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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社會思想史上,荀子是最為重要的思想家之一??鬃铀鶆?chuàng)的儒家社會思想,在荀子那里得到了進一步的闡釋與發(fā)揮,并形成了一套頗為完整的思想體系。如果以現代社會學來衡量的話,荀子的許多論述都有契合之處,荀學實可稱之為儒家的社會學。[1]
一、“化性起偽”與人的社會化
與孟子一樣,人性理論是荀子全部社會思想的基礎。但對于孟子人性善的主張,荀子則根本上予以反對,認為人性本惡,仁義禮智等善的品德是后天人為造成的。荀子所謂的“性”,指的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屬性,[2]它沒有經過任何人為的加工與社會的改造,所以荀子又稱性是“本始材樸”。(《禮論》)就此而言,人性應不具有道德倫理的價值,性也就無所謂善與惡,這種觀點與告子“無善無惡”說似沒有太大的差別。那么,荀子稱“人性惡”的根據又何在呢?在他看來,善惡的分判并不能從自然的角度來觀察,而應從社會組織的觀點來看待,只有相對于社會組織而言才有善惡的對立。具體地說,荀子認為,凡是能促成社會組織、維持社會秩序者為善,破壞社會組織與秩序者為惡:“凡古今天下之所謂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謂惡者,偏險悖亂也。是善惡之分也已”。(《性惡》)
對于荀子來說,“性”作為一種人的生物屬性,它體現為人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趨利避害等方面。這種人的本能行為本身無所謂善惡,但根據上述的衡量標準,如果放縱人們任其本性無節(jié)制地自由發(fā)展,則必然要導致社會的紛爭與混亂,從而就要導向惡:“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性惡》)這也就是說,如果順任人的自然本性,必然會導致爭奪悖亂不已,從而破壞社會的正常秩序。因此,人的自然本性與社會的治理互不相容,這也是荀子斷言人性惡的根本理由所在。
在荀子看來,如果人性本善的話,就置圣王、禮義于無用之地,或即使有了圣王、禮義,對社會的治理也無所用處。[3]這可以說是孟子性善論中可能存在的一個基本矛盾,即承認人性善與強調教化之間的矛盾。事實上孟子本人也不回避這一矛盾,他的性善論只是揭示了人類道德行為的可能與根據,至于其實現與否,則有賴于后天的存養(yǎng)。而荀子則從相反的方向來看待這一問題,認為人性本惡,需要社會的禮法規(guī)范來裁抑人性中惡的因素以實現社會的善。
荀子認為,孟子之所以認為人性善,是因為孟子沒有對“性”與“偽”這一對概念做出應有的區(qū)分,而荀子性惡論的基礎則在于“性偽之分”:“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保ā缎詯骸罚?/p>
“偽”不是“偽飾”的“偽”,而是“人為”的“為”,即“可學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謂之偽”。(《性惡》)荀子又說,“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偽;慮積焉,能習焉,而后成,謂之偽?!保ā墩罚┻@就是說,“偽”是通過人的思慮與學習而成的,也可認為是社會所造就的。更為具體地說,所謂的“偽”是指作為社會規(guī)范與制度的“禮義”,所以荀子說,“偽者,文禮隆盛也”。(《禮論》)可見,“偽”根本上講具有社會性的特征,從而與自然的“性”相區(qū)別開來。
對于荀子來說,人性無“偽”就不能自美,因此“偽”的提出就在于要改造人的惡性,通過矯抑與訓練人性來使之合于社會的要求。[4]這即是所謂的“化性起偽”,將人的生物屬性改造成為具有“禮義”的社會屬性,用現代社會學的術語來說,這也就是所謂人的社會化。在荀子看來,化性起偽的具體方法有兩個方面:
(一)禮義的學習與道德的積累。荀子非常重視教育與學習,《荀子》的開篇便是《勸學》。學習離不開老師的教育,《儒效》篇說:“人無師法,則隆性矣;有師法,則隆積矣”。這即是說,沒有師法,人的本性就會任意地發(fā)展而趨向惡;有了師法,才能積禮義而走向善。[5]然而,師法固然重要,但荀子更重視個人主觀的學習與積累。荀子認為,無論是君子還是圣人,都是經過“積善”而成:“涂之人百姓,積善而全盡,謂之圣人。彼求之而后得,為之而后成,積之而后高,盡之而后圣,故圣人也者,人之所積也。人積耨耕而為農夫,積斲削而為工匠,積反貨而為商賈,積禮義而為君子”。(《儒效》)
