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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向21世紀邁進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加強立法、完善法制的過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是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統(tǒng)一的、比較完備的、跨世紀的刑法典。它對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的獨立和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都將發(fā)揮重大的作用。
一、修訂與完善刑法的時代合理性
(一)修改與完善刑法是適應我國政治經濟發(fā)展的需要。
我國頒布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198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實施的17年,也是我國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經濟轉變?yōu)橛杏媱澋纳唐方洕缴鐣髁x市場經濟的飛躍發(fā)展時期。
我國第一部刑法是按照計劃經濟的模式創(chuàng)制的,一些基本原則的確立,罪名及罪刑關系的配置,無不體現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宗旨。
法律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在任何社會里,只要存在利益的沖突,必然存在調整人們的行為、調整利益關系的規(guī)制。但規(guī)制(法律)存在的根基,是以政治經濟制度為前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一切既往的觀念、制度、政策、法律都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結束,刑法中立足服務于計劃經濟的原則、罪名,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根基。因此,要求從立法上、執(zhí)法上、理論研究上將刑法服務的根基移置于市場經濟這塊沃土上則是歷史的必然。
有一種觀點認為,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不需要加強刑法調控,這種想法是片面的。市場經濟是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通過市場組織經濟、調節(jié)資源配置的最佳形式。由于市場經濟體制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產權明晰化、資源配置市場化、經濟運行規(guī)范化的特點。從實質上說,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故加強與完善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刑法調控是非常必要的。這主要表現為:只有通過刑法對各種經濟犯罪的懲罰,才能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只有通過刑法對各種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腐敗犯罪的懲罰,才能有效地保證廉潔施政,保證市場經濟健康高速的發(fā)展;只有通過刑法對各種違法犯罪的懲罰,充分發(fā)揮刑罰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才能有效地體現刑法對行政、經濟、民事法規(guī)調控市場經濟的后盾作用,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二)修訂與完善刑法是適應同各種犯罪作斗爭的需要。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fā)展變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隨之而來的諸如證券犯罪,金融犯罪、發(fā)票犯罪、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經濟詐欺犯罪、計算機犯罪、犯罪、黑社會犯罪等各種新型犯罪不斷發(fā)生,嚴重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由于我國現行刑法受“寧粗勿密”思想的影響,過分強調了刑法的“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整個刑法分則只有103條,其中實際規(guī)定罪和刑的只有97條,僅有140多個罪名,遠遠不能滿足同各種犯罪作斗爭的需要,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出現的各種新型經濟犯罪和改革開放后輻射入境的外來犯罪,更是無法可依,無法定罪。
我國為了及時打擊刑法中沒有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和彌補原刑法規(guī)定的一些缺陷,立法機關經過調查研究,主要通過兩種辦法來解決。一是及時頒布對刑法的各種補充修改決定。從1981年6月10日頒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開始,到1995年10月30日頒布的《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為止,先后已頒布了23個單行的特別刑法,補充、修改、增加了走私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組織他人罪等上百種罪名。二是在80余種經濟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民事法規(guī)中規(guī)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附屬刑法規(guī)范達130余條之多。同時,還依據刑法第79條規(guī)定的類推制度,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進行了類推定罪量刑。
