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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設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為規(guī)范本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公室人員由市公安、財政、衛(wèi)生、民政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主要用于救助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難以支付搶救和喪葬費用的傷亡者及其家屬。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市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收取的小汽車號牌選號費、未購買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的罰款、交通事故責任方對無名尸的賠償費用、按比例從保險公司提取的機動車保險費收入;
(三)社會各界及人士捐贈的資金;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五條在*市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傷亡人員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喪葬費用:
(一)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且肇事機動車車主或肇事司機無能力承擔的;
(二)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肇事造成的傷者,且肇事機動車車主或肇事司機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傷者的搶救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用;
(四)交通肇事所致無名尸體的保管、火化費用;
(五)其他確需救助的。
第六條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搶救和喪葬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對屬于肇事逃逸案件的,案件偵破后辦案單位應及時向肇事責任人追回已墊付的救助費用。
第七條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條件,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搶救和喪葬費用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交通事故傷者、傷亡者親屬或合法人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表》;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經調查核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條件的,通知有關醫(yī)院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承擔搶救費用;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對已受理的傷者的搶救費用進行審核和批準,并向有關醫(yī)院支付搶救費用和告知傷者或傷亡者的合法人;
(四)對因交通肇事所致無名尸體的保管、火化費用和因交通事故逃逸造成的死者喪葬費用,由有關殯葬機構每半年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調查核實和批準后,給予支付。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shù)膿尵群蛦试豳M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shù)膲|付的搶救和喪葬費用報領導小組審批后轉作支出處理。
第九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收入統(tǒng)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票據(jù),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國家、省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配套法規(guī)出臺后,本辦法與有關法規(guī)不一致的按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