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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若干問題探討
1、在擴大保護范圍上。馳名商標注冊人擁有禁止權,除了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之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和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2、在商標注冊程序上的保護上以及商標使用中的保護。對于這一點,《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確立了在商標注冊程序中以及在商標使用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該條規(guī)定:本聯(lián)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或使用國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于有權享受本國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翻譯,易于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制,易于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這些規(guī)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間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注冊的請求,不應規(guī)定時間限制。從《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至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馳名商標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冊在先原則的約束。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請求撤銷那些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注冊,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請求。對于惡意搶先注冊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撤銷其商標注冊。
3、突破了商標專用權的地域原則和注冊原則。《巴黎公約》第六條規(guī)定: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本聯(lián)盟各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然而,對本聯(lián)盟成員國國民在本聯(lián)盟任何成員國中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一味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xù)展為理由而加以拒絕或是其注冊失效。在本聯(lián)盟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注冊的商標,應視為與在本聯(lián)盟其他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屬國中注冊的商標無關。依據(jù)該項規(guī)定的要求,一個商標在某一國家尚未注冊,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對抗根據(jù)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在該國已經提出申請的、注冊的或使用的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這里,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超越了商標法對一般商標權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內,依據(jù)注冊原則而取得的限制。也就是說,《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體現(xiàn)在,突破了商標專用權的地域原則和注冊原則,要求成員國之間相互保護尚未在本國注冊的外國商標。
二、針對擴大保護范圍的需要對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
跨類保護的實際需要來自于:由于馳名商標信譽卓著,深受消費者喜愛和信賴。因此,盡管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馳名商標,利用馳名商標的信譽獲取不正當利益,必將使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大大淡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將因此受到損害。就某個具體商標而言,予以保護的范圍究竟多寬,是“跨類保護”、“全類保護”,還是擴展到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業(yè)標記,應依該商標的顯著性以及馳名程度而定。獨創(chuàng)性高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法律對它的保護范圍要大于沒有獨創(chuàng)性因而顯著性差的商標,同樣馳名度較高的商標要比馳名度低的商標受保護范圍寬。
三、淡化和反淡化保護的問題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對他人馳名商標的“搶先注冊”現(xiàn)象,已從傳統(tǒng)的注冊為商標發(fā)展為注冊為域名。因此,目前國際上流行著一種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理論。美國已成為世界上唯一對商標淡化制度制定了專門法律的國家,其將淡化定義為:減少、削弱馳名商標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的行為,不管在馳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誤解的可能性。通俗的說,所謂“淡化”是指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從而導致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與吸引力弱化。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是商標使用中的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