這種立法方法的最大特點是及時打擊了社會轉軌變刑中各種實際的犯罪活動,有力地保障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社會效益是很好的。但這種立法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由于頻繁地修改、補充刑法,嚴重地影響法律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刑法實施后的十多年內,就作了二十多次的修改補充,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罕見的。同時,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總是不斷變化,新型犯罪也總是不斷產生,如果不用全面修訂基本法來解決,而老是跟在新型犯罪的后面用“補充”、“修改”來解決,久而久之,便會“暄賓奪主”,造成刑事立法的混亂,影響法制建設。
在我們依法治國的國度里,依法懲罰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佳選擇,顯然不宜長期使用修改、補充的辦法,而應采取全面修訂刑法典的辦法來解決。
(三)修訂與完善刑法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學化的需要。
我國刑法經過17年的實施,各種特別刑法和附屬刑法也經過多年的實踐,從刑事立法先進、科學的角度來考察,尚有一些問題急待修訂與完善刑法來解決。表現之一是制定原刑法時受歷史條件限制,是按照計劃經濟的體制創(chuàng)造的,加之,當時還受到立法“粗疏化”思想的影響,故現行刑法中所設立的罪名,不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型經濟犯罪不能含蓋,就是一般危害社會治安、危害從政、從業(yè)道德方面的犯罪也有許多不能含蓋。表現之二是制定刑法時對有些犯罪行為分析研究不充分,罪狀界定不具體,執(zhí)行時隨意性大,如流氓罪、玩忽職守罪、投機倒把罪等三個“口袋”,規(guī)定籠統(tǒng),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難分,群眾反映“流氓是個筐,什么都能裝”,“投機倒把滿天飛,買賣雙方都遭罪”。表現之三是制定刑法時有些條文不夠科學,甚至前后矛盾。如刑法第44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而本條的后半段又規(guī)定“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刑法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64條關于死緩犯“抗拒改造情節(jié)惡劣”,可以核準執(zhí)行死刑的規(guī)定。這里的罪過形式和“其他”、“情節(jié)惡劣”如何理解,頗多歧義,難以準確執(zhí)行。表現之四制定刑法時規(guī)定類推制度和設置了反革命類罪名,不僅遭到外國的非議,而且也不便與國際刑法協(xié)調與銜接。除此之外,特別是大量針對性強,帶有臨時性措施的特別刑法、附屬刑法規(guī)范的制定與適用,對刑法整體罪刑結構的平衡關系,刑法典與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的協(xié)調關系,新法與舊法、重罪與輕罪的互涉關系,法條竟合與罪數關系,都出現一些顧此失彼,前后矛盾,互不協(xié)調的問題,從刑法立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嚴肅性角度考察,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完備的刑法典,是刑法發(fā)展的迫切的、必然的要求。
綜上所述,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的今天,總結我國實施第一部刑法17年的實踐。借鑒外國刑事立法的有益經驗,制定一部當代的科學的刑法典是完全正確的,既反映了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今后一定發(fā)展時期的客觀要求。
二、樹立與新刑法相適應刑事執(zhí)法觀
刑法觀是一種高層次的刑法意識,它是泛指人們關于刑法性質、功能、罪刑關系、刑法的制定與實施等一系列問題的思想認識,心理態(tài)度和價值取向。
刑法觀一般可分為三類來研究:一是刑事立法觀,這種刑法觀主要是通過刑事立法的內容反映出來的。二是刑事司法觀,這種刑法觀主要是通過刑事執(zhí)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實際狀況反映出來的。三是刑事社會觀,這是一種成分最為復雜的反映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刑法觀。在這部分人的刑法觀中,刑法理論工作者自成體系的刑法觀占有重要地位。上述三種類型的刑法觀可能基本一致,也可能互相矛盾。從總體上看,三種類型的刑法觀雖然互有差別,但又互相影響,彼此滲透。但是,在一個國家的一定時期,總是有一種居于主導地位的刑法觀,直接影響著整個國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眾的刑事法律意識。
我國刑法觀的產生、形成和發(fā)展,具有深刻的歷史背景和文化背景,帶有各個不同時期深厚的時代烙印。從法律文化傳統(tǒng)看,我國的刑法觀與儒法兩家的刑法觀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并受到歷史上刑事立法和執(zhí)法觀念的深遠影響;從社會經濟結構和經濟體制看,我國經歷了小農經濟、產品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剛剛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不同經濟形態(tài),作為一種意識形態(tài),刑法觀念不能不反映一定的經濟基礎;從政治經濟體制和社會政治生活來看,我國深受封建專制主義之害,長期缺乏民主、自由思想的熏陶,這不能不對人們的刑法觀念產生消極影響。
當前,我國已經經過十余年的改革開放,特別是受到方興未艾的市場經濟和政治改革大潮的沖擊,所有的中國人都正在自覺或不自覺地接受一次前所未有的思想大洗禮,特別是刑事立法工作者的刑法觀,經過反復的錘煉與升華,因而才有這部跨世紀刑法典的誕生。但是,也應看到深深植根于中華傳統(tǒng)法律文化和受傳統(tǒng)刑法觀念影響的廣大刑事執(zhí)法者,對新刑法及其與之相適應的執(zhí)法觀的樹立,還有一個理解與實踐的過程。如果沒有與新刑法相適應的刑事執(zhí)法觀,再好的刑法也不會收到良好的效益。
刑法觀中的刑事執(zhí)法觀,內容廣泛而豐富,目前迫切需要樹立與新刑法相適應下述五種觀念。
(一)經濟執(zhí)法觀
