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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擇校作為教育供需雙方選擇的制度安排,是世界教育改革的趨勢。但中美擇校制度在選擇學校的原因、范圍、傾向、手段、獲益群體及擇校本身的合法性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在比較的基礎上,建議借鑒國外經驗,發(fā)展特色學校,轉變政校關系,逐步實行擇校制度。關鍵詞:擇校制度;家長選擇;特色學校;公立學校改革擇校制度(School-selectingSystem或SchoolChoiceSystem)是和就近入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就近入學是指中小學生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公立學校入學就讀,是世界各國在普及義務教育后的通行做法,該政策的確在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保障教育公平,節(jié)約兒童和家庭的時間與精力,確保地方教育資源合理、均勻分配,便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規(guī)劃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學校之間畢竟會在課程安排、授課方式、教育質量、社會影響等方面產生差異,同時兒童和家長對學校教育的需求又是多樣的,供求雙方的多樣性和可選擇性導致了擇校制度的產生。20世紀80年代以來,公立學校系統(tǒng)在發(fā)展過程中日益暴露出僵化和低效的弊端,隨著各國教育改革的推進,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加強,擇?,F(xiàn)象逐步盛行。所謂擇校,也叫學校選擇,在國外指學生可以到政府指定學校之外的學校就讀;在我國指在教育機會不均等情況下,學生及其家庭主動選擇有利于自己的高素質學校,以能更多占有教育資源,提高自身發(fā)展?jié)撃芘c機會的自覺行動。當然,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家長擇校的目的和動機、方式和手段、結果和社會評價等均有較大差異,因此,政府對待擇校行為的相關政策與法規(guī)也存在很大區(qū)別。本文通過對我國與美國擇校制度的比較,提出在我國教改中實行擇校制度的可能性和規(guī)范性措施。一、兩國擇校制度1.美國擇校制度在美國,擇校是指任何用于打破學生居住地與就讀學校所在地之間的關聯(lián)、旨在降低傳統(tǒng)公立學校地理位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具體來說,1980年至今美國的擇校方式主要有:(1)開放入學(OpenEnrollment)。從家長所選擇的學校區(qū)域范圍來看,學生可以在學區(qū)內(Intradistrict)或州內跨學區(qū)(Inter-district)擇校。明尼蘇達州于20世紀80年初率先通過立法,規(guī)定只要對方學區(qū)和學校有容納的空間而且有相關的反歧視法律,就應允許家長跨學區(qū)擇校。目前,越來越多的州制定了開放入學的政策和法規(guī)。(2)建立特色學校。為了給擇校的學生提供可供選擇的多樣化學校,近年來各種具有特色的學校應運而生。主要的學校類型有:①磁石學校。強調以數(shù)學、科學、藝術等為教學特色,以吸引學生入學。②高品質學校。對于優(yōu)異學生,一些大城市建立了特殊學校對其加以培養(yǎng),如波士頓的拉丁文法學校、紐約的布偌尼克斯科技高中、舊金山的拉威爾高中等。③微型學校(Minischools)。特色是提供個性化的課程與教學,如設計一些獨立的課程來吸引殘疾學生、懷孕學生、劣跡學生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④多數(shù)對少數(shù)計劃(MajoritytoMinority)。為那些從自己種族占多數(shù)的地區(qū)擇校到本種族占少數(shù)的地區(qū)的學生提供服務,包括免費提供校車接送等。⑤“二次機會”學校(Second-chanceSchool)。為一些曾被學校開除的問題學生提供特殊服務,這些學校的授課時間和課程設置等均與其他學校不同。⑥特許學校(CharterSchool)。由公共教育經費支持,由教育團體或個人開辦并負責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學區(qū)。這類學校雖仍屬公立學校,但具有一些不同于美國傳統(tǒng)公立學校的特征,學校在人員聘用、課程設計、經費使用方面都有更大自主性,通常有較高的教育質量。⑦家庭學校(Home-schooling)。針對制度化學校教育在人的培養(yǎng)中的呆板、機械化、模式化等弊端,伊里奇(Illich)等學者倡導了“去學?;边\動。在美國,教育權的歸屬存在著學校與家庭間的對抗,兩者甚至為爭奪教育權走上法庭。