淡化可以嚴重侵蝕甚至破壞企業(yè)的商標、商號、商品外包裝的區(qū)別性特征和廣告價值,使得擁有這些營業(yè)標記的企業(yè)受到消極影響。因此,對營業(yè)標記進行反淡化保護將有利于抑制他人對這些標記的不正當使用。淡化不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就其本質而言是背離誠實信用商業(yè)慣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與一般的不正當行為不同的是,對淡化行為主要是通過專門的反淡化的制定法予以規(guī)范。在其他一些國家,有
[關鍵詞]商標音譯法意譯法兼譯法
在商品經濟迅速發(fā)展的現(xiàn)代社會中,商標是對產品宣傳的一個首要途徑,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如何翻譯文字商標,使產品商標同本國文化相切合則成為企業(yè)備受關注的問題。本文對文字商標的譯法進行歸納總結,旨在從翻譯方法上進行分析,以提高商標翻譯的藝術性。
一、音譯法
音譯法,即把原語商標中的音翻譯成發(fā)音相似或相同的目的語的翻譯法,其特點是翻譯快捷、簡便,能夠顯示商品的異國特色,切合大眾追求外國品牌的心理。這種譯法可分為純音譯法和諧音譯法兩種。純音譯法也稱為直接音譯法,即根據(jù)外文商標詞的讀音,選擇讀音相同或相近的漢字組合在一起,這些詞組在漢語中常常沒有任何意義。純音譯法保留了原文商標的音韻美和呼喚功能,如Nokia諾基亞(手機)、Sony索尼(彩電),Jeanswest真維斯(西部牛仔),雅馬哈YAMAHA。Ford福特,Audi奧迪,BUICK別克等轎車;服裝商標如PierreCardin皮爾.卡丹等。
諧音譯法也稱諧音雙關法,即在翻譯時充分考慮不同國家文化取向,選擇一些能夠激起消費者聯(lián)想的具有國家特色的詞匯,當然,這些是以讀音為相近為前提而進行的翻譯活動。通常在翻譯時大多選擇發(fā)音響亮、意境優(yōu)美的字來表現(xiàn)。很多化妝品牌因大多面對女性,在意境選擇上特色尤為突出,如大家熟知的L’Oreal歐萊雅、Arche譯為“雅倩”、Pantene譯為“潘婷”,既保留了原音音節(jié)的響亮,同時選用“倩”、“婷”等表現(xiàn)女性的秀美漢,字更突出了化妝品的的商品特色。諧音譯法也經常適用于國外研制的農藥,如:Decis敵殺死,Ordram禾大壯,Saturn殺草丹,Sumisadin速滅殺丁等。
二、直譯法
直譯法其實是一種對等翻譯,即將商標按照詞義直接翻譯,譯文的目的語與原文的始發(fā)語表達的形式和內容往往相同。這也是一種應用廣泛的方法,這種譯法能夠讓消費者更能體會到原商標的涵義,甚至引發(fā)聯(lián)想而產生興趣、好感,利于商品的銷售。比如“Jaguar”(轎車)美洲虎——風馳電掣,如美洲虎一樣;“Pony”(轎車)小馬——小巧快捷;“Pioneer”(音響)先鋒——音響行業(yè)的先驅。轎車Crown譯為“皇冠”,暗示轎車的顯貴,若音譯為“克朗”,感覺就相差甚遠。
三、意譯法
意譯法就是注重原文內容,而不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譯方法,也稱解釋性釋義法。其特點是重在使產品的效用、性能等表達得更加準確、形象,有時還富于感染力,引發(fā)聯(lián)想,給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比如飲料Sprite,原是“可口可樂”廣告上促銷小孩的名字,后擴展為一個新品牌。如果采用音譯“斯普賴特”,則不能明確產品特征,或直譯“小妖精,調皮鬼”,顯然不妥。飲料初次出現(xiàn)在香港市場上時,根據(jù)港澳取吉利心理的常規(guī),按其諧音取名為“事必利”,實際銷售情況并不好。后漢譯為“雪碧”,給人以冰涼解渴的印象,充分表達了產品的特性,產品也隨之為消費者接受。再如洗發(fā)液Rejoice,直譯是“高興”,意譯為“飄柔”,意為頭發(fā)飄逸柔順,既能充分地顯示商品的特性和品質,又能給消費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
四、兼譯法
兼譯法或稱分譯法,就是把原商標名按詞或音節(jié)分別進行不同漢譯的方法。如前部分直譯,后部分音譯,或后部分直譯,前部分音譯等等。其特點是靈活利用發(fā)音、文化,更有利于商品名同文化的結合。這種方法可以更靈活深入地挖掘目的語國家的文化背景,充分表達商品的特性和效能,從而更有利于誘導消費。例如:Goldlion直譯應是“金獅”,本來寓意很不錯,但根據(jù)諧音在粵語中是“金輸”,實在不吉利,自然不受歡迎?!癎oldlion”商標的創(chuàng)立者曾憲梓先生絞盡腦汁為“金獅”更名,最終將前部分“Gold”直譯為“金”,而后部分“l(fā)ion”用諧音譯為“利來”。金與利一起來,使商品更添富麗堂皇的氣派、并切中人們渴望吉利,追求豪華的心理,進而使“金利來”迅速成為馳名而響亮的品牌。再如日產唇膏英文商標“KissMe”,直譯就是“吻我”,“親我”。這種譯法難于被含蓄的國人接受,因此有人用諧音法把它譯成“奇士美”。對此漢譯名,譯界評論多,總的講不是很滿意,因為原文生動幽默的語義,以及同文化背景的結合都沒有表達,但也沒有人拿出受大家公認的譯名。設想如果采用兼譯法譯作“西施”,將“Me”用諧音譯為“美”,即“西施美”,應該會更容易被大眾接受吧。好的商標翻譯是宣傳商品的一面旗幟,有人把商品銷售比作一場戰(zhàn)爭,商標無疑是先頭部隊,是商品的一面旗幟。商標的翻譯不僅是一種語言上的翻譯,更是一種文化翻譯。因此準確地掌握商標的翻譯方法,注重同目標語國家文化的結合,才能譯出符合消費者心理需求的商標,從而爭得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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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標專用權,商標侵權,商標侵權行為
一、什么是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違反法律規(guī)定從事各種使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權,是指法律賦予商標權人對其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和處分權。就注冊商標而言,使用權和處分權都要求商標權人或商標權受讓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但禁止權的范圍卻不限于此,商標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在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96條規(guī)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并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一般地,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有違法行為存在;二是有損害事實發(fā)生;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無疑要考慮上述四個基本要件。同時,還應充分注意到商標侵權行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即發(fā)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fā)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于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yè)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以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如下: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這是現(xiàn)實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標權人的禁止權的行為,這類行為可細分為四種情況:
①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此為假冒商標行為;②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③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④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銷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的構成不再要求銷售商在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才成立。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本身并不是使用商標的行為,但為侵權行為的最終完成提供方便或幫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將其稱為間接侵權。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在學術界上也被稱為‘“反向假冒”?!皸魅~”訴“鱷魚”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994年北京百盛商業(yè)中心在其出售的新加坡‘’鱷魚”牌服裝的專柜上,將其購人的北京服裝廠制作的“楓葉”牌服裝撕去“楓葉”注冊商標,換上“鱷魚”商標,以高出原“楓葉”服裝數(shù)倍的價格出售,曾引起廣泛的關注,由于當時我國《商標法》沒有將這種行為確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由此引發(fā)了一場爭論?!渡虡朔ā吩谛薷倪^程中對此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將其明確規(guī)定為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困。(5)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演使用,誤導公眾的;本項和第6項是《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法》第52條第(5)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的具體列舉。本項與典型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不同。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是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而是作為自己的商品名稱或商品裝演使用。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與第3項的行為一樣,都沒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權,但這種行為與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一起在客觀上造成了侵犯商標權的后果??梢哉f,本項和第3項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分別與使用行為一起構成共同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7)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本項與下面兩項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內容。
(8)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9)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四、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在對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標進行比較時,一是要以原告商標注冊證書上記載的注冊商標和商品為準,而不能以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準;二是必須從商標和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兩個方面進行比較,而不能僅就商標或者僅就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
(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認定
(1)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定義:所謂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所謂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有特定的聯(lián)系。
(2)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應遵循的原則: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就是說,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二是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類似的認定
(1)定義: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關鍵詞:商標淡化;商標侵權:立法構想
商標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標權保護領域。我國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保護上吸收了部分商標淡化理論,然而與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標淡化制度差之甚遠。本文在綜合我國國內買情的墨礎上,從商標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商標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構想四個方面作以粗淺分析。
一、商標淡化的概述
商標淡化,是指減少、削弱馳名商標或具他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具商譽的行為。作為削弱、沖淡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對馳名商標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損害,從而最終損害商標所體現(xiàn)的商譽。