經濟執(zhí)法觀是經濟刑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經濟刑法觀,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刑事立法要突出對各種所有制和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把保障和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作為刑法的首要功能;二是司法機關要增強刑事執(zhí)法工作中的經濟意識,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作為刑事司法工作中心任務。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從政治角度去考察刑法的功能,在刑事立法上偏重于對上層建筑的保護,在刑事司法上強調司法機關的專政職能。這種刑法觀念是伴隨激烈的政治斗爭而產生的,也是我國產品經濟思想在人們法律觀念上的反映。但是,當國家已把經濟建設作為中心工作,產品經濟體制已為市場經濟體制所替代時,我們則必須從經濟角度重新構筑刑法調整的重心,這就是由政治功能向經濟功能的轉變。
要正確地發(fā)揮刑法的經濟功能,其核心問題是要建立一個對危害市場經濟新秩序、新體制行為的評價體系,樹立為發(fā)展市場經濟服務的執(zhí)法觀念。從立法上講,我國新刑法分則第三章已經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方面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90余種。現在的關鍵是嚴肅準確的執(zhí)法,把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視為服務經濟建設的首要環(huán)節(jié)。
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是準確地認定犯罪。馬克思主義刑法觀認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但是,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會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時,要有歷史的、發(fā)展的觀點,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放在一定的歷史范疇內考察。在持續(xù)、快速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判斷某種經濟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時,應堅持鄧小平同志提出的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作為根本的標準,并把這個標準貫穿于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中,才能準確地、有效地懲治破壞市場經濟犯罪,實現為市場經濟服務的目的。
改善執(zhí)法環(huán)境,轉變執(zhí)法作風,是優(yōu)質、高效地為市場經濟服務的重要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就要排除干擾、杜絕諸如執(zhí)法中的利益驅動、貪贓枉法、以權壓法、以罰代法、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執(zhí)法腐敗現象的發(fā)生。
(二)效益執(zhí)法觀
所謂效益執(zhí)法觀,是指在懲治和預防犯罪的活動中,要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最佳的政治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商品經濟社會中,追求經濟效益是一切經濟工作的最高目標。把這一原理引入刑法領域,則意味著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須圍繞著如何正確、全面、有效地發(fā)揮刑罰在控制和預防犯罪中的作用而展開。
制定和執(zhí)行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由于預防對象的不同,又可以將刑罰的目的區(qū)分為對已經犯罪者的特殊預防,以及對可能犯罪者的一般預防。無論是哪一種預防都是與刑罰手段分不開的。因此,能否有效地預防犯罪,刑法制定之后,關鍵在于如何執(zhí)行刑罰。效益執(zhí)法觀中所包含的政治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實質在于刑罰在預防犯罪中能否取得成效及其成效的大小。
任何一個國家的刑罰體系都是由性質不同、輕重不同的刑罰種類構成的。怎樣在立法上對各種不同的犯罪規(guī)定適當的刑罰,如何在司法上針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人適用不同的刑罰,一直是刑事立法和執(zhí)法工作者所關注的問題。這一問題所揭示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是:怎樣認識和處理刑罰輕重與預防犯罪的關系?圍繞這一問題,中國歷史上早就提出過“治亂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輕典”的刑法思想。近幾年來,我國刑法學界也就“重刑化”和“輕刑化”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論。
在修訂刑法過程中,立法機關廣泛地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制定了我國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符合我國國情的較為科學的體系。這是因為犯罪是一種由多種原因聚合而成的復雜社會現象。刑罰作為對付犯罪的一種手段,對控制和預防犯罪能夠產生一定的作用。但是僅僅依靠刑罰并不能從根本上減少和消滅犯罪。從這意義上講,刑罰的存在盡管是必要的,但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率升降和社會治安狀況的好壞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卻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系。然而,從刑法本身來講,無論是重刑還是輕刑,都是預防犯罪所必需的。在一個科學合理的刑罰體系中,不能沒有重刑和輕刑的差別。但是,作為一種立法思想和執(zhí)法觀念,“重刑化”和“輕刑化”都不足取。尤其是“重刑主義”的刑法思想在我國仍很有市場。但是,人類社會幾千年刑法發(fā)展史表明,重刑主義從沒有導致社會的長治久安,而且是與我們所主張的效益執(zhí)法觀格格不入的。我們所主張的效益執(zhí)法觀,是要求在適用刑罰中采取實事求是,寬嚴相濟,謙抑適度,協(xié)調統(tǒng)一的原則,用盡可能節(jié)省的刑罰取得最佳的預防犯罪效果。因此,刑罰的投入必須合理合法、輕重適當。這就意味著在刑事立法上要設置一個輕重適中的刑罰體系和法定刑結構。在刑事司法上要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同時根據犯罪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選擇適當的刑罰。其目標是:無論是重刑還是輕刑,都要使其因罪、因人、因時、因地的不同,而發(fā)揮出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民主執(zhí)法觀
