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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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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法論文

遺囑繼承法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法定繼承制度 遺囑繼承制度 繼承法律沖突 解決途徑

我國由于歷史原因,成為一個復合法域國家。在一個中國里面,大陸施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內地與港,澳,臺施行各自的法律,進而成為四個法制互不相同的獨立的法域。在不同的法域里,區(qū)際法律沖突在所難免。因為繼承關系的基礎是人身關系且產生于親屬之間,涉及物權上的關系,調整不同法域之間繼承關系所涉及的準據(jù)法的確定及其適用變得十分復雜,因為我國沒有解決區(qū)際法律沖突方面的法律使得我國區(qū)際法律沖突變得特殊和復雜。對于我國不同法域之間的區(qū)際繼承法律沖突問題,成為了當前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制度方面的差異

我國的區(qū)際繼承法律沖突就是大陸與港,澳,臺之間的不同法域的繼承法調整同一區(qū)際法律關系而發(fā)生的沖突。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法域之間在繼承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進而產生了區(qū)際繼承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一)關于法定繼承制度

1.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內地《繼承法》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喪偶兒媳或是喪偶女婿其對公婆、岳父母必須是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在香港的繼承法律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除以上人員以外,其余均為法定繼承人。“澳門民法典”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死者有事實婚關系的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四親,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倍芭_灣民法典”規(guī)定:“臺灣地區(qū)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兄姐,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2.關于法定繼承順序的規(guī)定

法定繼承人在內地《繼承法》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蓖瑫r還規(guī)定:“對公婆或岳父母主要盡了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以及女婿,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薄跋愀劾^承法”將法定繼承人分為六個順序?!鞍拈T民法典”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分為六個不同順序。在臺灣,繼承順序分為血親繼承和配偶繼承兩種。

(二)關于遺囑繼承制度

在我國不同法域關于遺囑繼承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遺囑能力和遺囑方式上。

1.對遺囑能力規(guī)定的差異

內地《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如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是無效的。”香港“遺囑條例”規(guī)定:“立遺囑人必須是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的人所立遺囑無效。”在“澳門民法典”對遺囑能力的規(guī)定較為具體。原則上,只要有訂立遺囑能力的人,都能訂立遺囑。但是下列兩類人員無立遺囑的能力:“一是親權沒有解除的未成年人;二是由于精神失常導致禁治產的人。無遺囑能力人所立遺囑是無效?!薄芭_灣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兩種人沒有遺囑能力:“一為無行為能力人;二為未滿16周歲限制行為能力人。”

2.對遺囑方式規(guī)定的差異

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依法定形式訂立的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大陸《繼承法》規(guī)定了五種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蓖瑫r具體規(guī)定了五種遺囑的適用條件和效力。香港“遺囑條例”規(guī)定:遺囑的形式主要為自書遺囑,必須是書面形式的遺囑,同時也規(guī)定了書寫遺囑的文字,署名以及見證等方面?!鞍拈T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薄芭_灣民法典”關于遺囑方式的規(guī)定:“遺囑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遺囑和口授遺囑?!边@與大陸頗為相似?!芭_灣民法典”還規(guī)定了各種遺囑的具體要求和生效要件。

二、我國類推適用國際私法處理區(qū)際繼承應注意一些問題

由于法域不同,致使對國際私法在涉外繼承準據(jù)法的確定上必然存在不同,所以在利用法律制度解決區(qū)際繼承法律沖突時,應依據(jù)自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解決。

(一)法定繼承準據(jù)法的確定

國際上在解決涉外法定繼承準據(jù)法確定上主要有兩種制度,即“區(qū)別制”和“同一制”。“區(qū)別制”在涉外繼承關系中也叫分割制,它把被繼承人的遺產劃分為不動產和動產,由被繼承人的屬人法規(guī)定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規(guī)定不動產。而“同一制”就是依照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區(qū)分動產和不動產,只把遺產當做一個整體來規(guī)制。我國大陸和香港同樣采用“區(qū)別制”。根據(jù)國際私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在遺產繼承發(fā)生時,由永久居留地法律支配其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支配其不動產。“同一制”則為我國澳門法定繼承所采用,其中“澳門民法典”規(guī)定,法定繼承由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所規(guī)范。臺灣在涉外法定繼承上與其他地方不同。其立法偏傾向“同一制”,但另行規(guī)定了調整海峽兩岸繼承關系時的法律法規(guī)。比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強調,必須由本國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繼承問題。

(二)遺囑繼承準據(jù)法的確定

遺囑繼承以遺囑內容為依據(jù),故其本身并沒有適用何種法律的選擇問題。但在法律上確定遺囑繼承的問題上,遺囑繼承得以實現(xiàn)是以其有法律效力為前提的,所以其效力的定奪,我們可以三方面加以考慮,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遺囑方式和遺囑的內容,故遺囑繼承的準據(jù)法確定也應該從這三方面分析。在立遺囑能力方面,大陸在實踐上采用“區(qū)別制”,主要是由于它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關立遺囑能力方面的準據(jù)法。其規(guī)定動產遺囑適用的法律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不動產遺囑所適用的法律必須是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香港在此問題上采用了“區(qū)別制”,是否有能力對動產訂立遺囑是由遺囑人居住地決定的。而澳門采用的“同一制”指的是訂立遺囑的能力應由處分人對遺囑作出意思表示時,當時的屬人法所規(guī)范。臺灣地區(qū)采用了“同一制”,特別之處在于,在有關大陸的遺囑方面作了較為特殊的規(guī)定。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確規(guī)定,人的行為能力,必須依照其本國法律。