反淡化立法旨在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冊或使用而導致該馳名商標的聲譽和顯著特征被玷污或貶低。因此,反淡化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立足于保護商標權利,不考慮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為不再是欺騙地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而是便用商標本身,即只要他人將商標應用到商品上,即便費者對買際產品不發(fā)生混淆,商標所有人也有權禁止。
因為如果該產品的質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費者可能會對商標所有看產生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礙商標所有者在將來把商標用于不同市場。可見,反淡化保護的根本目標是禁止競爭者從別人的聲譽中不正當?shù)孬@利,其理論依據(jù)是商標信譽價值。一個商標一旦馳名,便獲得了獨立價值,具主要功能不但是又寸來源的區(qū)別,而且體現(xiàn)所有者的信譽和名聲。因此,商標可脫離產品和服務請求法律保護。這種保護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即防止商標被沖淡或玷污。這樣,反淡化將馳名商標的受保護利益進一步擴展到:保護具有特殊市場開拓價值的商標聲譽不受損害,保障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由于商標淡化侵權方式的間接性和侵權手段的隱蔽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致便商標權人難以有效買施自我保護,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侵權認定和處理上也面臨一些新的課題和挑戰(zhàn)。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論是從維系市場秩序的角度,還是從法律公平適用的立場出發(fā),盡快制定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商標淡化的規(guī)定
反淡化保護是一種國際趨勢,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經相當完善,而我國的反淡化保護卻相對薄弱,僅在個別法律條文和行政規(guī)童中對降低商標識別性的淡化予以附帶規(guī)定。我國商標法))第l3、4l、56、57條分別規(guī)定了制止淡化侵權的不予注冊與撤消注冊、禁令救濟及彌補損失的損害賠償救濟措施,這些規(guī)定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我國商標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冊與撤消注冊
不予注與撤消注冊是從源頭上保護馳名商標權的有效手段,我國商標法第l3條籠2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看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鄙虡朔?第4l條第2款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l3條、第l5條、第l6條、第31條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瘪Y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二)禁令救濟
當?shù)袨榘l(fā)生時,商標權人迫切希望制止淡化行為,以贏得時間與侵權人進行訴訟,這便得禁令救濟顯得非常重要。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制止和防止即發(fā)侵權的即時禁令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王在買施或者即將買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舄會便箕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三)損害賠償
商標淡化立法的目的在于維護被淡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其正當?shù)慕洕?。一旦淡化侵權現(xiàn)象發(fā)生,權利人既可依法采取救濟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薄扒翱钏Q侵投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確定的,白人民法院恨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p>
三、我國構建商標淡化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國學考對商標淡化理論的研究逐步深入,為商標淡化立法奠定了理論基礎。在立法實踐中,上海市著名商標認足與保護暫行辦法劍了我國商標淡化立的先河。該辦法第22條規(guī)定:“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淡化、丑化、貶低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行為?!绷硗?,正新修訂的商標法》中亡法的形式確了可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在我國鮑商標法律由沒葛耍乓“淡化”既念,但是青些法法規(guī)的條涉及了芒非競爭性商品上保護馳名商際的規(guī)定。如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l6條、第11條、等條文的現(xiàn)定,己經涉及商標淡化的內容,這正體現(xiàn)了我國法津向商標淡化法律法規(guī)前進了一步。
(二)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涉及商標淡化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己經受理大量的涉及此方面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經審結。一些商標權人,尤其是馳名商標權人,也開始倍加重視自己的商標,防止商標淡化。目前我國立法量然少耷涉及關于商標反淡化保護的規(guī)定,但在商標注冊、異議行政程序中己經開始實際運用了該理論。典型的例子是最近國家商標局應“商務通”的權利所有人恒基偉業(yè)集團的申請撤消了一冢企業(yè)在服裝上注冊的“商務通商標,原因即是“商務通一旦成為服裝品牌,即舍淡化“商務通”在掌上手寫電腦行業(yè)的影響力,削弱其品牌的顯著性。同時,還會使消費考誤認為兩冢企業(yè)有某種關聯(lián)。