民主執(zhí)法觀是民主刑法觀的重要內容之一,所謂民主刑法觀,包括三方面含義:一是刑事法律創(chuàng)制過程的民主化;二是刑事法律內容的民主化;三是刑事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的民主化。
刑事法律創(chuàng)制過程的民主化,是指刑事法律的廢、改、立必須廣泛吸取社會各方面、各階層的意見,法律的草創(chuàng)、出臺和最終頒行,不能由立法者閉門造車,更不能由少數領導人說了算。此次刑法的修訂,立法機關廣泛地征求了中央、省、市、縣公檢法機關、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和刑法專家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討論和修改,是民主的、透明度較高的、有群眾基礎的。
刑事立法內容的民主化,是指刑法的各項規(guī)定必須最大限度地反映廣大公民的意志,要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對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刑事制裁。從修訂后我國刑法保障公民民主權利的內容看,已較原有刑法進了一大步。在保障公民參加政治生活、宗教信仰、風俗習慣、通信、言論、集會、住宅、勞動等方面的民主權利都受到刑法保護。
刑法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的民主化,要求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上,都要堅持民主原則,體現民主精神。就司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關系而言,司法人員要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和他們的人身、財產、民主權利。在審查中要堅決廢除法西斯式的審查方法,嚴禁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刑訊逼證、體罰虐待和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就司法機關內部而言,要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對案件的定性處理只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聽命于行政干預和長官意志。特別是在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上,還要充分聽取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人的意見,聽取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兼聽則明,不能簡單地按“少數服從多數”辦事,而應當忠于事實、忠于法律。要做到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的兩條基本要求:即一是要使無罪的人不受到追訴,避免發(fā)生冤錯案件;二是使有罪的人不受到法外之罰,避免發(fā)生刑訊、虐待、侮辱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平等執(zhí)法觀
平等刑法觀,包括刑事立法上的平等和刑事司法上的平等兩個方面。立法平等是執(zhí)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礎,執(zhí)法平等則是實現立法平等的保證。
在商品經濟社會中,等價交換是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則。馬克思說,商品經濟是“天生的平等派”。把這一法則引入法律領域,就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刑事執(zhí)法角度來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執(zhí)法中要實現官民平等、公私平等、大小平等、強弱平等,堅決反對官輕民重、以官壓民、以公壓私、以大壓小、以強凌弱的不平等現象。所謂官民平等是指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和普通公民犯罪要一視同仁,公職人員的地位和身份不應成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條件;所謂公私平等,是指刑法必須對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合營經濟、私營經濟等各種性質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給予平等保護,不能只強調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而忽視對私有制的法律保護。同時,刑法不僅要懲處自然人的犯罪行為,而且也要懲治單位的犯罪行為。