三、解決我國區(qū)際繼承法律沖突的途徑及構想

港澳臺與大陸交往的頻繁,也加強了各法域之間的文化交流,而區(qū)際繼承的問題越來越頻繁,只有各法域以平等協(xié)商為基礎,加強法制的溝通,訂立一個統(tǒng)一的、協(xié)調的區(qū)際繼承沖突法或法律協(xié)議,才能更好的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

(一)關于法定繼承

眾所周知,事物皆有利弊,法定繼承的方法亦如此,即采用“區(qū)別制”和“同一制”各有其優(yōu)勢和缺陷?!巴恢啤币詮娬{繼承的身份法上的性質為主,它的的優(yōu)點是簡單,方便;缺點是遺產的歸屬的確定是由遺產所在地不同法域的法律規(guī)定的,與遺產所在地的利益相悖?!皡^(qū)別制”主要強調繼承財產法上的性質,“區(qū)別制”的主要作用是維護遺產所在地的公共利益。“區(qū)別制”的缺點體現(xiàn)在如下方面:如果遺產分布在幾個不同的法域,則需要由這幾個不同的地區(qū)共同支配遺產的繼承,結果會使繼承關系變得更加復雜。綜上,根據(jù)我國現(xiàn)存的不同狀況,筆者做如下歸納:在法定繼承的問題上,我國應當統(tǒng)一區(qū)際沖突法,采取“區(qū)別制”是最好的選擇。原因如下:首先,四個法域中采取“區(qū)別制”的占大多數(shù),這樣有助于法制的協(xié)調和統(tǒng)一,其中大陸與香港采取了“區(qū)別制”,臺灣地區(qū)兩種制度并用,只有澳門自己仍采用“同一制”。其次,“同一制”有很大的缺陷,它以住所地法為標準,所以,事實上即使采取同一制,也是難以確定屬人法的。

(二)關于遺囑繼承

立遺囑的能力,遺囑的方式以及遺囑的內容三個方面夠成了判斷遺囑繼承是否有效的要件,所以解決遺囑繼承沖突問題也要從這三個方面來分析來。

1.立遺囑的能力

依據(jù)國際私法上的理論規(guī)則,人的能力,尤其是人的立遺囑的能力,應當是人的行為能力的問題,應該依據(jù)本人的屬人法。針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同一制”在解決區(qū)際沖突法上,在確定立遺囑能力準據(jù)法上,具有更好的效用。由于在我國各法域、各地區(qū)普遍認為在解決區(qū)際繼承立遺囑能力的方面,如若本國法規(guī)定相同,則應以住所地法為標準?,F(xiàn)實中會遇到人們時常變更住所,住所依不同沖突法相互沖突,而且會遇到,根據(jù)立遺囑所在地法律有遺囑能力,但是依據(jù)其住所地法該人無遺囑能力等問題,對于以上情況遺囑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適用以下幾種方法:假定立遺囑地法律認為遺囑人有能力,則認定其有遺囑能力;住所變更時,可以借鑒英國法,改變立遺囑人的連接點,如果立遺囑的人的住所地法認為其有遺囑能力,而后來住所地法律認為沒遺囑能力,則適用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來規(guī)制,例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認為其沒有能力,但是最后住所地法認為其有能力,則適用最后住所地法。

2.立遺囑的方式

強行法適用于“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并為立遺囑行為地則主張。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其認為遺囑制度從自身來說應當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愿來處理遺產,其身份性的特性決定了它應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那些以區(qū)分動產遺囑和不動產遺囑來選擇準據(jù)法的堅持:“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動產遺囑可以選擇適用立遺囑人屬人法和立遺囑地法。”總之以上做法各有利弊。對于此我們可以比照1961年的《關于遺囑方式法律沖突公約》來做如下規(guī)定:凡是遺囑人的立遺囑地法;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亦或經常居所地法;不動產遺囑方式的財產所在地法都被視為符合遺囑方式的法律法規(guī)。

3.立遺囑的內容

遺囑繼承法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涉外遺囑繼承 遺囑效力 同一制 分割制

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加強,我國涉外繼承關系日益復雜,涉外遺囑繼承問題尤為突出。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頒布之前,我國對于繼承問題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集中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49條和《繼承法》第36條等條文中,但這些條文只對涉外繼承作了一般性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而且僅有的規(guī)定主要涉及涉外法定繼承,對涉外遺囑繼承問題的解決和遺囑效力的認定幾乎呈現(xiàn)空白狀態(tài)。 該法實施后,該法與《繼承法》第36條不一致的,適用該法。《法律適用法》第31條至第35條對繼承問題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guī)定,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在第32條和第33條中。本文主要針對第33條涉外遺囑繼承中遺囑效力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律適用法》遺囑效力法律適用規(guī)定的分析

