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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調控機制的選擇依據不同國別、不同區(qū)域、不同環(huán)境條件下的現實的經濟調控機制,按照調控主體的不同,大致可歸為兩大類,一類是市場調控機制,一類是政府調控機制。這兩類經濟調控機制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依據何標準對它們進行選擇方為適宜?這既是國內外經濟學家長期爭論不休、至今未能徹底解決的重要理論課題,也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實踐問題。
一、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的可替代性與不可替代性
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存在著顯著的差異。
市場調控機制,其作用基點是各個微觀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差異性;調控信號是包括工資、利率、產權價格、生產資料價格與產品價格等在內的一系列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信號;調控方式是各微觀經濟主體在獲利目標的驅動下,根據變動著的價格信號所提供的市場供求信息,對自身經濟活動作出調整,進而引起經濟資源在各地區(qū)、各部門、各企業(yè)之間流動,使經濟資源的宏觀配置趨于均衡。簡言之,市場調控機制作用的本質在于各微觀經濟主體活動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約與相互協調所表現出的整體的合目的性。從這種意義上說,市場調控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內在的、自動的自我調控機制。由于價格信號所提供的供求信息往往是即時信息、短期信息,便決定了市場機制對經濟生活的調控結果具有即時均衡、短期均衡的性質。
政府調控機制,其作用基點是各個微觀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調控信號是政府、各級經濟管理部門特別是計劃部門發(fā)出的各項行政指令與法律部門的各種法律條文;調控方式是各個微觀經濟主體出于對國民經濟整體利益的認可與維護,按照政府部門的指令、指向及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對自身的經濟活動進行調整,進而引起各種經濟資源在各地區(qū)、各部門、各企業(yè)之間流動,使經濟資源的宏觀配置趨于均衡。在政府調控機制下,政府是作為一個凌駕于一切微觀經濟活動之上的國民經濟總體利益的代表者實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協調與控制,因而政府調控機制不是經濟活動的一種內在的自動的自我調控機制,而是一種外在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的非自我調控機制。經濟資源宏觀配置趨于均衡,在政府調控機制下,使經濟資源宏觀配置趨于均衡,則必然離不開事先設定的調控目標。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政府調控是一種事先的自覺調控。由于政府調控目標是事先設定的,這一目標不過是作為調控主體的政府對經濟發(fā)展的可能性空間及其長期變動趨勢的預測與自覺意識的外化,故政府調控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長期調控,而非即時調控、短期調控。
市場調控機制本質上是各市場微觀經濟主體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關系,經濟資源宏觀配置均衡是這種機制運作的必然結果,因此,市場調控機制是市場經濟與生俱來的,其存在的必然性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政府調控機制,雖然伴隨著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確立與市場調控機制的完善,政府對經濟生活的調控作用曾一度減弱,并退居為充當守夜人的角色,但不能由此得出市場調控機制可完全替代政府調控機制的結論。歷史的辯證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更高階段的發(fā)展,市場調控機制的缺陷、局限性正在充分地暴露出來,而政府調控機制得以發(fā)揮作用所必需的條件與手段卻日趨成熟。人類的經濟生活正步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里,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各以對方的存在作為自己的補充,從而實現二者有機的辯證的融合。二者的相互補充性,也就是二者的非相互替代性。從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二者作用的最終結果看,二者都是實現經濟資源宏觀優(yōu)化配置的方式、手段,故表明二者又存在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的不可替代性,才決定現代經濟的調控是多元的,而不是單一的,也正是因為兩種調控機制具有可替代性,才存在一個經濟調控機制的選擇與配置問題。因此,對市場調控機制和政府調控機制的選擇,不可能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選擇,而只能是二者不同組合的選擇。