由于受封建等級觀念和產品經濟思想的影響,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中的不平等現象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和某些地區(qū)還相當嚴重。修訂后的新刑法中,對這些不平等問題,從立法上都作了調整,如業(yè)務過失處罰輕于普通過失,破壞生產犯罪中不保護私有經濟等,都重新作了規(guī)定。今后的問題是嚴肅執(zhí)法,清除官輕民重和以官壓民的現象。例如,對公職人員犯罪以罰代刑,只罰不打、不罰不打、罰不當罪,遷就姑息的問題,過去總是屢禁不止。又如,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違法亂紀,非法剝奪和限制被告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人身傷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但又總是得不到處理,使刑法懲治這些犯罪的規(guī)定成為一紙空文,所有這些不平等現象的存在和蔓延,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幾代人夢寐以求的理想難以變?yōu)楝F實。因此,實現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不應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必須立即依法付諸實踐。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平等的執(zhí)法觀決不等于平均主義的執(zhí)法觀。由于社會關系的性質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刑法對各種社會關系的保護程度不可能完全均等。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有主次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別。在經濟領域中,我們承認公民個人收益的差別,反對平均主義的公平觀,鼓勵并保護一部人先富起來,然后再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執(zhí)法領域中,我們同樣也應當反對平均主義的執(zhí)法觀,要通過刑罰手段保護正當競爭,保護通過合法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的權益。
(五)開放執(zhí)法觀
開放執(zhí)法觀,是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論研究要適應我國社會全方位開放的格局,打破長期形成的封閉和半封閉的狀態(tài),向社會敞開大門,向世界敞開大門。這里所謂開放執(zhí)法觀,至少應當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向國人開放,廣泛吸收社會成員參與執(zhí)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二是向世界開放,讓世界了解中國的執(zhí)法狀況,讓中國走向世界。
對內開放的執(zhí)法觀,除要求增加刑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刑事立法內容的開放化外,主要要求實現刑事司法工作的社會化和半社會化,改變刑事司法工作神秘和封閉現狀,增加執(zhí)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各種參與和監(jiān)督機制。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要認真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律師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制度,允許律師參與包括刑事偵查階段在內的訴訟過程,以利于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各級人大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堅決查處司法人員違法犯罪案件;重視管制、罰金、緩刑制度的適用,改變重視重刑、輕視輕刑和重實刑、輕緩刑的執(zhí)法觀念;實行罪犯改造過程中的社會參與制度,讓社會了解勞改狀況,協(xié)助監(jiān)獄機關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重視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的減刑、假釋工作,使那些表現好的罪犯提前結束監(jiān)獄生涯,重返正常的社會生活。
對外開放的執(zhí)法觀,首先要求刑事立法上適應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的需要,充分吸收當代各國刑事立法的成功經驗,遵循國際共有的刑法原則,使我國刑法能夠面向世界,走向世界。修訂后的新刑法中,取消反革命罪的名稱,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利于國際交流,避免不必要的國際刑事爭端;增設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原則,便于與國際社會共同懲治危害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行為。其次,在刑事司法方面,要向世界公布我國的犯罪狀況,讓世界了解我國懲治和改造罪犯的真實情況。還要逐步增設有關處理大陸與港澳臺地區(qū)互涉刑事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迎接香港和澳門于本世紀末回歸祖國,為實現臺灣以“一國兩制”的形式早日回歸祖國樹立立法典范。再次,在刑事執(zhí)法的理論研究方面,要沖破極左思潮的禁錮,擺脫傳統(tǒng)理論模式的束縛,對各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理論進行廣泛的比較研究,移植,吸收和借鑒人類一切優(yōu)秀的法律文化。
三、堅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作為一個理論范疇的確立,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理論所獨有的,它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貫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終必須嚴格遵守的、具有全面性、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我國刑法理論雖然對刑法基本原則作過充分的研究,但由于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而認識并不統(tǒng)一,經過17年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我國新刑法的第3條至第5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新刑法第3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是我國刑事法律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的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作為刑法的一項原則,并不是同刑法一起呱呱墜地的,而是在刑法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上,作為罪刑擅斷的對立物問世的。從罪刑擅斷到罪刑法定,是刑法史上的一次深刻變革。