(三)商標淡化立法不會導致壟斷。隨著中國的入世,企業(yè)運用商標反淡化理論維護自己權利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我們在借鑒美國這種立法的同時,也應注意其實踐中產生的不良影響——即避免過度、片面維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其可取之處,但更重要的在于“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創(chuàng)新,不鼓勵模仿與復制。知識產權制度絕菲無弊端。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過“趨利避害’可使最終結果利大于弊,就不應否定它?!瘪Y名商標保護的基本出發(fā)點是防止他人搶先注冊乃至使用己在該國馳名的商標,從而保護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由于馳名商標在現(xiàn)代生活中已不僅僅是用來區(qū)別商品的出處,同時還能表彰用戶的身份和地位,對商標本身的保護也日益提到議事已程上來,也就是說,他人即便在非類似商品上便用該商標,但只要這種使用可能表明冥種聯(lián)系,則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會受到損害。
因此,就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買現(xiàn)更大范圍的保護。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私權必然會對試圖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者”構成法律障礙,但這些人顯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例如,馳名商標為其權利人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其他競爭者因無法分享這些利潤而居于不利地位。那么,這時社會公眾受到損害了嗎?沒有,因為他們“用鈔票投票”才使得該商標權人而非其他競爭者獲益。正是人們對自己利益進行比較的結果,可見,此時這個商標權有利于社會公眾(不然他們不會去購買)而不利于那些不準備創(chuàng)新只準備坐享他人智力成果的競爭者。這樣,在商標所有人的財產權和自由競爭的平衡問題上,筆者認為,只要規(guī)定嚴格的馳名商標淡化構成的判定標準,就足以青效防止反淡化法被濫足。
同時,規(guī)定商標淡化的除外條款能再效防止淡化訴訟泛濫。認為對淡化亍為進救濟會導致商標權的壟斷和濫用的觀點是難于成立的。對如何正確劃分合法壟斷權的正當行便并鼓勵競爭同對合法壟斷權的不正當行便之間的界限,是知識產權反壟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美國聯(lián)邦商標反淡化法規(guī)定了三手(掃例外情形來限制商標權人隨心所欲提起淡化訴訟。它們分別是:合理使用、非商業(yè)使用和一切形式的新聞報道和評論。買踐中,只要被告能舉證證明冥使用屬于此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則原告就不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救濟。因此,商標淡化的除外條款能有效防止淡化訴訟泛濫。
四、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構想
如上所述,反淡化保護是一種國際趨勢,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反淡化立法己經相當完善,而我國的反淡化保護卻相對薄弱,僅在個別法律條文和行政規(guī)置中對降低商標識別性的淡化予以附帶規(guī)定,效力位階較低,缺乏可操作的具體規(guī)范。而面臨的殘酷現(xiàn)買是: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我國馳名商標在海外被搶注的事件已達400多起,原產品要想再進入這些國家和地區(qū),要么以重金買回本屬于自己的商標使用權,要么改名換姓,再創(chuàng)聲譽,重新付出昂貴的代價。現(xiàn)買要求我國早日對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從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健康、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并加強對我國馳名商標在國際貿易中的保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構建:
(一)單獨立法不現(xiàn)實
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宜將商標淡化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商標淡化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商標、商標權具有密切聯(lián)系,將其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
目前,單獨為商標淡化立法還不是一件現(xiàn)買和樂觀的事。一則是因為我們的理論研宄水平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二則是因為現(xiàn)買中己經有了商標淡化的案例,如果非要等理論研究成熟了再來制定法律,恐怕有違現(xiàn)買的需求。因而,我國要像美國那樣制定一部專門的商標反淡化法并不現(xiàn)買。如果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商標淡化同題,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商標反淡化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維護企業(yè)商譽,實際上是對商標權的一種擴大保護,二者不能代替。
(二)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商標既然是商業(yè)競爭的重要武器,也就成為不法商人侵害的重點,因此保護商標權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商標權的保護涉及兩種法窿,即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兩者關系雷切,猶如一把正義之箭的雙刃,分別從正反兩方面對商標提供有效的保護。從制度層面看,馳名商標是作為一種商標保護方法存在于商標保護制度中的,它不屬于狹義的商標法范疇,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項制度,其目的便在于當馳名商標權入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享受超越“商標法”的特殊保護。所以,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應成為商標法之特殊規(guī)定,這在我國的商標法》中應有所體現(xiàn)。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礙淡化理論正式納入商標法律體系,如美國:另一種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反淡化有所規(guī)定,如希臘。我國該如何超越現(xiàn)行《商標法)),便馳名商標得到高于普通法的特殊保護呢?