二、對經濟調控機制進行選擇與配置的標準
對經濟調控機制的選擇,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依據的標準不同,選擇的結果也必然存在差異。我國在傳統的經濟體制下,推崇政府調控機制,貶低市場調控機制,其重要的原因,是人們對經濟調控機制的評價與選擇,依據的不是經濟標準,而是政治標準或倫理標準,認為市場調控不可避免地會帶來兩極分化與貧富差距,有悖于廣大勞動階層的利益,故必須摒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人們逐漸認識到,對經濟調控機制的選擇,必須符合經濟的本性及其發(fā)展要求,依據政治標準或倫理標準對經濟調控機制進行選擇的做法是不足取的。由此人們開始從對經濟發(fā)展利弊得失分析的角度去尋找選擇經濟調控機制的依據。這種做法顯然是正確的。但由于這種利弊得失的分析尚停留在定性分析層次,未能深入到定量分析層次,故仍難為經濟調控機制的選擇提供科學明晰的依據。
筆者認為對經濟調控機制進行科學選擇與合理配置的依據,只能從經濟調控活動相關的成本與收益量的對比分析中去尋找。人們要對各種經濟活動進行調控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資源宏觀配置的均衡,以獲得盡可能高的宏觀經濟效率。由經濟調控活動所帶來的宏觀經濟效率的提高,可視為是經濟調控活動的產出或收益。進行任何經濟調控活動,都要有一定的投入,這種投入是為獲得經濟調控收益而支付的經濟調控成本。經濟調控收益扣除經濟調控成本后的余額,即為經濟調控凈收益。對經濟調控機制進行科學選擇與合理配置的實質,就在于找到一種經濟調控機制組合,通過其運行,使所獲得的經濟調控凈收益最大。
為了進行經濟調控成本與收益分析,有必要引進市場調控成本與政府調控成本、市場調控收益與政府調控收益、等調控成本線與等調控收益線三對范疇。
市場調控成本,即采用市場調控機制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所付出的代價。由于市場調控機制的本質在于各微觀經濟主體的相互作用,經濟資源宏觀配置的均衡不過是這種相互作用的結果,因而市場調控成本必然包括各微觀經濟主體間的交易成本(比如純粹流通費用、信息費用與契約費用等)和市場調控損失(比如由信息的不完備性、短期性與調控時滯的存在所造成的經濟波動性損失,由市場的過度競爭所導致的人力、物力與財力的浪費等)。
政府調控成本,即采用政府調控機制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所付出的代價。政府調控活動是一種通過行政指令而實施的調控活動。就某一調控活動的全過程而言,政府調控成本包括指令的擬定與費用;指令的傳遞與接收費用;對指令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協調控制與激勵費用;指令執(zhí)行反饋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分析費用四大部分。政府調控成本還應包括政府調控損失,比如由于政府官員的主觀原因或決策信息的不完備而錯誤指令所造成的損失;由于指令在傳遞過程中的失真或不能正確地被理解所造成的損失;由于指令的強制性而對指令執(zhí)行者創(chuàng)造性、主動性的抑制所造成的經濟效率的損失等等。市場調控收益,即采用市場調控機制對實現經濟調控總體目標所作的貢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政府調控收益,即采用政府調控機制對實現經濟調控總體目標所作的貢獻。
市場調控成本與政府調控成本之和為經濟調控總成本。在經濟調控總成本既定的前提下,市場調控成本與政府調控成本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就一般情況而言,由于市場調控成本、政府調控成本分別與市場調控力度、政府調控力度正相關,故市場調控成本與政府調控成本的此消彼長,便意味著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的此消彼長。假設總調控成本為E,市場調控力度為X,為維持單位市場調控力度的成本支出為a,政府調控力度為Y,為維持單位政府調控力度的成本支出為b,則Z=aX+bY。等調控成本線就是Z=aX+bY在平面直角坐標系中的投影,亦即經濟調控總成本既定前提下的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不同組合的軌跡。同一直角坐標系中可以有無數條互相平行的等調控成本線,等調控成本線越遠離原點,總調控成本額越高;反之,等調控成本線越接近原點,總調控成本額越低。
市場調控收益與政府調控收益之和為經濟調控總收益,即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綜合運行對經濟調控總目標實現所作的貢獻。等調控收益線,就是在總調控收益既定的前提下,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的不同組合點的軌跡。經驗事實表明,市場調控收益(或政府調控收益)與市場調控力度(或政府調控力度)呈非線性相關變動。具體說來,隨著市場調控力度增強(在經濟總調控力度既定的情況下意味著政府調控力度減弱),其邊際市場調控收益遞減(邊際政府調控收益遞增);反之亦然。故此,等調控收益線是一條從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且凸向原點的曲線。這條曲線的斜率-family:"TimesNewRoman"">ΔY-family:"TimesNewRoman"">ΔXΔY表示政府調控力度增量,-family:"TimesNewRoman"">ΔX表示市場調控力度增量)是處處不相等的。它表明對應于不同的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組合,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具有不同的相互替代率。隨著市場調控力度(或政府調控力度)的增強,單位市場調控力度可替代的政府調控力度(或單位政府調控力度可替代的市場調控力度)越來越小(越來越大);反之亦然。在同一直角坐標系中,同樣可以有無數條互不相交的等調控收益線。等調控收益線越遠離原點,總調控收益越高;反之,等調控收益線越接近原點,總調控收益越低。