一些州為此進行改革,如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批準家庭學校,政府為鼓勵學校與家庭間建立聯(lián)系,每年為每個在家上學的孩子提供價值1000美元的學習用品,學校為保持與家庭的聯(lián)系可從政府那里獲得每個孩子3000美元的補助,家庭學校也可得到1000美元的補助以獲得學校專業(yè)教師的指導。作為法律義務,在家接受教育的孩子需要達到所在州設置課程的基本要求,并需通過相應的考核。(3)教育券計劃(EducationalVoucher)。為增強擇校家長的“教育購買力”,政府發(fā)行給學生家長一種證券,它代表一定數(shù)額的現(xiàn)金,用以資助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學校。家長不能直接將券兌換成現(xiàn)金,學校收取教育憑證后再向政府兌現(xiàn)現(xiàn)金。券面金額視學級和所在州的不同通常為數(shù)百到數(shù)千美元不等。(4)私人簽約者(PrivateContractors)。這種方式允許公立學校系統(tǒng)與私人公司簽訂合同,把某些教育服務(如提供外語教學)甚至整個學校承包出去。在協(xié)議中通常要注明服務要求達到的水平及學生的學業(yè)表現(xiàn)成績預計取得的水平。(5)學費稅收抵扣制度(TuitionTaxDeductions)。那些孩子在私立學校就讀的家長,每年還要交納用于支付公立學校系統(tǒng)的稅收,似乎有欠公平。為此,學費抵扣制度的設計是,凡是自己孩子在私立學校讀書的家長,在交納州所得稅時,從其毛收入中可扣除交納的子女學費。這雖然會帶來州稅收收入減少和公共資金流向私立學校等問題,但隨著擇校呼聲的加大,美國社會在這些問題上也逐步顯得寬容。如美國最高法院發(fā)出裁決,支持明尼蘇達州1983年關于MuellerV.Allen案的稅收抵扣裁定。雖然美國和共和黨對待擇校在政策上有所區(qū)別,如前者強調家長在公立學校系統(tǒng)內擇校,而后者則鼓勵家長在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進行選擇,但美國歷屆政府對擇校的支持態(tài)度并未改變,其背后的邏輯都是“學校選擇——促進競爭——質量提高”。2.我國的擇校制度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從1985年起,各地相繼開始改革,到1993年已基本實行小學就近入學,初中入學除少數(shù)學生經保送、推薦入學外,多數(shù)學生劃片升入初中。政府明令禁止擇校。1995年4月,原國家教委頒發(fā)了《關于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guī)定在基礎教育階段“不準招收擇校生”。1997年,國家教委再次下文“取消擇校生”。政府對擇?;境址穸☉B(tài)度,即使對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也采取了“三限”(即限制人數(shù)、錢數(shù)和分數(shù))的政策。但事實上,由于沒有相關具體配套的政策法規(guī)來調節(jié)、規(guī)范擇校行為,擇校現(xiàn)象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至今越來越盛行。名校和家長都十分熱衷于擇校,有的學校招收的擇校生人數(shù)甚至達到學生總數(shù)的1/3以上。我國家長擇校現(xiàn)象產生的原因,一是家長的教育需求多樣化和對教育期望值的不斷提高;二是政府投入的教育經費嚴重不足,學校要發(fā)展只能靠自身力量,接收交納高額費用的擇校生不失為一條途徑;三是長期的傾斜政策導致校際辦學水平的巨大差異,重點學校的辦學條件遠比薄弱學校優(yōu)越,因此許多家長不惜斥巨資擇校。對于義務教育階段存在的擇校,目前的政策是“擇校找民校”。但事實上,我國長期以來的教育發(fā)展現(xiàn)實決定了民辦學校在物質條件、師資水平等各方面都不能和優(yōu)質公辦學校相提并論,望子成龍的家長不會輕易將孩子送進教育質量低劣的民辦學校。政府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采取了“名校辦民?!钡恼?,即推行重點校改制。公辦重點校的初中部改制為民辦,這樣就可以根據(jù)“擇校找民辦”的政策,利用優(yōu)質公共教育資源向小學升初中的學生的家長“合法”地收取擇校費了,這種多達數(shù)千元甚至數(shù)萬元的擇校費在我國大中城市已非常普遍。這類轉制學校中的高額擇校費已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嚴厲質疑。二、中美擇校制度的比較1.家長擇校的原因。雖然家長擇校的根本原因是為了孩子得到良好的教育,為孩子將來在社會上的生存和發(fā)展奠定基礎,但具體到每個國家,又會有一些較為特殊的原因。在美國,由于歷史文化原因,造成社會結構和宗教、宗族構成情況復雜,許多家長為孩子選擇和自己的宗教背景相似或本種族占多數(shù)的學校。在中國,學業(yè)因素是家長首先要考慮的,家長擇校幾乎都是為了讓孩子在將來的高考中不至于落后,決定孩子命運的高考是中國家長擇校的根本推動力。