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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級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采取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加強配合等有效措施不斷加大結果運用力度,通過將審計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轉化利用,在加強干部監(jiān)管、推進依法行政、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項工作在發(fā)展過程中,尤其是要使審計結果在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上發(fā)揮重要作用,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進一步發(fā)揮。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yè)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shù)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jiān)督作用的有效發(fā)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tài)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zhí)行。
3、缺乏統(tǒng)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jù)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xiàn)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tǒng)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guī)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jù),如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與鄉(xiāng)鎮(zhèn)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tǒng)。主要表現(xiàn)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lián)席會議制度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lián)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lián)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xié)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xié)調配合尚未實現(xiàn)經?;?、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qū)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jié)。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jiān)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yè)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jiān)管之間的對接。
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fā)揮。按照規(guī)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jù)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jié)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jiān)督與審計監(jiān)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xiàn)。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chuàng)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guī)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tǒng)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chuàng)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zhí)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xiàn)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tǒng)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zhí)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zhí)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xiàn)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xiàn)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qū)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zhí)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h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jù)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huán)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jù)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yōu)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jù)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qū)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jù)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chuàng)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jiān)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jù),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xié)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guī)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guī)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jù)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chuàng)造條件。
4、健全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探索創(chuàng)新擴大審計結果運用的形式和平臺。一是實行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將審計結果進行公開是一把雙刃劍,既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領導干部存在問題的曝光,有利于加強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迅速進行整改。審計公開方式可結合工作實際主要采取以下幾種: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以會議宣讀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公開;以通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系統(tǒng)或更大范圍公開;以公告形式向五大班子公開;其他公開形式。二是建立審計結果綜合分析通報制度。審計機關每年將審計結果歸納、總結,重點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原因剖析和根源挖掘,并提出審計建議,形成審計結果綜合分析報告,經過聯(lián)席會議研究,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批準后,通過黨委政府聯(lián)合發(fā)文、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發(fā)文、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聯(lián)合發(fā)文,以及借助新聞媒體等形式進行通報。三是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反饋制度。審計機關充分發(fā)揮審計結論落實協(xié)作機制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出后,向審計結論落實協(xié)作單位發(fā)送審計建議書,把審計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落實作為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考核指標。通過審計回訪、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定期調度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結論和整改的情況。四是將審計結果運用與干部任前公示相結合。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地了解擬任用的干部情況,尤其是經濟上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和效果,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地位。
5、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確保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能充分發(fā)揮。為保證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充分履行職責,要進一步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工作責任制度。一是按照“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審計質量終身負責制,在明確執(zhí)法責任的前提下對審計質量進行評估、考核,把審計人員的工作好壞與個人利益緊密掛鉤,對造成審計結果不真實、責任評價不客觀,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視情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二是領導干部任用機關不認真采用審計結果,導致用人失誤失察的,視情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防止和杜絕領導干部“帶病上崗”、“帶病履職”、“帶病提拔”等問題。三是對審計結論提出的問題,紀檢監(jiān)察、財政國資等部門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履行部門職責,根據(jù)審計機關的決定書、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依法予以及時處理,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予以處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處理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各審計結果運用主體要充分履行職責,加強協(xié)調配合,及時向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反饋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要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和辦法。各級黨委政府應將審計結果運用落實情況列入工作督查范圍,促進審計結果切實運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