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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外部糾紛就公司外部糾紛而言,主要針對的是隱名投資人名義投資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沖突要處理這類糾紛,首先要解決的是法律的價值取向問題,即保護真正投資人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隱名投資中,保護真正的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對矛盾體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形式的紛繁復雜和對迅速交易的要求,使得交易當事人在每件交易之前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詳細調查交易對方的真實情況已經變得不可能因此,民法中已逐步確立了很多關于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如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商法中也采納了商事交易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可見,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則已成為現代民商法的整體發(fā)展趨勢因此,在確定隱名投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時,亦應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價值取向
(二)公司的內部糾紛就公司內部糾紛而言,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是這類糾紛的關鍵,這一關鍵問題如能解決,那么其他如紅利分配股東轉讓等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股東資格取得應具備一系列的法律條件,而隱名投資關系中,無論隱名投資人還是名義投資人都不同時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特征那么,股東資格的認定條件究竟該以何為據呢?我國法學界對此問題的意見不一,有出資說章程記載說工商登記說等觀點筆者認為,股東之間法律關系屬私法調整范疇,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投資人之間的約定,在公司內部應具有約束力若隱名投資人和名義投資人之間因股東資格發(fā)生爭執(zhí),可按照當事人雙方對隱名投資的約定確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如果雙方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民商事主體是否實施了相應的民商事法律行為為前提條件,隱名投資人能否取得股東資格要看隱名投資這一行為的有效性
二、隱名投資方式的產生原因
隱名投資的特征決定了它是一種不確定的有失實因素存在的特殊法律現象,是一種非常規(guī)的投資方式,甚至是一種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投資方式特別是其投資主體身份的混亂性,使公司存在發(fā)生糾紛的隱患但就是這樣一種非常規(guī)的特殊的投資方式,卻在經濟社會的日益發(fā)展中大量存在,究其緣由,筆者認為有多重性
(一)隱名投資方式產生的根源在于投資主體的逐利性和市場經濟的趨利性
投資主體的本質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潤的可實現性是其投資的不竭動力自然人法人都一樣要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市場像一塊磁石,吸引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使其資金和其他生產要素參與價值增值的過程并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資本市場的主旨是對現有資金或其他資源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進行優(yōu)化組合而不管投資的來源如何由此,投資主體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會以各種方式使其掌握的資金和其他資源投向市場,這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種方式的投資;而市場的主旨是對現有資金或其他資源通過自由競爭的方式進行優(yōu)化組合而不管投資的來源如何,這就決定了市場不會嫌棄以隱名這種形式所吸引來的資金此種情況下,部分資金或其他資源得以“隱名投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這就是隱名投資方式產生的主客觀原因當然,隱名投資者主觀上選擇隱名方式投資的表現形式可能很多:害怕“露富”的心理而不愿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出資;由于自身債務過重,隨時可能被債權人將企業(yè)財產查封或凍結,也可能采取以其他企業(yè)或個人身份進行隱名投資;亦有可能會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到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時少報或錯報股東形成隱名投資人盡管各種原因導致投資者選擇了隱名的方式進行投資,但根本上還是由投資主體的逐利性和市場經濟的主旨所決定的(二)隱名投資方式產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但各種原因影響,該次修訂并沒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均予解決,譬如對股東資格的取得時間股權登記的效力等問題對于隱名投資問題,也仍然采取了回避的態(tài)度,這就在客觀上加大了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難度,為隱名投資的發(fā)展變相地提供了土壤《公司法》對股東名義有著嚴格的記載和登記制度要求,這些規(guī)定使得隱名投資走向畸形,即投資主體并非進行真正的隱名民事行為,而是借用或冒用他人的名義投資,以迎合公司法關于股東名義的嚴格規(guī)定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說,隱名投資行為是投資者競相規(guī)避法律的結果,是對公司進行投資獲取投資利潤而使用的權益之計我國的民商事法律和某些行政法規(guī)具有濃重的管制色彩,對公司的設立和管理股東的出資手續(xù)等均采取嚴格的審批和登記程序,這就使部分投資者向“隱名”方式考慮(隱名至少可以省去部分繁瑣的政府干涉)例如,內地對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設立規(guī)定了較為煩瑣的手續(xù),一些臺商為了避開這些復雜的設立程序較快地成立公司以便開展經營活動,最終選擇了隱名投資方式,即雖然自己實際出資,但以國內人士的名義設立內資企業(yè)
