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民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yōu)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希伯來法是古代東方法中頗有影響的一支法律體系。雖然其內容和立法技術并不發(fā)達完善,然而幸運的是,希伯來法律文化被基督教繼承吸取,成為《圣經(jīng)》中的一部分。《圣經(jīng)》作為基督教的圣典,分為《舊約》和《新約》。其中《舊約》更多地涉及古希伯來或稱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宗教、歷史、文化、政治和法律。《新約》時代已經(jīng)屬于古羅馬時期,它所反映的思想都帶有了古羅馬時期的特點。雖然其內容是神學的,是教會立法最有權威的依據(jù),但它包含了神學之外豐富的倫理思想、政治思想、文學和法律思想。就古代法律而言,如果說羅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發(fā)達的私法制度影響了人類從古至今的歷史,那么,希伯來法則是以其樸實無華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規(guī)范,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同樣影響了人類從古至今的歷史,并且是從東方影響到了西方。本文試從希伯來法中剝離出以色列人古老法律制度,抽象出其中的民事法律思想。
一、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
縱觀《圣經(jīng)》各章節(jié),它都勸導人要公平、正義、信用、誠實、良善,反對壓迫、剝削、欺詐,而這些恰是民法的基本思想。從《圣經(jīng)》關于民事活動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到民事法律原則的蹤跡。
希伯來法強調人們在買賣中必須進行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主的要求,也是主制定的原則。對稱量不公這種非公正的欺詐行為,神告誡他的子民使用標準度量衡和稱量公平是商品交換、買賣的基本原則:“你們要誠實無欺,不要在天秤,量器上弄花樣?!薄安煌捻来a,不同的升斗,都是主所厭惡的?!薄爸髟骱抟磺性幵p的交易”,“你們這些壓榨窮人金錢,踐踏貧民的商人,聽著:你們盼望安息日快完,節(jié)期快過,就可以出來行騙——你們使用兩套砝碼,大小不同的升斗……你們把壞的麥子賣給人……我必使你們的喜慶變成喪禮,樂曲變成哀歌?!侨兆拥慕Y局是痛苦的。”[1]839可以說,對買賣中的不誠實行為,《圣經(jīng)》幾乎給予最嚴厲的懲罰。
希伯來法譴責欺詐,要求買賣公平和關于度量衡的規(guī)定,對后世有重大的影響。它不僅直接演化為近現(xiàn)代民法中的公平誠實原則,而且推動了“度量衡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制度、法律部門的建立[2]。
猶太民族把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奉為基本訓喻之一。在上帝與人、人與人的關系中,“上帝為父,眾人皆兄弟”,《摩西律法》奠定了這一理念的根基:“首先,生命從神而來,所以人人平等;其次,人都有罪的,因此不能賦予一個人太大的權力,權力是神所給的,所以要賞善罰惡?!鄙系凼俏ㄒ坏牧⒎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的政治權力也來自上帝,是民眾經(jīng)過先知的中介從上帝那里求得的。君主與平民百姓同屬上帝的選民,被賦予與其他任何人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在上帝面前君王和平民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享有均等的權利。
內容摘要]基于合理信賴保護的必要性與現(xiàn)實性,本文認為保護合理信賴應為民法中的一項原則。本文并就合理信賴之界定、信賴保護的途徑以及信賴具有的法理價值進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根據(jù)該原則對我國民法相關制度的創(chuàng)設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合理信賴、期待利益、信賴利益、權利失效
一、保護合理信賴原則的提出
1、信賴保護的必要性
霍布斯在人的自然性中發(fā)現(xiàn)三個主要的導致沖突的原因:第一是競爭,第二是不信任,第三是名譽欲。[①]可見,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是影響人與人交往的一個重要因素。然只有當人與人之間的信賴至少普遍能夠得到維持,信賴能夠作為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基礎的時候,人們才能夠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才可以正常的進行交往,從事交易活動。在一個人與人之間互不信任的社會中,大家就象處于一種潛在的戰(zhàn)爭狀態(tài),交易自是無從談起。因為人們在進行交往,尤其是進行交易活動時,往往需要對自己的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進行一定的計算、權衡,當發(fā)現(xiàn)自己的收入大于支出時,作為“經(jīng)濟人”假設的民法中的“人”,才會積極地去從事這一對他來說有益的行為。然“經(jīng)濟人”要對成本與收益進行合理的估算,就要求他對于自己的行為的后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并且這種預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與保護。這首先需要在人們之間建立起一種基本的信賴。其次,就是要通過規(guī)則或法律的力量保證合理信賴能夠得到實現(xiàn)。可見,市場經(jīng)濟中的交易活動以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
