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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族風俗習慣;民族習慣法; 國家制定法
在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出發(fā),尊重各個民族的平等權利,不因為某些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而歧視或侮辱他們;民族風俗習慣的改革或保持,必須讓該民族的群眾去選擇,其他民族或個人不應強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風俗習慣為標準,去要求和衡量別的民族,更加不能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去看待民族風俗習慣,去處理有關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
一
、民族風俗習慣概述民族風俗習慣的基本含義,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和習俗,是在各民族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種客觀反映。在民族生存環(huán)境中,由于各個民族所處的自然地理、社會政治、歷史發(fā)展等條件的不同,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民族風俗習慣。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個民族長期傳承和廣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為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方式必然相沿成習、代代相傳,必然為眾人所用而廣泛普及。
只要民族風俗習慣形成,即為全民族所公認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歷史文化傳統(tǒng)、道德標準和宗教觀念等。某個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別于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著民族的標志。在民族的相互往來中,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民族關系中一個很敏感的問題,需要慎重看待。
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風俗習慣也在變化,然而,風俗習慣的變化常常滯后于生活條件的變化,呈現相對的穩(wěn)定性。民族風俗習慣反過來影響經濟基礎,它帶有較大的穩(wěn)定性,它的改變經常會滯后于社會生活條件的改變,它集中地反映著某個民族的得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
二、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意義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無論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是其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本質上是堅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則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反映,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就意味著踐踏民族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刑法第147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歸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從法律上保護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主權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民族團結。任何民族對自己的風俗習慣都有著深厚的感情,他們常常把其他民族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理解為對本民族的尊重,把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蔑視,理解為對本民族的歧視。所以,各種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言行,都會傷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團結。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能夠促進繁榮和發(fā)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不同民族的某些風俗習慣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體育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很多民族通過自己的風俗習慣來保存和發(fā)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藝術。例如,我國少數民族有很多是以講故事和唱山歌的口頭文學形式在人民群眾中代代相傳,而且不斷得到鞏固和發(fā)展。還有一些表現在他們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飾、建筑和手工藝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萬別的民族風俗習慣,才構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藝術的內容和形式呈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