(一)關于“遺囑效力”的理解和闡釋

《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guī)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首先應對“遺囑效力”的含義進行界定和厘清。一般來說,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必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有學者持狹義說,該學說觀點為“遺囑效力”僅指遺囑成立的實質要件。但由于立遺囑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中的一種,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準據(jù)法有單獨的規(guī)定,因此存在立遺囑能力的準據(jù)法是根據(jù)第33條,還是根據(jù)該法第12條 確定的問題。 此外亦有學者持廣義說,認為此處“遺囑效力”是指遺囑的“有效性”,因而所有與遺囑生效有關的事項,如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等,均應包含在“遺囑效力”的含義內。 筆者贊同廣義說,我國立法采取的是將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分別加以規(guī)定的體例。 就遺囑繼承而言,由于第32條所規(guī)定的是遺囑的形式要件,第33條則應解決有關遺囑繼承的實質性問題。由此對第33條中的“遺囑效力”作廣義解釋更為合理,盡可能將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所涉問題包括在內。從某種角度說,第33條是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兜底條款。

立遺囑能力是否應該單獨規(guī)定,學者也持有不同觀點。根據(jù)相關國家的理論和實踐,遺囑實質有效性和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基本無差異;但從更加微觀的角度來看,二者的準據(jù)法又有一定細微的差別。 遺囑能力屬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但在確定遺囑能力準據(jù)法時會存在適用一般民事能力行為的規(guī)定還是適用遺囑效力的規(guī)定的問題。如前文所述,遺囑能力的準據(jù)法與遺囑的實質有效性的準據(jù)法存在差別,因此遺囑能力也不適合直接使用第33條中關于遺囑效力之規(guī)定。雖然第33條規(guī)定了四種可供選擇的法律,與第12條規(guī)定的單一連結點相比,更有利于確立遺囑的有效性,但連結點過于靈活,會引起選擇性連結點動態(tài)沖突而導致法律關系的不穩(wěn)定。立遺囑能力在遺囑中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因此對立遺囑能力做明確的單獨的規(guī)定是適宜的。

(二)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

在準據(jù)法的確定上,第33條規(guī)定遺囑效力可選擇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或本國法,這是一種選擇性的沖突規(guī)則。這種立法更強調促進遺囑有效和尊重當事人意思。就立法的價值取向而言,在世界范圍內,在遺囑成立實質要件和遺囑實質有效性方面,采用選擇性沖突規(guī)范以促進遺囑有效的立法例尚不多見。

(三)采用同一制

對于涉外繼承,國際私法上主要有同一制和分割制兩種做法。同一制不區(qū)分動產繼承與不動產繼承,統(tǒng)一由死者的屬人法決定。分割制將動產和不動產的繼承區(qū)分開,動產繼承的準據(jù)法為死者的屬人法,不動產繼承則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目前國際立法的趨勢是傾向于采用同一制,并且為了謀求同一制與分割制的適當協(xié)調,許多國家都接受反致和轉致?!斗蛇m用法》第33條也采用同一制,以屬人法作為遺囑效力的準據(jù)法,并擴大連結點的時間和空間范圍。但根據(jù)《法律適用法》第9條的規(guī)定,我國不接受反致和轉致,因此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適用法。

二、外國關于遺囑效力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立法一般都對遺囑效力作了明確規(guī)定, 但其內容不盡相同。筆者查閱了30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沖突規(guī)范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 進行簡單的比較和分析。

(一)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

對于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多數(shù)國家規(guī)定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一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有立遺囑的能力;有少數(shù)國家規(guī)定立遺囑的年齡小于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如日本。關于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多數(shù)國家都將其作為單獨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加以規(guī)定,而且普遍規(guī)定遺囑能力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但采用的屬人法也有所區(qū)別,有些采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屬人法,如土耳其;有些采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屬人法,如匈牙利;還有一些國家采用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遺囑是立遺囑人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在作出法律行為時,立遺囑人只能考慮到立遺囑時的屬人法,適用立遺囑時的屬人法更為合理。 有些國家則作出更加靈活的規(guī)定,瑞士對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采用了多種選擇性連結點的方式來確定遺囑能力的準據(jù)法。

(二)遺囑內容和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

遺囑內容是否發(fā)生發(fā)生法律效力而能夠被執(zhí)行,屬于遺囑的實質有效性問題,它涉及法律對遺囑內容的認可,遺囑內容是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范圍及繼承份額等,是立遺囑人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縱觀各國立法,對于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原則大體可分為同一制和分割制。

采用同一制的國家多數(shù)是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但各國對屬人法的規(guī)定仍各有不同。一部分采用的是依立遺囑人的本國法,如日本、德國等;另外一部分采用的則是依立遺囑人住所地法,如泰國、阿根廷等。對于適用何時得屬人法,有的國家采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本國法,有的采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本國法。還有如奧地利等國家可以在兩者中選擇適用。適用分割制的國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區(qū)分遺囑處分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規(guī)定不同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通常情況下動產適用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他們認為遺囑繼承實質要件的準據(jù)法,應與法定繼承一樣,采用分割制。

此外,有些國家在遺囑內容和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規(guī)定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立遺囑人選擇所適用的法律,如意大利和瑞士。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89年《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中已明確規(guī)定涉外繼承領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準據(jù)法,但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是有限制的,必須符合明示選擇并符合形式要件等條件。這種法律適用原則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遺囑繼承的準據(jù)法,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律關系適用領域的體現(xiàn), 有利于實現(xiàn)死者生前充分預見其財產及后事安排的后果,也將提高法律適用的確定性。

