒng)治方式。如果不是選擇德治而是選擇法治的話,那么這種僅僅針對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會經(jīng)常性地激化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之間的矛盾,使統(tǒng)治顯得缺乏穩(wěn)定性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統(tǒng)治者愿意在統(tǒng)治的過程中向被統(tǒng)治者作出妥協(xié)的話,也會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說,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只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則是一條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權力的公共性與權力行使的個人性之間的矛盾。
當然,社會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礎上,現(xiàn)代哲學對人性的分析已經(jīng)基本取得了這樣的共同認識: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現(xiàn)實中,純粹的“經(jīng)濟人”和純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說來,生活在社會中的人,既不是絕對利己的人,也不是絕對大公無私的人。因為,社會不允許絕對利己而從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為絕對利他而從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間。在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人總是表現(xiàn)為“經(jīng)濟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惡、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統(tǒng)一體。至于哪一種因素在人身上成為主導性的因素,是因人而異的。而且,在不同的社會關系領域中,人的“經(jīng)濟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著主次的區(qū)別。比如,在市場經(jīng)濟的領域中,人的利己特性會占主導地位,只是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才會把人的行為納入到道德的范疇;而在公共領域中,則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會治理的模式選擇,正是根據(jù)這種對人的人性的認識而作出的,即通過法治禁惡,通過德治揚善?;蛘哒f,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損人利己行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規(guī)范激勵人的利他行為和激揚人的理性。這是法律與道德最為基本和最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據(jù)。但是,法律與道德的功能畢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法治與德治作為社會治理方式是與特定的社會歷史階段聯(lián)系在一起的。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一般選擇了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實質上則是“權治”。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則必然選擇法治的社會治理方式。
根據(jù)把法治與德治與兩種文化傳統(tǒng)或兩種不同文明聯(lián)系在一起的做法,就會把法治看作為西方文明的結果,認為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決定了中國并不適宜于實行法治。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因為,根據(jù)一些理論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法治與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種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對人的價值、人的生存意義的關注和對人類命運的關懷而作出的制度選擇。法治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關注和把握過程中的產(chǎn)物,德治也是出于為人提供揚善抑惡、和諧共存之生活環(huán)境的目的。但是,長期以來,也存在著另一種錯誤認識,即把法律精神與倫理精神對立起來。其實,人類的倫理精神并不必然與法律意識形成對抗,相反,恰恰是倫理精神能夠對法律構成有力的支持。特別是當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表現(xiàn)出了積極作用之后,人們就會根據(jù)倫理精神來理解法,并形成關于法的信念。
必須指出,對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會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一個社會選擇了法治還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會治理模式所屬類型的性質決定的。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都無法實現(xiàn)法治與德治的統(tǒng)合,所以,在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就是一項合乎歷史進步潮流的事業(yè)。
二、德治與法治的歷史類型
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都存在著道德與法律的主輔之爭,是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抑或法律為主道德為輔?都是經(jīng)常引起爭論的問題。而實際上,這種爭論往往又是沒有結果的。因為,這個問題本來并不屬于可以爭論的范疇。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道德為主法律為輔是確定無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法律為主道德為輔也是確定無疑的。所以,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為內(nèi)奢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就不能夠簡單地被列入到上述兩種模式中的任何一種。因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與法律之間并不存在著主輔的關系,或者說在公共管理活動的具體行為中,它們是互為主輔的關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務中,法律是體現(xiàn)了倫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量的道德,它們之間的統(tǒng)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過文字的形式來表達,而是貫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動中的服務精神。