此外,人是理性的,人總是在各種情況下尋求最佳方案和行動以實現(xiàn)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當他發(fā)現(xiàn)自己遵守、依據(jù)規(guī)則進行活動,便可以合理合法的實現(xiàn)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便會更加自覺地遵守規(guī)則,而如果他通過不合法地手段可以達到更大的收益時,便會踐踏法律。因此法律必須保護“老實人”的合理的信賴能夠得到實現(xiàn),鼓勵誠實信用,從而實現(xiàn)社會的良性發(fā)展。因此,信賴以及基于信賴而形成的安全的交易秩序是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無形財富。
論文摘要:民法和商法有不同的原則、理想,所以有不同的分析問題的方法。民法強調平等、自愿,價值取向是社會的普遍公平正義;商法則強調效益、安全而以營利為價值取向。同一案例用民法和商法分析會有截然不同的結論。商事營利主體的行為要適用商事法則處理,而民事主體的行為要適用民法規(guī)則處理。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而商法一般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調整其具有營業(yè)性質關系的商事特別部分,兩者除了相同部分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在基本原則及規(guī)則方面亦有明顯不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等規(guī)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依次是: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其實,“等價有償”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則,如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繼承等財產(chǎn)與人身方面,以及無償轉讓和服務合同等,并非等價有償?shù)年P系,故后來的《合同法》中即不再規(guī)定這一項為基本原則;它倒是商法中公正原則的一個體現(xiàn)。)其中,平等是基礎和根本,自愿是核心,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是體現(xiàn)、要求和界區(qū)。與商法強調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商事主體法定和強化、效益、安全、公正”比較,兩者側重點顯然是不一樣的:民法強調平等、自愿,宗旨和價值取向是社會的普遍公平正義;商法則強調效益、安全而以營利為宗旨和價值取向。“商法的存在和發(fā)展有其歷史必然性。”[1]“商法有著與民法不同的理念,后者滿足于保障私人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格受到尊重、財產(chǎn)得到保障,形成公平安寧的社會秩序,而前者要鼓勵私人對財富增值的追求,使整個社會充滿活力?!盵2]兩者之間關系協(xié)調的基本方法:一是在處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時,適用特別法即商法優(yōu)于一般法即民法的規(guī)則,這比較好理解。二是在處理民事關系時,亦可比較、借鑒和結合適用商事法則的分析方法,對此,我們看下面一個看管車輛丟失、“賠還是不賠”的案例。
一、“賠還是不賠”的案例及其兩種處理意見
一下崗女工李某為謀生,經(jīng)街道辦事處許可,在一公共娛樂城前面場地看管車輛和收費,并向辦事處交一定的管理費。一天夜晚,某老板王某帶朋友開一輛帕薩特轎車(價值20萬元)來娛樂城消遣,李某收5元看車費。兩小時后,王某出來準備回家卻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不見了。經(jīng)查問得知并沒有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可能是有人不知用什么方法打開車門啟動而去。王某責怪李某看車不嚴,向其索賠。李某卻稱自己一向很認真負責,車是如何被開走的,她無法得知和阻止,讓她賠車沒有道理,也賠不起。經(jīng)辦事處調解無果,王某便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賠償車輛丟失損失20萬元。
類似的案件近幾年曾在媒體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論,看似簡單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很有意思,值得深入探討。第一種意見包括法院和實務界部分人的看法是,李某應當賠償車輛丟失損失。理由是:
根據(jù)《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保管合同含義和第三百七十四條關于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李某和王某之間屬保管合同關系。保管人李某的行為屬“保管不善”,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李某無過錯,但按照《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中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屬嚴格責任,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本案中是保管人在保管期間車輛丟失),不論違約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違約后的損失賠償責任。至于李某是否承擔得起則是另外一回事。另一種意見包括一些著名民法學者的看法卻是,李某不應承擔責任。理由是: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表明李某沒有盡到責任,車輛丟失的原因防不勝防;李某收費5元卻要承擔賠償20萬元的損失,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權利義務太不對等,這不公平,而所謂的嚴格責任規(guī)則應讓位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且李某也無能力賠償20萬元,只退還5元看車費即可。這種觀點引起一片嘩然。有人質問:李某只收費不賠償,是否公平?如果這樣,大家以后是否要背著車逛商場?看來意見還挺尖銳,爭論也很激烈且在繼續(xù)。到底該怎樣分析這類案件而正確適用法律呢?
