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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稅法的普及教育: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識。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4]納稅人作為稅收法治的主體,對稅收法治的構建有著重大的影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稅法實現的重要決定因素,良好的稅收環(huán)境的建立和稅法秩序的形成,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普遍建立。納稅意識作為一種觀念,體現的是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了解以及對稅收繳納和稅收適用的態(tài)度和看法,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良好的納稅意識不僅有利于國家稅收活動的進行,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現,而且對于監(jiān)督政府行為,規(guī)范政府稅收活動,實現依法治稅,科學治稅,都是非常重要的。[5]
納稅意識包括了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這種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當稅收法律規(guī)范內化為納稅人自覺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時,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實現。只有納稅人有良好的稅收遵從意識,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要求,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的實現,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稅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國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都有所規(guī)定,并將其作為平衡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制約機制。通過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對征稅機關的征稅權的行使進行監(jiān)督和制約,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對征稅主體的不規(guī)范征稅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恒的稅收法治。但這種以賦予納稅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制約機制的作用的發(fā)揮,必須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為前提的。法律規(guī)范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僅僅是靜態(tài)的權利形式,要真正實現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權之間的有力的對抗與制衡,則需要納稅人積極且正確的行使其權利。這就要求納稅人不僅應當了解其享有的權利的內涵、了解適當的行使方式,更應當有積極的權利行使的意識,了解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靜態(tài)的權利才能轉化為動態(tài)的權利制衡機制,進而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說,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自覺遵守的秩序,這是理想的法治狀態(tài)。因此,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升是稅收法治的形成過程中的至關重要的因素。但納稅意識不可能自發(fā)形成,尤其是在我國長期以來的納稅人權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納稅人意識的自覺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關重要的。與納稅意識的形成相關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統(tǒng)的完備外,財稅法律知識的傳播和普及應當受到重視。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良好的守法品質必須通過包括普法教育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有意識的加以培養(yǎng)才能形成。[6]如果說稅收法治實踐中賦予納稅意識形成的豐富的法制環(huán)境的話,則財稅法教學應當成為財稅法律知識的自覺的傳播的渠道。通過財稅法教學的大眾化的教育和宣傳,對民眾的財稅基礎知識和法治觀念進行普及,對法律知識進行傳播和教育,使公民獲得關于稅收的正確認識,進而形成積極的納稅意識。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稅法教學應當具有一定的普適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稅收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培養(yǎng),形成大眾化的教學模式。這種具有普適性的大眾教學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養(yǎng)形成具有財稅法專業(yè)知識的人才,而在于以財稅法律知識的傳導,提高公民對財政稅收的正確認識、了解與財稅相關的基礎法規(guī),進而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正確的稅收意識。這種教學方式,不具有明確的教學對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為教學對象,并不斷擴大其接受的范圍。只有通過這種大眾化的教學模式,才能將財稅法基礎知識的傳播無限制的擴大,幫助人們形成正確的稅收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促使人們自覺實現稅法,最終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二、財稅法教學的專業(yè)教育:稅收權力機關[7]的主流法治意識的形成
在稅收法治框架內,與納稅人直接對應的是稅收權力機關,即稅收立法機關、稅務機關和相關的司法機關,他們在稅收法律的運行過程中處于絕對主導的地位,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高??刹扇〉膶Σ叩冗M行講述。包括了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修訂高校財務制度、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高校稅負現狀對策研究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的多樣化和稅務機關征管力度的加大,高校面臨的稅務壓力也越來越大。本文根據截至目前出臺的各項教育稅收政策,對高校應負擔的各稅種進行了較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解決的辦法,探討高校如何積極合理繳納各項稅款。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偸杖胨匠手鹉晟仙龖B(tài)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偸杖胨奖壤齾s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guī)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yè)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校”的觀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guī)的學習和了解,發(fā)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qū)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qū)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yè)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一、轉移定價稅制的原則和方法