法律與道德誰主誰輔的問題還只是一個一般性的理論問題,在社會治理實踐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現(xiàn)的。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會存在著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強制性地推行法治,無異于是自取滅亡。中國歷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終,就是最好的例證。所以,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態(tài)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現(xiàn)的。同樣,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也只能實行法治,如果無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實施普遍的法治的話,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雖然在幾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的國家中,都存在著關于所謂道德水平下降、價值失落的討論和呼喚人文精神的倡議,但是,總是無法找到把這種人文追求變?yōu)楝F(xiàn)實的路徑。所以說,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可以包含著法律,但卻是屬于德治模式的范疇;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卻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為內(nèi)容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中,法律與道德才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存在物,而是作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與法治相統(tǒng)一的模式。也就是說,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都是兩不相立的。統(tǒng)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傾向于否定法治,盡管在一些特定的時期內(nèi)也發(fā)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務于法治的,而是服務于德治的。同樣,在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也存在著與德治的不相容性,雖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補充,但道德對于這種治理模式而言,始終無法上升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僅不能考慮道德的因素,反而處處表現(xiàn)出對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務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德治與法治才獲得了統(tǒng)一的基礎。
就社會治理模式的社會關系基礎而言,在權力關系中,權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會在行為上表現(xiàn)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權力關系作用的過程中,道德是服從于權威的,在權威的作用力與道德選擇發(fā)生沖突的時候,人們往往選擇了對權威的服從,而不是堅守道德和拒絕權威。所以說,在主要是由權力關系聯(lián)結而成的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權力執(zhí)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導,或者是權力權威的補充,在本質上,這種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權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中,由于權力關系與法律關系的并存,權力的權威有時會受到法律權威的挑戰(zhàn)和遏制,因而在人們的行為中會出現(xiàn)拒絕權力權威的情況。實際上,這種對權力權威的拒絕或冷漠,只不過是在權力權威和法律權威之間所作出的選擇,并不意味著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會遇到權力權威與法律權威相沖突的問題,但在解決這種沖突的時候,不是簡單地選擇某一方,它需要對這種沖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據(jù)道德判斷來作出行為選擇。這樣一來,在權力的權威、法律的權威之上,就會出現(xiàn)一個道德權威。道德權威是判斷權力權威、法律權威社會價值的標準,也是權力權威、法律權威總體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權威在權力權威和法律權威之間作出協(xié)調,消弭它們之間的沖突,從而使法治的社會德治化。
我們講德治,不是說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沒有法律,我們講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機制的性質。我們說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這種社會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倫理關系之上的。當然,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統(tǒng)治,是通過對倫理關系進行改造而確立起來的統(tǒng)治。在這里,倫理關系是以權力關系的形式出現(xiàn)的,或者說,倫理關系已經(jīng)演化成了權力關系。對這種統(tǒng)治的初步觀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權力關系與倫理關系交織而成的社會關系基礎之上。但是,如果進行還原式的思考,我們說倫理關系是有著終極意義的統(tǒng)治基礎。應當指出的是,對于這種社會治理模式來說,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時期,不僅會有法律,而且可能會有著相當發(fā)達的法律。然而,無論法律達到了多么發(fā)達的程度,對于社會治理機制來說,并不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法律在這種治理模式之中,處于從屬的地位。同樣,我們把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說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著這種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們是講社會治理機制的根本特性是屬于法制的。與倫理關系的邊緣性地位相對應,道德在這里所發(fā)揮的作用也是邊緣性的。
三、權治、法治與德治
盡管服務于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思想家們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從中國的情況來看,自從漢代確立了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以來,在長達兩千多年的時間里,社會治理還主要是依靠權力的力量來實施統(tǒng)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導的那樣“為政以德”,是極為罕見的。近代以來,法律的權威得到充分的承認,在這同時,道德卻遭到了相應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漸淡化。
權力是強制力的強制推行,是一種不容懷疑、不容違背的力量;法律則是一種規(guī)范,是明確宣示的具有公約力的行為準則。針對于個人來說,它們都是一種外在力量。我們可以打一個比方,權力之于社會整體的意義在于,用一根繩子把一顆顆珠子串起來,形成一個整體;而法律是用一個袋子把珠子裝起來,也組成一個整體。實際上,這兩種整體都是不具有總體性的整體,相對于整體來說,每一個人都還是單獨的個人,在權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約之下,每個人既作為個體的人存在,又都喪失了作為人的主體性,成了與每一個他人一樣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這就是以權力來治理社會和以法津來治理社會都不可能實現(xiàn)對社會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權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優(yōu)越性在于,能夠催化出人的內(nèi)心的道德意識,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規(guī)范和社會倫理機制的作用下,形成內(nèi)在的道德力量,這種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動之中,把他人的事業(yè),他人的要求看作為促使他行動的命令,同時又把自我生存的意義放置在為他人的服務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與德治統(tǒng)一起來的時候,正是一種可以在全社會生成道德規(guī)范體系和倫理機制的社會治理模式,它通過管理者的服務觀念的確立,通過切實的服務行為引導社會,從而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nèi)張揚起倫理精神,使整個社會實現(xiàn)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權力關系的社會治理和基于法律關系的社會治理都無法把德治與法治結合起來,只有當一種社會治理模式能夠平行地包容著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并實現(xiàn)了這三重關系互動整合,才能夠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這種社會治理模式就是服務型的,在現(xiàn)階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現(xiàn)的。公共管理無疑也是直接服務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這種管理是以服務為宗旨的,是管理主體自覺地為管理客體提供服務的活動。這所依靠的不僅僅是權力或者法律,它的動力直接根源于倫理精神,而權力和法律只不過是貫徹倫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權力、法律和道德規(guī)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個在倫理精神統(tǒng)攝下的權力、法律和道德規(guī)范相統(tǒng)一的管理體系,也就是一個法治與德治相統(tǒng)一的管理類型。