三、對《法律適用法》遺囑效力相關規(guī)定的評價及完善建議

遺囑繼承法論文范文第3篇

一、《繼承法》修改的必要性

首先,修改《繼承法》是法制完善的需要。1999年以來,與《繼承法》相關的《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相繼出臺。而《繼承法》仍然停留在當時(1985年)的立法背景,與這些民事法律極不協(xié)調?,F(xiàn)行《繼承法》的立法宗旨、體例安排、實體制度、程序設計等問題都需修改和完善。例如:隨著人們財富的大大增加,繼承制度的扶養(yǎng)功能業(yè)已退居其次,再以其為理論指導,其合理性值得商榷;近年新的財產類型不斷涌現(xiàn),與現(xiàn)有遺產范圍過窄的矛盾凸顯;現(xiàn)有《繼承法》在繼承權的接受、放棄的期限方面的程序缺失,使有關糾紛無法解決;繼承權如何轉化為所有權,遺產債權人利益如何保護的制度缺失,等等。以上方面都需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協(xié)調一致。

其次,修改《繼承法》是維護民事權益的需要。《憲法》和《物權法》都明確規(guī)定保護人們的私有財產。而現(xiàn)行《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過窄,導致大量的財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有,這不符合人們的意愿。隨著財富的增多,人們處理私有財產的理念和方式也發(fā)生了變化,立遺囑來處置身后財產的方式更能體現(xiàn)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遺囑的形式和效力需要隨著形勢的發(fā)展而發(fā)展。

再次,修改《繼承法》是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独^承法》頒布于計劃經濟時代,人們的財產僅限于生活資料和生產工具、小作坊等簡單的生產資料。如今,人們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大大增加,特別是隨著民營企業(yè)的蓬勃發(fā)展,私人財產的成分更多地表現(xiàn)為生產資料。修改《繼承法》,更好地保護遺產繼承人的利益,無疑會給私營經濟的發(fā)展帶來更大的契機;適當考慮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經濟秩序,可以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二、關于遺產范圍問題

新型的財產類型不斷涌現(xiàn),現(xiàn)行《繼承法》所列舉的遺產范圍過窄、需要調整已成共識。楊立新課題組認為以“適當列舉+兜底”的方式規(guī)定遺產范圍具有優(yōu)勢,也符合我國的民事立法習慣。“適當?shù)牧信e,既能夠確定主要的遺產項目,又能夠宣示主要的遺產范圍,有利于人民群眾掌握。”[1]兜底條款可應對新出現(xiàn)的遺產類型,避免掛一漏萬。因此,其在建議稿中增加了新的財產類型,如網絡虛擬財產、股權、有價證券、財產性債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梁慧星課題組關于遺產的范圍則采取“概括+排除”的立法方式,在概括指出遺產的范圍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同時,又將不屬于遺產的財產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排除。張玉敏課題組認為列舉的方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很難科學地列舉,因此他們未專門對遺產范圍做出明確規(guī)定。

概括+排除的立法方式的優(yōu)勢很明顯,因為列舉的立法方式不可回避的缺陷在于,新的情況不斷出現(xiàn),永遠無法窮盡,就算有兜底條款也因缺乏明確的判斷標準而不易把握。而概括+排除的立法方式對法官而言,判斷相對簡單,只要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又未被明確排除的就能認定為遺產。但此方式又不具有列舉式的優(yōu)點,老百姓不易明白掌握。立法不僅是為了操作,也是為了宣示。列舉的方式利于老百姓掌握,兜底+排除的方式利于法官的實踐操作。因此筆者認為可采上述兩種立法方式的優(yōu)點,避其缺點,采取折中方式,即列舉+兜底+排除式。列舉時應注意與現(xiàn)行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種類相一致。

三、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與順序問題

關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位問題,學界普遍認為,我國現(xiàn)行《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過窄,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很多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由此造成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逐漸縮小,以致經常出現(xiàn)因遺產無人繼承而收歸國有的情形。人們大都希望將個人的合法財產留給自己的近親屬,適當?shù)貙⒗^承人的范圍擴大至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等,符合盡量避免財產無人繼承的立法指導思想,能夠體現(xiàn)法律對私權的尊重。學者們在具體的順位設計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楊立新課題組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三順序的繼承人為四等親以內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親。梁慧星課題組的觀點和楊立新課題組觀點大致相同,稍有不同的是梁慧星課題組在第三順序繼承人中沒有規(guī)定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繼承權,而是建議按照現(xiàn)行《繼承法》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保護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張玉敏課題組的意見與上述意見差異較大,他們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為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配偶可以和任一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筆者較為贊同張玉敏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觀點。繼承是對死者身后財產的分配,尊重死者的意愿應當成為繼承制度設計的基本出發(fā)點。[2]絕大多數(shù)人希望將財產傳給自己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晚輩直系血親的情況下,不希望自己的財產流向旁系血親,父母與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意味著在有子女的情況下,自己的部分財產將通過父母流向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手中。[3]86民間也一直存在晚輩直系血親在,長輩不參與繼承的習慣。父母的晚年生活保障可通過其他制度,如規(guī)定父母對生活住房和日常用品的使用權、必留份制度解決。但鑒于配偶身份的特殊性,筆者不贊成配偶可以和任一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的觀點。綜上,筆者建議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順序繼承人為四等親以內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親。[LunWenData.Com]