2.擇校的范圍和家長的選擇傾向。從法理上講,只要家長送孩子去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就符合各國憲法的基本義務和要求,但由于各國具體政策和法律以及家長自身經濟、社會地位的限制,所選擇的學校范圍也有一定差別。在美國,家長可以在公立學校系統(tǒng)內部、在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進行選擇,政府也為此提供教育券進行資助。為了重建公立學校系統(tǒng),美國政府為家長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機會和條件,在公立學校系統(tǒng)內部也開始出現(xiàn)分層和分化,特色學校、磁石學校等為家長們選擇公立學校提供了方便。同時,家長的選擇傾向也是多元的。家長們選擇學校聲譽好的學校,經濟條件優(yōu)越的家庭則選擇公學等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對于普通家庭,政府也在變革公立學校系統(tǒng)的同時為家長提供多樣化選擇的機會。在中國,政府規(guī)定的擇校范圍僅限于民辦學校,在高中非義務教育階段才允許存在少量的擇校生。而實際上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家長們就在為子女擇校。對于家長而言,最理想的學校往往是省、市、區(qū)縣的重點公立學校,為的是孩子在升學考試中取得理想成績。
3.擇校的依據(jù)和手段。在美國,對于擇校家長,政府提供教育券形式的補助,當然,部分磁石學校和高品質高中也需要一定形式的入學考試。在中國,則同時存在著“以分擇校、以權擇校和以錢擇?!比N擇校手段:少數(shù)優(yōu)異的學生通過優(yōu)異的考試成績進入重點校;有權勢的家長通過各種關系影響學校使自己的孩子進入;對于一般家庭成績普通的孩子,要跨區(qū)進入重點校就只有交納為數(shù)不菲的擇校費了。學校為了規(guī)避政府的查處和懲治,往往需要家長交款時簽訂所謂的“自愿捐助”協(xié)議。4.擇校背后的利益群體。在美國,擇校制度首先使家長因擁有選擇權而獲益,特別是一些旨在資助貧困家庭子女就讀私立學校的教育券,確實讓不少處于社會底層的學生和家長獲益。雖然擇校也多受質疑,如人們指責一些教育公司和私立學校為了尋求利潤而違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但即使這樣,收益實體也還是各種按照市場法則運營并承擔風險的教育經營公司,而不是公立學校系統(tǒng)內的少數(shù)人或少數(shù)群體。而我國的擇校制度卻使各種公立學校及其校長和教師、社會權勢階層,甚至是政府部門的官員得益,其中涉及的利益鏈顯然比國外要復雜。擇校后首先獲益的不是獲得選擇權的家長,而是上述各種利益團體、組織和個人。5.擇校對于私立(民辦)學校的影響。國外擇校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私立學校在獨立性方面因接受教育券而受到影響,但總的來說私立學校是得益的,即使這種收益仍被許多學者所批評(美國在克林頓政府執(zhí)政后提倡特許學校而反對用教育券對私立學校的資助)。而在我國,擇校制度,特別是一些重點中學的所謂“校中?!钡募倜褶k學校,給民辦(私立)學校的生存和發(fā)展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打擊,許多20世紀90年代初建立的民辦中小學甚至因缺少生源而瀕臨倒閉。即使是2002年出臺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至今也沒有給這些民辦學校帶來實質性的轉機。我國近年來民辦教育發(fā)展困難,在很大程度上可歸因于不規(guī)范的擇校制度。6.擇校對學生學業(yè)的影響。從學生個體來看,擇校無疑因帶給學生更好的學習環(huán)境和更好的師資而促進了學生學業(yè)的進步。但大規(guī)模的調查顯示,在美國,擇校對學生學業(yè)進步的促進作用很小。當然,目前各種研究結果仍存在差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學生成績并不像擇校倡導者設想的那樣有整體性的提高”。在中國,擇校生在重點校會享受優(yōu)質的師資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教育資源,促進學生自身的成長。但由于重點校借助于自身在當?shù)亟逃I域的壟斷地位,將優(yōu)質學生吸引到學校來加以培養(yǎng),在擇校中實際上不是“生擇?!保恰靶裆?,所以如果僅從高升學率來看,也不能說學生學業(yè)的進步是重點學校優(yōu)質教育教學的結果。7.擇校的合法性。20世紀80年代后擇校成了各國政府推動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式。擇校制度在國外大多是政府通過法律、政策等正式方式推行,如美國的《1989年教育優(yōu)秀獎勵法》、《美國2000年教改法案》、《不讓一個兒童落后法》等都明確規(guī)定了擇校的合法性。