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人格受尊重權正是憲法及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各種人身權保護原則和制度在消費生活中的具體體現。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消費者民族風俗受尊重權,體現了憲法規(guī)定的精神,對預防民族糾紛,促進各民族團結,保護各民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薄睹穹ㄍ▌t》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惫竦娜烁褡饑啦皇芮址?,這是我國法律予以確認和保護的。
《旅游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的旅游者受尊重權源于憲法,同時參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其中《旅游法》增加了對旅游者的尊重,內容更豐富,權利范圍更廣,從而實現了對旅游者更為充分的保護。
所謂旅游者的受尊重權,是指旅游者在從旅游經營者處購買、使用旅游產品以及接受旅游服務的過程中,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應當得到旅游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的尊重和保護?!堵糜畏ā分砸?guī)定旅游者的受尊重權,保護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首先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的消費者的基本權利相一致,是在旅游這一特定的消費領域里確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其次,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的目的是追求精神的享受和滿足。
一方面,只有在他們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得到充分尊重的情況下,這種目的才能夠達成。
另一方面,旅游者也往往把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得到尊重作為其旅游活動的組成部分。另外,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從常住地到其他地方,各地之間的風俗習慣、種族習性、文化傳統(tǒng)存在較大的差異,文化之間的激烈對撞容易產生沖突,尤其是當文化差異涉及不同民族和不同時,沖突就會更加激烈。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可以減輕降低文化沖突,減少旅游糾紛。
人格尊嚴是受到我國《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稇椃ā返?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學界主流觀點認為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其作為一個“人”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自然人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包括但不限于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榮譽權等。也有學者認為:人格即做人的資格,是指人作為人、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尊嚴是指可尊敬的、尊貴莊嚴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嚴,即指人作為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尊貴莊嚴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為人的尊貴莊嚴的主體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這兩種觀點都能體現出人格尊嚴的基本性和主客觀復合性。因此,判斷某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否被侵害時,不僅要從主觀的角度考慮該自然人的自身感受,還要從客觀的社會一般人的角度考慮該自然人作為“人”應享受的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
在實踐中,旅游經營者侵害旅游者人格尊嚴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旅游者進行侮辱、誹謗、詆毀、毆打;
2.非法搜查旅游者的身體和攜帶的物品;
3.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進行非法扣押、拘禁;
4.對特殊旅游者的歧視。
除了人格尊嚴以外,旅游者的民族風俗習慣和也應當得到旅游經營者的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民族在生產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價值觀念決定的,通過民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體現出來并長期傳承的行為心理和行為方式,并反映著民族的經濟生活、自然環(huán)境、歷史傳統(tǒng)、生產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指信奉某種特定宗教的人們對所信仰的神圣對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義等),由崇拜認同而產生的堅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這種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現和貫穿于特定的宗教儀式和宗教活動中,并用來指導和規(guī)范自己在世俗社會中的行為。它屬于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和文化現象。無論是民族風俗習慣還是都切實影響著人們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是值得被尊重的文化。旅游者的受尊重權要求旅游經營者必須提供完善的保護方式,以保障旅游者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得到尊重。比如在宣傳旅游產品和服務、介紹旅游線路、接受旅游者咨詢時要充分考慮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之間的差異性,對旅游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做充分的提醒。在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應當平等對待不同民族、不同的旅游者,并且應根據情況滿足旅游者因民族、的不同而產生的特別需求。
