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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登市市區(qū)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市發(fā)改、財政、民政、稅務、*、國土資源、物價、監(jiān)察、統(tǒng)計、金融管理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具體實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guī)定標準向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規(guī)定收取租金。實物配租應優(yōu)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條新建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應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區(qū)中配套建設,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實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一致的政策優(yōu)惠。對收購舊房屋、接受捐贈房屋作為廉租住房及實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
第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機構行使出租人職責,負責出租、維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籌集,包括以下來源: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貨幣補貼發(fā)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取得文登市市區(qū)居民戶口3年(含)以上;
(二)屬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規(guī)定程序被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員均未購買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無自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均未轉讓過自有住房。
雖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傷害、重大事故等突發(fā)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難而無房居住的,經民政、房管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十條低保家庭應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應為人均收入低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具體資格認定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民政、房管等部門應加強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資格審核,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以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檔案記載、調查核實情況為準。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以戶為單位實施。家庭成員的確認應以戶口簿和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情況為準。
與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在分立戶口后,按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標準按每戶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
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狀況的不同,實行分類差別補貼。對低保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全額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對低收入家庭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標準的75%補貼。
保障對象領取補貼后,可根據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選擇和租賃適當?shù)淖》俊?/p>
第十四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狀況,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章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戶主為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四)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以下統(tǒng)稱受理機關)提出。
受理機關可委托社區(qū)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并進行現(xiàn)場調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通知其予以補正。
現(xiàn)場調查完成后,受理機關應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并張榜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在15日內完成復審,復審時應征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復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組織受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在15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于收到準予登記的通知15日內,持承租住房的房地產租賃契約,到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續(xù)。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
第五章復核和退出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自準予登記之日起1年內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應持民政部門確認有效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證明,按原申請程序提出復核。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受理機關進行復核后,予以確認,并出具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家庭繼續(xù)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期滿未提出復核或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二十一條保障年度內,保障對象更換承租的廉租住房的,應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交驗新的房地產租賃契約。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居住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
(二)提供的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等證件、資料不真實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guī)定的。
第二十四條對不再具有或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停發(fā)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或限期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經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租金繳納已住期間的房租。
第二十七條參與和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