法治與德治有著目標的一致性,雖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與德治各有其具體目標。但是,在終極目標上則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要營造一個協(xié)調和諧、健康有序、持續(xù)發(fā)展的氛圍。從權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個邏輯序列和歷史進程。法治是高于權治的,因為,法治打破了權治條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樣,德治高于法治,因為,德治不僅包含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與被治者的相對確定性,使整個社會治理處于一種治者與被治者的互動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時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斷地強化自己道德意義,提高道德素質,給自己造就自覺遵守法律和道德規(guī)范的強大動力。被治者在認同和接受社會治理的同時,也會加強自我道德心性修養(yǎng),以強烈的社會道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監(jiān)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為,幫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國古代社會,法治與德治都得到了片面發(fā)展,而不是被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也就是說,西方社會片面發(fā)展了法治,而中國古代社會則片面地強調德治。結果是西方社會由于片面強調法治陷入了法蘭克福學派所批判的“單向度的社會”;而中國古代社會片面強調了德治,由于這種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證,以致于在中國歷史上人們常??吹降氖腔杈级轮尾坏玫那闆r。但是,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治理文化中畢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繼承的。
首先,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包含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倫理設定,那就是認為“人皆可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雖然人的氣質稟賦有所不同,但“為仁由己”,“圣人與我同類……人皆可以為堯舜”。正是有了這一倫理設定,才為“德治”提供了理論根據(jù),才能夠設計出“內(nèi)圣”與“外王”的治國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講的八條目: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前五個條目都是講自身道德的完善,屬于內(nèi)圣的范疇;后三個條目講的是外在事業(yè)的建立,屬于外王的范疇。認為,內(nèi)圣外王是統(tǒng)一的,內(nèi)圣是外王的基礎,是出發(fā)點、立足點和本質所在。為了實現(xiàn)德治的目標,儒家要求治理國家的人應當成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為圣人?如果履行“由內(nèi)而外,由己而人”,“為仁由己”的修養(yǎng)原則就可以達到目標。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認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強調外界的客觀條件,而要從主觀努力上去修養(yǎng)自己,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種自覺的、主動的道德行為。他還說:“克己復禮為仁?!瓰槿视杉?,而有由人乎哉?”(《論語·顏淵》)“我欲仁,斯仁至矣?!?《論語·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觀努力追求所要達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為仁由己不由人,這是一個由內(nèi)至外的過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當然,他們把這種理論極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規(guī)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認為只要具有“內(nèi)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為規(guī)范的控制。這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過于注重道德自律的價值,而輕視法律對人的行為規(guī)范的意義。特別是認為,對于“王者”來說,法律卻沒有任何作用。其次,在國家治理的問題上,中國傳統(tǒng)的治國理論被稱作為民本思想,把國家安危、社稷興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結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決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國。這就要求施政治國者都要以個人的人格修養(yǎng)來實現(xiàn)仁政和德治??鬃诱J為治國應該以道德為主,刑政為輔。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認為德禮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實施過程看作是道德感化過程,他認為,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在孔子看來,君臣之間不是靠權力制約關系,而要靠禮、忠、信等道德來維系,“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論語·八佾》)孟子重在講仁政,但對禮也十分重視。以禮治國,以德治國包括社會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禮,為政以德,即所謂的“修齊治平”、“內(nèi)圣外王”,以及普通社會成員如何齊之以禮,道之以德,以保證封建社會的有序和運行。重德禮、行德教和禮教,自然需要賢人治國。盡管這些思想對人們很有誘惑力,但卻是屬于圣人治理的范疇,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國歷史上的德治遺產(chǎn)并不是可以直接繼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賢能之治”的思想內(nèi)容,發(fā)現(xiàn)那些可以啟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與以往的社會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著社會自治的性質和內(nèi)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體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組織,也無損于公共管理的社會自治性。正是這種自治性決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會治理模式的那種自上而下的社會治理。這種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組織結構上,在行為依據(jù)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中無法實現(xiàn)的空想,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就能夠得到實現(xiàn)。公共管理主體在國家的德治建設中可以成為一個示范群體,他們的道德行為對社會有著楷模般的影響作用,他們的道德觀念對社會有著價值引導的功能,他們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所遇到的問題有著對法律規(guī)范的示警意義。當公共管理擁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體的道德化活動中,在治理者們的道德化行為中,全社會的道德習慣、道德行為就比較容易養(yǎng)成,就會逐步形成一個道德實踐的環(huán)境,并進一步形成系統(tǒng)的穩(wěn)定的良好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判斷標準。