在實踐中,旅游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風俗習慣和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用言語或行為嘲笑、詆毀、蔑視旅游者的民族風俗習慣和。
(2)違反旅游者基于民族風俗習慣和而養(yǎng)成的生活習慣和行為準則。比如,有些民族的觀念認為左手是不潔的,因此絕對不可以用左手去摸別人的頭。如果旅游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明知某位旅游者有此種習慣,還用左手去摸他的頭,就是對旅游者民族風俗習慣的不尊重。需要注意的是,此種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風俗習慣和的情形還應當包括下面這種行為:旅游經營者強加給旅游者所沒有的民族風俗習慣和。
論文關鍵詞 習慣 行政法 風俗習慣 國際慣例
行政法的淵源有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之分,我們耳熟能詳的行政法的淵源幾乎全部來自于正式淵源,比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guī)章、法律解釋及國際條約等成文法,至于行政法的非正式淵源卻很少得到重視?!傲晳T”作為行政法的非正式淵源,其重要性主要表現為立法者對“習慣”的重視,并通過某些法律條文明確“習慣”對行政活動的指導作用;與此同時,“習慣”在行政活動中發(fā)揮的作用也日益明顯,所以有必要強調“習慣”在行政法中的存在地位。
一、“習慣”為行政法的非正式淵源
(一)行政法的淵源涵義
行政法的淵源是行政法理論基本范疇之一,一般來說,法律淵源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我國的法律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法律解釋等。行政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正式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xié)定。非正式淵源通常又稱間接淵源,指經國家認可的,由國家賦予其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公共政策、法律原理、判例等。
(二) “習慣”的涵義
習慣作為行政法淵源之一,與其他淵源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這一特殊性由薩維尼和普赫塔所闡發(fā),并被埃利希表述為:“習慣法既是行為規(guī)則,也是裁判規(guī)范;更確切地說,它始終首先是行為規(guī)則,通過行為規(guī)則才變成裁判規(guī)范?!?作為法律淵源,除了要求有一定的形式外,還要求人們在心理能夠形成心理確信,即由最初的“它部分地在法學家們的確信、部分地在法院的適用中來實際地確認有效”, 到發(fā)展為近當代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當中對習慣作為法律淵源的效力根據則要求“有法的確信”這一指標。 習慣作為行政法淵源之一,在我國當代行政法律當中主要被用于填補制定法規(guī)定的不足及漏洞,其本身更多地體現為 一種補充性法源。
(三) “習慣”作為行政法淵源的涵義
“習慣”作為行政法的淵源是指某些習慣經制定法的認可起著行政法規(guī)范的作用。與行政習慣同類的行政法正式淵源空白時,在不與憲法、基本法律抵觸的前提下,該行政習慣具有法律效力,可結合憲法、基本法律的原則條款一并適用。
雖然本文肯定了行政習慣作為行政法淵源的地位及存在的合理性,但并不是說在某些范圍內的行政習慣優(yōu)于行政法律我們就應該拋棄行政法律,卻遵從行政習慣。眾所周知,法律具有滯后性以及存在法律漏洞,而在長期的行政實踐活動中會形成行政習慣,這個時候行政習慣也許更符合社會利益,而正施行的行政法律對此并未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得不夠全面。行政法律體系本身就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體系,不能像民商事法律一樣在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且未違背社會利益時民商事主體可根據長期以往的民商事習慣進行民商事活動的往來。這與民商事活動遵從私法自治有著密切的關系,法律保護民商事主體的合法的經濟活動,這是為了繁榮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但是行政法體系就不能采取這樣的方法,因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特殊性,其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權力的行政主體,為了維護行政活動的正常高效運行,行政法一般規(guī)定較為詳細的行為過程,以防止損害處于弱勢的行政相對人一方的權利。因此,行政習慣不能在行政法律未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的不夠全面的情況下使用,除非法律在該情況下明確表明適用行政習慣的規(guī)則,否則,行政習慣不可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自主選擇。