早在古羅馬時代,就已產生了罪刑法定思想的萌芽。如羅馬法即有“適用刑罰必須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并且當時就形成了所謂“無法律則無刑罰”的格言。但是,作為罪刑法定的法律思想淵源,應始于1215年英王約翰(1167~1216)簽署的大憲章。其中第39條規(guī)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guī)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jiān)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者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罪刑法定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由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并使之成為思潮的。在整個中世紀,司法制度上盛行的是罪刑擅斷主義,即犯罪和刑罰不是預先用法律加以規(guī)定,而是完全由國王、法官任意決定。這種司法制度到了中世紀末期,使包括資產階級在內的廣大群眾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不僅得不到保障,而且使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fā)展也受到了嚴重阻礙。因此,一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群起而批判封建專制制度的同時,對封建的司法專橫制度也予以嚴厲抨擊。罪刑法定思想,就是當時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宣揚的一個內容。在這種思想基礎上,意大利的貝卡利亞在1764年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寫道:“只有法律才能對犯罪者規(guī)定刑罰……超出法律的刑罰是不公正的,因為它是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另一種刑罰”,稍后的費爾巴哈——近代刑法學的鼻祖,在他的《對實證主義刑法的原則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書進一步寫到:對公民的刑罰,只能是出于并根據一種刑法科刑。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對公民的處罰。
罪刑法定主義從思想變?yōu)榉芍贫?,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積極成果。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制定的1789年《人權宣言》第5條規(guī)定:“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的行為。”第8條規(guī)定:“法律只應規(guī)定確定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實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繼《人權宣言》之后,法國又在1791年制定了刑法典,肯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這部法典經過1795年修訂,到1810年被拿破侖制定的刑法典所代替。拿破侖刑法典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沒有在犯罪行為時以明文規(guī)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違警罪、輕罪和重罪?!敝两瘢瑲W美諸國幾乎都沿用這一規(guī)定,其影響所及已超出了歐美諸國而傳入亞洲。日本在1880年刑法中,就有“無論何種行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者不罰”的規(guī)定。至今,日本刑法所采用的仍是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思想是在清朝末年傳入中國的。在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布的《憲法大綱》中曾有:“臣民非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加以逮捕、監(jiān)察、處罰”的規(guī)定。稍后又在宣統(tǒng)二年(1910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中規(guī)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币院笈f中國歷屆政府,包括目前的臺灣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法律也都沿用了這一原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罪刑法定主義逐漸擴展為國際性質的規(guī)范,成為一項具有世界范圍的法律原則。如1948年10月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2項規(guī)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其發(fā)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后,不得被判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1954年4月的《國際人權公約》草案第15條第1項,又重復了這一規(guī)定。