在繼子女、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第一順序繼承權問題上,學者們也存在分歧。楊立新課題組、梁慧星課題組認為現(xiàn)行立法運行效果良好,應予堅持。張玉敏課題組則建議取消他們的第一順序繼承權,認為這與被繼承人希望親等近者優(yōu)先的愿望不符。筆者贊同取消繼子女、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第一順序繼承權。理由是:實踐中繼子女的繼承問題帶來很多負面影響,立法本想保護繼子女的利益,但經常事與愿違。帶子女一方再婚困難,很重要的原因是對方不愿意撫養(yǎng)繼子女,不愿繼子女成為其財產繼承人。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融洽,繼父母有意愿讓繼子女成為繼承人,可以通過收養(yǎng)按養(yǎng)子女對待,也可以通過酌給遺產制度分給適當遺產,以保護其利益。這樣既充分尊重了有關當事人的意志,又能保護繼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再婚家庭的和睦、穩(wěn)定。[2]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通過酌給遺產制度,來實現(xiàn)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4].

四、關于特留份制度的問題

特留份是指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處分的,應當為特定法定繼承人繼承保留的份額。我國《繼承法》沒有規(guī)定特留份制度論文格式,但有關于“必留份”的規(guī)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特留份和必留份的共同之處都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限制,以保護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同之處在于,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護“雙缺乏”繼承人的權益,特留份則不考慮繼承人的自身狀況,目的是盡量使遺產保留在近親屬手中,對遺囑自由的限制更甚。楊立新課題組和梁慧星課題組在建議稿中都在保留現(xiàn)有必留份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特留份的規(guī)定,但有出入的是特留份繼承人的范圍和份額。

楊立新建議繼承人的配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享有特留份繼承權,份額是法定繼承數(shù)額的二分之一,同時規(guī)定了不適用特留份制度的情形。梁慧星課題組建議第一、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特留份繼承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為其應繼份的三分之一。特留份的繼承順序準用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同時規(guī)定了特留份的喪失制度,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享有特留份的權利同時消滅。張玉敏課題組認為,特留份制度是對遺囑自由的限制,不利于發(fā)展經濟,除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法律沒有理由強制被繼承人給繼承人保留一定數(shù)量的遺產。

筆者認為,特留份制度與必留份制度各自有其獨特的功能,雖有部分功能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公民有遺囑自由權,遺囑繼承的效力要高于法定繼承的效力,這意味著,人人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財產。但因一時沖動把全部財產遺贈社會,把大部分財產遺贈情人的情況時有出現(xiàn),因此立法規(guī)定以特留份制度對遺囑自由加以限制是有必要的。特留份之外的財產,人們可通過遺囑自由進行處理。這樣就能夠妥善處理遺產處分自由與法定繼承人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能夠糾正司法實踐中將某些遺贈行為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宣告無效的不當做法。[1].

遺囑人不得處分應當由特定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一定份額,否則,遺囑歸于無效。但特留份繼承人的范圍不宜過大,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筆者贊成楊立新課題組的建議,在保留必留份的基礎上,規(guī)定繼承人的配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享有特留份繼承權,份額是法定繼承數(shù)額的二分之一。

五、關于遺產債權人保護問題

遺囑繼承法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 繼承權產生的爭議問題是一個重要且急需解決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有訴訟、調解、協(xié)商等多種方式。但是,這些方式都是在發(fā)生爭執(zhí)以后所采取的補救措施,根據(jù)訴訟經濟的原則,從爭議產生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爭議發(fā)生是減少訴訟資源浪費并使法治深入人心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方式,因此,繼承權公證就應運而生。按照通常的理解,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該公民有繼承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在法律中,繼承分為兩類:一種是法定繼承;另一種則是遺囑繼承。為了更好的闡釋繼承公證存在的一些風險和應當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有效的避免風險,本文從實踐的角度出發(fā)展開論述和分析。

論文關鍵詞 繼承公證 存在風險 防范措施

繼承公證的基本概念毋庸累述,但是,在實踐操作中繼承公證需要重點重視的問題有哪些、需要從那些方向保障繼承公證實施的程序公證和實體公正,都是需要我們繼續(xù)研究和分析的內容。做好繼承公證能夠有效的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構建司法文明和社會文明,有效的穩(wěn)定社會發(fā)展。所以做好繼承公證方面的風險防范工作極為重要,在本文中,筆者從實踐研究者的角度對繼承公證的相關問題展開分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論述和分析,并在論文的最后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力求使繼承公證這一行為能夠達到其應有的效果,為社會的發(fā)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繼承公證概述

繼承公證是隨著社會發(fā)展而產生的一種解決繼承問題的方式,為了更好探討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以及采取何種措施避免這些風險,需要首先明白繼承公證的一些基本內容。

