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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因此,勞動關系的建立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于關鍵位置,其決定著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針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了有關規(guī)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權利。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1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三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1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