行政習慣指的是行政過程中的慣常做法,并未有充分的成文法上的依據;慣例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先前行政案件時一貫遵循的準則。由于我國是非判例法國家,因此,在將習慣和慣例作為行政法的非正式淵源時,必須與其他非正式淵源結合起來。 與此同時,不能否認行政習慣對于行政法律的促進作用,在行政法律與行政習慣出現不一致時,立法主體為了保證行政法律的一致性以及連貫性,會適時通過調整法律來使出現的行政習慣得到制定法的認可,使其合法化。
二、 我國當代行政法中的“習慣”存在概況
(一) 行政法中的“習慣”的分布范圍
在行政法律中有11條涉及“習慣”的法律條文,分布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駐外外交人員法》、《人民武裝警察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民用航空法》、《人民警察法》、《法》、《監(jiān)獄法》中;行政法規(guī)中有關“習慣”的條文較少。行政法中的“習慣”數量較多,且在近些年得到較為廣泛的認可,使其成為行政法可參考的淵源之一;與此同時,也說明了行政習慣在當今行政活動中發(fā)揮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當然,這都是建立在制定法對習慣加以認可、賦予其法律效力的基礎之上。
(二) 行政法中“習慣”的文字表達方式
1. 法律中對于“習慣”這一概念所采用的具體文字表述而言,多部法律之中存在著多種的表述方式。一般有:“風俗習慣”,比如:《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第16條:“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生活習慣”,《監(jiān)獄法》第52條:“對少數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習慣,應當予以照顧”;“習慣”,《監(jiān)獄法》第70條:“監(jiān)獄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合理組織勞動,使其矯正惡習,養(yǎng)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并為釋放后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國際慣例”,比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22條:“國家對歸僑、僑眷在境外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給予保護”。
2. 行政法規(guī)中的情形較為類似,條文中多使用“風俗習慣”,“風俗、習慣”,“習慣”,“習俗”,“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國際慣例”。
有關“習慣”的詞語在行政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出現的頻率較高,足以體現出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其不僅表明了行政法對風俗習慣、國際慣例的尊重和保護,而且也通過確認“習慣”作為行為規(guī)則的法律效力,明確其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說,在少數民族事務上管理、特定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特定行政主體的約束、國際慣例的遵守等方面都要遵守或者尊重相應的“習慣”,這不僅是由于特定的歷史文化所要求的,而且也與特定的國際背景有關:既要保護國內的歷史人文,也要接受國際上的某些文化規(guī)則。
三、 “習慣”在行政法上所體現的價值
根據上文的分析以及相關數據的展示可以看出我國“習慣”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國家對于不同的“習慣”形式給予不同的態(tài)度?!傲晳T”在行政法中體現出不同的價值:意識通過規(guī)定參照、根據習慣處理某些事項,體現出對長期以來形成的慣例表示繼續(xù)沿用,而不對相應的情形予以重新規(guī)定,這是一種比較積極、主動的態(tài)度,國家不僅承認習慣具有法律效力,還要求必須按照習慣行事;二是國家也規(guī)定了對待習慣的尊重和保留的態(tài)度,不強制要求人們去按習慣為或不為某種行為;三是規(guī)定不得侵害某些習慣,這主要是通過禁止性的規(guī)定對該習慣進行保護,從而體現出“習慣”在行政法上具有否定性的價值。綜上,“習慣”在行政法中所體現的價值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 風俗習慣的價值
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強調了對于風俗習慣的尊重和保護,這是習慣在行政法中體現的最重要的價值。我國歷史文化悠久,其傳承下來的風俗習慣非常豐富;加之,我國少數民族數量之多,其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也呈現出紛繁復雜的景象。因此,尊重和保護風俗習慣是我國法律的應有之意,更是傳承我國的歷史文化法律所體現的必有之意。當然,保護風俗習慣也被憲法作為基本權利所確認,《憲法》第54條第4款規(guī)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這樣,保護風俗習慣在行政法中也得到了詳細的貫徹,與此同時,制定法也對某些“習慣”予以認可,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
1. 突顯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價值?,F行有關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制定法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規(guī)定較為概括,其形式一般均為“尊重和保護當地的風俗習慣、按照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等等。這就是通過制定法對習慣進行確認,認可其存在的合法性,進而確認了其法律效力:具有當地特定風俗習慣的特定事項依據當地的習慣處理。當然也有制定法僅僅是規(guī)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并沒有規(guī)定某些事項必須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辦理,這時候“習慣”就變成了可參考使用的規(guī)則,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2. 突顯保護涉外主體風俗習慣的價值。比如 《駐外外交人員法》第8條規(guī)定:“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2)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尊重駐在國的法律和風俗習慣。”這體現的是涉外人員對外國的風俗習慣予以尊重,這是一種外交上的禮節(jié),并不是認可外國習慣、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習慣也僅僅是參考的作用。