“德治”和“法治”的相輔相成在理論上現(xiàn)在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因為,道德講自律,法律講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夠相互促進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進人們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們知道某事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為,自動就會促進人們自律,加強自我約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許的事;反過來,如果加強自律,人們的道德水平就會提高,就會自覺地遵紀守法,使社會穩(wěn)定和諧地發(fā)展,從而促進法律建設的完善。但是,在實際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德治與法治從來也沒有實現(xiàn)過統(tǒng)一。所以,德治與法治的問題并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際問題,是一個需要在歷史發(fā)展中加以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只有人們能夠發(fā)現(xiàn)一種全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才能夠真正解決法治與德治相統(tǒng)一的問題。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務型社會治理模式,就是能夠使法治與德治統(tǒng)一起來的社會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獲得
對德治的誤讀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種試圖通過教育的方式來實現(xiàn)整個社會的道德化的設想。雖然實行德治需要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全體成員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識,但是,這種道德意識并不只是教育的產(chǎn)物,毋寧說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結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結果。因為,當制度實現(xiàn)了道德化之后,就會不教而學,無論是擔負治理角色的還是被治理角色的人們,都會崇尚道德行為和樂于過著一種道德化的生活。當然,這一點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才能實現(xiàn)。在統(tǒng)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養(yǎng)性的基礎上的,是試圖通過道德教育去實現(xiàn)德治的。在《大學》中,我們讀到的就是這種建立德治之思維路徑的典型形式,“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靜,靜而后能安,安而后能慮,慮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后,則近道矣?!逼鋵?,通過道德教育并不能實現(xiàn)穩(wěn)定的德治,對于作為道德載體的個人來說,在教育中樹立起來的道德意識可能會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頃刻喪失殆盡。這個基礎喪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個人道德修養(yǎng)基礎上的德治是虛幻的德治,只有謀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穩(wěn)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個極其一般的意義上使用“教育”的涵義,是可以說德治之中包含著對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這種教育與我們通常所講的那種刻意追求的要達到某種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為一種次生效應而存在的。也就是說,德治的直接目標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這個制度框架下,人們得到的是一種客觀化了的必然教育。在這里,制度即師,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為都會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們處理一切事務,都會包含著道德判斷和道德評價。
總之,德治并不是人們所誤解的那樣,是一種通過道德教化的途徑來實現(xiàn)社會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種通過認識人們之間的倫理關系并在倫理關系的基礎上作出制度設計和安排所確立起來的倫理化制度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夠為社會治理的目標、行為體系以及治理活動中的各種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證。所以,德治與法治一樣,都是一種制度性的社會治理方式。在這個問題上,西方國家推崇法治而貶低道德同中國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輔”都是錯誤的。在制度建設方面,德治與法治是兩個維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兩個維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與德治的理念結合起來,同時在這兩種理念之下來社會治理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才會獲得一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如果說以往的社會治理模式在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強調了法治一維或者片面地強調了法治一維或者片面地強調了德治之維的話,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與法治的理念統(tǒng)一起來,努力去建立一種法治與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滲透的社會治理體系。
五、宗教、信仰與信念
在宗教產(chǎn)生的路徑中,也許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義和思想是來自于世俗的觀念,是將世俗社會中流行的道德主張和規(guī)范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再現(xiàn)出來。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現(xiàn)的時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話,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現(xiàn)世倫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的結果。當世俗道德轉化為宗教教義的時候,道德信念也同時轉化為宗教信仰。這時,道德自身已經(jīng)發(fā)生了質的改變,它已經(jīng)不再屬于道德的范疇,不再是倫理學研究的對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屬于信仰的內(nèi)容。倫理學探討善以及善成為可能的途徑,宗教也講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倫理學設定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與宗教所倡導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著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會科學中受到了濫用。