(二)環(huán)境的影響與習俗的熏陶。荀子認為,人所處的環(huán)境與風俗對人性也有巨大的影響,他舉例說:“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與之俱黑。蘭槐之根是為芷,其漸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質非不美也,所漸者然也。故君子居必擇鄉(xiāng),游必就士,所以防邪辟而近中正也”。(《勸學》)因此,荀子十分強調社會風氣與習俗的重要性,他說“習俗移志,安久移質”《儒效》),即認為社會習俗與風氣不但可以改變人們的思想,甚至由于人們安于所習而可能變化其本性,即所謂的“注錯習俗,所以化性也”。(《儒效》)
在荀子的理論體系中,“偽”是一比“性”重要得多的概念。荀子在對人的考察中,不僅看到了人性“惡”,而是更加強調人能“偽”。圣人之所以異于常人,就因為圣人能“偽”,[6]而常人若只有自然之“性”,則仍被視為無異于禽獸,只有“偽”才賦予人之為人的特征。也正是因為人能化性起偽,所以荀子盡管宣說人性惡,卻依然肯定性惡之人可以為善,即“涂之人可以為禹”。(《性惡》)這一點非常重要,否則不但社會的倫理道德失去根據,而且連社會組織本身也無由成立。
孟子道性善,荀子稱性惡,這兩種立場似乎完全互不相容。其實,從所要回答的問題上看,兩人所作的努力是一致的。兩人所要解決的都是社會人倫道德的根據問題,而對于社會的人倫道德本身則絲毫沒有懷疑,這一點正是儒家與其他學派的重要區(qū)別所在。兩人所不同的是考慮問題角度的差別,性善論所強調的是積極地成就善,這可以說是哲學的立場;性惡論所努力的是消極地防止惡,這是社會學的立場。
二、“明分使群”的社會組織理論
荀子認為,人要生存,要戰(zhàn)勝自然,必須能“群”,即必須過一種集體的、社會的生活,離開群體人就不能獨立以自存,所謂“人生不能無群”。(《王制》)他說,人力不如牛,跑不如馬,而牛馬卻能為人所用,其理由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王制》)對于作為社會管理者的君主,荀子也是從“能群”即能組織社會的角度予以闡釋,他說,“君者何也?曰:能群者也”,(《君道》)又稱,“君者,善群者也”。(《王制》)“群”的觀念在荀子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心目中理想的社會即是一個“群道當”的社會,而他之所以反復宣說要“化性起偽”,其目的就在于要保證一個有序的“群”體。在先秦諸子之中,荀子是第一個揭示人能“群”這一基本社會屬性的思想家,這是荀子對中國社會思想的一個重大貢獻,以致于后來人們把“群學”作為社會學的代名詞。
但是,僅僅從人群集合的角度來看還不足以說明“群”的社會特性。如果“群”只是個體簡單集合的話,它并不足以構成一個社會。在荀子看來,人性本惡,人的欲望無窮而社會的財物有限,這必然要導致人與人之間的爭端,有“爭”則“群”亂,社會也就不可能組織得起來。因此,要建立作為社會意義的“群”,首先必須對人群進行必要的社會角色定位與職業(yè)分工,使每個人在社會中有其固定的位置,這也就是“分”?!胺帧笔恰叭骸钡那疤崤c基礎:“人何以能群?曰:分”。(《王制》)
荀子極其重視“分”。“分”的古義有“職”的含義。[7]荀子的“分”首先意味著一種職業(yè)的分工,即所謂的“農農、士士、工工、商商”(《王制》)。在荀子看來,實行職位分工的基本理由有二:首先,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已經不能滿足一種簡單的需要,只有多種的技能、多樣的工作才能滿足人們日趨多樣化的社會需求。故荀子說:“百技所成,所以養(yǎng)一人也”。(《富國》)其次,荀子也清醒地認識到,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所謂“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富國》)荀子舉例說:“相高下,視墝肥,序五種,君子不如農人;通財貨,相美惡,辯貴賤,君子不如賈人;設規(guī)矩,陳繩墨,便備用,君子不如工人”。(《儒效》)可見,在一個需求多樣化的社會里,光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可能滿足社會總體的需要,只有社會成員之間各自發(fā)揮其專長,互相依賴,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
在各種社會分工之中,荀子認為最重要的乃是社會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區(qū)別,即分之大端在于“君子”與“小人”的區(qū)別:“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富國》)這種說法與孟子“勞心”“勞力”之分并無二致。但我們應注意的是,這種區(qū)別在荀子那里并不僅僅簡單地體現為一種職業(yè)的分工,更重要是它體現了由“分”工而定“分”的關系(前“分”字為平聲,文韻;后“分”字為去聲,問韻),后一“分”字所要表達的,乃“是人在社會中的地位”,[8]亦即確立一種社會角色的區(qū)別。[9]