(一)繼承公證的概念

在我國民法中,繼承是指作為個體的公民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依照相應的程序將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所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繼承關系中是被繼承人,而依照法律程序接受財產的公民則是繼承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繼承制度是為了明確死者的財產應當如何處理的一種制度,而繼承公證是為了更好的保障繼承關系中的繼承行為所設立的一種公證制度,在實踐操作中,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根據(jù)相應的法律,比如《繼承法》、《婚姻法》等。

(二)繼承公證需要審查的基本內容

在繼承關系中,公證的做出需要有一定的依據(jù),這就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由公證機構進行審查,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繼承人的基本財產情況的證明、產權證明等、是否有遺囑及復印件,同時還有提供一些當事人和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申請人與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以及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公證人員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情況進行審查,審查的基本內容包括:首先是有關被繼承人死亡的相關情況,比如死亡的時間、地點、原因,同時還要審查被繼承人的遺留財產請況進行詳細的審查,包括財產的數(shù)量、種類等,對被繼承人拖欠的稅款等款項,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辦理;其次是對是否有遺囑的情況作為重點進行審查,如果有遺囑的,就要按照遺囑進行辦理,不能違背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愿,如果沒有遺囑則要按照相關的法定程序做出公證。再次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公民,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不是繼承人,則不予受理。最后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屬于代位繼承或轉繼承人。前者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取得其應繼承份額;后者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可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得遺產份額。公證人員應依具體情況辦理上述公證。

二、繼承公證中存在的風險

繼承公證看似是一個公權力保障私權利的行為,但是由于社會中繼承關系的復雜以及各種問題的逐漸凸顯,因此繼承公證也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在本文中成為繼承公證的風險,以下就對一些主要的風險展開闡述。

(一)遺產分割協(xié)議的合法性風險

當事人要想通過公證機構解決被繼承人的遺產問題,首先就是要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用來證明遺產分割協(xié)議的真實且合法,這是公證機構將遺產分割進行公證的前提和依據(jù),為了更好的了解被繼承人情況和繼承人的情況,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公證機構應當盡量到遺產所在地或者繼承人較多的地方進行相關事項的辦理和查證工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上述的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或者委托證件等。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當根據(jù)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進行相關事宜。但是,在審查和公證的工作中也應當注意一些問題,比如,遺產分割協(xié)議是否經過每個人的同意或者認可,對有遺囑的處理情況是否遵循了遺囑、有沒有照顧到胎兒的利益等,這都是需要解決的一些實踐存在的風險。

(二)法律適用存在的風險

公證機構在對繼承關系進行公證時需要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比如婚姻法、民法通則等,但是,也應當看到在適用這些法律的過程中存在著法律適用風險的問題。按照法理學的相關理論,法律風險包括了法律之間的沖突、沒有有效立法和缺乏操作性等方面的問題。法律之間的沖突是由在立法過程中沒有充分協(xié)調和處理好相關承接關系造成的,也是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時經常遇到的一種風險。比如在實體法法律體系中,當前的《繼承法》、《婚姻法》、《物權法》和最高院的《繼承法意見》都是公證機構在辦理相關繼承公證時應當遵守的實體性規(guī)范,但是應當看到,《繼承法》是20世紀80年代的產物,歷時較長,而《婚姻法》則是在本世紀初制定,其對《繼承法》的一些內容做出了修改,更加符合現(xiàn)展的理念,《物權法》的制定則據(jù)現(xiàn)代更近,2007年正式實施。因此,由于立法的時代不同,法律所解決問題的方式也存在著差異,那么面對這一現(xiàn)狀,如何解決,是采用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還是采用新法優(yōu)于舊法,時至今日,最高院或者立法機關都沒有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這就造成了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出現(xiàn)矛盾或者沖突,造成公證機構在公證時難以統(tǒng)一標準。法律沖突的另一個體現(xiàn)就是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比如我國的《繼承法》在上世紀制定,由于當時問題的性質與現(xiàn)代有很大不同,現(xiàn)代該法規(guī)定的內容較為原則,缺乏現(xiàn)實可操作性,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需要解決一系列復雜的問題,如果不能有明確且細致的法律進行指導,極有可能出現(xiàn)侵害當事人權益的現(xiàn)象發(fā)生。因此對于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遇到的許多問題,至今仍處于探索階段。如怎樣認定自然人有無遺囑、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等。

總之,不論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或者規(guī)則作為指引,更何況是牽扯到社會公平正義和當事人利益的繼承公證那,如果沒有相應的規(guī)則進行指導,公證機構的公信力將難以建立,公證質量更難以保障,如果進入訴訟階段,公證機構將在繼承關系處理中失去話語權,公民對公證機構的任何度將會急劇下降。

(三)公證機構的公證質量風險

出現(xiàn)這一現(xiàn)象的原因應當是當事人的誠信觀念缺乏和證據(jù)、材料核實方式落后造成的。當前我國雖然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的思想認識有了很大提高,但是那種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道德觀念依然存在,由于現(xiàn)代經濟思想和傳統(tǒng)道德出現(xiàn)交織,也造成了傳統(tǒng)的誠信理念受到沖擊。另外,國家的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對法治國家、和諧社會的理解不恰當,也對于當事人的失信行為失之以寬、失之以軟,無原則地遷就,產生了嚴重的負面社會后果。面對這種失信行為,公證機構在公證過程中將對一些問題難以做出抉擇,同時由于公證機構在核查相關證據(jù)、材料時,方式落后,比如在審核材料時依然采用傳統(tǒng)的政審方式,這就蘊含著一定風險,不符合現(xiàn)代型社會的要求和發(fā)展。