鑒于上述兩種立法例都不適合我國的國情,作者建議,將商標淡化立法納入《商標法),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作者認為,結合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宜將商標淡化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商標淡化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商標、商標權具有密切聯(lián)系,將其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如果能將商標淡化納入商標法中,無疑是最佳的選擇。當然,如果能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補充商標法》對商標淡化規(guī)定的不足,則能使商標淡化的立法更加完善。
當然,反淡化保護不應僅僅局限于商標領域,所有可能產生淡化行為的領域,如互聯(lián)網(wǎng)域名、廠商商號、商品名稱,商業(yè)角色等商業(yè)標記的使用,都應該制定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規(guī)范,從而杜絕以商標使用之外的方式買施淡化行為,構筑更有效的反淡化保護法律體系。世界其他國家對商標淡化法律都有一定程度地延伸適用,尤其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因為淡化就像一種感染,如果任其蔓延,勢必破壞商標的廠告價值。
論文摘要:商標所能給權利人帶采的經濟利益是法律對商標權給予保護的根基所在,如果對商標權進行保護而不能給商標權人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那對商標權的保護將是無意義的。反淡化立法旨在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冊或使用而導致該馳名商標的聲譽和顯著特征被玷污或貶低。這種保護不僅是為了防止混淆也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從而保障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
論文關鍵詞:商標淡化;商標侵權:立法構想
商標淡化立法己引入世界商標權保護領域。我國新商標法在馳名商標保護上吸收了部分商標淡化理論,然而與制定一套完整的商標淡化制度差之甚遠。本文在綜合我國國內買情的墨礎上,從商標淡化的概念界定、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商標淡化立法的可行性、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構想四個方面作以粗淺分析。
一、商標淡化的概述
商標淡化,是指減少、削弱馳名商標或具他具有相當知名度的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具商譽的行為。作為削弱、沖淡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一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淡化直接的危害后果是對馳名商標和具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的損害,從而最終損害商標所體現(xiàn)的商譽。
反淡化立法旨在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冊或使用而導致該馳名商標的聲譽和顯著特征被玷污或貶低。因此.反淡化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立足于保護商標權利,不考慮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為不再是欺騙地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而是便用商標本身,即只要他人將商標應用到商品上,即便費者對買際產品不發(fā)生混淆,商標所有人也有權禁止。
因為如果該產品的質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費者可能會對商標所有看產生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礙商標所有者在將來把商標用于不同市場。可見,反淡化保護的根本目標是禁止競爭者從別人的聲譽中不正當?shù)孬@利,其理論依據(jù)是商標信譽價值。一個商標一旦馳名,便獲得了獨立價值,具主要功能不但是又寸來源的區(qū)別,而且體現(xiàn)所有者的信譽和名聲。因此,商標可脫離產品和服務請求法律保護。這種保護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即防止商標被沖淡或玷污。這樣,反淡化將馳名商標的受保護利益進一步擴展到:保護具有特殊市場開拓價值的商標聲譽不受損害,保障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由于商標淡化侵權方式的間接性和侵權手段的隱蔽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致便商標權人難以有效買施自我保護,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侵權認定和處理上也面臨一些新的課題和挑戰(zhàn)。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論是從維系市場秩序的角度,還是從法律公平適用的立場出發(fā),盡快制定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商標淡化的規(guī)定
反淡化保護是一種國際趨勢,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反淡化立法已經相當完善,而我國的反淡化保護卻相對薄弱,僅在個別法律條文和行政規(guī)童中對降低商標識別性的淡化予以附帶規(guī)定。我國商標法))第l3、4l、56、57條分別規(guī)定了制止淡化侵權的不予注冊與撤消注冊、禁令救濟及彌補損失的損害賠償救濟措施.這些規(guī)定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我國商標反淡化的思路。