社會角色的區(qū)別首先意味著一種等級的差別。荀子十分強調社會的等級區(qū)分,認為社會等級之區(qū)分是“天下通義”,他甚至主張社會不同等級的人,社會地位不同,所享的政治待遇亦不相同。[10]在荀子看來,由社會等級所帶來的“不齊”是“至平”的體現,只有承認這種“維齊非齊”的等級合理性,才能使人各安本職各守本分,從而才能保證社會正常的秩序。故荀子又批評墨子“兼愛”的學說是“僈差等”,(《非十二子》)“有見于齊,無見于畸”。(《天論》)荀子的這一理論盡管有為現實等級制度作論證的一面,但是從社會組織的實際情形來說,正視社會上存在的不平等,并努力在不平等中求秩序,荀子之說事實上要比墨子深刻得多,這一點事實上已為當代的社會學理論所認同。
此外,社會角色的區(qū)別在荀子那里又體現為人倫關系之“定分”。荀子說,人與其他生物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人“二足而無毛”,而是在于人有“辨”,即區(qū)別君臣、父子、夫婦等社會倫理關系。而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別”,(《非相》)就是因為它們不知“辨”。所以說“人道莫大于辨,辨莫大于分”。(《非相》)可見,人的本質即在于社會倫理關系之“定分”,甚至社會等級的區(qū)分也被規(guī)定在這種倫理的“定分”之內,“斬而齊,枉而順,不同而一,夫是之謂人倫”。(《榮辱》)這一說法實質上已將社會政治中的上下尊卑的等級關系視之為一種人倫關系。荀子的這一理論長期以來一直被當作社會正統(tǒng)的意識形態(tài),從這一意義上說,它充分地表明了中國社會所獨有的倫理特性。
在荀子那里,這種社會倫理關系是永恒存在的,“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王制》)在《君道》篇中,荀子還對這種倫理關系中每一角色的行為規(guī)范都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他稱為人君者要“以禮分施,均徧而不偏”,為人臣者要“以禮待君,忠順而不懈”,為人父要“寬惠而有禮”,為人子要“敬愛而致文”,為人兄要“慈愛而見友”,為人弟要“敬詘而不茍”,為人夫要“致功而不流,致臨而有辨”,為人妻要“夫有禮則柔從聽侍,夫無禮則恐懼而自竦”。荀子認為,這些倫理關系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偏廢,所謂“偏立而亂,俱立而治”。荀子的這一思想對中國后世的社會有著極其深刻的影響,郭沫若說荀子“開啟了此后二千余年的封建社會的所謂綱常名教”,[11]確是中的之言。
在荀子看來,“分”只有作為這樣一種等級與倫理關系之“定分”才意味著一種息爭合群之道。如果每個人都能根據自己的角色與地位安其本分,各守本職,則人與人之間自然可以“群居和一”:“使有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榮辱》)反之,如果沒有貴賤、長幼、貧富、男女之分,則社會生活的方面都將失去其應有的秩序,社會危機也就由此而產生:“強脅弱也,知懼愚也,民下違上,少陵長,不以德為政,如是則老弱有失養(yǎng)之憂,而壯者有分爭之禍矣;事業(yè)所惡也,功利所好也,職業(yè)無分,如是,則人有樹事之患,而有爭功之禍矣;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內,送逆無禮,如是,則人有失合之憂,而有爭色之禍矣”。(《富國》)所以荀子又說:“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故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富國》)
由此可見,“群”與“分”實為社會的兩大基本要素,其“分”猶為關鍵所在,只有“明分”才能“使群”,“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富國》)但是,在社會生活中如何才能“明分”呢?荀子認為,這需要靠“義”,即社會規(guī)范來加以保證,[12]社會群體之成立,“不可少頃舍禮義”。(《王制》)由此荀子進一步提出其“隆禮重法”的社會控制思想。
三、“隆禮重法”的社會控制思想