三、繼承公證風險防范的方法

針對繼承公證存在的風險,為了更好的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處理好繼承關系,維護各方利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繼承公證的風險,筆者從實踐的角度出發(fā),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防范。

(一)提高意識,轉變觀念

觀念的形成與人們的生活環(huán)境和生存歷史有很大關系,也是潛移默化、深入人心的一種內容,因此,觀念指導人們的行為,轉變觀念是極為重要的。公證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一情況,在公證過程中不僅僅要扮演著工作人員的角色,還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扮演專家的角色,為民眾提供一個真心的服務,幫助他們熟悉與繼承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他們能夠了解相關理論,在當事人提供證據(jù)材料不全或者不會舉證時,對他們進行輔導,指導他們根據(jù)要求收集證據(jù)。同時,公證機構還應當為民眾提供其他登記部門的登記事項和流程,使其能夠盡快的完成相關事項。在繼承公證辦理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了一些棘手的問題,應當積極的與立法機構和司法機關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xié)調,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同時關注遺產稅的問題,為以后實施該政策提供幫助。

(二)深化告知義務、明確告知內涵

我國《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不是為了讓當事人認識到公證機構已經進行了告知,也不是為了公證機構在出現(xiàn)相關爭議時明確自己已經完成了告知義務,而是希望將這一義務職能化,將公證機構工作人員的身份轉變?yōu)閷<胰说纳矸荩M最大可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使其感到公證的公平合理性。同時筆者認為,在日常義務進行告知后,還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告知:第一,對于繼承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繼承獲得的財產能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內容關系到公民在處理以后相關問題時解決方法,公證機構在辦理公正的過程中應當進行明確。第二,就是關于繼承人獲得被繼承人遺產后的稅收問題要進行告知。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因繼承人繼承不動產可能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在將繼承的不動產對外銷售時可能會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個人所得稅、契稅涉及金額較大,而各地執(zhí)行該文件的情況不一,因此公證機構應告知繼承人到有關稅務機關了解稅務政策。第三,關于放棄繼承權或者遺產可能對放棄人產生的影響等問題要進行明確告知。由于實踐中存在著各種復雜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將上述內容向當事人詳細的告知,前一種放棄是對繼承權利的放棄,而后一種則是對所繼承的遺產進行的直接放棄。對于放棄后的法律后果應當重點向當事人說明,放棄后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中就不再享有相應的權利,當事人要想繼續(xù)獲得權利,只能訴至法院進行解決。

(三)建立誠信制度,完善核實方法

遺囑繼承法論文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虛擬財產 可繼承性 解決方案

一、虛擬財產的概念

一般定義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虛擬化、由電子數(shù)據(jù)組成的非物體具化的財產類型,它包含社會網絡賬號、聊天通訊賬號及用戶等級等一系列網絡數(shù)據(jù)產品。包括通過一段時間在虛擬世界養(yǎng)成虛擬人物,它往往不能單獨轉換為具有價值的虛擬財產供人們交易使用,但由于現(xiàn)行網絡運營服務商推廣的經營模式往往都需要大量金錢投入而且在虛擬世界中就可以自由交易,何況在虛擬世界中本來就存在類似貨幣的交易介質,人們通過勞動換來的游戲幣就相當于貨幣購買內置虛擬物品,其中包含虛擬世界里的物品、道具、消耗類產品等,通過這些物品的可流通性實現(xiàn)了線上線下的交易模式,這些就初步構成虛擬財產。

筆者認為具有價值的虛擬財產應該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稀缺性

虛擬財產之所以有價值是不僅僅只是存儲于網絡設備中,而且是通過一定物力財力形成的具有價值的,然而這些東西往往都是和實現(xiàn)生活中一樣,越是稀少越是珍貴。例如網絡游戲中的高等級裝備、虛擬游戲幣、游戲等級等。雖然它是以二進制的數(shù)據(jù)形式存在于網絡設備中,但是由于網絡服務商的運營及法律的約束,并不是可是隨意修改復制的。這是使其產生合理的存在。

(二)價值性

從網絡游戲以及網絡商品交易的發(fā)展不難看出,越來越多的人們把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投入其中,通過網絡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和滿足感。其便宜價值不言而喻。正是由于虛擬網絡可以和實現(xiàn)生活中轉化,使得一些人可以把網絡中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轉化為實現(xiàn)的財富。網絡平臺與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交易行為也充分彰顯了虛擬財產的交換價值,這種交易行為也受價值規(guī)律的調整,并且受市場經濟的影響。提供商呢,還是創(chuàng)造這些虛擬財產的實際控制人呢?這剛好說明網上虛擬財產具有排他的利益與價值。從另一個角度看,網絡運營商可以通過對服務器的控制限制對象和時間達到對數(shù)據(jù)的管理,也可以針對用戶在虛擬世界的交易行為、游戲行為進行管理,網絡用戶也可以通過網絡運營服務商提供的對其賬號進行修改、重置、轉移、拷貝等操作,也可以利用網絡運營服務商搭建的內置交易平臺進行對虛擬財產的轉讓、交換、販賣等,這些都表明它存在法律上排他的效果。