(一)不予注冊與撤消注冊
不予注與撤消注冊是從源頭上保護馳名商標權的有效手段,我國商標法第l3條籠2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看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鄙虡朔?第4l條第2款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l3條、第l5條、第l6條、第31條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瘪Y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二)禁令救濟
當?shù)袨榘l(fā)生時.商標權人迫切希望制止淡化行為.以贏得時間與侵權人進行訴訟.這便得禁令救濟顯得非常重要。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制止和防止即發(fā)侵權的即時禁令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王在買施或者即將買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舄會便箕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p>
(三)損害賠償
商標淡化立法的目的在于維護被淡化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確保其正當?shù)慕洕?。一旦淡化侵權現(xiàn)象發(fā)生.權利人既可依法采取救濟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薄扒翱钏Q侵投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確定的,白人民法院恨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我國構建商標淡化立法的可行性
(一)我國學考對商標淡化理論的研究逐步深入.為商標淡化立法奠定了理論基礎。在立法實踐中.上海市著名商標認足與保護暫行辦法劍了我國商標淡化立的先河。該辦法第22條規(guī)定:“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淡化、丑化、貶低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行為?!绷硗猓滦抻喌纳虡朔ā分型龇ǖ男问酱_了可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在我國鮑商標法律由沒葛耍乓“淡化”既念,但是青些法法規(guī)的條涉及了芒非競爭性商品上保護馳名商際的規(guī)定。如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l6條、第11條、等條文的現(xiàn)定,己經涉及商標淡化的內容.這正體現(xiàn)了我國法津向商標淡化法律法規(guī)前進了一步。
(二)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涉及商標淡化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人民法院己經受理大量的涉及此方面的案件,有的甚至已經審結。一些商標權人.尤其是馳名商標權人,也開始倍加重視自己的商標.防止商標淡化。目前我國立法量然少耷涉及關于商標反淡化保護的規(guī)定,但在商標注冊、異議行政程序中己經開始實際運用了該理論。典型的例子是最近國家商標局應“商務通”的權利所有人恒基偉業(yè)集團的申請撤消了一冢企業(yè)在服裝上注冊的“商務通商標.原因即是“商務通一旦成為服裝品牌,即舍淡化“商務通”在掌上手寫電腦行業(yè)的影響力,削弱其品牌的顯著性。同時,還會使消費考誤認為兩冢企業(yè)有某種關聯(lián)。
(三)商標淡化立法不會導致壟斷。隨著中國的入世,企業(yè)運用商標反淡化理論維護自己權利的情況會越來越多,我們在借鑒美國這種立法的同時.也應注意其實踐中產生的不良影響——即避免過度、片面維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其可取之處.但更重要的在于“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創(chuàng)新.不鼓勵模仿與復制。知識產權制度絕菲無弊端。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過“趨利避害’可使最終結果利大于弊,就不應否定它?!瘪Y名商標保護的基本出發(fā)點是防止他人搶先注冊乃至使用己在該國馳名的商標.從而保護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由于馳名商標在現(xiàn)代生活中已不僅僅是用來區(qū)別商品的出處.同時還能表彰用戶的身份和地位,對商標本身的保護也日益提到議事已程上來.也就是說.他人即便在非類似商品上便用該商標.但只要這種使用可能表明冥種聯(lián)系.則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可能會受到損害.
因此.就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買現(xiàn)更大范圍的保護。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私權必然會對試圖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者”構成法律障礙.但這些人顯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例如.馳名商標為其權利人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其他競爭者因無法分享這些利潤而居于不利地位。那么.這時社會公眾受到損害了嗎?沒有.因為他們“用鈔票投票”才使得該商標權人而非其他競爭者獲益.