在整個近代社會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義者往往也帶有宗教信仰的情結,他們希望在法制社會中培養(yǎng)起對法律的信仰,并用這種信仰來彌補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對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屬于陳舊的意識形態(tài)的范疇。因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終極信仰實體的前提下的,對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這樣的終極實體的地位上。當終極實體確立起來之后,就會沿著這一終極性實體的邊緣,生長起體系化的信仰客體,并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一個信仰體系。這種信仰體系的結構,是屬于等級化的結構,而且是等級化結構的權力體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傾向于造就等級化的權力關系。反過來,信仰也是與權力關系聯(lián)系在一起的,人類社會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時代,往往也是權力關系占支配地位的時代。
在權力關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會趨向于衰落。權力關系與信仰是互為前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會造成社會的等級化和權力關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級化了的和權力關系化了的社會中,必然會產(chǎn)生出某種信仰。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信仰決不是一個社會中的少數(shù)人通過努力可以建立起來的,也不是少數(shù)人通過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識體系的發(fā)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個社會在不同的信仰之間作出選擇,也是受著社會的等級化的狀況和權力關系體系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所以說,信仰的出現(xiàn)是有著客觀基礎的,如果一些人不顧及信仰的客觀基礎,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確立某種信仰體系,就只能屬于巴比倫人建造空中花園或通天塔之類的浪漫追求。
在我們所描述出來的歷史圖式中,傾向于產(chǎn)生信仰的等級化社會是與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聯(lián)系在一起的。嚴格說來,無論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應當是這一社會中的事情。當這類社會開始走向解體的時候,實際上信仰的基礎已經(jīng)開始有了根本性的動搖。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還是一個權力關系中心的體系,它所賴以產(chǎn)生的社會中還沒有實現(xiàn)充分的實質性平等。在這種社會條件下,信仰還會存在。但已經(jīng)遠不象在等級化的和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發(fā)揮作用的社會中那樣重要了。即使信仰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還是生命的依托,但對于整個社會的存在和發(fā)展,已經(jīng)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了。
在此,我們也看到,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總是與信仰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發(fā)揮作用的地方,必然有著某種或某些信仰與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礎。如果一個社會中存在著普遍的信仰危機的話,實際上是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體系的危機。如果經(jīng)過若干時日,信仰危機的問題得到了解決,重新確立起了信仰,那么這個社會實際上又恢復了它的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如果這個社會進入一個不再確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時期,那么,它實際上是已經(jīng)找到了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當我們說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是與信仰的存在聯(lián)系在一起的,同時我們又認為統(tǒng)治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屬于德治。這樣一來,就會產(chǎn)生一個問題,信仰與德治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
在對人類已有的信仰普遍發(fā)揮作用的社會進行考察時,人們不難發(fā)現(xiàn),凡是存在著信仰的社會,都會以德治的形式出現(xiàn)。即使在現(xiàn)代社會,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會在其中表現(xiàn)出權力關系的線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這只是一種表面現(xiàn)象,有時可能是一種假象,信仰并不必然產(chǎn)生德治化了的社會治理。因為,雖然信仰對道德意識的生成是有著積極意義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與道德相聯(lián)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種外在的客觀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創(chuàng)造實體化之后又反過來壓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這種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的話,那并不是道德規(guī)范的作用結果,而是信仰的結果。在本質上,并不屬于道德性的。道德與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覺,是一種內(nèi)在的主觀力量。
道德直接生成一種信念,而不是生成信仰。但是,由于人們往往容易把這種來自于人的內(nèi)心自覺的主觀信念混同于來自于外在的壓迫力量的信仰,才會把道德與信仰聯(lián)系在一起。德治的客觀基礎是倫理關系,主觀依據(jù)是道德。德治并不必然與信仰相聯(lián)系,信仰并不必然產(chǎn)生德治,德治也并不必然要求信仰的支持。信仰與德治在歷史上的聯(lián)系,或者僅僅是表面現(xiàn)象,或者只是一種假象。這也說明,歷史上那些所謂的德治,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德治,只是在表現(xiàn)形式上有著德治的特征而已。
歷史證明,在歐洲中世紀,信仰就不是與德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那個時期,所擁有的那種超強力的信仰恰恰成了德治的對立物??墒?,我們又需要對信仰與德治共存的事實作出解釋。在我們看來,原因在于歷史上的德治,即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德治,一方面建立在倫理關系的基礎上,是依據(jù)道德規(guī)范而進行的社會治理;另一方面,這種治理同時又是屬于等級化的社會治理,它的倫理關系基礎與權力關系同構,倫理關系同時也有著權力關系的特征,或者說是以權力關系的形式存在的。這一點恰恰是信仰與德治在歷史實際表現(xiàn)上相聯(lián)系的謎底,是權力關系使兩個并不有著必然聯(lián)系的東西聯(lián)系到了一起。這就說明,當倫理關系脫離權力關系而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社會關系的時候,以此為基礎的德治就會遠離信仰,與之相伴的是一種理性的道德信念。道德信念與法律信念是相通的,它們之間是可以相互支持和相互轉化的,法律信念可以轉化成道德力量,而道德信念則可以成為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甚至在法律規(guī)范出現(xiàn)空缺的時候,道德信念也能夠彌補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