二、民法關于虛擬財產的定位

民法上,把虛擬財產和有價證券、航道、頻道等特殊物歸入物的抽象。不僅確認了無體物也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解決了網絡虛擬財產在法律適用上的難題。而且準確反應了虛擬財產的特性。在沒有對虛擬財產定位之前,學界用語中經常提及“無形財產”的概念,但是有關無形財產的定義卻是不一定具有一定的形狀,但占有一定的空間或能為人們所支配的物。這都是基于物理學上實體物的形式存在的,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這些遺產主要表現(xiàn)為物的形態(tài),且?guī)в胸敻坏男再|,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fā)展,虛擬財產在當代已具備獨立的經濟價值,并能為人們進行排他性的支配,因而也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當然這里要強調的是虛擬財產并不特指網絡中的財產,還包括虛擬網絡本身如網絡聊天賬號qq、新浪微博賬號等。

三、虛擬財產現(xiàn)實可繼承性的問題

當出現(xiàn)權利人死亡,他生前的虛擬財產是否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的方式被合法繼承?從世界范圍內,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認網絡虛擬財產已經是一種必然。我國大陸、香港、臺灣均已出臺有關虛擬財產的刑事判例。但是我國民法卻有待完善,盡管《民法通則》第75條規(guī)定,我國法律對公民、法人財產的規(guī)定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但是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在具體案例中執(zhí)行也成為一大難題。

首先,面臨的是虛擬財產的歸屬權問題,學界和法律實務界都存在不少爭議。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虛擬財產應該歸用戶所有。日本已經有了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網絡虛擬財產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網絡服務商只是為玩家提供這些財產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擅自修改和刪除,其本質與存放在銀行里的錢財不差別。另一種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依附于網絡運營商提供的設備中,用戶只是有了這些數(shù)據(jù)的使用權卻沒有所有權。我更贊同前者觀點,認為把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用戶比較合適,這樣就可以平衡用戶與網絡運營服務商之間地位、利益。

其次,基于對上述所有權的爭議,當用戶出現(xiàn)死亡狀況那么他生前的虛擬財產是否因其對有所有權按繼承法依法繼承呢?前段時間新浪微博一則《我死后,我的QQ號碼怎么辦?》的帖子引發(fā)討論。在英國,越來越多的人把自己的網絡密碼寫在遺囑中,將“數(shù)字資產”留給親人繼承。棲身網絡時代,若注冊QQ、郵箱、微博、博客、游戲賬號的用戶去世后,這些虛擬財產該何去何從呢?

最后,我國民法和司法機關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持否定態(tài)度,導致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無法可依。出現(xiàn)財產繼承糾紛一般不予以立案或者也只是以解決了事。

四、虛擬財產繼承可行性方案

(一)國內繼承立法可行性方案的建議

1.確定虛擬財產的范圍及特征

虛擬財產的范圍包括網絡賬號、網絡虛擬貨幣、網絡虛擬賬號附屬物等。其特征大致分為:

(1)有價值性。網絡財產必須具有價值屬性,它能夠使人們在虛擬世界中有成就感,同時為了得到這些財產是需要一定的勞動。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2)客觀虛擬性。虛擬財產不具有物質特征,既看不見、摸不到的。

(3)可交易性。虛擬財產既可以在虛擬世界里進行交易,也可以通過虛擬世界轉換到現(xiàn)實世界中。

(4)存在有限性。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于網絡運營服務商的運營中,一旦停止運營,虛擬財產也會隨之消失;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xiàn)在虛擬世界環(huán)境中,既運營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器構成的網絡世界中。

2.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

虛擬財產和現(xiàn)實生活的財產一樣,也受價值規(guī)律的影響。它的評估直接影響到財產的繼承分割,故對它客觀的評估是必要的。虛擬財產價值的評估,要由獨立于服務商與用戶自發(fā)市場之外的專業(yè)評估機構來進行。虛擬財產的價值由其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它必須是玩家經過一定的勞動而取得的。虛擬財產的價值根據(jù)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來,玩家必須出示合法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明。也就是說證明其擁有的財產價值負有舉證責任。

3.虛擬財產的歸屬

虛擬財產主要分為兩種取得:一種是可以通過個人勞動取得。用戶在取得虛擬財產過程中付出人力物力,并且還有可能為此投資現(xiàn)金;另一種就是用戶通過互聯(lián)網交易平臺與另一用戶進行交易,或者直接與網絡運營商購買等處獲取。

4.虛擬財產的繼承具體實施

上述提及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為繼承提供可能性。虛擬財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及其規(guī)則和遺囑繼承、遺贈可以參照《繼承法》。

(1)繼承虛擬財產應有的相關證明。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性決定了繼承執(zhí)行需要通過網絡運營服務商,此時應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身份證明、有關虛擬財產所屬證明以及相應的虛擬財產合理使用協(xié)議。因虛擬財產的特性,故需引入電子證據(jù)參照現(xiàn)行的證據(jù)法。例如淘寶網目前并未禁止繼承店鋪,只要出具相關證明如司法判決文書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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