誠然,18世紀由資產階級提出,今天仍盛行于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罪刑法定原則,就其階級本質來講是為資產階級統(tǒng)治服務的。然而不可否認,它的本質是反對罪刑擅斷主義,具有歷史進步意義。故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刑法基本原則。今天我們對罪刑法定的采用,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我國在頒布第一部刑法時,基本上是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則,但考慮到刑法條文比較原則。加之,國家人口眾多,情況復雜,故第79條又規(guī)定了類推制度,所以,可以說我國第一部刑法基本上采用的是罪刑法定原則而又以類推為補充。
經過17年來采用類推制度的實踐說明,類推案件并不多,適用面很窄,起的作用很小,加之修訂后的新刑法定罪量刑的條文增多,含蓋面大,遺漏的犯罪可能極少,取消類推,全面實行罪刑法定原則的主客觀條件已經成熟,故修訂后的新刑法實行了完全的罪行法定原則。
(二)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新刑法第4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在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黨和國家倡導并規(guī)定的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根本原則,我國憲法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编囆∑酵菊f:“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高級干部在對待家屬、子女違法犯罪的問題上必須有堅決、明確、毫不含糊的態(tài)度,堅決支持查辦部門,不管牽涉到誰,都要按照黨紀、國法查處?!迸碚嫱驹谖鍖萌舜蠖螘h上所作的關于刑法等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中強調指出:“對于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資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包庇縱容,都應當依法制裁。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里,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中指出:“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屬于哪個單位,不論他的職務高低,都要鐵面無私,執(zhí)法如山,決不允許有絲毫例外,更不允許任何人袒護、說情、包庇。如有違反,無論是誰,一律要追究責任?!彼羞@些都說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本來就是我國的法律原則,把它作為一個刑法原則規(guī)定在刑法中,是有其重要現實意義的,應當引起人們新的思考。
存在決定意識。我國正是在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市場經濟對競爭公平的客觀要求,必須要通過市場活動主體在其觀念形態(tài)中表現出來,進而成為他們對法律保護的基本要求。正如馬克思曾經指出的:“公平卻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神圣化的表現?!保ā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頁)這種對執(zhí)法公正平等的要求,也自然而然地成了各類經濟活動主體的共同意志。
市場經濟對刑法公正平等的客觀要求,第一是立法上對各種主體平等公正的保護,這在新刑法中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了規(guī)定。第二是執(zhí)法上對各種主體一視同仁,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目前在我國,有的人憑借自己的身份、地位、權勢、金錢、保護傘、關系網,犯了罪可以不罰、重罰輕罰、以錢代罰;有的判刑后很快就可以以“有病”、“立功”、“悔改好”、“特殊需要”等理由或減刑、或假釋、或保外就醫(yī)走出監(jiān)獄,有罰不服。這種司法腐敗現象是個別的,但卻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阻礙社會的文明、進步與發(fā)展。
執(zhí)法平等不僅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刑法中的集中反映,而且也是刑法自身發(fā)揮功能的基本條件。刑法是通過設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禁令,阻止人們實施犯罪行為來發(fā)揮保障和保護功能的。而刑事責任的設定和追究只有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社會普遍信奉的公平觀,才有可能受到眾人的尊重、支持和遵守;如果刑法被普遍認為是不公平的,便會遭到眾人的藐視、抵制和唾棄。事實上,在刑法發(fā)展的任何歷史階段上,刑法功能的發(fā)揮程度總是與刑法對當時社會公平觀的滿足程度相聯系。對某種犯罪的規(guī)定以及對之規(guī)定的刑罰、對不同犯罪主體的刑事追究,如果符合當時社會人們普遍信奉的公平觀,便會被認為是合理、公正的,便會得到眾多人的認同和遵從,從而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其功能;如果不符合當時社會人們普遍信奉的公平觀,便會被認為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便會為眾多的人們所憎惡和反抗。平等原則雖然名不見經傳,卻始終作為一種潛在的無形的力量牽制著刑法功能的發(fā)揮。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的公平觀有了新的內容并被市場上激烈競爭的需要而強化,人們對執(zhí)法平等的要求也相應地更顯明確、更為迫切。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
新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所謂罪行相適應,又稱罪刑均衡,是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罪行的輕重相適應,它揭示了刑罰的尺度及與犯罪的對應關系,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罪刑相適應是一個古老的命題。從古代思想家提出罪刑相適應思想,到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而確立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經歷了千百年的歷史。