(二) 國際慣例的價值
隨著國家交流的增多,世界呈現出融合之勢。在長期的交往之中形成很多國際交往上的慣例,有的制定法直接明確規(guī)定在特定活動中需要遵守國際慣例,此時就是賦予國際慣例以法律效力,這個時候的“習慣”就成為行政法的法律淵源,在具體的法律活動中按照習慣行事將會發(fā)生法律效力。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8條規(guī)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庇秩纭蹲诮淌聞諚l例》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钡沁m用國際慣例有一個大前提就是不能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這與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狀況有關,有些國際慣例并不適應我們的國情和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關于少數民族對婚姻法變通這一規(guī)定,應該從上世紀50年代說起,該法規(guī)定在少數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區(qū)和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少數民族婚姻法的具體狀況,對本法進行必要的補充和變通。隨著婚姻法的不斷改革,后來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婚姻法也開始確定在民族地區(qū)內實施變通。近年,我國共建立了多個民族自治區(qū)、自治縣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區(qū)已經將婚姻法做了新的變通?;橐龇ǖ亩啻巫兺?,也使得國家婚姻法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越發(fā)完善,從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護的人群。
一、變通在民族地區(qū)婚姻法中的應用
萬物每時每刻都在變化。所謂變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則的同時,要打破常規(guī),放眼看待一些事物。變通是理性的認識,是根據具體的目標,通過合理的變通達到所預期的效果。我們國家民族地區(qū)在婚姻法的變通上,應該依據當地民族的各種政治文化等進行必要的變通,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適用于各民族和地區(qū)。我國婚姻法的種種條例規(guī)定,雖然在婚姻法開始實施時就確立了它的基本原則,但是這并不代表著能同時應用在人民的現實生活中,白紙黑字沒錯,可是與徹底的實施通用有著相當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數民族地區(qū),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沒有真正實現婚姻法帶來的改變和革新。傳統(tǒng)老套的婚姻家庭觀念,仍然存在于這些民族和地區(qū),甚至會越來越明顯。所有的規(guī)定在出臺以后,都是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過渡,才能真正發(fā)揮它的效果,婚姻法的變通實施的過程,也是需要時間的,我們國家對民族地區(qū)婚姻法變通的這一規(guī)定,有著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據,也具有比較深刻的意義。我國是人口大國,地域遼闊,有著56個民族和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針對于民族和地區(qū)的法律變通,是相當必要的。每個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寶貴的傳統(tǒng)文化,民族地區(qū)的變通,就起到了維護少數民族自身特點的作用。這種特點主要是關于民族地區(qū)的風俗習慣,更多的是關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風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變通次數最多的法律,就是為了能全方面的維護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
二、關于民族地區(qū)婚姻法變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區(qū)的婚姻法變通主要依據幾個方面來完成:
(一)婚姻法的變通要有哲學依據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時,都應該從實際出發(fā),理論結合實際,體現出馬克思唯物主義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國的婚姻法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也是根據當時社會的特點和漢族地區(qū)的經濟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對于少數民族的種種風俗習慣、地域文化、社會發(fā)展等不能詳細考慮,因為某些內容根本不適應少數民族應有的特點。所以,我國婚姻法在變通時,首先考慮到的是民族地區(qū)的風俗人情等特點。
(二)婚姻法的變通要有法理依據