荀子認為人性本惡,所以需要以禮義之偽矯正之。同時,荀子既以“分”為社會存在的前提與基礎,這也進一步揭示了“禮”的重要性。在荀子看來,“分莫大于禮”,(《非相》)禮是現實社會生活中“明分”的根本所在,禮之產生也體現了這一點:“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yǎng)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保ā抖Y論》)
由此可見,禮的起源在于為社會的物質分配求一“度量分界”,故禮的首要目的在于“養(yǎng)人之欲,給人之求”,其手段則在于“分”。前述“分”的內容也可說就是禮的基本內容,它集中地體現在國家的等級制度上,《富國》篇即稱:“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認為,這是“禮法之樞要”所在,甚至社會中的分工分職也是“禮法之大分”。(《王霸》)在這種等級關系當中,荀子尤其提倡尊君,他把君主的地位提升到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君主既是“善群”者,又是“管分之樞要”。(《富國》)在荀子看來,社會政治組織是由圣智之君主而產生,社會生活也賴君主以維持,他說:“百姓之力待之而后功,百姓之群待之而后和,百姓之財待之而后聚,百姓之執(zhí)待之而后安,百姓之壽待之而后長”。(《富國》)這種對君主的態(tài)度,實不同于孔、孟。但是,我們應當注意的是,荀子所說的等級劃分并非西周以來那種世卿世祿的封建等級,個人應居于何種等級完全取決于其賢能與否,《王制》篇說:“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又說,“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梢?,荀子所說的等級劃分重在角色而不在于個人,如荀子之尊君,是因為君主有著重要的職務。故荀子述其禮治的理想說:“德必稱位,位必稱祿,祿必稱用”。(《富國》)這種學說上承孔子以德致位之理想,下開秦漢時期布衣卿相之風氣,較之孟子“世祿”的主張,尤有其進步的一面。[13]
作為“分”之禮一旦固定下來,也就成為一切社會行為的規(guī)范。荀子認為,禮是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標準,人們必須按照禮的規(guī)定安分守己以維持社會秩序。他說,“禮者,表也”。(《天論》)“表”即標準的意思。他又進而把禮比喻為繩墨、規(guī)矩等,他說:“故繩墨誠陳矣,則不可欺以曲直;衡誠縣矣,則不可欺以輕重;規(guī)矩誠設矣,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於禮,則不可欺以詐偽。故繩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規(guī)矩者,方圓之至;禮者,人道之極也。然而不法禮,不足禮,謂之無方之民;法禮足禮,謂之有方之士”。(《禮論》)
禮不僅表現為社會的等級與規(guī)范,它也指各種具體的儀文形式,如冠婚喪祭,揖讓周旋等,這是禮本有的含義。荀子十分重視這些儀式性的禮儀,他對冠婚喪祭等禮都有十分具體的規(guī)定與描述。但荀子并不僅僅只是轉述這些古代的禮儀,而更多地是指出這些儀式背后的文化意義與社會功能。在孔子那里,就有“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的感嘆,而荀子則正面指出這些儀文形式的社會功能是“稱情而立文”,(《禮論》)即起到文飾社會生活的作用。在荀子看來,文飾社會并不是如墨子所批評的那樣,僅僅是追求一種奢侈的生活方式,它是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面,并具有特定的社會功能:“故為之雕琢、刻鏤、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貴賤而已,不求其觀;為之鐘鼓、管磬、琴瑟、竽笙,使足以辨吉兇,合歡定和而已,不求其余;為之宮室臺榭,使足以避燥濕,養(yǎng)德辨輕重而已,不求其外”。(《富國》)同時,文飾社會還表現為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他說,“不美不飾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強之不足以禁暴勝悍也”。(《富國》)而所謂的美、飾、富、厚、威、強等,都需要以更種儀文形式表現出來,如宮室臺榭、鐘鼓管磬等。此外,禮之為文又有飾人之情的功能。這一方面荀子也論述得極為精僻,如他說:“凡禮,事生,飾歡也;送死,飾哀也;祭祀,飾敬也;師旅,飾威也”。(《禮論》)對于一些祭神的儀式,荀子則說:“君子以為文,百姓以為神;以為文則吉,以為神則兇”。(《天論》)這完全剝除了禮儀中的神靈崇拜觀念,[14]充分強調了儀式的人文與社會的功能,這可以說是荀子的一大貢獻。