內容摘要:此種限制表現(xiàn)為實質權利人處分擔保物時不得侵害擔保權。從這兩點出發(fā),本文認為能較好地闡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
【摘要】
讓與擔保制度是在德國民法典以外,由于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強烈需要而發(fā)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擔保,該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紛紛為各國判例所采用。然而,該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論問題而一直未被各國民法典領養(yǎng),其中最具爭議的是該制度的法律構成。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爭議,有所有權構成說、擔保權構成說與介于兩者之間的期待權構成說,但上述學說都未能解決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問題。本文從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出發(fā),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分為形式上的權利(公示上的所有權)與實質上的權利(真實所有權)。在對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優(yōu)于實質上的權利,而在對內效力上,形式上的權利則不得對抗實質上的權利。此外,通過對傳統(tǒng)所有權理論的反思,認為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時候都具有處分權。因而實質上的權利不僅要受形式上的權利的限制,而且(在兩者重合時)也要受到擔保權的限制,此種限制表現(xiàn)為實質權利人處分擔保物時不得侵害擔保權。從這兩點出發(fā),本文認為能較好地闡釋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構成。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德日等國沿襲羅馬法上的信托行為理論并吸納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經(jīng)由判例學說之百年勵煉而逐漸發(fā)展起來的一種非典型物之擔保制度。讓與擔保在德日民法上雖未規(guī)定,但學說與實務上均承認之,且在社會上甚為盛行。在德國,讓與擔保在實踐中的作用甚至已經(jīng)超過了動產(chǎn)質押權,成為動產(chǎn)擔保物權中最為活躍的形式。在臺灣地區(qū),學說與實務亦承認此種擔保形態(tài)。讓與擔保發(fā)源甚早而今仍能復蘇并盛行,實與其具有積極的社會作用密不可分的。讓與擔保系大陸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且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外觀和債權人暴利行為的易發(fā)性而給債務人及交易第三人帶來新的風險,因而該項制度在其產(chǎn)生之初及發(fā)展過程中不斷地受到各國學者的批判,成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讓與擔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會功能而逐漸被各國判例和學者所接受,并一躍成為擔保法領域中的重要擔保方式。按照我國臺灣地區(qū)著名學者謝在全先生的總結,讓與擔保具有如下積極社會功能[1]:一是與動產(chǎn)質權與動產(chǎn)抵押權相比較,讓與擔保的動產(chǎn)標的物僅以具有讓與性為已足,范圍甚廣,且于設定讓與擔保后,通常仍由設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權,故正可彌補典型擔保制度的缺失,適應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活動的需要;二是讓與擔??蔀椴荒茉O定典型擔保的標的物與集合財產(chǎn),提供最佳融資渠道,以發(fā)揮其擔保價值;三是讓與擔保可節(jié)省抵押權與質權實行之勞費,并避免拍賣程序中換價過低的不利。
讓與擔保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買賣式擔保與讓與式擔保。買賣式擔保,指以買賣的形式進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無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但受信者則享有通過支付一定金額而請求返還自己所讓與的標的物的權利。這種買買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賣渡擔?!?。狹義的讓與擔保,即讓與式擔保,指債務人將標的物財產(chǎn)權轉移與債權人,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取償。這種讓與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讓渡擔?!薄τ趦烧叩幕緟^(qū)別,1933年的昭和080426大判曾明確,賣渡擔保不存在被擔保債權,
讓渡擔保存在被擔保債權。[1]讓與式擔保,為固有意義上的讓與擔保,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讓與擔保,即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權擔保的目的,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于債權人,并且僅為此目的而有移轉的意思,于債務清償后,標的物應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的就該標的物受償?shù)姆堑湫蛽?。本文所討論的讓與擔保即為狹義上的讓與擔保。[2]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暴的行為,包括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情緒)、性暴力行為。其特征是一方動用武力和權利來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現(xiàn)象,不論是在發(fā)達國家還是在發(fā)展中國家,這種現(xiàn)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wěn)定和安寧,這是與和諧社會的發(fā)展要求背道而馳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產(chǎn)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體對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以促進對家庭暴力的制止。
關鍵詞:家庭暴力預防遏制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xiàn)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嚴重地侵害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家庭暴力引發(fā)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礎,加劇了婚姻的動蕩危害了社會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發(fā)的重傷,殺害等刑事案件時有發(fā)生,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將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產(chǎn)生原因,完善法律對策,開展多機構協(xié)作,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