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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八章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五十條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條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二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懲戒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未完待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