法律是衡量人類道德標準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人群分散廣,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對少數民族來說,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國少數民族大都集中在偏遠、條件惡劣、經濟發(fā)展緩慢的閉塞地區(qū),這些地區(qū)的經濟生活水平相對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思想較為薄弱,對于傳統(tǒng)的風俗習慣和民族意識等,長時間的保留,而這些傳統(tǒng)的東西會嚴重的阻礙公民接受和適應國家法律。國家在這些地區(qū)的法律變通上,也一再追求實質平等,盡可能的使少數民族公民與漢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權力。
(三)婚姻法的變通有法律依據
國家憲法和法律明確的規(guī)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權力。民族地區(qū)還可以根據地方情況執(zhí)行法律,民族地區(qū)的法律變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足以證明我們國家法律的變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所保護的,這些法律和憲法的名門規(guī)定都是婚姻法變通的主要依據?;橐龇ㄗ兺ㄟ€來自于自治權。自治與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團體章程不是通過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團體內部的成員根據本質來制定出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民族自治機關還可以根據一些相關法律規(guī)定權限來充分行使自治權。自治區(qū)是國家法定的,為保障少數民族、行政區(qū)實現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變通權也是自治權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內容,法律變通權是通過自治權產生的,法律所賦予自治機關的權力就是變通,這是與地方機關不同的一個標志。民族地區(qū)在婚姻法上的變通,也有著其漫長的發(fā)展過程,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眾人平等。
三、婚姻法變通的部分變通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的變通除了那些重要規(guī)定外,還有一些相關的變通規(guī)定。
(一)關于男女結婚年齡的變通
我國最早的婚姻法曾規(guī)定的法定試婚年齡是男20歲,女18歲,那時的經濟文化水平都還相對落后,人民群眾對于這種規(guī)定的接受能力與當時社會的發(fā)展相適應。后來,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發(fā)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人民群眾開始關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計劃生育工作等;再者考慮到自然因素和農村實際情況,不適合將法定試婚年齡提的太高,所以規(guī)定了男22歲,女20歲。但在很多少數民族和偏遠地區(qū),還存在著早婚私婚等現象,這就是殘留在部分民族地區(qū)的傳統(tǒng)婚姻習俗。要想婚姻法實施在民族地區(qū)內,必須做出變通。在少數民族婚姻法的變通規(guī)定中,只有一個地區(qū)還堅守著男22女20的規(guī)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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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數民族地區(qū)已經將婚姻法變通為:男20歲,女18歲。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遠的少數民族和漢族的部分偏遠縣城等。
(二)是關于不準近親成婚的變通
所謂近親結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兩個男女不可成婚。少數民族地區(qū),大都地處偏遠、人口稀少的山區(qū)或邊疆地區(qū),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觸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圍也就特別的小,很多民族就規(guī)定只與本民族的異性成婚,導致了近親結婚的人數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親的習慣。后來,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親結婚上做了變通規(guī)定,像內蒙古、貴州苗族、甘肅某自治縣等地方,就明確的規(guī)定不可近親結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內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回族更是推遲時間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這些例子就是根據少數民族不同的風俗習慣,來完成婚姻法的變通。
(三)是計劃生育政策的改革和變通
