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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約定解除權解除權消滅默示放棄
內容提要:約定解除作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得到了廣泛運用。但是,在約定解除的方式中,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且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權人的解除權于何時消滅,我國《合同法》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根據(jù)解除權人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以及具體案件中解除權人享有解除權的合理期限來認定其解除權是否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5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痹撘?guī)定表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有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人應當在此相應的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期限的,則解除權人應該在相對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然而,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又沒有催告的情況下,其解除權人的解除權于何時消滅,我國《合同法》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所有類型的合同解除權統(tǒng)一規(guī)定一個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沒有將當事人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納入合同主要條款的范圍之內,這就導致現(xiàn)實生活中因未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而產(chǎn)生的合同糾紛難以順利解決。
一、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爭論
關于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且相對人又沒有催告的情況下,其解除權人的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幾種觀點:
摘要: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是指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不僅限于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且源于老實信用原則、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以及法官解釋等?,F(xiàn)代合同法形成了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的態(tài)勢,其原因在于現(xiàn)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要求,是老實信用原則的體現(xiàn)。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對現(xiàn)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
要害詞: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老實信用原則;實質正義
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是指合同當事人所承擔合同義務的來源不僅限于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且還來源于其他方面,如老實信用原則、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法官解釋等。合同義務來源的多元化表現(xiàn)為以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合同義務群的形成。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是現(xiàn)代合同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均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學界對合同法的研究多關注合同權利及其實現(xiàn)機制,對合同義務來源進行專門研究的卻為數(shù)不多。作者不揣淺陋擬對該現(xiàn)象作初步探討,不足之處期請多多指教。
一、合同義務來源多元化的形成過程
合同義務是合同法乃至債法的核心問題。有學者甚至認為“合同法是義務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它是關于人們因其所涉及的關系和交易而對他人應承擔義務的法律。”義務的來源有若干種,可以根據(jù)不同的方法進行分類,“例如,可以根據(jù)義務產(chǎn)生所基于的社會關系將其分類,由此,將它們分為個人對家庭成員所承擔的義務、鄰居之間的義務、基于雇傭關系所引起的義務等等。但是在法律傳統(tǒng)上,將義務區(qū)分為自我設定的義務和外部施加的義務己成為基本分類。從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合同法屬于規(guī)定自我設定義務的法律的一部分?!盵1](P1-2)顯然,合同法是規(guī)定自我設定義務的法律,合同義務起源于合同當事人自愿接受拘束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意志是合同義務的最重要的來源。但是通過對合同法歷史發(fā)展過程的考察,我們發(fā)現(xiàn):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作為合同義務的來源在整個合同法的發(fā)展歷程中并沒有始終處于支配性的地位。
古代社會是身份社會,這決定了在古代合同法中締約當事人的意志不能成為合同義務的決定性因素。首先,古代合同法注重習慣和身份?!霸诠糯鐣?,合同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因為,義務通常被認為源于習慣和身份,而并非自由選擇的結果?!盵2](P2)其次,古羅馬的法律行為,“注重形式而輕意思表示。當事人要使契約有效,訂約是必須履行一定的方式,也就是用法律規(guī)定的語言,作規(guī)定的動作,否則即使雙方完全合意,其協(xié)議也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最初的羅馬只有要式契約。契約中最早采用的是‘銅塊和稱式’(peraesetlibram),也就是‘要式買賣’和‘要式現(xiàn)金借貸’前者用于移轉物的所有權,后者用于借貸。其次為口頭契約(contractusverbis)由債務人以一定的語言向債權人承擔約定的義務。如‘解放宣誓’(jusjurandum)‘嫁妝宣許’(dictiodotis)和‘要式口約’(stipulatio)”。其中“要式口約”適用范圍最為廣泛,逐漸取代后者。但“要式口約”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每多不便,于是出現(xiàn)了文書契約(contratuslifteris)。以上契約,均重在締約的形式。[3](P706)可以說,在古代合同法時期,合同的義務不是來源于締約人意志,而是來源于合同的形式,當事人不是根據(jù)自己的意志接受約束,而是受到形式的約束。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對建筑市場產(chǎn)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建筑市場當事人應認真研究,調整博弈對策,特別要注意該解釋明確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訴、固定價無須鑒定、合同結算條款優(yōu)先、墊資合法等規(guī)定。
關鍵詞: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建筑市場;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將對我國建筑市場產(chǎn)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本文就個人見解進行初步解讀探討,期望以此拋磚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起訴發(fā)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理應包括從事實際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勞務公司等法人,“違法分包人”應是指包工頭,因其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許可證書,而“轉包人”應是將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級分包人。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yè)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yè)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yè)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zhí)峁┰厴I(yè)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yè)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lián)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論文摘要:目的:了解我國護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現(xiàn)狀。方法:采用文獻分析法對我國1997~2005年有關護士工作滿意度研究的論文25篇進行分析。結果:近年來學者們愈加關注對護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研究論文的質量也有所提高,但很多方面還存在不足。結論:國內關于護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尚集中在調查性研究層次,干預性研究還未充分開展,鑒于護士工作滿意度對護士自身以及護理質量的重要影響,開展干預性研究勢在必行。
論文關鍵詞:工作滿意度;護士;研究;文獻分析
工作滿意度是指個體對其所在工作環(huán)境中各個方面的一種積極的、主觀的評價,即個體從工作中獲得滿足感的程度…,護士工作滿意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護理的質量、人員的流失,甚至護理專業(yè)的發(fā)展。國外自1940年起就開始對護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早期,開始注意到護士的流失率,將流失率當作護士工作滿意度的一個衡量指標,70年代后,關于護士工作滿意度及多種影響因素的研究逐步深入。近年來,許多國內學者也致力于具體環(huán)境里護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包括對急診科護士、助產(chǎn)士、ICU護士、康復護士和社區(qū)護士等的研究。但對聘用制護士(俗稱合同護士)的滿意度則關注較少。
為了解我國護士工作滿意度的研究現(xiàn)狀,筆者收集我國1997—2065年有關護士工作滿意度研究的論文25篇進行分析,探討影響國內護士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及相應的對策,并提出研究中所存在的問題。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