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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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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章名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章名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章名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章名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章名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xù);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章名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第2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統一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技術標準、規(guī)范操作程序,現將《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鎮(zhèn)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1.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資料的現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內容

變更地籍調查是在初始地籍調查已完成的地區(qū),針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主體和客體及權利義務發(fā)生變化的日常性調查。

村莊變更地籍調查參照本細則實施。

變更地籍調查包括變更權屬調查和變更地籍勘丈。

變更地籍調查是查清宗地發(fā)生變更的合法性,以及變更后的位置、權屬、界址、數量和用途等基本情況,滿足變更土地登記的需要。

除本實施細則作特殊規(guī)定外,變更地籍調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調查的標準執(zhí)行。

1.3  實施單位

變更地籍調查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區(qū))土地(國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1.4  地方補充規(guī)定

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必要時可對本實施細則某些條款作補充規(guī)定,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實施。

1.5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2.準備

2.1  資料的準備

a.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b.本宗地及相鄰宗地地籍檔案有關部分的復制件;

c.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見附錄Ⅰ)、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見附錄Ⅳ)及指界委托書(見附錄Ⅴ);

d.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見附錄Ⅱ)或地籍調查表(見附錄Ⅲ);

e.本宗地附近測量控制點及界址點成果(坐標、點之記或點位說明、控制點網圖);

f.必要的變更數據的準備(如分割放樣元素的計算);

g.調查工具、文具、儀器等。

2.2  發(fā)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

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發(fā)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屬界址發(fā)生變更的,應通知申請者預先在實地新增的界址點上設立界標。

3.變更地籍調查種類

3.1  界址未發(fā)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只發(fā)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變、因行政區(qū)劃變化引起宗地檔案變更等。

3.2  界址發(fā)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邊界調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內新增加宗地;城鎮(zhèn)范圍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關宗地等。

3.4  舊城改造中變化宗地的變更調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遷后變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為若干宗地等。

4.檢查、審核

4.1  檢查變更原因是否與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填寫的原因相一致。

4.2  審核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內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變用途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等。

4.3  檢查原地籍資料中的內容是否與實地一致。

4.4  檢查恢復界址點。

對界址點、界址線發(fā)生變化的變更調查,在增設新的界址點前,應利用原宗地草圖的勘丈數據及界址點坐標,檢查原界標是否移動。如原界標丟失,應用原測量數據恢復界標。對沒有發(fā)生界址點、界址線變化的變更調查,一般不需要檢查界址點位,若需重新測量宗地界址點的解析坐標,亦應根據原勘丈資料檢查界標是否移動或丟失,如已移動或丟失,應恢復丟失界標。對已丟失,但變更后是廢棄的界址點可不恢復。

如果檢查界址點與鄰近界址點或與鄰近地物點間的距離與原記錄不符,則應分析原因按不同情況處理。

a.原勘丈值錯誤,以新勘丈結果為準;

b.新勘丈值錯誤,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斷;

c.原勘測值精度低造成的,則用紅線劃去原數據,填寫新勘丈數據;如不超限,則保留原數據;

d.如是標石有所移動,則應使其復位。

界址點檢測精度與適用范圍見表1.

表1  界址點間距及界址點與鄰近地物點間距允許誤差

                                                                        單位:厘米

-----------------------------------------

        |  勘丈檢查精|  原勘丈  |檢查距離與原勘測距離|

  類別  |            |          |                    |        適用范圍

        |度(中誤差)|  值精度  |    較差允許誤差    |

----|------|-----|----------|------------

        |            |          |                    |  城鎮(zhèn)街坊外圍界址點及

    一  |    ±5     |  ±5     |        14          |

        |            |          |                    |  街坊內明顯的界址點

----|------|-----|----------|------------

        |            |          |                    |  城鎮(zhèn)街坊內部隱蔽的界

    二  |    ±5     |  ±7.5  |        18          |

        |            |          |                    |  址點及村莊內部界址點

-----------------------------------------

5.界址未發(fā)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5.1  變更地籍號

界址未發(fā)生變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線變化引起宗地檔案的變更外,所有地籍號不變更。

行政界線變化引起地籍號變更的程序如下:

a.利用變更后的街道、街坊編號取代原街道、街坊編號,在原街道、街坊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填寫新的街道、街坊編號,將宗地檔案匯編于新的街道街坊檔案,在原街道街坊檔案中注明宗地檔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編號,在原宗地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編號后按順序編宗地號。

c.取消原宗地界址點號,按新地籍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界址點號。

5.2  變更地籍勘丈

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實地調查,不需到實地進行變更調查的,在室內依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變更,不重新繪制宗地草圖。

5.3  地籍調查表變更

在原地籍調查表的基礎上進行變更。

a.在原地籍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b.將變更內容填寫在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內;

c.需要到實地調查的,若發(fā)現原測距離精度低或量算錯誤,須在宗地草圖的復制件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據,注記檢測距離,并與重新繪制的宗地草圖一起歸檔,注明原因。

6.界址發(fā)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6.1  變更宗地號

無論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號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數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小宗地號加支號表示。如18號宗地分割成三塊宗地,分割后的編號分別為18-1,18-2,18-3;如18-2號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則編號為18-4,18-5;如18-4號宗地與10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0-1;如18-5號宗地與25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8-6. 6.2  新界址點設置及編號

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按預先準備的放樣數據,確定新界址點并設立界標。也可根據申請者要求,直接在實地設置界標。新增界址點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號,其它界址點編號不變。