罪刑相適應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結晶,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產物。針對封建時代等級特權、罪刑擅斷、嚴刑酷罰的司法制度,啟蒙思想家們不僅主張罪刑法定,而且提倡罪刑相適應,向封建專制司法制度全面宣戰(zhàn)。孟德斯鳩最為明確地表述了罪刑相適應的思想,他指出:“懲罰應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懲罰輕重?!薄靶塘P的輕重要有協(xié)調?!甭蹇艘仓鲝垖Ψ缸锶说膿p害要與其犯罪行為相等,說明對罪犯“只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處置,盡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彼赜小靶谭ㄖ浮敝Q的貝卡利亞在其名著《犯罪與刑罰》中指出:要使刑罰不成為一個人或許多人對個別公民的暴力行為,刑罰必須是公開的,及時的,必要的,在該種情況下可能判處的刑罰中最輕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規(guī)定的?!闭且载惪ɡ麃喌男谭ㄋ枷霝楹诵?,經邊沁、費爾巴哈等人的發(fā)展,形成了刑事古典學派。古典學派認為,刑罰的尺度是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客觀危害。資產階級的早期刑事立法充分反映了罪刑相適應的思想,并將其確認為刑法的基本原則。被譽為“舊制度死亡證明書”的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首先揭示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第8條指出:“法律只應當制定嚴格的、明顯的、必需的刑罰。”1793年法國憲法所附的《人權宣言》第15條申明:“刑罰應與犯法行為相適合,并應有益于社會?!?791年法國刑法典貫徹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對各種犯罪規(guī)定了絕對確定法定刑,肯定對同種犯罪判處同樣的刑罰。例如第7條規(guī)定:“凡在公務人員執(zhí)行職責時對之實行侵襲的人,均判處苦役兩年?!彪m然1810年法國刑法典設置的是相對確定法定刑,但罪刑相適應仍被資產階級的早期刑法典奉為基本原則,并在刑法理論上全盛了半個多世紀。
19世紀未,刑事實證學派認為罪刑相適應原則不能滿足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需要,應該拋棄。實證學派主張刑罰的輕重不應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相適應,而應與犯罪人的反社會危險程度相適應,即由客觀主義轉為主觀主義。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也未能遏制激增的犯罪,一些刑法學者重新探討罪刑相適應的問題,并賦予新的內容,故被人稱為“新古典學派”?,F在,罪刑相適應已成為很多國家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們認為,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罪刑適應思想是對人類文明、特別是法律文明的一大貢獻。資產階級早期刑事立法所確立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是法律文明的寶貴遺產。罪刑相適應在反對封建專制司法制度的斗爭中曾發(fā)揮巨大的作用,時至今日,罪刑相適應這一閃光的法律思想仍然值得我們借鑒和繼承。
我國刑事立法上一貫主張罪刑相適應原則。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黨領導的根據地的法規(guī)中和解放初期的《懲治貪污條例》中,都有罪刑相適應的規(guī)定,我國第一部刑法雖未明文規(guī)定罪刑相適應,但刑法第57條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便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該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p>
新刑法把罪刑相適應作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罪刑相適應是通過兩個環(huán)節(jié)實現的,其一是立法上的“罪刑相當”;其二,是司法上的“罰當其罪”。這兩個環(huán)節(jié)是不可分的,只有立法上罪刑相當,才會保證司法上罰當其罪,也只有司法上罰當其罪,才能實現立法上罪刑相當。
從刑事立法上講,新刑法中確立了刑罰的科學體系和刑罰的種類;對不同的犯罪規(guī)定了輕重有別的法定刑;對同一種犯罪還根據不同情節(jié)規(guī)定量刑幅度和處罰的原則。
從刑事司法上講,其基本要求是:
一是有罪當罰,無罪不罰。新刑法第1條明確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p>
二是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犯罪的本質屬性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一是客觀損害,二是主觀惡性,正是這兩種因素的排列組合不同,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從而要求刑罰的輕重也不同。同志早就指出:“輕罪重判不對,重罪輕判也不對。”
三是罪與刑罰,等價交換。犯罪現象紛繁復雜,正如同志所說,不同質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質的方法去解決。什么性質的犯罪只能用什么性質的刑罰。刑罰的性質應符合犯罪的性質,不同刑種之罪的刑罰性質不同;不能更替、易科,更不能以錢贖刑。
四是同罪同罰,異罪異罰。既不能因人而異,也不能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五是一罪一罰,數罪并罰。一人犯數罪的社會危害性自然比犯一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只有適用較重的刑罰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嚴格按照新刑法第69條至第71條的規(guī)定,對犯數罪的人做到罪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