由上可見,經過荀子的發(fā)揮與改造,孔子所說“禮”的內涵已得到大大的擴充,它具體地表現為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隆禮”也就成為治理社會的關鍵所在。荀子十分強調要以禮治國,認為“隆禮義”是實現王道政治的前提,稱“隆禮尊賢而王”,(見于《強國》、《天論》、《大略》等篇)又稱“隆禮貴義者其國治,簡禮賤義者其國亂”。(《議兵》)因此,“國之命在禮”。(《天論》)
荀子在強調“隆禮”的同時也不廢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他時常將“禮”和“法”相提并論,如他說,“隆禮重法,則國有?!?。(《君道》)
“法”有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的含義。從廣義上說,法指的是治理國家的整個制度,就此而言,禮與法之間并沒有多大的區(qū)別。[15]狹義上的法則指的是律令條文,即刑賞等勸禁之法。荀子本人對此并沒有作出嚴格的區(qū)分,但在大多數場合都取后者之意。就作為律令條文之法而言,荀子認為禮比法更為根本:“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勸學》)“類”即律令。也就是說,禮是法的綱領或指導原則,在禮的基礎上才可能產生法,所以說“禮義生而制法度”,(《性惡》)反之,“非禮,是無法也”。(《修身》)法生于禮這一點十分重要,是我們理解荀子所謂“法”的關鍵所在,也是荀子之“法”與其申、韓法家之“法”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同時,從效果上說,荀子認為象商、韓那樣只依靠刑賞法并不足以治理社會。他舉例說,如果人們只是為了得到獎賞而去做某事,那么在遇到危險時就不會愿意再繼續(xù)做下去,所以說“故賞慶﹑刑罰﹑執(zhí)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議兵》)進而荀子認為,單純的賞罰只是一種雇傭買賣之道,是不能起到教化人民、治理社會的作用:“故賞慶﹑刑罰﹑執(zhí)詐之為道者,傭徒鬻賣之道也,不足以合大眾,美國家,故古之人羞而不道也”。(《議兵》)因此,社會平治的前提仍在于以禮義來教化人民,作到“政令以定,風俗以一”,(《議兵》)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這樣,如果有違反社會習俗,破壞社會風氣者,就會遭到人民的反對:“有離俗不順其上,則百姓莫不敦惡,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於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議兵》)在這樣的基礎上加之以刑,人民就會覺得這是莫大的恥辱。同樣,實行“賞”也是如此,在人民都能重視道德、遵守禮義的前提下加之以賞,人民就會覺得是莫大的榮譽。這樣,刑與賞在荀子那里就有了它廣泛的社會心理基礎,也就更能起到教化社會的作用??梢?,法必須在教化社會的基礎上產生,禮是法的基礎,法是禮的補充。
總的來說,禮基本上表現為一種教化的功能,即化民成俗,而法更多地具有一種強制的色彩。雖然荀子認為治理社會首先必須以禮教化,但是教化畢竟不具有強制的作用。而社會中事實上也有許多教而不化的“嵬瑣”之徒,可見在“明禮義以教化”的同時,還必須“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性惡》)因此,對于禮教與刑殺二者的關系,荀子說:“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誅而不賞,則勤屬之民不勸;誅賞而不類,則下疑俗儉而百姓不一”。(《富國》)可見,荀子雖然重視教化,但他也不忽視法對禮教的輔助功能,在“隆禮”的同時也主張“重法”,所以他說,“治之經,禮與刑”。(《成相》)禮法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荀子雖主張“重法”,但由于法的制定與執(zhí)行均在于人,因此相對于“人”而言,“法”則居于次要的地位,所謂“有治人,無治法”。(《君道》)他進一步加以闡釋說:“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君道》)這也就是說,徒有法律對于社會的治理來說是不夠的。即使有好的法律,但如果不能得到人們良好地執(zhí)行的話,法律只是意味空紙一張,所謂“法而不議,則法之所不至者必廢”。(《王制》)同時,法還可能由于人們以私亂法而失去其應有的精神,[16]因此,法必依于人,即荀子所說的“君子”。有君子則法令雖省而足以為治,如果沒有君子,徒然具備各種法的形式,社會也不可能得以平治,[17]由此可見,人是本而法是末,荀子的用意即在于以“治人”來行“治法”。而對于荀子來說,君子的作用根本上在于以禮化民,所謂“君者儀也,民者景也,儀正而景正”。(《君道》)在這一意義上說,荀子雖然重視“法”與“刑”,但實質上他還是把二者納入“禮治”的范圍之內,“重法”不過是“禮治”一個方面的內容而已。[18]