正是人們對自己利益進行比較的結果,可見,此時這個商標權有利于社會公眾(不然他們不會去購買)而不利于那些不準備創(chuàng)新只準備坐享他人智力成果的競爭者。這樣,在商標所有人的財產權和自由競爭的平衡問題上,筆者認為,只要規(guī)定嚴格的馳名商標淡化構成的判定標準,就足以青效防止反淡化法被濫足。
同時,規(guī)定商標淡化的除外條款能再效防止淡化訴訟泛濫。認為對淡化亍為進救濟會導致商標權的壟斷和濫用的觀點是難于成立的。對如何正確劃分合法壟斷權的正當行便并鼓勵競爭同對合法壟斷權的不正當行便之間的界限,是知識產權反壟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美國聯(lián)邦商標反淡化法規(guī)定了三手(掃例外情形來限制商標權人隨心所欲提起淡化訴訟。它們分別是:合理使用、非商業(yè)使用和一切形式的新聞報道和評論。買踐中,只要被告能舉證證明冥使用屬于此三種例外情形之一,則原告就不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救濟。因此,商標淡化的除外條款能有效防止淡化訴訟泛濫。
四、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立法構想
如上所述,反淡化保護是一種國際趨勢,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反淡化立法己經相當完善,而我國的反淡化保護卻相對薄弱,僅在個別法律條文和行政規(guī)置中對降低商標識別性的淡化予以附帶規(guī)定,效力位階較低,缺乏可操作的具體規(guī)范。而面臨的殘酷現(xiàn)買是: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我國馳名商標在海外被搶注的事件已達400多起,原產品要想再進入這些國家和地區(qū).要么以重金買回本屬于自己的商標使用權,要么改名換姓,再創(chuàng)聲譽,重新付出昂貴的代價?,F(xiàn)買要求我國早日對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從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健康、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并加強對我國馳名商標在國際貿易中的保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構建:
(一)單獨立法不現(xiàn)實
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宜將商標淡化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商標淡化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商標、商標權具有密切聯(lián)系,將其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
目前,單獨為商標淡化立法還不是一件現(xiàn)買和樂觀的事。一則是因為我們的理論研宄水平還達不到這樣的要求,二則是因為現(xiàn)買中己經有了商標淡化的案例,如果非要等理論研究成熟了再來制定法律,恐怕有違現(xiàn)買的需求。因而,我國要像美國那樣制定一部專門的商標反淡化法并不現(xiàn)買。如果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商標淡化同題,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商標反淡化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維護企業(yè)商譽,實際上是對商標權的一種擴大保護,二者不能代替。
(二)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商標既然是商業(yè)競爭的重要武器,也就成為不法商人侵害的重點,因此保護商標權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商標權的保護涉及兩種法窿,即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兩者關系雷切,猶如一把正義之箭的雙刃,分別從正反兩方面對商標提供有效的保護。從制度層面看,馳名商標是作為一種商標保護方法存在于商標保護制度中的,它不屬于狹義的商標法范疇,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項制度,其目的便在于當馳名商標權入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享受超越“商標法”的特殊保護。所以,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應成為商標法之特殊規(guī)定,這在我國的商標法》中應有所體現(xiàn)。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礙淡化理論正式納入商標法律體系,如美國:另一種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反淡化有所規(guī)定,如希臘。我國該如何超越現(xiàn)行《商標法)),便馳名商標得到高于普通法的特殊保護呢?
鑒于上述兩種立法例都不適合我國的國情,作者建議,將商標淡化立法納入《商標法).確立以《商標法》保護為主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的法律保護體系。
作者認為,結合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宜將商標淡化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商標淡化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和商標、商標權具有密切聯(lián)系.將其規(guī)定在((商標法))中.于情于理都說得過去。如果能將商標淡化納入商標法中,無疑是最佳的選擇。當然,如果能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補充商標法》對商標淡化規(guī)定的不足,則能使商標淡化的立法更加完善。
當然,反淡化保護不應僅僅局限于商標領域,所有可能產生淡化行為的領域,如互聯(lián)網(wǎng)域名、廠商商號、商品名稱,商業(yè)角色等商業(yè)標記的使用,都應該制定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規(guī)范,從而杜絕以商標使用之外的方式買施淡化行為.構筑更有效的反淡化保護法律體系。世界其他國家對商標淡化法律都有一定程度地延伸適用,尤其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因為淡化就像一種感染,如果任其蔓延.勢必破壞商標的廠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