三、隱名投資的法律規(guī)制原則
隱名投資在繁榮市場拉動經濟發(fā)展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但隱名投資現象為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也不能忽視,對隱名投資法律規(guī)制原則的確定是解決隱名投資問題的首要步驟,所以,對隱名投資進行法律調整時,必須有一個法律規(guī)制原則,以兼顧隱名投資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一)以維持公司的資本不變?yōu)槭滓瓌t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作為從事商事活動的重要經濟組織,公司資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礎,是各利益主體權利義務共同依托的平臺出資人一旦將資產繳納給了公司,此部分資產的所有權就發(fā)生了轉移,公司就擁有了所有權,與此同時,資本作為公司的信用基礎,必須維持其穩(wěn)定充實的狀態(tài)無論何種原因使公司的資本予以減少,都將會危及公司的存在,危及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因此,如果認定隱名投資行為無效,隱名出資人的出資要么被國家沒收,要么被出資人收回,這種結果對公司來說無疑是釜底抽薪,造成公司物質基礎的破壞,動搖公司的根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隱名投資無效認定的最大受害者是公司,而非隱名投資人因此,從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若在隱名投資效力問題上有必要在有效和無效之間作一選擇的話,應當傾向于有效認定為原則,以保持企業(yè)的穩(wěn)定,避免給社會帶來過多的動蕩
(二)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實現“獨立與自由的意志是人類最基本的動力之一,我們必須維護它,并且一天天地鞏固下去”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路德維希·艾哈德的話是發(fā)人深省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缺乏私法的傳統,這就在客觀上弱化了意思自治原則的積極意義,否認了意思自治原則的應有地位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范圍過于寬泛,會壓制民商事主體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fā)揮隱名投資的存在既然給投資者選擇投資方式開拓了更為靈活更為便利的投資渠道,為一些擁有資金又不愿親自經營或不愿露富的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隱名投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有益補充和擴張法律行為的目的就是賦予當事人廣泛的行為自由隱名投資人通過其實際出資的行為表明了其與公司有建立長久投資關系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投資是不違反法律的情形性規(guī)定的,則可以認定該投資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承認隱名投資有效是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并且也是完全符合民商法所提倡的私法自治精神的
(三)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為原則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為公司法上的利益主體提供法律上的保護當代公司法的保護功能是平衡公司與公司股東公司發(fā)起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司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等例如,公司登記是股權的公示方法,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賦予其公信力,即使該登記內容有瑕疵,對信賴該內容的第三人也應加以保護
我們要有效遏制隱名投資就必須從法律上對其加以調整和規(guī)制,通過法律規(guī)制使隱名投資走向規(guī)范化的道路,減少經濟生活中的這種變形的隱名投資現象,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摘要:隱名投資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在繁榮資本市場和推動經濟發(fā)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不規(guī)范性也給當前的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所引發(fā)的糾紛更是層出不窮目前,我國關于隱名投資問題尚未制定正式的法律規(guī)范,立法規(guī)制勢在必行,故從隱名投資所引發(fā)的糾紛入手,著重對隱名投資立法規(guī)制過程中所遵循的原則進行闡述
關鍵詞:隱名投資;成因;法律規(guī)制
公司在設立和運作的過程中,除了大多數普通股東以本人名義依照法律規(guī)定出資外,還有部分出資者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或不便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出資的情形存在,這種以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在學理上被稱之謂隱名投資作為出資特殊形式之一的隱名投資行為,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大有發(fā)展蔓延之趨勢,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法律對此采取了回避的態(tài)度,法律的回避不但沒有截斷隱名投資出現的源頭,反而變相的刺激了該現象的蔓延和繁殖,這種缺乏立法規(guī)制的行為嚴重困擾著司法審判人員的視線,使其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無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