考察世界各國稅法,可以發(fā)現目前各國對轉移定價避稅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則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則。所謂正常交易原則,是指在處理關聯企業(yè)的轉移定價問題時,將關聯企業(yè)視同獨立企業(yè)對待,以獨立企業(yè)的正常交易價格取代不合理的轉移定價,重新分配利潤,并據以征稅。該原則自1977年被《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和1979年的《聯合國關于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采用后,已成為國際上普遍認可并采用的跨國公司及稅務機關用于處理轉移定價問題的標準。
推究正常交易原則的理論基礎,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從企業(yè)角度,假定兩個企業(yè)之間因所有權而帶來的聯系完全終止,那么各個獨立的企業(yè)在各自的經濟利益驅使下會如何行動?不言而喻,由于企業(yè)的屬性是經濟的,獨立的企業(yè)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出于保護自己的本能和競爭的需要,每個企業(yè)都會盡可能按照公平獨立的價格進行交易,同時獲得公平的贏利。就稅法而言,把正常交易原則作為稅務部門處理轉移定價問題的標準,實際上正是立法者在設想一個理性的、獨立的企業(yè)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會如何決策的結果。二是從國際稅收角度,既然跨國關聯企業(yè)的轉移定價會涉及各相關主權國家的稅基和稅收管轄權,那么以正常交易原則處理跨國關聯企業(yè)的轉移定價問題,無疑會有利于體現稅收公平和維護國家間的主權公平,因為根據正常交易原則確立的稅制,其調整的重點不是征納雙方的關系,而是國與國之間的收入分配?;诖?,正常交易原則才成為現代各國轉移定價稅制的基本原則。
為了具體實施正常交易原則,需要確定調整定價的方法。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調整方法主要是可比價格法(CUP法)、再銷售價格法(RPM法)和成本加價法(CPM法),通稱傳統(tǒng)交易法(traditionaltransactionmethods)。“傳統(tǒng)交易法是確定關聯企業(yè)間商務和財務關系狀況是否獨立的最為直接的方法”[5],但它在實踐中執(zhí)行有一定的難度,一方面因為跨國公司為數眾多,日常交易頻繁且數額巨大,稅務部門難以做到按照正常交易原則核實每筆交易的價格;另一方面因為在某些情形下,稅務部門很難找到那種真正獨立的和可供比較的第三方交易價格,如專有技術和特殊服務,其轉移價格合理與否往往無從比較。因此國際上又探索出了一種新的調整方法,即交易利潤法,包括利潤分割法和交易凈利潤法。此兩種方法包含較多經濟學內容,本文不再細述。
不論是傳統(tǒng)交易法抑或交易利潤法,都屬于對轉移定價的事后調整。對稅務部門而言,有種種執(zhí)行方面的困難[6];對跨國公司而言,事后調整的不確定性會影響企業(yè)的經營決策,甚至有可能使企業(yè)面臨被雙重征稅
的危險。在這種背景下,預約定價制度應運而生。其基本含義是指納稅人事先將其與域外關聯企業(yè)之間內部交易的業(yè)務往來所涉及的轉移定價標準(如定價方法、可比因素、對未來事件的關鍵性假設等)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認可后,作為計征所得稅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轉移定價進行價格調整的一種制度。預約定價制度不僅使跨國公司按照事先確定的價格進行交易不必有所顧慮,也使稅務機關由此擺脫了繁瑣費時的事后審核工作,同時還有利于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穩(wěn)定性。因此,預約定價制度自1991年美國首先采用以來,不僅發(fā)達國家競相采用,許多發(fā)展中國家也開始逐步建立。在國際稅收協(xié)調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全球化趨勢下,預約定價制度“無疑成為避免國際稅收爭端的一個最具發(fā)展?jié)摿Φ闹匾胧盵7].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一直保持持續(xù)快速增長的態(tài)勢。但與此同時,環(huán)境問題卻變得日益嚴峻。諸多跡象表明,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問題己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持續(xù)發(fā)展和改革開放進程的重要因素。近年來,環(huán)境問題的重要性己經受到中國政府和公眾的極大關注,環(huán)境保護己經被列為中國的基本國策之一。環(huán)境保護問題涉及面很廣,需要加以綜合治理。
由于環(huán)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它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它往往是集體給予免費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環(huán)境保護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進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規(guī)強制社會和企業(yè)對環(huán)境進行保護,并利用經濟手段誘導經濟主體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此過程中,財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huán)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氨庸哦悺崩碚摮蔀楹笕送ㄟ^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tǒng)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huán)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yōu),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西方工業(yè)化國家的環(huán)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huán)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huán)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摘要]隨著北部灣經濟區(qū)的構建和發(fā)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逐漸增加。本文結合北部灣經濟區(qū)高技能人才就業(yè)的特點,分析了產業(yè)政策、財稅政策、人事政策和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等公共政策對高技能人才發(fā)展的影響,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如何通過促進高技能人才發(fā)展來推動北部灣經濟區(qū)的經濟發(fā)展。
[關鍵詞]北部灣高技能人才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2008年1月14日,國家批準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標志著北部灣經濟區(qū)(以下簡稱:“北部灣”)正式納入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北部灣地處我國沿海西南端,由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四市組成。廣西作為西部欠發(fā)達的省份,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市場化水平較低,經濟總量小,產業(yè)結構層次較低,面臨著來自東盟地區(qū)和國內各省份競相發(fā)展的競爭壓力。按照《廣西北部灣經濟區(qū)2008年~2015年人才發(fā)展規(guī)劃》,今后8年是北部灣社會經濟實現跨越式發(fā)展的重要時期,加強區(qū)域人才開發(fā)與合作,是加快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一、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啟示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被冠以不同的稱號,如管理主義、企業(yè)型政府等,它緣于1979年英國撒切爾政府。新公共管理的出現意味著政府的管理模式從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轉變。新公共管理注重“顧客”導向、結果導向,強調績效導向,即以經濟、效率、效果三大變量來對績效進行測量與評估。在公共服務方面倡導市場導向,重視人力資源管理,不以固定職位而以實績?yōu)橐罁M行管理。
社會是政府的來源,服務社會是政府的職責和價值取向,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市場導向型政府”等理念,反映了政府與社會互動關系的合理發(fā)展趨向。新公共管理理論可以指導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學的方法來管理公共事務,確立行政服務的理念,整合各方利益,從而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