美國國內對擇校合法性的質疑一般僅表現(xiàn)在教育券能否用于資助私立教會學校這點上,而不是對擇校合法性的根本懷疑。在中國,擇校卻是《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系統(tǒng)內部的擇校。由于一方面政府禁止,另一方面家長有強烈的擇校愿望,導致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操作之間存在很大區(qū)別,在擇校問題上似乎存在著國家法律的強制規(guī)則和民間流行的潛規(guī)則之分。各種名校隨行就市,明碼標價,市井皆知,地方政府則置若罔聞,中央政府高層控制屢不得力??梢?,在我國擇校是由學校和家長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動的,其合法性仍未得到政府的認可。三、擇校制度比較帶來的啟示擇校是20世紀80年代后世界范圍內教育改革的潮流,這和西方新自由主義的興起以及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盛行緊密相連。擇校制度在維護家長權利、促進學校競爭、改善政府服務、重建公共教育系統(tǒng)方面的確發(fā)揮了巨大作用。擇校改變了政府和學校以及學校與社會的關系。對中美中小學擇校制度的比較為我們帶來如下啟示。1.應利用擇校積極的一面推動教育體制的改革。擇校是世界范圍教育改革的大勢所趨,近幾年擇校問題似乎總是屢禁不止,成了“老大難”問題。我們需要重新反思,對于擇校是否需要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能否利用其積極的一面推動教育體制的改革。當前,我國對擇校所采取的政策的邏輯悖論在于:如果擇校是一種好的制度,為什么要在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加以禁止;如果擇校不是一種好的制度,那么為什么(在高中階段)還允許擇校。在我國當前教育發(fā)展水平很不均衡的條件下,是否可以考慮先嘗試在東部大中城市中小學首先推行擇校制度。2.如果實行擇校制度,必須對目前的擇?,F(xiàn)狀加以整治。現(xiàn)在中小學校擇校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現(xiàn)象亟待用法律法規(guī)加以規(guī)范。許多重點中小學校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漫天要價,收取擇校費后又帳外處理、規(guī)避查處,擇校中的權錢交易等教育腐敗現(xiàn)象極大影響了公立學校和地方政府的形象,損害了義務教育公正的原則。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監(jiān)督管理機制,同時,政府應該在關于擇校的問題上直接向社會公布政策和信息,加強擇校信息的宣傳,接受社會監(jiān)督。3.擇校的根本目的是要重建公立學校系統(tǒng)。這種公立學校系統(tǒng)應由富有特色的學校組成,否則擇校就沒有選擇的必要和可能。任何擇校只是教育管理體制的變革和教育管理方式的變化,而真正觸及教育本身的變革必然要發(fā)生在學校內,才能對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發(fā)生實質性影響。美國的特許學校、磁石學校等多種學校方式為家長選擇提供了可能,這些特色學校都在教育教學上挖掘潛力而非僅僅在市場上做花哨的廣告。教學特色才是學校的生命力所在。相比之下,我國的學校類型顯得比較單一,缺乏特色。所以,為了讓家長有更多的可供選擇的學校類型,應注重各種公立學校建設,加強薄弱學校改造,各種公立學校需要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4.國外的擇校制度往往是伴隨著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轉換而發(fā)展的。如美國特許學校中的政校關系顯然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尤其在特許學區(qū)的發(fā)展中,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已從控制、監(jiān)督轉變?yōu)樘峁┬畔⒑徒逃眨蛯W校之間已遠不是以前簡單的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從法律上講也不再是單純的行政法律關系,而是夾雜著大量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為此,我國在實行擇校制度的過程中需要轉變政校關系,只有在政府體制上進行改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擇校變革所遇到的各種障礙,在擇校制度中體現(xiàn)學校與政府、社會與市場三者之間關系的變革,最終建立完善的學校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