國家發(fā)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質也都在隨之提高,國家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但對于不同的地區(qū)和民族,國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規(guī)定,有關的區(qū)域自治法就規(guī)定,民族自治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實行適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區(qū)的規(guī)章制度。我國少數民族人口稀少,關于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也是黨和國家比較重視的人口政策問題。各少數民族有其各自的歷史和現實狀況,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統(tǒng)一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難的。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國家采取的相關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區(qū)不同的對待,民族人口不足千萬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個別地區(qū)和人口實在較少的民族地區(qū),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問題。這樣的方針策略,既照顧到國家的利益,又照顧到各民族特點,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四、婚姻法變通具有深刻而長遠的意義
我國現行的關于民族地區(qū)婚姻法的變通,很好的維護了少數民族和地區(qū)的婚姻問題,公平的對待每一個民族地區(qū)和每一個公民,56個民族真正是一家,堅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方針,實現全民統(tǒng)一。少數名族在我國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風俗習慣等都獨具特色,然而一個民族的風俗習慣正是代表一個民族的寶貴歷史遺產,是經過漫長的歷史年代,一點點積累發(fā)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義。說到風俗習慣,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個民族最顯著的特點,也是一個民族最優(yōu)良的傳統(tǒng)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嚴和價值的產物,每一種文化,都應該被世人保存和尊重,發(fā)展文化也是每個民族地區(qū)所特有的權利,是整個國家整個人類都為之崇拜的。而實行民族地區(qū)婚姻法的變通,必須遵循少數民族地區(qū)的這些人文特點,在不破壞其特色的基礎上實行必要的變通措施,變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個民族地區(qū)的公民,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很多民族和地區(qū)具有不同于漢族的傳統(tǒng)習慣,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一個重要問題,婚姻法就是維系一個家庭和諧關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區(qū)在婚姻法上做好變通規(guī)定,為了更好的維護每一個人民群眾婚姻關系。保護少數民族地區(qū)的特色,依據少數民族地區(qū)的人文風俗習慣,在婚姻法上做出相關的變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結語
一、文化心理對道德觀念的影響
道德社會化的目標是形成符合社會要求的道德觀念。由于個體的道德成長是社會化的過程,就人作為一個自然體來說,文化是他們的一個參照系;要成為一個道德人,道德文化是他基本的參照系。
道德是蘊含在文化之中,通過文化心理的外化作用實現的。從人的心理、意識、思想的內在聯系入手,可以發(fā)現人的心理、意識、思想具有相通性。其中,心理是基礎,在心理基礎之上發(fā)展為意識,在意識的基礎上經過理性思維上升為思想。[3]
道德的本質就是一種社會意識,意識是心理的高級形式,是在心理的基礎上發(fā)展而來的,意識的發(fā)展是受心理的影響和制約的??梢姡赖碌陌l(fā)展受文化心理的影響和制約的。
個體的道德社會化是一個持續(xù)的過程,個體從出生到道德規(guī)范、觀念和善惡標準的基本確立是個體道德社會化最重要的時期。道德的獲得存在著無意識和強迫性兩種習得方式這兩種習得方式是兩種不同的認識方式即習慣與反思性。[4]這兩種認識方式都可以從文化心理角度出發(fā)進行解釋,少數民族的宗教心理就是一種反思性的道德認識方式,而少數民族的文化中的風俗習慣造就的文化心理是一種習慣性的道德認識方式。
其一,少數民族的宗教心理與道德觀念的形成密切相關。由于歷史、社會的原因經濟條件落后,宗教在道德中的權威性突出。徐復觀認為“原始宗教,常常由對天災人禍的恐怖情緒而來的原始性地對神秘力量的皈依”[1]少數民族先民認為宗教能夠解釋生活中的困惑是一種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少數民族往往把道德義務看做是神靈的力量,有時候甚至把個人內心深處的自我譴責看做是外部力量的懲戒。道德上的“他律”強于道德上的“自律”。[5]
我國少數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種類復雜、教徒眾多。宗教與民族的歷史文化、道德倫理規(guī)范和生活習慣的關系尤為密切相關。西北的十幾個少數民族主要信仰伊斯蘭教,藏族的藏傳佛教、云南地區(qū)的上部座佛教,這些宗教文化中關于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通過傳說和史詩口耳相傳,成為少數民族文化中的一種宗教心理傳承下來。
各少數民族在宗教儀式和宗教祭奠中營造出的一種宗教氛圍,他們對宗教教義的認同增強。維吾爾族作為虔誠的伊斯蘭教教徒繼承了伊斯蘭教教義中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善惡報應、各得其所”的主張,納西族信仰的善神和惡神,認為效法善神給人帶來好處的人的行為就是善行,效法惡神給人帶來壞處的人的行為就是惡行。這樣一種宗教文化內化為少數民族的心理意識最后導致少數民族對宗教教義的遵守。
其二,文化心理具有塑型的功能,文化心理的塑型功能主要說來就是文化中的價值觀念、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化心理對大學生道德的塑造、規(guī)范作用。文化中包含的許多內容主要是從心理的角度出發(fā)使受教育者接納的。
少數民族大學生的道德的形成是與他們身處的少數民族文化密切相關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等作為一種文化形式與道德融合在一起。藏族的“獻哈達”、傈僳族的“同心酒”、拉祜族的“敬客酒”、哈尼族和傣族的“牛親家”等具有民族特色的風俗文化經過千百年的傳承融入少數民族人民的內心,道德正是通過這些行為的表現展現出來。