荀子對禮的論述在先秦諸子中可以說是獨樹一幟的。他從社會本身的角度來闡述禮的起源,實發(fā)孔子之所未發(fā)。他將禮之本質歸結為“分”,他有關禮的社會功能的論述,以及禮與法的關系等,都非孔子所能范圍,從而極大豐富了儒家的社會思想,儒家以禮為中心的社會學理論由此而燦然大備。
注釋
[1]這一觀點為謝遐齡先生首先發(fā)明,參見97上海旅游節(jié)“儒家文化與現代文明”學術研討會論文《禮治在現代中國的地位》。
[2]《荀子·性惡》:“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又《正名》:“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后凡引《荀子》書俱只稱篇名)
[3]《性惡》篇說:“今誠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則有惡用圣王,惡用禮義矣哉!雖有圣王禮義,將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
[4]楊倞注說:“偽,為也,矯也,矯其本性也”?!缎詯骸菲獎t說:“今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后正,得禮義然后治”。
[5]荀子極其重視“師”的地位與作用,將君師與天地、先祖并列而稱為禮的“三本”。(《禮論》)
[6]《性惡》:“故圣人之所以同於眾,其不異於眾者,性也;所以異而過眾者,偽也”。
[7]《禮記·禮運》有“男有分,女有歸”一語,鄭玄注云:“分,猶職也”。
[8]參見謝遐齡《釋“分”》,載《復旦學報》1990年第3期。
[9]荀子用“別”來表示這種社會角色之區(qū)分:“曷謂別?曰:貴賤有等,長幼有差,富貴輕重皆有稱也”。(《禮論》)
[10]如《富國》篇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jié)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p>
[11]郭沫若:《十批判書·荀子的批判》,《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頁。
[12]《王制》:“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
[13]參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頁。
[14]古代社會的禮與祭祀活動的關系十分密切,《說文解字》說:“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15]蕭公權稱:“按封建宗法社會之中,關系從人,故制度尚禮。冠婚喪祭、鄉(xiāng)射飲酒、朝會聘享之種種儀文,已足以維持秩序而致治安。及宗法既衰,從人之關系漸變?yōu)閺牡兀瑘?zhí)政者勢不得不別立‘貴貴’之制度以代‘親親’。然禮之舊名,習用已久,未必遽廢。于是新起制度變或稱禮,而禮之內容遂較前廣泛,其義亦遂與廣義之法相混”。這一說法可供我們參考。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第104-105頁。
[16]荀子極其敏銳地指出:“合符節(jié)別契券者,所以為信也,上好權謀則臣下百吏誕詐之人乘是而后欺;探籌投鉤者,所以為公也,上好曲私則臣下百吏乘是而后偏;衡石稱縣者,所以為平也,上好傾覆,則臣下百吏乘是而后險;斗斛敦概者,所以為嘖也,上好貪利則臣下百吏乘是而后豐取刻與,以無度取於民。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君道》)
[17]《王制》:“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
[18]謝遐齡先生認為,“中國社會所行的律法,實質上系由禮派生而來。法家太過,六親不認,故稱刻薄寡恩。荀子論禮,為得其中”。見《禮治在現代中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