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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xiàn)之前,在現(xiàn)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房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對于什么是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shù),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wěn)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qū)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于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于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于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我們一般認為利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于高利貸。假設借款期限為8個月,而銀行個人貸款利率是6個月至一年期為12%,即凡月利率高于4%的均界定為高利貸。凡月利息高于4%的均界定為高利貸。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復利計算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