少數民族由于歷史原因,道德還沒有作為一種完整獨立的意識形式從社會意識形態(tài)和社會關系中分化出來,它同生活習慣相融合,上輩人調節(jié)人際關系的一定行為便是下輩人的道德準則,世代相傳。各種各樣的善惡觀、榮辱觀、互助觀、集體觀、責任觀以及對義務、幸福、良心、正義、勇敢、勤勞、節(jié)制等道德范疇的理解,都蘊含于風俗文化中,這種風俗中的道德具有純潔性、古樸性的特色,它是各少數民族的社會生活發(fā)展到一定程度而又未達到充分發(fā)展程度的歷史狀況在道德上的表現。
所以,少數民族的各類文化表現出來的文化心理經過千百年的延續(xù)和繼承,內化為少數民族心理的一種文化意識,這種文化意識就是少數民族的道德觀。
二、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文化心理特征
1、民族性突出
民族性是指本民族全體成員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那一部分的特有屬性。[5]民族院校的大學生,絕大部分來自于民族地區(qū),有著較強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等民族性特征。其思想和行為帶有明顯的民族烙印,有著較強的民族敏感性、民族自尊性和民族情結。這些民族性的文化屬性對于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觀念有著不同程度的顯性和隱性的影響。
作為一個單一的民族共同體,由于某些相似或相同的經濟條件文化背景和民族文化心理必然會存在著某些相似或相同,而又有別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道德屬性,從而影響其道德生活,并進而展示出不同的道德規(guī)范。
雖然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心理具有強烈的民族性,但文化心理的影響作用還使得各民族的道德生活具有了超民族性,因為各民族在共同的民族、國家體內必然由于緊密的聯系而共同擁有著一致的道德價值判斷,并且也是基于此種體現共同性含義的道德生活才有了互相比較的基礎,各民族道德生活才有了趨同的可能。
2.民族宗教背景復雜
民族院校作為多民族的大家庭,幾乎集中了所有類型的民族學生。學生的民族宗教背景、民族宗教成分較為復雜。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有著不同的風俗習慣,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的宗教儀式。另外,他們在程度上、范圍上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有些民族的宗教信仰習慣十分突出,其文化有著濃厚的宗教文化色彩,民族宗教意識十分強烈,表現出較強的保守性和排他性。[6]不同的民族屬性、不同的宗教信仰在同一時空共存共生,必將引起文化激蕩,形成文化漣漪。
另外,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對少數民族大學生的道德的價值產生重要影響,甚至消解核心的價值觀的道德教化作用。民族宗教背景成分的復雜多樣性,對道德社會化工作形成了挑戰(zhàn),要求我們不能采取單一的固定的模式,而應靈活多樣。
三、少數民族大學生社會道德化教育的啟示
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社會化教育應從本民族的道德特性出發(fā),認清中華文化是多元一體的,本民族道德只是一部分,不能封閉性的對待,要用文化接受心理,開放包容的對待中華民族的道德觀。此外,要注意少數民族道德中不適用當代社會的地方,用“揚棄”的態(tài)度對待少數民族道德。
1.用開放的心理接納高尚道德內容
針對少數民族道德的地域性特征,在加強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社會化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少數民族大學生長期接觸本民族的道德文化,在心理上對本民族道德認同大于其他民族,而大學是一個各民族交融的場所,必然會出現民族文化碰撞的情況,因此,要重視在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教育中文化心理的引導,各民族既要保持本民族道德具有較強生命力的積極成分,又要大力破除道德因受地域制約所帶來的封閉性,還要擴大與其它民族道德的交融面。
對于少數民族大學生,我們要從日常的生活和學習上入手,首先對他們的風俗尊重并習慣,然后再以此為突破口對少數民族大學生展開道德教育,了解他們每個民族的文化心理,重視什么,強調的是何種道德,結合當前的教育實際,以建立更高層次的道德觀為目標,加強引導。要從實際生活和遇到的問題入手,真正地對他們關心,堅持以真正解決問題為道德社會化的目標,最終實現針對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社會化工作的效果和時效性。
2.重視文化心理的引導
少數民族的宗教文化心理在少數民族道德觀中具有權威性,少數民族大學生自小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響。他們對宗教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和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宗教在長期發(fā)展中有積極的道德觀念,也有盲目落后的道德觀念,少數民族大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形成的宗教心理,一種是崇敬心理,一種是盲信心理。
在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社會化教育中,要重視盲信心理對少數民族大學生的影響。盲信心理與少數民族宗教中不合時宜的教義結合在一起不利于少數民族大學生的道德社會化。
因此,在加強少數民族大學生道德建設時,應當充分考慮少數民族道德在其所信奉的宗教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其一,宗教道德雖然與非宗教道德不同,但宗教本身是一種道德現象;其二,有些道德雖然以宗教的方式體現出來,但宗教并非能包涵道德的全部內容,只是在某種意義上道德通過宗教來表現;其三,從少數民族生產力發(fā)展的水平來看,宗教道德中的確有值得借鑒和利用的東西。[7]
3.注意校園道德環(huán)境對文化心理的影響