對經濟調控機制進行經濟分析的目的,在于確定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的最佳組合。所謂最佳組合,或者是可使獲得等量調控收益所支出的總調控成本最小,或者是可使支付等量調控成本所獲得的總調控收益最大。根據等調控成本線與等調控收益線的關系,可找到這一最佳組合點。經濟調控目標一經確定,所要獲得的調控收益值及等調控收益線也就隨之確定。這條等調控收益線必然與同一直角坐標系中的無數條等調控成本線中的一條相切,其切點就是使既定經濟調控目標得以實現的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的最佳組合點(見圖3)。
在圖3中,R為等調控收益線,它與等調控成本線C1、C2分別相切與相交。E2與E1點由于位于同一條等調控收益線上,故其代表的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的兩種組合均能實現所設定的調控目標,但E2組合所需支出的總調控成本無疑高于E1組合所需支出的總調控成本。E3與E1點由于位于同一等調控成本線上,故其代表的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的兩種組合所需支出的總調控成本是相等的,但E3組合所獲得的調控收益卻低于E1組合所獲得的調控收益。唯有等調控收益線R與等調控成本線C1的切點E1所代表的市場調控力度與政府調控力度組合,才是以最低的調控總成本實現預定的調控目標的最佳點。設市場的邊際調控成本與邊際調控收益分別為MCm與MRm,政府的邊際調控成本與邊際調控收益分別為MCG與MRG,維持單位市場調控力度所需支出的成本為ACm,維持單位政府調控力度所需支出的成本為ACG,總調控成本為C,則最佳組合點E1滿足下列條件:ACmX+ACGY=CMRmMCm=MRGMCG線性也就是說,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的最佳組合點是在總調控成本既定的前提下,增加支出一單位貨幣所獲得市場調控收益與政府調控收益相等的點。
在對經濟調控機制進行經濟分析時,應該注意由于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或處于不同發(fā)展階段的同類型經濟活動因其自身的性質與所依存的環(huán)境條件的不同,對同一力度的市場調控或政府調控,往往會作出不同的反應。換言之,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或處于不同發(fā)展階段的同類型經濟活動的等調控成本線與等調控收益線是各不相同的,進而兩種調控機制調控力度的最佳組合點也是各不相同的。有鑒于此,在對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作用的利弊得失進行評價與對其組合作出選擇時,切忌一概而論,而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或同類型經濟活動的不同發(fā)展階段作出具體分析。
三、幾點結論
1相對現代經濟活動而言,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是兩種既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又不可完全相互替代的經濟調控機制,因此,對市場調控機制與政府調控機制的選擇,就不是一種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互斥選擇,而只能是對二者調控力度最佳組合點的確定。
2無論是市場調控機制,還是政府調控機制,都有其利弊得失。它們既不是只獲益無需支付成本代價的,也不是只有成本代價而無益處的。因而,對經濟調控機制的選擇,應樹立經濟觀念,嚴格遵循經濟合理性原則,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選擇的依據只能是使達到既定的調控目標所付出的成本代價最小,或支出既定的成本代價所獲得的調控收益最大”。背棄經濟合理性原則是不科學,不足取的。
3市場調控機制或政府調控機制的利弊得失相對不同的調控客體,有不同的情形,抽象地評價市場調控機制或政府調控機制的利弊得失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相反,卻有可能把人們的認識引入歧途。故對經濟調控機制作用的評價及其選擇,均應針對具體的調控對象作具體分析,不應先入為主,妄下判斷。
4沖破傳統觀念的樊籬,從經濟的本質及其客觀要求出發(fā),遵循經濟合理性原則,通過客觀的、科學的經濟分析,對經濟調控機制作出合乎規(guī)律的選擇,本身就是一場深刻的變革。沒有這一變革,科學、合理、高效的經濟調控機制就無法確立,現代化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健全就會成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