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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市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處級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思想作風建設,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處級干部包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的處級(含副處級)干部。
第三條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近親屬的及本人的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本人、配偶、子女獨立或伙同他人共同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情況;
7、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報告人一般應在事前20日以書面形式報告,事后一個月內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因涉嫌犯罪等不可預測不能事前報告的,應于事后一個月內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本辦法下發(fā)前應報告而未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一般不再報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告:
1、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事項在*年以后發(fā)生的;
2、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婚姻關系仍然存在,或配偶、子女一直在國(境)外居住或定居的;
3、配偶、子女仍在服刑、勞教的;
4、本辦法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所列事項仍在繼續(xù)進行的;
5、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已發(fā)生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處級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的受理處級干部個人重大事項應以書面形式向局分管領導報告,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監(jiān)察室備案。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監(jiān)察室應認真、及時向局黨組匯報,并于10日內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對報告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凡不按本辦法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以及不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應給予黨政處分。
第九條局監(jiān)察室、人事教育處負責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把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條各單位(處、室)要把處級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狠抓落實,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向監(jiān)察室進行一次綜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