對變更后廢棄的界址點,在現場銷毀。

6.3  變更地籍調查表

對新形成的宗地須按變更情況填寫地籍調查表。

a.在原地籍調查表封面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并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宗地號;

b.根據實地調查情況,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以新形成的宗地為單位填寫地籍調查表;

c.新增設的界址點、界址線須嚴格履行指界、簽字蓋章手續(xù);

d.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界址點、界址線,不需重新簽字蓋章,但在備注欄內須注記原地籍調查表號,并說明原因,同一界址點變更前后的編號如果不一致,還應注明原界址點號;

e.將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號及變更主要原因在說明欄內注明。

6.4  宗地草圖變更

a.在原宗地草圖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b.在原宗地草圖復制件上以紅色標注變化部分,廢棄的界址點、界址線打上“×”,變化的數據用單紅線劃去,廢棄的界址線用紅色“×”標記,新增的界址點用紅色界址點符號表示,界址線用紅實線表示,注明相應的實測距離;

c.現場繪制變更后的宗地草圖;

d.原宗地草圖復制件歸到原宗地檔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圖歸到相應的宗地檔案中。

6.5  變更地籍勘丈

一般采用解析法。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中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屬土地出讓等對勘丈精度要求較高的,須采用解析法進行變更地籍勘丈。

無論采用何種勘丈方法,均須以地籍平面控制點或原界址點為依據,首先檢測控制點及界址點的精度,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變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則下,測量新增界址點的坐標或圖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設界址點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則上可不進行變更地籍勘丈,直接應用原勘丈結果。

7.新增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新增宗地屬初始地籍調查未建立宗地檔案的地塊。其變更地籍調查應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進行。

7.1  變更地籍號

a.若新增宗地劃歸原街道、街坊內,其宗地號須在原街道、街坊內宗地最大宗地號后續(xù)編;新增界址點按原街坊編號原則編號。

b.若新增宗地屬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號、界址點號須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的規(guī)定編號,新增街道、街坊編號須在調查區(qū)最大街道、街坊號后續(xù)編。

7.2  地籍勘丈

采用解析法。若新增宗地已進行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經檢查驗收后,應利用勘測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舊城改造中變化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8.1  變更地籍號

舊城改造后新宗地號的編號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編號原則,用原來的宗地號加支號作為新宗地號。界址點號按本街坊編號原則編號。

8.2  地籍勘丈

對改造的區(qū)域,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初始地籍調查的要求進行權屬調查,填寫地籍調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進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檔案加蓋“變更”字樣印章。注明變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調查表的說明欄中注明來源。

9.宗地面積變更

面積變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則,即用精度較高的面積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積值。屬原面積計算有誤的,在確認重新量算的面積值正確時,須以新面積值取代原面積值。

a.變更前后均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如原界址點坐標滿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點坐標計算宗地面積。

b.變更前為圖解法量算面積,變更后為解析法量算面積的宗地面積變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取代原宗地面積。

c.變更前后均為圖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對宗地形狀未變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積變更,如兩次面積量算差值滿足規(guī)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積數據為準;如兩次面積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取正確值。

對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積變更,如變更后宗地面積之和與原宗地面積的差值滿足規(guī)定限差要求,將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積比例配賦到變更后的宗地面積,如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并取正確值。面積量算精度指標見表2.

表2  面積量算精度指標

------------------------

      宗地面積      |        較差限差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0~100            |          2

----------|-------------

  100~500          |          3

----------|-------------

  500~1000         |          5

----------|-------------

  1000~2000        |          7

----------|-------------

  >2000            |  1/300(相對誤差)

------------------------

10.地籍圖變更

a.地籍鉛筆原圖作為永久性保存資料,不得改動;

b.地籍二底圖應隨宗地變更而隨時更改,以保持地籍圖的現勢性。

發(fā)生變更時,先將二底圖復制一份(藍曬或復?。?,并在二底圖復制件上用紅色筆標明變更情況,存檔備查。也可將一定時間內的變更注記在同一張二底圖復制件上,但必須保證一宗地不變更兩次。

根據變更勘丈成果或變更宗地草圖修改二底圖的有關內容,擦去廢棄的點位、線條和注記,畫上變更后的地籍要素。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第3篇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fā)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guī)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fā)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zhèn)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qū),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xiāng)發(fā)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F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fā)展脫節(jié),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jié)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fā)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fā)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fā)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jié)。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fā)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guī)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fā)的目的的規(guī)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qū)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qū)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qū)的環(huán)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guī)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guī)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需要和發(fā)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fā)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fā)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fā),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yè)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guī)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guī)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xiāng)市東開發(fā)區(qū)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xiāng)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xiāng)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xiāng)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fā)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qū)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缺陷及完善

一、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概況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那么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我國的土地征收也只能發(fā)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因此本文所談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用。

二、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yè)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yōu)閲宜小<热皇莾煞N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而現行法律規(guī)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qū)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guī)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fā)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規(guī)范,缺乏民主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實質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立法目的都是為了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防止征收權利被濫用,在這里主要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主任、組長,因為他們的民主法律意識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說召開村民會議,甚至事后也不通知群眾,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一個小組長甚至連上百畝的土地都敢私自出賣,完全不顧村民的利益,更不考慮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后的生計,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三、對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從立法上明確“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概念

我國2004年《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也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上述兩部法律雖然對土地征收和征用作出了規(guī)定,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還未作出相應修改,立法上有點滯后,在現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操作過程中出現了法律空擋。那么什么是土地征收?什么是土地征用?實際上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二)盡快制定《土地征收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范文第5篇

1、要明白土地征收的關鍵不在于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于其是否是合法的。

2、如果是合法的征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征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

3、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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